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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凯琦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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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目 录
释 义 ......................................................................................................................... 2
引 言 ......................................................................................................................... 5
正 文 ......................................................................................................................... 7
一、公司本次挂牌的批准与授权................................................................................ 7
二、公司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9
三、公司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10
四、公司的设立.......................................................................................................... 15
五、公司的独立性...................................................................................................... 19
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1
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51
八、公司的业务.......................................................................................................... 80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84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99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109
十二、公司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14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115
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18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20
十六、公司的税务.................................................................................................... 127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及安全生产.................................................... 132
十八、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障.................................................................................... 137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40
二十、结论意见........................................................................................................ 142
附件一:公司拥有的专利权....................................................................................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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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凯琦佳、公司、股
份公司
指 深圳市凯琦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凯琦佳有限
指
深圳市凯琦佳科技有限公司,系凯琦佳改制为股份有限公
司前的名称
国投证券、主办券
商
指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德恒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中汇会所
指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法律意见》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凯琦佳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
让之法律意见》
《审计报告》
指
中汇会所出具的《深圳市凯琦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
告》(中汇会审[2025]第 2675 号)
《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指
凯琦佳为本次挂牌编制的《深圳市凯琦佳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
报告期
指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 1-9 月
江西凯琦佳
指 江西省凯琦佳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子公司
常捷科技
指 常州常捷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子公司
新疆凯丰
指
新疆凯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子公司
凯盈宝
指
深圳市凯盈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股
东、员工持股平台
凯丰宝
指
深圳市凯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股东、
员工持股平台
前海谛福仕
指
深圳前海谛福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系公
司股东
新基地创投
指
深圳市新基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深圳市金立创
新投资有限公司(“金立创投”),曾系公司股东
义云创投
指 苏州义云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曾系公司股东
人才二号基金
指
深圳市人才创新创业二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系公司股东
高新投
指 深圳市高新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系公司股东
中航创投
指
深圳中航坪山集成电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系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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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创盈投资
指 深圳市英创盈投资有限公司,系公司股东
加法创投
指
深圳市加法壹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
股东
杭州璟侑
指
杭州璟侑伍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股
东
小禾投资
指 深圳市小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股东
九畹中创
指 深圳九畹中创科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系公司股东
禾望投资
指 深圳市禾望投资有限公司,曾系公司股东
南星实业
指 深圳市南星实业有限公司,系公司股东
汇创聚新
指
苏州汇创聚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股
东
凯琦志成
指
苏州凯琦志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股
东
三亚富顺
指
海南三亚创东方富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系公司股东
红砖东方
指
合肥红砖东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股
东
和而泰
指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系公司股东
南润投资
指 深圳市南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股东
《公司章程》
指
公司创立大会暨 2015 年 6 月 1 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
不时修订的《深圳市凯琦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公 司 章 程 ( 草
案)》
指 《深圳市凯琦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
指 《深圳市凯琦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指 《深圳市凯琦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 监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指 《深圳市凯琦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业务管理办法》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执业规则》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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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挂牌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基金暂行办
法》
指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备案办法》
指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
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业协会
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深圳市市监局
指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万年县市监局
指
万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北区市监局
指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常州工商局
指
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新疆兵团第五师
市监局
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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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市凯琦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委托,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
开转让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公司本次挂牌所涉及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引 言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业务管理办法》和《执业
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本
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或口头及书面的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出具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
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所有副本与正本、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
依法向本所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全部文件资料和口头及书面证言是公
司的责任,本所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三、本所律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有关的公司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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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合理核查、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
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实,本
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专业意见作出判
断。
四、本所仅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结论、
资产评估结果、投资收益等发表评论。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中对会计报表、审计报
告、评估报告等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对本次挂牌所涉及的财务数据、投
资等专业事项,本所未被授权、亦无权发表任何评论。
五、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六、本所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其为申请本次挂牌所制作的法定文件中自行
引用或按全国股转系统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有权对其引用的相
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七、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
请材料一起上报全国股转系统,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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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公司本次挂牌的批准与授权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1.查验有关本次挂牌的董事会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资料、会议
决议和记录等;
2.查验有关本次挂牌的股东会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资料、会议
决议和记录等;
3.查阅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4.查阅公司现行有效的股东名册。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挂牌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1.本次挂牌的批准
*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关于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后采取集合竞价方式转让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股票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适用的<深圳市凯琦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
公开转让。
2.本次挂牌的授权
2025 年 3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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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办理与本次挂牌相关的以下事宜:
(1)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制定和实施本次挂牌及公
