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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0
证券代码:
834644 证券简称:楚誉科技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武汉楚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
2024 年 11 月 27 日
(三)仲裁受理日期:
2024 年 11 月 27 日
(四)仲裁机构的名称:武汉仲裁委员会
(五)反请求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武汉楚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称“中建三局”
)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于
2025 年 2 月 19 日收到调解书。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武汉楚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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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9 年 6 月 6 日,申请人武汉楚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三局
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湖北省第二届园林博览会暨荆州市第一届园林博览会建设项
目工程总承包(EPC)楚文化馆安消防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接受被申
请人的委托全面完成合同中楚文化馆安消防工程项目和施工组织设计的全部工
作内容,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合同暂定价款为 10423749 元,
总工期 90 天。
申请人于 2019 年 6 月 29 日进场施工,于 2019 年 8 月 31 日施工完毕;2019
年 10 月 31 日,湖北省质检院出具检验报告,案涉项目经检验符合国家标准与设
计文件的要求,并通过竣工验收,至此申请人履行了全部分包合同义务。
经结算,案涉分包工程结算价款为 8964539 元,被申请人已付工程款 661
万元,尚欠工程款 2354539 元。
根据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第 7.4、7.5 条的约定,分包工程办理完工结算后,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签字确认后第一年内付款至结算价款的 80%,单项工程竣
工验收合格签字确认第二年内付至结算价款的 97%;预留总价 3%作为工程保修
金,保修期为 2 年,自工程竣工之日起算。由于该项目早已经竣工通过业主验收,
且质保期已经到期,根据分包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的约定,被申请人应当支付全
部剩余工程款 2354539 元,且就逾期付款承担违约责任。
申请人多次催促被申请人支付剩余工程款,但被申请人至今未按照合同约定
履行全部付款义务,被申请人的行为已严重违约。申请人特根据《民法典》第
509 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释(一)》第 26 条的规定,向贵委申请仲裁,请求贵委依法审查,维护申请人的
合法权益。
(三)仲裁请求和理由
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 2354539 元;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 561600 元为基数,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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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业拆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 2020 年 10 月 31 日计算至 2021
年 10 月 30 日;以 2354539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业拆借贷款利率
的标准,自 2021 年 10 月 31 日计算至被申请人付清全部工程款之日止;
3、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本次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2025 年 2 月 10 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双方一致确认: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案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项下工程
款金额为
2,354,539 元。
(二)被申请人分 3 期支付以上欠款 2,354,539 元:2025 年 3 月 31 日前向申请
人支付
780,000 元;2025 年 6 月 30 日前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 780,000 元;2025 年 9
月
30 日前向申请人支付剩余尾款 794,539 元。申请人应在付款期限届满前 15 日
内向被申请人开具以上款项对应的增值税发票和收据。
(三)本案仲裁费 47,115 元,由申请人承担 28,269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18,846 元,
鉴于本案仲裁费已由申请人预交
,故被申请人应将以上仲裁费 18,846 元连同本协
议项下第
(二)项下第三笔工程款共计 813,385 元一并支付给申请人。
(四)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本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案涉《建设工
程分包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再无其他争议。
(五)若被申请人未按照本协议第(二)(三)项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以上款项,则
申请人有权就全部未履行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同时,申请人有权以本协
议项下的全部未履行欠款为基数
,从 2025 年 4 月 1 日起算,按照同期一倍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的标准向被申请人主张逾期付款利
息。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留存武汉仲裁委,由武汉仲裁委凭
本协议制作调解书
,在调解书中不写明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三份协议均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七)本协议经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并经武汉仲裁委确认后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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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
,其内容和形式均不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仲裁庭予以认可。
仲裁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
51 条第 2 款、《仲裁规则》第 59
条的规定
,作出本调解书。
(二)执行情况
各方均按仲裁调解书执行。
四、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结合公司目前状况,本次诉讼已经对公司经营产生有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的目的是加快公司资金的回收,各方均按仲裁调解书执行,本次诉
讼已经对公司财务产生积极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继续跟踪仲裁进展情况,根据仲裁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书》
2、《武汉仲裁委员会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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