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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0
证券代码:872082 证券简称:百年育才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百年育才(北京)人工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2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修订
公司内部治理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以上议
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百年育才(北京)人工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百年育才(北京)人工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
“公司”)的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
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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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九)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超过 30%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除
日常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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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括在内)
、贷款融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
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
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
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
组、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如下标准的,由股东
会审议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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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
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和提供担保以外的方向
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作为计算标
准。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
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超过 30%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股东会审议
决定。
第八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条
本规则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十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第一百条和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情形时
,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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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要求之日计算。
第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列明的其他
地点。
股东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在审议重要事项时还可以提
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
的,视为出席。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五条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
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董事会,或者依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负责召集股
东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为股东会的召集人。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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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二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
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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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并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
7 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召开的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
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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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三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
示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三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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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虚假或无法辨认的;
(二)传真登记的委托书样本与实际出席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
不一致的;
(三)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四)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他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
份、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股东或其代理
人出席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及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如有)将依据股东名册共同对股
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四十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第四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第四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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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大会主持人应保障股东依法行使发言
权。
第四十四条
对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的问题,由董事长作出答复或说明,
也可以指定有关人员作出回答。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有权拒绝回答质询,
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讨论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讨
论。
第四十六条
在股东会进行过程中,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
安排决定暂时休息时间。
第四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九条
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册及代理出
席会议的授权委托书一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股东会记录的保
管期限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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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三)修改公司章程;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额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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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
会,但不应当参与该关联事项的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
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在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关联股东应向会议主持人
提出回避申请并由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在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
股东不得就该事项进行投票,并且由出席会议的监事、独立董事、公司聘请的律
师(如有)予以监督。在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出席会
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代理人)
、出席会议监事、独立董事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如
有)有权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该项表决的要求并说明理由,被要求回
避的关联股东对回避要求无异议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被要求回避
的股东认为其不是关联股东不需履行回避程序的,应向股东会说明理由,并由出
席会议的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如有)根据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予以确定,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被确
定为关联股东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有上述情形的,股东会会议记
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中详细记录上述情形。
第五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除外)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提名;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提名;
(三)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提名;
(四)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五)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将书
面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声明和承诺提交董事会。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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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通过选举决议次日起计算。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选举二名以上董
事或监事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会表决实行
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
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
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
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
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
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
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
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
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
东会补选。如
2 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
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
次投票选举。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
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除实行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六十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
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公告编号:2025-040
第六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六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前,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
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
第七十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七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公告编号:2025-040
第七章
会后事项
第七十二条
会议签到簿、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表决统计资料、
记录、纪要、决议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八章
规则的修改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股东会修改本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
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
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
“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
“以
外”、
“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股东会
审议批准。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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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