开转让的具体方案,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要求而制作、修改、
签署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的包括本次挂牌的申请材料在内的各项文件(但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除外);
(2)制作、修改本次挂牌及公开转让申报材料及与本次挂牌及公开转让事
宜相关的重大合同与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修改或修订公司章程或其他有关制
度文件;
(3)向有关部门办理与本次挂牌等相关的申报事宜及相关程序性工作,包
括但不限于向全国股转公司提出申请,并于获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并公开转让后就本次挂牌事宜向有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和全国股转公司办理
所需的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
(4)本次挂牌及公开转让备案、股份登记、锁定股份(如有)挂牌交易工
作;
(5)办理与本次挂牌及公开转让相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二)本次挂牌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股东人数未超过
200 人。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
[2013]49 号)、《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等相关规定,股东人数
未超过 200 人的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中国证监会豁免
注册,由全国股转公司作出同意公开转让并挂牌的审核决定或终止审核决定。因
此,公司本次挂牌尚需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
综上所述,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已依法
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挂牌的决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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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等规定,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本次挂牌有关的事宜,上述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公司本次挂牌
尚需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
二、公司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工作:
1. 查阅公司持有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的《公司章程》;
2. 查阅公司工商登记资料;
3. 查阅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文件;
4. 查阅公司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
5. 查验本法律意见正文之“四、公司的设立”“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部分查验的相关资料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公司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如本法律意见正文之“四、公司的设立”部分所述,公司系由凯琦佳有限按
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深圳市监局核发的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 9*开通会员可解锁*423940 的《营业执照》。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已经
超过两年。
(二)公司依法有效存续
1. 根据公司的市场主体登记(备案)档案、深圳市监局 2021 年 01 月 19 日
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开通会员可解锁*423940 的《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的查询结果,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市凯琦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开通会员可解锁*423940
注册资本
8,8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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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据公司最新的《营业执照》、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网站的查询结果以及公司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
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的
《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所述,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为依法
设立、有效存续且持续经营两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工作:
1.查阅公司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
会议通知、议案、表决票、决议、记录等文件;
2.查阅《审计报告》;
3.查阅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历次注册资本变动的验资报告;
4.查阅《公开转让说明书》;
5.查阅公司的内部组织架构图及其相关制度文件;
6.查阅《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
7.查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8.查阅公司的完整工商登记档案资料;
法定代表人
阳斌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成立日期
2011 年 07 月 08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注册地址
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葵新社区知己工业园二期 4#厂房 201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新型大功率电容的研发、生产、销售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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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查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确认文
件;
10.查阅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11.查阅公司相关资产权属证书、已经履行及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等资料;
12.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证监会证券期
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局及商标局网站、中国版权保护中
心网站等进行网络核查;
13.查阅公司《企业信用报告》。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公司符合《业务规则》《挂牌规则》规定的主体资格条件
1. 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00 万元
公司系由凯琦佳有限按截至 2015 年 4 月 30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
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自凯琦佳有限成立至今,公司持续经营时间不少
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公司股本总额为 8,800 万元,
不低于 500.00 万元。符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一)项及《挂牌规则》第十、
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2. 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主营业务
为从事铝电解电容器和薄膜电容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拥有与其业务规模
相适应的从业人员,独立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合法拥有与业务经营有关的房屋、
专利、商标等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即拥有与其业务相匹配的关键资源要素,
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 1-9 月主营业务收
入分别为 525,670,360.02 元、570,515,749.42 元、459,589,735.46 元,占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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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比重分别为 97.45%、97.16%、97.10%,公司主营业务突出、明确。
公司主营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二)
项及《挂牌规则》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
3. 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1)公司依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制定完善了
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按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组成的公司治理组织机构,并有效运作。
(2)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了公司与股东等主体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
并建立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制度,能切实保障投资者和公司的合
法权益。
(3)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
格。
(4)报告期内,公司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具备开展业务所必需的
资质、许可等,公司及相关主体不存在以下情形:①最近 24 个月以内,公司或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行为被司法机关作出有罪判决,或刑事处罚未执
行完毕;②最近 24 个月以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
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
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③最近 12 个月以内,公
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④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
要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⑤
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尚未消除;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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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
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市场禁入措施或不适格情形尚未消除。
(5)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报告期内,公司设
立了独立的财务机构,能够独立开展会计核算、作出财务决策。
(6)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公司会计基础工作
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
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7)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且得到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表的可靠
性。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依法建立健全公司的治理架构,基本具备
健全的治理机制,合法规范经营,符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三)项及《挂
牌规则》第十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4. 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公司自其前身有限公司设立以来的历次增资、股权/股份转让、整体变更均系
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签署了相关法律文件并履行了相关股东(大)会决议、
验资、工商变更等手续,该等行为合法有效。公司现有股东作为出资的资产产权
关系清晰,股权权属明晰。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符合《业务
规则》第 2.1 条第(四)项及《挂牌规则》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十
三条的规定,且公司股票不存在《挂牌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设有表决权差异安
排的情形。
5. 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公司已与主办券商国投证券签订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国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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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已取得全国股转公司授予的主办券商业务资格,具备担任公司本次挂牌的主办
券商资质,符合《业务规则》第二章第 2.1 条第(五)项及《挂牌规则》第十条
第(四)项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符合《业务规则》《挂牌规则》规定的业务与经营条件
如前所述,公司主营业务明确,拥有与业务相匹配的关键资源要素,具有
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公司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完整、独立,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分开。报告期内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议及/或确认程序,能够确保相
关交易公平、公允。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被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出具了《关于不占用公司资产的承诺函》,采取了有效措施防范占用情形
的发生。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 1-9 月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并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
下同)分别为 18,574,932.21 元、30,794,331.94 元、30,702,391.81 元,最近两年净
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 800.00 万元;报告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
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为 5.07 元/股,不低于 1.00 元/股。
公司所属行业或所从事业务不存在以下情形:(1)主要业务或产能被国家
或地方发布的产业政策明确禁止或淘汰的;(2)属于法规政策明确禁止进入资
本市场融资的行业、业务的;(3)不符合股转系统市场定位及中国证监会、全
