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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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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2839 证券简称:共同管业 主办券商:华西证券
成都共同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成都共同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
<股东会议事规则>及其他相关内控制度
的议案》
。
表决结果:
8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成都共同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共同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
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以及《成都共同管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相关规定,制定《成都共同管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本制度”
)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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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提供担保。
第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下述担保事项在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后,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在计算本款第二项、第四项担保总额、担保金额时,应包括公司为他人(包
括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
供担保的金额,但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
提供担保的金额。
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审议本次担
保前十二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明的金额。
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第六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由董
事会审议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除本制度第五条所述以外的其他担保,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须事前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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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后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
序;达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
准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控股子
公司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内部审议程序。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办理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原则上为公司财务部,公司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临时指派其他部门承办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外提供担保之前,认真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
测等资格审查工作,向公司董事会提供财务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三)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公司应认真调查担保申请人(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掌握担保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公司财务部负责审核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
资料,分别对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
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不得为其提供
担保:
(一)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设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三)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连续二年及以上亏损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六)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十三条 财务部对拟担保事项分析评估后应将担保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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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
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
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五条 董事会、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事项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
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四章 对外担保合同的管理
第十七条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项目,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
合同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约定债权范围
或限额、担保责任范围、担保方式以及担保期限。
第十八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调查了解贷款企业的
贷款资金使用情况、银行账户资金出入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等,收集被担保
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
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
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
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
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子公司未按规定程序
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害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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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抵触的,以后者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成都共同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