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24
证券代码:874771 证券简称:米朗科技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湖北米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07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湖北米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经股
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北米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对湖北米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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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
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维护广大中
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非上
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
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
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
第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
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
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 于指定披露
平台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
披露标准,或者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
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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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除公司本身外,以下人员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
(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主要表现为: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协调实施本
制度,组织和管理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信息披露
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
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接受全国股转公司的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负责人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对披露的信息负有连带责任;董事长应当保
证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知情权,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
权。董事长在接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
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敦促信息披露事
务负责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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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分公司、
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指
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报告信息。
(五)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挂牌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和其他重大
事项,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要求或
者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第八条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
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董事
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
的,应及时纠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承担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的协调和组织。
具体职责如下: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推荐主办券商、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
系统公司的指定联络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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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的真实情况;督促执行信息披露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
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
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五)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负
责与推荐主办券商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保证
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六)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实行的法律、法规和管理部门对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
作人员;
(七)董事会秘书应负责组织本制度的培训工作,定期对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
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
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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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有新任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
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
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
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
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及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
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披
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编制规则及披露要求,遵循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
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
露半年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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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议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
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约定时间进行披露,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
间的,应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
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
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
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
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
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否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应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与定
期报告同时披露。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
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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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之日起两个转让日
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
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
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定期报告的
时候审查意见及时回复,并按照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做出解释
和说明。
公司应当在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回复前将相关文件报送主办
券商审查。如需更正、补充公告或修改定期报告并披露的,公司应当履
行相应内部审议程序。
第二十二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
统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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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
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做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
论是否附件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
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四条 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的时点,但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
司监督管理办法》及本制度的披露要求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
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
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
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应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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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将经与会董事、监事签字的相关决议报送主办券商报备,并将
决议进行披露;涉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应当披露
的重大信息,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公司召开股东会,决
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的,在会议结束后两个
转让日内将相关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经与
会监事签字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涉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
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临时股东会
召开十五日前,发出股东会通知。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
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条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
监事会及股东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三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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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
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回避制度。
第三十二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
上一年度报告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
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如在实际执行中预
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过
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第三十三条 日常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应当经过
股东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
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第三十五条 公司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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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到前款标准或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
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主
办券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会、董
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
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三十七条 股票转让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为异常波动
的,公司应当于次一股份转让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果次一转让日
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直至
披露后恢复转让。
第三十八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
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
有助于甄别传闻的相关资料,并决定是否发布澄清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
个转让日内披露:
(一)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
(三)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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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七)董事会就并购重组、股利分派、回购股份、定向发行股票或
者其他证券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决议;
(八)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九)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外)
;
(十)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在报告期内存在受有权机关调查、司法纪检部门采取强制措施、
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稽查、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
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
载,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二)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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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公司有限售期的股份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须发布股
份解除转让限制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建立完善的内部信息反馈制度,出现以上所涉
及事项时,相关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应于事件发生当日以书面或其他通
讯等形式上报董事长、总经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日常信息管理规范:
(一)要确保信息内容统一:对内、对外提供的资料中所涉及的财
务数据均以财务部门提供的为准,涉及生产数据的均以研发部门提供
的数据为准;涉及员工情况的以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二)
非正式公开披露前的法定的重大信息向内、外提供均先要有部门领导
签字审核后,交公司领导签字批准后,再由董事会留底备案后方可执
行;
(三)公司各部门的报表和信息,除向政府部门按其规定时限提供
法定报表或其他法定信息外,对外提供报表或其他信息资料的时间不
得早于公司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公告的时间。在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
信息、报表等时,要明确提示对方负有保密和不向非法定渠道泄露的
责任义务;
(四)公司企业文化宣传部门在网站、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对外进
行宣传时所采用稿件中涉及公司重大信息时,应事先送董事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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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三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在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署意
见后,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披露信息申请;
(二)董事会秘书组织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并对拟披露信息进行合规性
审查;
(三)董事长对拟披露信息核查并签发;监事会的信息披露文件由
监事会办事机构草拟,监事会主席审核并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推荐主办券商审核登记。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众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未披露
的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
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推荐主办券商咨询。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
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
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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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保密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
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
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
一责任人。
第四十八条 若公司有充分依据证明其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
密、商业秘密,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豁免披露或
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确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控
股及参股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公司对外信息披
露的信息公告实行电子及实物存档管理。
第五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
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的合同、协
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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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资料原件,并进行电子及实物存档,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
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股转系统供社会公众查
阅。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查阅应由查阅人提出申请,报经董事会
秘书书面或口头同意后方可进行查阅。
第七章 其他
第五十二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该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
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赔偿的要求。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非上市
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有冲突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
子公司等。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经本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自公司股票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日起实施。
(一)要确保信息内容统一:对内、对外提供的资料中所涉及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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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数据均以财务部门提供的为准,涉及生产数据的均以研发部门提供
的数据为准;涉及员工情况的以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二)非正式公开披露前的法定的重大信息向内、外提供均先要有
部门领导签字审核后,交公司领导签字批准后,再由董事会留底备案
后方可执行;
(三)公司各部门的报表和信息,除向政府部门按其规定时限提供
法定报表或其他法定信息外,对外提供报表或其他信息资料的时间不
得早于公司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公告的时间。在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
信息、报表等时,要明确提示对方负有保密和不向非法定渠道泄露的
责任义务;
(四)公司企业文化宣传部门在网站、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对外进
行宣传时所采用稿件中涉及公司重大信息时,应事先送董事会审核、
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发布。
湖北米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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