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符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二)项及《挂牌规则》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挂
牌符合《业务规则》《挂牌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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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各项实质条件。
四、公司的设立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1.查阅凯琦佳有限董事会决议及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第一届
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的会议通知、议案、表决票、决
议、记录、职工代表会议决议等文件;
2.查阅公司的完整工商登记档案资料;
3.查阅公司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
4.查阅股改《审计报告》、股改《资产评估报告》及股改《验资报告》。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公司的设立方式、程序、资格、条件
1. 公司的设立的程序、方式
公司由凯琦佳有限按照截至 2015 年 4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4,324.59 万
元折股 4,266.66 万股整体变更设立。整体变更设立后,凯琦佳有限的全部资产、
债权、债务均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其设立的具体过程如下:
(1)2015 年 5 月 26 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凯琦佳
有限截至 2015 年 4 月 30 日止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编号:
天职业字[2015]10934 号),凯琦佳有限在审计基准日 2015 年 4 月 30 日经审计
的净资产值为 4,324.59 万元。
(2)2015 年 5 月 31 日,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受托以
2015 年 4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对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负债进行评估,并出具
《资产评估报告》(编号:国众联评报字(2015)第 2-215 号),评估结论为:凯
琦佳有限的净资产账面值为 4,324.59 万元,评估值为 4,621.31 万元。
(3)2015 年 6 月 1 日,凯琦佳有限股东会决议同意,以凯琦佳有限全体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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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为发起人,以凯琦佳有限经审计净资产为折股依据,将公司形式由有限责任公
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 6 月,凯琦佳有限全体股东李文胜、阳斌、张
琼、龚向光、陈寄春、陈涛、陈会基、闵建波、施成浩、义云创投签署《发起人
协议》。根据上述股东会决议及《发起人协议》,凯琦佳有限经审计净资产 4,324.59
万元按照 1.0136:1 的比例折为股份公司发起设立时的股本总额 4,266.66 万股,每
股面值 1.00 元。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 4,266.66 万元,其余 57.93 万元计入资本公
积。
(4)2015 年 6 月 1 日,全体发起人依法召开了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
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经营期限及公司章程等议案,并选举产生了股份公司第
一届董事会成员和第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成员。同日,全体发起人签署了
《深圳市凯琦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5)2015 年 6 月 1 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受托对凯琦
佳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及发起人出资情况进行验证,并出具了《深圳
市凯琦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15]11020 号),验证
截至 2015 年 6 月 1 日,公司已将凯琦佳有限截至 2015 年 4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
资产折合为股本 4,266.66 万元。
(6)2015 年 6 月 18 日,深圳市监局核准了上述事项的变更登记,并颁发了
注册号为 44*开通会员可解锁*8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设立时股东及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
1
阳斌
1,200.00
28.125
2
义云创投
1,066.66
24.9999
3
李文胜
900.00
21.0938
4
张琼
250.00
5.8594
5
龚向光
250.00
5.8594
6
陈会基
200.00
4.6875
7
闵建波
150.00
3.5156
8
施成浩
150.00
3.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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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陈寄春
70.00
1.6406
10
陈涛
30.00
0.7031
合计
4,266.66
100.00
2. 公司设立的资格和条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具备当时有效的《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
司设立资格、条件:
(1)公司的发起人共有 10 名,符合法定人数,且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公司设立时的股本总额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
本总额,即 4,266.66 万股;
(3)凯琦佳有限的股东批准了公司的设立,各发起人签署了《发起人协议》,
对公司设立的有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并按照约定足额认缴了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
之后公司召开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设立的有关事宜。因此公司的股份发行、
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共同制定并签署了公司的《公司章程》,该章程已经创立大会审
议通过;
(5)公司的名称为深圳市凯琦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已建立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等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公司拥有固定的住所和生产经营场所。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设立方式、程序、资格、条件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
(二)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协议
2015 年 6 月,发起人共同签署《发起人协议》,该协议对于发起设立公司的
相关内容进行约定,并约定了公司的名称和住所,设立方式、经营范围、注册资
本与认购股份、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治理结构、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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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的变更与终止、协议的生效期限及其他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全体发起人在凯琦佳有限以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
股份公司过程中签署的《发起人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真实、合法、有效,不会因此引致公司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评估和验资
2015 年 5 月 26 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受托以 2015 年
4 月 30 日为基准日对凯琦佳有限的净资产进行审计,并出具《深圳市凯琦佳科技
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15]10934),凯琦佳有限在审计基准日 2015 年
4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 4,324.59 万元。
2015 年 5 月 31 日,
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受托以 2015 年
4 月 30 日为基准日对凯琦佳有限的净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深圳市凯琦佳科技
有限公司拟进行股份制改制所涉及的净资产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国众联评报字
(2015)第 2-215 号),凯琦佳有限在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4 月 30 日经评估的净
资产值为 4,621.31 万元。
2015 年 6 月 1 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受托对凯琦佳有
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及发起人出资情况进行验证,并出具了《深圳市凯
琦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15]11020 号),验证截至
2015 年 6 月 1 日,公司已将凯琦佳有限截至 2015 年 4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折合为股本 4,266.66 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设立过程中已履行了有关审计、资产评估及验资等必要
的法律程序,公司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公司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1 日召开的创立大会会议文件。根据该
次会议资料显示,全体发起人均出席了该次会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该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
议一致通过并决议:选举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及第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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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等议案。公司创立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按照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创立大会所
议事项均获得公司全体股东一致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创立大会的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公司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1.查阅公司的完整工商登记档案资料;
2.查阅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
3.查阅《公开转让说明书》;
4.查阅公司相关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
5.查阅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的决议;
6.查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7.查阅申报《审计报告》及公司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8.查阅公司的内部组织架构图;
9.查阅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公司资产独立
如本法律意见正文之“十、公司的主要财产”部分所述,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资产完整,合法拥有与其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土地、房屋、机器设备以及商
标、专利、著作权等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的依赖。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资产完整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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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人员独立
根据公司提供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查表和公司相关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决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
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产生;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公司的劳动、人事及工资发放完全独立于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截至
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
其他职务或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的情形;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存在
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薪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人
员独立。
(三)公司机构独立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历次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公
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
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在董事会下设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建立健全了法人治
理结构;公司按自身经营管理需要,设置了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
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本所律
师认为,公司的机构独立。
(四)公司财务独立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提供的主要财务管理制度、纳税申报文件等资料及
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财
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制度,能够独立进行财务决策,并依法开立独立的银行账
户,公司不存在与其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报告期
内,公司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履行纳税义务。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财务独立。
(五)公司业务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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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审计报告》《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
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的主营业务为铝电解电容器和薄膜电容器的
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本法律意
