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15
证券代码:874877 证券简称:越新科技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越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越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
程序,促使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提高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
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非上市公众公
司监督管理办法》及《浙江越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
章程》
”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在《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
动的决策。
第三条 董事会接受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尊重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或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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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独立董事 3 人,职工
董事 1 人。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
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以下事项:
(一)除《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二)公司与关联人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尚未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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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本章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标准的,须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
担保除外)
;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
(三)公司的其他重大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
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须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对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出的股东会提案,董事会应当以公
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条件对该提案进行审
议。如董事会决定不将该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
说明。
第三章 董事长
第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
第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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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第四章 董事会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设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1 名,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
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
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提交和保管有关会议
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三)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
等;
(四)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
(五)协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
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
(六)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
(七)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
(八)
《公司法》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公
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
第十八条 董事兼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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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事务负责人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人不得以双
重身份作出。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被解聘或辞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
审计委员会或公司聘请的审计机进行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
的移交手续。公司应当在聘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
承诺一旦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辞任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
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五章 董事会议案
第二十条 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代表十分之一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在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时可以提出临时董事会议案。
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案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
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二十一条 除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
计委员会应在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时提出临时董事会议案外,其他向董事会提
出的各项议案应在董事会召开前 10 日送交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由董事长决定
是否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如董事长未将提案人提交的议案列入董事会审议议
案,董事长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提案人不同意的,应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
数通过的方式决定是否列入审议议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需经董事会审议的生产经营事项以下列方式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公司年度发展计划、生产经营计划由总经理负责拟订后由董事长向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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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提出;
(二)有关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由财务总监会同总经理拟订后由董事长
向董事会提出;
(三)有关公司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由财务总监会同总经理、信息披露
事务负责人共同拟订后向董事会提出;
(四)涉及公司对外担保、贷款方案的议案,应包括担保或贷款金额、被担
保方的基本情况及财务状况、贷款用途、担保期限、担保方式、贷款期限、对公
司财务结构的影响等,由公司拟订后提交。
第二十三条 有关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基本管理制度的议案,由总经理负责
拟订并向董事会提出。
第二十四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
当逐一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信息披露
事务负责人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
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依据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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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
料应当一并提交。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
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
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如遇事态紧
急,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召开也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
但应在董事会记录中对此做出记载并由全体参会董事签署。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分
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者其
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说明。
第三十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
前两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两日
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
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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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作好相
应记录。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
名(或者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 5 个工作日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
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传真发出之日起第 2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收件方收到电子邮件之日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三条 除本章所述因公司遭遇危机等特殊或紧急情况时召开的临时
董事会外,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按本章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
和监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
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
第八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成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列
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
议。
第三十五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的授权范围;
(三)代理事项;
(四)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的签字或者盖章;
(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
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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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董事不得委托董事以外的其他人士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也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
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
、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
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
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三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
发表明确意见。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
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
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四十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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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
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对于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或事项,在进行表决前,应当经过认真审
议讨论,董事可以自由发言,发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10 分钟,董事也可以以书
面形式发表意见。
第四十一条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
项分别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作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作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如以填写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负责制作董事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董事会届次、召开时间及地点;
(二)董事姓名;
(三)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四)投赞成、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五)对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
(六)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分发给出席会议的董事,并
在表决完成后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收回。表决票作为公司档案由信息披露
事务负责人按照公司档案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投票的董事,除自己持有一张表决票外,亦应代委托董
事持有一张表决票,并在该表决票上的董事姓名一栏中注明“受某某董事委托投
票”
。
第四十三条 采取传真方式表决的,参与表决的董事应当按照通知或会议主
持人的要求在发送截止期限之前将表决票传真至指定地点和传真号码,逾期传真
的表决票无效。
第四十四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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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
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及时收集董事
的表决票,在其他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
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四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主持人宣
布的决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
立即组织点票。
第四十七条 除本规则另有明确规定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
关决议,必须由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
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在后形成的决议为准。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
形成决议。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作
出决议,但注册会计师尚未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的,应当首先根据注册会计师提供
的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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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确定)作出决议,待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再就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五十一条 过半数的与会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
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宣布对该议
案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九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五十二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进行全
程录音。
第五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列席每一次董事会会议并负责
会议记录,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可授权其他工作人员代为制作会议记录,但信息
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对会议记录的真实、准确性承担责任。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
权的票数)。
第五十四条 除会议记录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还可以安排工作人员对会
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
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五十五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
议记录、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纪要或者决议有
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
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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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
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
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
可以免除责任。如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代表,也未在董事会召开之时或者之前
对所议事项提供书面意见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责任。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
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
记录、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等,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章 决议执行
第五十八条 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
保密的义务。
第五十九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章 规则的修改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修订本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
规范性文件,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
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要求和督促经理人员予以纠正,经
理人员若不采纳其意见,董事长可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作出决议要求经理人员
予以纠正。
第六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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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
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四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
“过”
、
“超过”
、
“低于”
、
“多于”
,不含本数。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拟订,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越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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