[临时公告]新昶虹: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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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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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6-014

证券代码:

830830 证券简称:新昶虹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江阴市新昶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6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拟修订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审议 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阴市新昶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阴市新昶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维

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实现

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

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

公告编号:2026-014

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

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及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

合法、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对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保密,一

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所有投资者,避免进行

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

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

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将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公告编号:2026-014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方针;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

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

(五)

企业文化,包括公司核心价值观、公司使命、经营理念;

(六)

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将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

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股东会;

(三)

公司网站;

(四)

电话咨询;

(五)

邮寄资料;

(六)

说明会或新闻发布会;

(七)

媒体采访和报道;

(八)

广告、宣传单和其他宣传资料;

(九)

现场参观;

(十)

其他沟通方式。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纠纷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

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工作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董事会办

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员为公司对外发言

公告编号:2026-014

人。除得到明确授权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不得在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

分析研究。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

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

沟通与联络。整合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财务、项目投资等投资者所

需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适时举办分析师说明

会、业绩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

资者来访,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有限责任公司、行业协会、媒体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及时了解和

掌握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和法规,引导媒体对公司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

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

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各职能部

门、分支机构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和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公司员工特别

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

训活动。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公告编号:2026-014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

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

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要求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江阴市新昶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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