见“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
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公司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业务独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具有
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1.查阅公司的完整工商登记档案资料;
2.查阅公司股东填写的调查表以及出具的书面文件;
3.查阅公司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非自然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公司
章程或合伙协议等资料;
4.查阅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出资的银行转账凭证,查阅公司员工持股
平台合伙人的调查表、劳动合同等资料,并对前述合伙人进行访谈;
5.查阅公司历次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6.查阅公司及公司股东出具的书面说明及承诺;
7.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核查。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公司的发起人
1.发起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凯琦佳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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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共有 10 名发起人,各发起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1)阳斌
阳斌,身份证号:43*开通会员可解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景大
厦 1 栋****。
(2)李文胜
李文胜,身份证号:36*开通会员可解锁*******,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嘉园
路 67 号****。
(3)张琼
张琼,身份证号:43*开通会员可解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景大
厦****。
(4)龚向光
龚向光,身份证号:43*开通会员可解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
街道容桂大道北百昌商业城 7 楼****。
(5)陈寄春
陈寄春,身份证号:43*开通会员可解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新濠
路 1 号金逸豪廷 12 栋****。2021 年 4 月 6 日,陈寄春所持有的股权由其配偶吴
玲继承。
(6)陈会基
陈会基,身份证号:512531195606******,住址:四川省高县文江镇金岭路
26 号****。
(7)陈涛
陈涛,身份证号:43*开通会员可解锁*******,住址:北京市丰台区宋庄路****。
(8)闵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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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建波,身份证号:43*开通会员可解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创业一路 N5
区西城上筑花园 1 栋 B 座****。
(9)施成浩
施成浩,身份证号:33*开通会员可解锁*******,住址: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石马
南村****。
(10)义云创投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义云创投的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
业;住所为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 183 号东沙湖股权投资中心 14 号楼 223 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开通会员可解锁*36406Q;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青域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经营范围:创业投资及相关咨询业务,从事非证券股权投资活动,投资管
理,投资咨询。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义云创投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1
苏州勤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7510.19
34.80
有限合伙人
2
国创元禾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5242.60
24.29
有限合伙人
3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526.56
11.71
有限合伙人
4
苏州金晟硕嘉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
1894.92
8.78
有限合伙人
5
杭州鼎聚锦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947.46
4.39
有限合伙人
6
上海嵋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31.64
2.93
有限合伙人
7
上海古美盛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
631.64
2.93
有限合伙人
8
宁波明德坤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631.64
2.93
有限合伙人
9
深圳市恒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631.64
2.93
有限合伙人
10
青域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490.00
2.27
执行事务合伙人
11
海南领先动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442.15
2.05
有限合伙人
合计
21,580.43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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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义云创投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经核查,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的股份认购情况如下:
如上所述,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共 10 名,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全部由该
等发起人认购,公司的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2.发起人投入公司的资产产权状况
公司是由凯琦佳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根据公司创立大会的会议资
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各发起人根据规定按照各自所持凯琦佳有限的股权比例,
以凯琦佳有限截至 2015 年 4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作为对公司的出资。
本所律师认为,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出资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资产的所有
权已全部转移至公司;资产投入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不存在权属纠纷
或法律障碍。
3.发起人折价入股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将凯琦佳有限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存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
1
阳斌
1,200.00
28.1250
2
义云创投
1,066.66
24.9999
3
李文胜
900.00
21.0938
4
张琼
250.00
5.8594
5
龚向光
250.00
5.8594
6
陈会基
200.00
4.6875
7
闵建波
150.00
3.5156
8
施成浩
150.00
3.5156
9
陈寄春
70.00
1.6406
10
陈涛
30.00
0.7031
合计
4,266.66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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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亦不存在发
起人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各发起人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
或进行出资的资格。公司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系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来,各发起人以有限公司净资
产折股方式对公司出资,发起人已投入公司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产
投入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公司的现有股东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共有股东 32 名,包括阳斌、陈思友、李文胜
等 15 名自然人股东;有高新投、英创盈投资、南星实业、和而泰 4 家企业法人
股东和凯盈宝、凯丰宝、人才二号基金、中航创投、加法创投、杭州璟侑、小禾
投资、九畹中创、南润投资、凯琦志成、汇创聚新、三亚富顺、红砖东方 13 家
非法人企业股东,股东持股情况及穿透情况如下:
序
号
股东名称/
姓名
股东性质
是否需要穿透
计算人数
穿透后人
数(人)
持股数量
(万股)
持股比例
(%)
1
阳斌
自然人
无需穿透
1
1,780.00
20.2273
2
陈思友
自然人
无需穿透
1
994.70
11.3034
3
凯盈宝
非备案为私募基
金的合伙企业
员工持股平台
27
902.00
10.2500
4
凯丰宝
非备案为私募基
金的合伙企业
员工持股平台
35
450.00
5.1136
5
李文胜
自然人
无需穿透
1
320.00
3.6364
6
中航创投
备案的私募基金
无需穿透
1
500.00
5.6818
7
张利民
自然人
无需穿透
1
400.00
4.5455
8
陈会基
自然人
无需穿透
1
315.00
3.5795
9
王皓星
自然人
无需穿透
1
250.00
2.8409
10
凯琦志成
备案的私募基金
专为投资公司
设立的专项基
金,出于谨慎
性原则进行穿
透
15
245.00
2.7841
11
李荣丽
自然人
无需穿透
1
243.34
2.7652
12
高新投
法人股东
深圳市人民政
1
60.00
0.6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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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6
序
号
股东名称/
姓名
股东性质
是否需要穿透
计算人数
穿透后人
数(人)
持股数量
(万股)
持股比例
(%)
府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
通过深圳市高
新投集团有限
公司间接持有
高新投
95.78%股权,
非专为投资公
司设立
13
汇创聚新
备案的私募基金
无需穿透
1
195.00
2.2159
14
人才二号
基金
备案的私募基金
无需穿透
1
132.30
1.5034
15
英创盈投
资
法人股东
深交所主板上
市公司深圳市
英威腾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
100.00%持股
的投资主体,
非专为投资公
司而设立
1
170.00
1.9318
16
杭州璟侑
备案的私募基金
无需穿透
1
160.00
1.8182
17
马利勇
自然人
无需穿透
1
150.00
1.7045
18
艾红梅
自然人
无需穿透
1
150.00
1.7045
19
九畹中创
备案的私募基金
无需穿透
1
140.00
1.5909
20
高杰
自然人
无需穿透
1
106.66
1.2120
21
陈丽
自然人
无需穿透
1
100.00
1.1364
22
和而泰
法人股东
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挂牌上市
的主板上市公
司,无需穿透
1
415.30
4.7193
23
加法创投
备案的私募基金
无需穿透
1
70.00
0.7955
24
张世军
自然人
无需穿透
1
60.00
0.6818
25
南星实业
法人股东
专门从事股权
投资的主体,
非专为投资公
司而设立,出
于谨慎性原则
亦进行穿透
3
25.00
0.2841
26
南润投资
非备案为私募基
金的合伙企业
非专为投资公
司而设立,出
于谨慎性原则
亦进行穿透
5
35.00
0.3977
27
吴玲
自然人
无需穿透
1
25.00
0.2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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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7
1.现有自然人股东
序
号
股东名称/
姓名
股东性质
是否需要穿透
计算人数
穿透后人
数(人)
持股数量
(万股)
持股比例
(%)
28
吴有坤
自然人
无需穿透
1
20.00
0.2273
29
陈涛
自然人
无需穿透
1
5.40
0.0614
30
小禾投资
非备案为私募基
金的合伙企业
非专为投资公
司而设立,出
于谨慎性原则
亦进行穿透
2
7.70
0.0875
31
三亚富顺
备案的私募基金
无需穿透
1
22.81
0.2592
32
红砖东方
备案的私募基金
无需穿透
1
349.79
3.9749
合并
113
8,800.00
100.00
序
号
股东姓
名
性
别
身份证号码
住所
持股数量
(万股)
持股比例
(%)
1
阳斌
男
43*开通会员可解锁*******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
景大厦 1 栋****
1,780.00
20.23
2
陈思友
男
51*开通会员可解锁*******
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
接官亭****
994.70
11.30
3
李文胜
男
36*开通会员可解锁*******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嘉
园路 67 号****
320.00
3.64
4
张利民
男
32*开通会员可解锁*******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
都镇双塔桥村(3)北
行军****
400.00
4.55
5
陈会基
女
512531195606******
四川省高县文江镇金岭
路 126 号****
315.00
3.58
6
王皓星
男
44*开通会员可解锁*******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
田北路 6009 号翡翠名
园 7 座****
250.00
2.84
7
李荣丽
女
4*开通会员可解锁*******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罗
田路高发西岸花园 1 栋
****
243.34
2.77
8
马利勇
男
11*开通会员可解锁*******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青路
2878 弄 41 号****
150.00
1.70
9
艾红梅
女
32*开通会员可解锁*******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
150.00
1.70
10
高杰
女
412722198412******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
航路 7 号鼎城大厦****
106.66
1.21
11
陈丽
女
51*开通会员可解锁*******
重庆市渝北区果园新村
8 号****
100.00
1.14
12
张世军
男
34*开通会员可解锁*******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淠
河路家家景园二期住宅
30 幢****
60.00
0.68
13
吴玲
女
42*开通会员可解锁*******
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新
濠路 1 号金逸豪庭 12
幢****
25.00
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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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8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具有作为公司股东的条件。
2.现有企业法人股东
(1)高新投
高新投的基本情况及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开通会员可解锁*724980
企业名称
深圳市高新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老围社区深南东路 5016 号蔡屋围京基一百大
厦 A 座 6801-01D
法定代表人
丁秋实
注册资本
388,000.00 万元
营业期限
2010 年 06 月 29 日至 2030 年 06 月 29 日
经营范围
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
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
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
(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
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
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自有物业
租赁。(以上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禁止的项目除
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高新投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388,000.00
100.00
合计
388,000.00
100.00
根据高新投提供的资料及经本所律师核查,高新投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
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亦不存在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其资产的情形,不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基金暂行办法》及《备案办法》所定义的私募
投资基金,无需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2)英创盈投资
14
吴有坤
男
342623197511******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香
山中街 1 号纯水岸(十
六期)****
20.00
0.23
15
陈涛
男
43*开通会员可解锁*******
北京市丰台区宋庄路
****
5.40
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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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9
英创盈投资的基本情况及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开通会员可解锁*20338L
企业名称
深圳市英创盈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申力
注册资本
10,000.00 万元
营业期限
2014 年 09 月 24 日至 2034 年 09 月 12 日
经营范围
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管理(不含限制项目);
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股权投资;受托资产管理(不含限制项
目)。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英创盈投资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0
100.00
合计
10,000.00
100.00
根据英创盈投资提供的资料及经本所律师核查,英创盈投资不存在以非公
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亦不存在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其资产的
情形,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基金暂行办法》及《备案办法》所定
义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3)和而泰
和而泰的基本情况及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开通会员可解锁*63680J
企业名称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区科技南十路 6 号深圳航天科技创新研究院大厦
D 座 10 楼 1010-1011
法定代表人
刘建伟
注册资本
92,519.2285 万元
营业期限
永久存续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计算机、光机电一体化产品、家用电器、LED 产
品、医疗电子产品、汽车电子产品、玩具类产品、人体健康运动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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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0
类电子产品、人体健康运动检测类电子产品、美容美妆及皮肤护理仪
器、各种设备、装备、机械电子器具及其控制器的软硬件设计、技术
开发、技术服务、销售;面向物联网的信息安全硬件产品的销售;兴
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以上各
项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报经审批的项目)。许可
经营项目是:普通货运;全部二类医疗器械的研发与销售。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和而泰前十大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刘建伟
148,475,000
15.94
2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19,855,241
2.13
3
唐武盛
11,332,300
1.22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方中证 10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0,702,350
1.15
5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红智
华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333,447
0.79
6
富国基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传统险-富国基金国寿股份成长股票传
统可供出售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6,736,250
0.72
7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中证 10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943,424
0.64
8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红新
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263,800
0.57
9
富国基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险-富国基金国寿股份成长股票型
组合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可供出售)
4,842,200
0.52
1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红京东大
数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399,400
0.47
根据和而泰提供的资料及经本所律师核查,和而泰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
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亦不存在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其资产的情形,不属于
《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基金暂行办法》及《备案办法》所定义的私募投资基
金,无需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4)南星实业
南星实业的基本情况及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开通会员可解锁*7985XY
企业名称
深圳市南星实业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南头后海内环路 1 号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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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1
法定代表人
周征
注册资本
400 万元
营业期限
1989 年 01 月 25 日至 2039 年 01 月 25 日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销售轻型钢结构房屋构件及零配件、防火、防水、
防腐建筑材料;轻型钢结构的安装和技术服务;自营进出口业务(按深贸
管登证字第 278 号证书办),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取得建设局核发
的《资质证书》后方可经营),建筑智能设备、环保降解设备、超节能
设备研发,地源热能、空气能、太阳能源设备研发,地下建筑特种设备
研发及工程承包,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汽车租赁;自有房屋租赁。
(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
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南星实业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周征
280.00
70.00
2
深圳市庄诚科技有限公司
120.00
30.00
合计
400.00
100.00
根据南星实业提供的资料及经本所律师核查,南星实业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
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亦不存在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其资产的情形,不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基金暂行办法》及《备案办法》所定义的私募投
资基金,无需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企业法人股东均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
并有效存续的企业,具有作为公司股东的条件。
3.现有非法人企业股东
(1)凯盈宝
凯盈宝的基本情况及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开通会员可解锁*35136Q
企业名称
深圳市凯盈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
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知己工业园二期 4#厂房 201
执行事务合伙人
阳斌
注册资本
2,919.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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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2
营业期限
2015 年 05 月 15 日至 2025 年 05 月 14 日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
文件后方可经营)。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凯盈宝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别
1.
阳斌
1205.50
41.30
普通合伙人
2.
闵建波
226.60
7.76
有限合伙人
3.
周恩立
144.62
4.95
有限合伙人
4.
胡明国
122.80
4.21
有限合伙人
5.
赵金彪
103.54
3.55
有限合伙人
6.
杨白良
111.00
3.80
有限合伙人
7.
闫效花
43.94
1.50
有限合伙人
8.
万坤
66.00
2.26
有限合伙人
9.
黄宏
39.00
1.34
有限合伙人
10.
刘乐
15.00
0.51
有限合伙人
11.
刘海军
37.90
1.30
有限合伙人
12.
郑庆民
6.90
0.24
有限合伙人
13.
刘强
9.00
0.31
有限合伙人
14.
黄彩霞
6.00
0.21
有限合伙人
15.
洪海林
2.60
0.09
有限合伙人
16.
陈梦妮
2.60
0.09
有限合伙人
17.
梁善标
140.00
4.80
有限合伙人
18.
冯博玥
168.00
5.76
有限合伙人
19.
陈卫平
119.00
4.08
有限合伙人
20.
高翔
70.00
2.40
有限合伙人
21.
吴灵
35.00
1.20
有限合伙人
22.
李霞
49.00
1.68
有限合伙人
23.
徐卫
7.00
0.24
有限合伙人
24.
郑宏伟
35.00
1.20
有限合伙人
25.
肖俊
7.00
0.24
有限合伙人
26.
林金良
86.00
2.95
有限合伙人
27.
夏媛媛
60.00
2.06
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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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3
合计
2,919.00
100.00
-
根据凯盈宝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凯盈宝系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
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亦未聘请专业的基金管
理人进行投资管理,不存在私募行为,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基金暂
行办法》及《备案办法》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不需要按照
前述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凯丰宝
凯丰宝的基本情况及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FNE6F4L
企业名称
深圳市凯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
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葵新社区金业路 92 号知己集团 A004 栋 201
执行事务合伙人
阳斌
注册资本
1,350.00 万元
营业期限
2019 年 06 月 19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投资咨询(不含人才中介、证券、保险、基金、金融业务及其它限制
项目)。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凯盈宝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别
1.
阳斌
60
4.44
普通合伙人
2.
刘海军
111
8.22
有限合伙人
3.
金波
126
9.33
有限合伙人
4.
吕晓明
81
6.00
有限合伙人
5.
张加林
15
1.11
有限合伙人
6.
王庆元
90
6.67
有限合伙人
7.
沈建平
75
5.56
有限合伙人
8.
蒲华伟
6
0.44
有限合伙人
9.
骆金山
36
2.67
有限合伙人
10.
卢成辉
15
1.11
有限合伙人
11.
陈丹
15
1.11
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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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
3-3-34
根据凯丰宝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凯丰宝系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
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亦未聘请专业的基金管
理人进行投资管理,不存在私募行为,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基金暂
行办法》及《备案办法》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不需要按照
前述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3)人才二号基金
12.
丁督督
9
0.67
有限合伙人
13.
赵勇
96
7.11
有限合伙人
14.
汪卫红
15
1.11
有限合伙人
15.
曹清仁
15
1.11
有限合伙人
16.
淡守堂
3
0.22
有限合伙人
17.
祝泉水
15
1.11
有限合伙人
18.
杨白良
39
2.89
有限合伙人
19.
邓建军
294
21.78
有限合伙人
20.
王玉华
15
1.11
有限合伙人
21.
陈梦妮
15
1.11
有限合伙人
22.
刘宏海
6
0.44
有限合伙人
23.
黄彩霞
12
0.89
有限合伙人
24.
胡静
15
1.11
有限合伙人
25.
陈姗
3
0.22
有限合伙人
26.
黄宏
3
0.22
有限合伙人
27.
宋向华
6
0.444
有限合伙人
28.
李光灿
9
0.67
有限合伙人
29.
肖龙
3
0.22
有限合伙人
30.
唐远友
3
0.22
有限合伙人
31.
胡忠波
6
0.44
有限合伙人
32.
熊小分
6
0.44
有限合伙人
33.
庄慧露
33
2.44
有限合伙人
34.
冯博玥
12
0.89
有限合伙人
35.
陈思友
87
6.44
有限合伙人
合计
1,350.00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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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5
人才二号基金的基本情况及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EG2343D
企业名称
深圳市人才创新创业二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园路 1001 号深圳创业投资大厦 3301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市高新投人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00,000.00 万元
营业期限
2017 年 04 月 18 日至 2026 年 04 月 17 日
经营范围
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项目、证券资产
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
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
金管理业务);股权投资;实业投资;投资咨询(以上经营范围法
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
后方可经营)。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人才二号基金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经本所律师查询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gs.amac.org.cn),截至本法律意见出
具日,人才二号基金已于 2017 年 9 月 27 日在基金业协会办理完成私募基金备案
手续,取得了编号为“SW1787”《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深圳市高新投人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合伙人类型
1
深圳市高新投人才股权投资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1,000.00
1.00
普通合伙人
2
深圳华柏创富投资企业(有限
合伙)
40,000.00
40.00
有限合伙人
3
深圳市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30,000.00
30.00
有限合伙人
4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18,000.00
18.00
有限合伙人
5
陈醒鹏
2,000.00
2.00
有限合伙人
6
深圳市南星实业有限公司
2,000.00
2.00
有限合伙人
7
广东至盈实业有限公司
2,000.00
2.00
有限合伙人
8
柳敏
2,000.00
2.00
有限合伙人
9
张慧民
1,000.00
1.00
有限合伙人
10
古远东
1,000.00
1.00
有限合伙人
11
潮州市汇泉投资有限公司
500.00
0.50
有限合伙人
12
邵伟
500.00
0.50
有限合伙人
合计
100,000.00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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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6
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其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7 年 6 月 5 日完成私募
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取得了基金业协会核发的编号为“P1063038”《私募投资
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
(4)中航创投
中航创投的基本情况及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中航创投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经本所律师查询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gs.amac.org.cn),截至本法律意见出
具日,
中航创投已于 2020 年 2 月 4 日在基金业协会办理完成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取得了编号为“SJP965”《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中航南山股权投资基金管
理(深圳)有限公司为其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8 年 3 月 16 日完成私募基金管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G0WLU77
企业名称
深圳中航坪山集成电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
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六联社区坪山大道 2007 号创新广场裙楼 223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中航南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50,000 万元
营业期限
2019 年 12 月 25 日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
经营范围
创业投资;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
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以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的
经营范围为准)。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合伙人类型
1
中航南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深圳)有限公司
500.00
1.00
普通合伙人
2
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2,500.00
25.00
有限合伙人
3
深圳市坪山区引导基金投资有
限公司
10,000.00
20.00
有限合伙人
4
佛山市乐华宏润投资有限公司
10,000.00
20.00
有限合伙人
5
中航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9,500.00
19.00
有限合伙人
6
泰达(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5000.00
10.00
有限合伙人
7
安徽长安开元投资有限公司
2,500.00
5.00
有限合伙人
合计
50,000.00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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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7
人登记手续,取得了基金业协会核发的编号为“P1067693”《私募投资基金管理
人登记证明》。
(5)加法创投
加法创投的基本情况及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加法创投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经本所律师查询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gs.amac.org.cn),截至本法律意见
出具日,加法创投已于 2017 年 5 月 23 日在基金业协会办理完成私募基金备案手
续,取得了编号为“ST3915”《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深圳市加法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为其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7 年 4 月 12 日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
续,取得了基金业协会核发的编号为“P1062263”《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
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ED1XD9E
企业名称
深圳市加法壹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市加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6,568.00 万元
营业期限
2017 年 02 月 28 日至 2024 年 05 月 23 日
经营范围
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
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
资管理顾问机构。(以上不含证券、金融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国
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
后方可经营)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万
元)
持股比例
(%)
合伙人类型
1
深圳市加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68.00
1.01
普通合伙人
2
深圳市惠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15,500.00
58.34
有限合伙人
3
深圳市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7,800.00
29.36
有限合伙人
4
深圳市民信惠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2,000.00
7.53
有限合伙人
5
深圳市海能达投资有限公司
1,000.00
3.76
有限合伙人
合计
26,568.00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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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8
(6)杭州璟侑
杭州璟侑的基本情况及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杭州璟侑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经本所律师查询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gs.amac.org.cn),截至本法律意见出
具日,杭州璟侑已于 2020 年 9 月 29 日在基金业协会办理完成私募基金备案手
续,取得了编号为“SLZ223”《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杭州璟侑投资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其管理人,已于 2017 年 10 月 13 日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
登记手续,取得了基金业协会核发的编号为 P1065279《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
记证明》。
(7)九畹中创
九畹中创的基本情况及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FCBKE7K
企业名称
深圳九畹中创科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83MA2J16BD60
企业名称
杭州璟侑伍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公望路 3 号 117 工位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杭州璟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资本
10,000.00 万元
营业期限
2020 年 9 月 3 日至 2027 年 9 月 2 日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合伙人类型
1
杭州璟侑投资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5.00
0.05
普通合伙人
2
刘向阳
9,995.00
99.95
有限合伙人
合计
10,000.00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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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9
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九畹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980.00 万元
营业期限
2018 年 10 月 26 日至 2026 年 10 月 25 日
经营范围
科技项目的投资;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咨询、
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商业信息咨询(以上
均不含限制项目);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从事担保业务(不含融资性
担保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九畹中创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经本所律师查询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gs.amac.org.cn),截至本法律意见出
具日,九畹中创已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在基金业协会办理完成私募基金备案手
续,取得了编号为“SQD744”《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深圳九畹投资有限
公司为其管理人,已于 2018 年 4 月 12 日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取得了
基金业协会核发的编号为 P1067947《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
(8)南润投资
南润投资的基本情况及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FWF5C5L
企业名称
深圳市南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 5001 号深业上城(南区)T2
栋 41 层 41098
执行事务合伙人
吴经胜
注册资本
2,000.00 万元
营业期限
2019 年 10 月 25 日至无固定期限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合伙人类型
1
深圳九畹投资有限公司
9.00
0.92
普通合伙人
2
闫龙
490.00
50.00
有限合伙人
3
黄东阳
188.00
19.18
有限合伙人
4
朱慧怡
188.00
19.18
有限合伙人
5
邓东浩
105.00
10.71
有限合伙人
合计
980.00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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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0
经营范围
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投资顾问(不含限制项目);经济信息
咨询(不含限制项目);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投资兴办实
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科技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法
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
后方可经营)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南润投资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根据南润投资提供的资料及经本所律师核查,南润投资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
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亦不存在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其资产的情形,不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基金暂行办法》及《备案办法》所定义的私募投
资基金,无需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9)小禾投资
小禾投资的基本情况及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F6EGY0L
企业名称
深圳市小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园路 1001 号深圳创业投资大厦 3301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刘丽丽
注册资本
5,000.00 万元
营业期限
2018 年 06 月 15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不含金融、证券、保险、
银行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限制的项目);投资兴办
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创业投资业务。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小禾投资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合伙人类型
1
深圳市佳合丰科技有限公司
500.00
25.00
普通合伙人
2
朱晓风
500.00
25.00
有限合伙人
3
湖南阿玛拉科技有限公司
500.00
25.00
有限合伙人
4
吴毓昊
500.00
25.00
有限合伙人
合计
2,000.00
100.00
--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合伙人类型
1
刘丽丽
3,500.00
70.00
普通合伙人
2
纪佳君
1,500.00
30.00
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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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1
根据小禾投资提供的资料及经本所律师核查,小禾投资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
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亦不存在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其资产的情形,不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基金暂行办法》及《备案办法》所定义的私募投
资基金,无需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10)汇创聚新
汇创聚新的基本情况及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6MA27F0WK6B
企业名称
苏州汇创聚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
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天鹅荡路 52 号 4 幢 100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汇创新(深圳)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51,000.00 万元
营业期限
2021 年 11 月 18 日至 2028 年 11 月 17 日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汇创聚新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合伙人类型
合计
5,000.00
100.00
--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合伙人类型
1
汇创新(深圳)私募股权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1,000.00
0.66
普通合伙人
2
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
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
20,000.00
13.25
有限合伙人
3
苏州汾湖创新产业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5,000.00
3.31
有限合伙人
4
南通汇嘉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2,500.00
1.66
有限合伙人
5
上海国泰君安创新股权投资母
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24,000.00
15.89
有限合伙人
6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0,000.00
19.87
有限合伙人
7
常州信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6,000.00
3.97
有限合伙人
8
深圳市红土岳川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0,000.00
19.87
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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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凯琦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
3-3-42
经本所律师查询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gs.amac.org.cn),截至本法律意见出
具日,汇创聚新已于 2021 年 12 月 07 日在基金业协会办理完成私募基金备案手
续,基金编号为“STK831”。汇创新(深圳)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其管
理人,已于 2020 年 01 月 02 日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登记编号为
P1070630。
(11)凯琦志成
凯琦志成的基本情况及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7MAC2CUJRXB
企业名称
苏州凯琦志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
苏州市相城区高铁新城青龙港路 66 号领寓商务广场 1 幢 18 层 1807
室-057 工位(集群登记)
执行事务合伙人
苏州市趋势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060.00 万元
营业期限
2022 年 11 月 04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凯琦志成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合伙人类型
1
苏州市趋势私募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10
0.49
普通合伙人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合伙人类型
9
宁波市渊渟泽汇企业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7,000.00
4.64
有限合伙人
10
上海建发造强投资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15,000.00
9.93
有限合伙人
11
江苏南通海晟闲庭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4,000.00
2.65
有限合伙人
12
淄博华函智成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3,000.00
1.99
有限合伙人
13
共青城时代奥凯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2,000.00
1.32
有限合伙人
14
宁波市汇水成川企业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1,500.00
0.99
有限合伙人
合计
151,000.00
100.00
--
./tmp/e7ac6b7d-534d-4652-a87b-57b7556cf9cd-html.html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凯琦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
3-3-43
2
何优
700
33.98
有限合伙人
3
孙强
200
9.71
有限合伙人
4
张波
150
7.28
有限合伙人
5
崔伟健
150
7.28
有限合伙人
6
唐玲
100
4.85
有限合伙人
7
汤波
100
4.85
有限合伙人
8
李艳英
100
4.85
有限合伙人
9
郑小红
100
4.85
有限合伙人
10
胡少侠
100
4.85
有限合伙人
11
李荣丽
350
16.99
有限合伙人
合计
2,060.00
100.00
--
经本所律师查询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gs.amac.org.cn),截至本法律意见出
具日,凯琦志成已于 2022 年 11 月 29 日在基金业协会办理完成私募基金备案手
续,基金编号为“SXQ777”。苏州市趋势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其管理人,
已于 2022 年 08 月 19 日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登记编号为“P1073898”。
(12)红砖东方
红砖东方的基本情况及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11MA8N8NLR3A
企业名称
合肥红砖东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黑龙江路 8 号滨湖金融小镇 BH221
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市创东方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50,000 万元
营业期限
2021 年 09 月 28 日至 2031 年 09 月 27 日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
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红砖东方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合伙人类型
1
深圳市创东方投资有限公司
1,000
2.00
普通合伙人
2
共青城红砖东方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16,600
33.20
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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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4
经本所律师查询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gs.amac.org.cn),截至本法律意见出
具日,红砖东方已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在基金业协会办理完成私募基金备案手
续,基金编号为“SSZ833”。深圳市创东方投资有限公司为其管理人,已于 2014
年 04 月 09 日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登记编号为“P1000508”。
(13)三亚富顺
三亚富顺的基本情况及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60200MAA90X6K5G
企业名称
海南三亚创东方富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
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中央商务区凤凰岛 1 号楼 A 座 365 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市创东方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0,000 万元
营业期限
2021 年 08 月 20 日至 2041 年 08 月 20 日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
(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三亚富顺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合伙人类型
3
合肥和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10,000
20.00
有限合伙人
4
安徽担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9,900
19.80
有限合伙人
5
深圳市红砖东方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000
10.00
有限合伙人
6
江苏维尔利环境投资有限公司
3,000
6.00
有限合伙人
7
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3,000
6.00
有限合伙人
8
深圳市创东方富龙股权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00
2.00
有限合伙人
9
中科大先研院(合肥)资产运
营有限公司
500
1.00
有限合伙人
合计
50,000
100.00
--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合伙人类型
1
深圳市创东方投资有限公司
50
0.25
普通合伙人
2
肖嘉宁
19,950
99.75
有限合伙人
合计
20,000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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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5
经本所律师查询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gs.amac.org.cn),截至本法律意见出
具日,三亚富顺已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在基金业协会办理完成私募基金备案手
续,基金编号为“SSR932”。深圳市创东方投资有限公司为其管理人,已于 2014
年 04 月 09 日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登记编号为“P1000508”。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非法人企业股东均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依法
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合伙企业,具有作为公司股东的条件。
4.公司的国有股东及国有股权管理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有高新投 1 名国有股东。高新投系深圳市
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高新投系国有控股主体,属于国有股东。
根据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03 月 06 日出具的《企业产权
登记表》,高新投的国家出资企业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公司在全国股
转系统挂牌后,高新投持有的公司股份不作国有股权标识,作国有产权登记。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凯琦佳的国有股东已作国有股权管理,符合《关
于进一步明确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各股东签署的对赌条款及解除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相关
当事方的声明与承诺、相关财务凭证以及本所律师对相关股东的访谈等,经核查,
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存在与部分现有股东签署对赌协议的情况,该等对赌协议
的相关条款及解除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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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6
序
号
股东名
称
对赌协议签署时间及对赌主要内容
《补充协议》(二)
《补充协议》(三) 《补充协议》(四) 《补充协议》(五)
1.
人 才 二
号基金
1. 2020 年 12 月 14 日,人才二号基金、高
新投、中航创投、英创盈投资、加法创投、
杭州璟侑、小禾投资、周瑞堂与公司、阳
斌、李文胜、陈思友、闵建波、凯盈宝、凯
丰宝签署了《关于深圳市凯琦佳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以下简称
“《增资
协议》
”),约定投资方以 7 元/股的价格,
合计认购凯琦佳 1,270.00 万股,同时签署
了《关于深圳市凯琦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
“《补
充协议》
”),对公司治理、上市时间、股
份回购、股东权利特别规定等事项作出了
约定。
2.《补充协议》关于股权回购约定如下:
2.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方有权将
其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按照
本补充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条款转让给阳
斌、陈思友、李文胜(称为
“回购义务人”),
回购义务人承诺共同连带受让(此处
“受
让
”,以下亦称为“回购”)上述股份:
(1)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之前,目标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公司股票的申报材料未能
获得中国证监会或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正式受理;
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之前,目标公司未能
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目标公司在未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
约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决策的情况下发生
2021 年 12 月 20 日,人才二号
基金、高新投、中航创投、英创
盈投资、加法创投、杭州璟侑、
小禾投资、周瑞堂与公司、阳
斌、李文胜、陈思友、闵建波、
凯盈宝、凯丰宝签署了《深圳
市凯琦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 以 下 简 称 “ 《 补 充 协 议
(二)》”)。
1.第二条约定:各方一致同意
并确认,自《增资协议》及《补
充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即
投资方)在特殊权利条款项下
对丙方(即公司)享有的上述
与发行上市审核要求相冲突的
权利自始解除,即自《增资协
议》及《补充协议》生效之日
起甲方不可撤销地放弃《增资
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的
特殊权利。甲方依据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股东权
利并承担股东义务。甲方在特
殊权利条款项下对乙方(即阳
斌、李文胜、陈思友、闵建波、
凯盈宝、凯丰宝)享有的上述
特殊权利自本协议签署之日效
力终止。
2.第三条约定:各方一致同意
2022 年 12 月 30 日,
人才二号基金、高新
投、中航创投、英创
盈投资、加法创投、
杭州璟侑、小禾投资
与公司、阳斌、陈思
友、凯盈宝、凯丰宝
签署了《深圳市凯琦
佳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增 资 协 议 之 补
充协议(三)》(以
下简称“《补充协议
(三)》”)。
各方约定:
1. 将 各 投 资 方 与 实
际控制人及李文胜、
陈 思 友 的 对 赌 条 款
效 力 恢 复 条 件 变 更
为“若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目标公司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股
票 的 申 报 材 料 未 能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上 海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正式受理和/或
在 2025 年 6 月 30 日
之前,目标公司未能
在 上 海 / 深 圳 证 券
交易所上市”
2023 年 12 月 27 日,
人才二号基金、高新
投 、 小 禾 投 资 与 阳
斌、陈思友、凯盈宝、
凯丰宝签署了《深圳
市 凯 琦 佳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增 资 协
议之补充协议(四)》
(以下简称“《补充
协议(四)》”)。
各方约定:
将 各 投 资 方 与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陈 思 友 的
对 赌 条 款 效 力 恢 复
条件变更为“若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目
标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股 票 的 申 报
材 料 未 能 获 得 中 国
证监会或上海/深圳/
北 京 证 券 交 易 所 正
式受理和/或在 2026
年 6 月 30 日之前,
目 标 公 司 未 能 在 上
海/深圳/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以此为前
提,发生任何《补充
协议》2.1 条所列情
形,甲方有权要求目
2025 年 3 月,高新
投、人才二号基金、
小禾投资与公司、阳
斌、陈思友、凯盈宝、
凯丰宝签署了《深圳
市 凯 琦 佳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增 资 协
议之补充协议(五)》
(以下简称“《补充
协议(五)》”)
各方约定:
将《补充协议(二)》
第四条修订如下:第
四条 若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目标公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股 票 的 申 报 材 料 未
能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或上海/深圳/北京证
券 交 易 所 正 式 受 理
和/或在 2028 年 6 月
30 日之前,目标公司
未能在上海/深圳/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以此为前提,发生任
何《补充协议》2.1 条
所列情形,甲方有权
要 求 目 标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按 照 《 补 充 协
2.
高新投
3.
小 禾 投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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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7
序
号
股东名
称
对赌协议签署时间及对赌主要内容
《补充协议》(二)
《补充协议》(三) 《补充协议》(四) 《补充协议》(五)
单独或者累计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的财产
转移、账外销售、对外借款、关联交易、对
外担保等重大事项;
(3)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或者发现对
其上市构成实质障碍,且按照中国法律相
关规定无法纠正的;或目标公司及其现有
股东拒绝予以规范的情形;
(4)目标公司未能在每年度截止后六个月
内向投资方提供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上一年度财务报
表;
(5)控股股东在未能获得投资方一致书面
同意的情况下,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方
式转让其对目标公司的控股权,或有事实
表明控股股东很可能丧失对目标公司的控
股权;
(6)实际控制人在未能获得投资方一致书
面同意的情况下,丧失对目标公司的实际
控制地位,或有事实表明其很可能丧失对
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地位;
(7)目标公司和/或管理层股东在《增资协
议》或本补充协议项下的陈述或保证存在
不真实、重大遗漏或重大误导性的情形;
(8)目标公司和/或管理层股东违反适用
法律、《增资协议》或本补充协议下的约
定、承诺、义务。
(9)目标公司未能按照本补充协议第一条
并确认,自《增资协议》及
《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
协议签署日,甲方未行使《增
资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特
殊权利,并自始放弃追究丙方
在 特 殊 条 款 下 的 任 何 违 约 责
任。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甲
方亦未与乙方、丙方就上述特
殊条款产生任何纠纷或潜在纠
纷。
3.第四条约定:各方一致同意
并确认,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前,目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公
司股票的申报材料未能获得中
国证监会或上海/深圳证券交
易所正式受理和/或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之前,目标公司未
能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发生任何《补充协议》2.1
条所列情形,甲方有权要求目
标公司控股股东按照《补充协
议》第二条-股份回购的相关
约定履行对投资方的股权回购
义务。
2. 豁免李文胜在《补
充协议》《补充协议
(二)》项下的股权
回购义务。
标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按
照《补充协议》第二
条-股份回购的相关
约 定 履 行 对 投 资 方
的股权回购义务。”
议》第二条-股份回购
的 相 关 约 定 履 行 对
投 资 方 的 股 权 回 购
义务。特别地,如凯
琦 佳 其 他 股 东 与 凯
琦佳及/或乙方约定
的 回 购 义 务 触 发 上
市 对 赌 时 间 优 于 甲
方 ( “ 更 早 对 赌 条
件”),则甲方自动
享 有 该 更 早 对 赌 条
件 且 与 该 等 股 东 同
等的回购权利,凯琦
佳及/或阳斌、陈思友
应 配 合 甲 方 签 署 相
关 书 面 协 议 保 障 甲
方签署权利,如最终
未能签署书面协议,
则 甲 方 有 权 但 无 义
务 自 其 他 股 东 更 早
对 赌 条 件 触 发 日 要
求阳斌、陈思友承担
回购义务
4.
加 法 创
投
2023 年 12 月 28 日,
加法创投与阳斌、陈
思友、凯盈宝、凯丰
宝签署了《补充协议
(四)》
5.
中 航 创
投
6.
英 创 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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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8
1
杭州璟侑分别于 2020 年 12 月及 2021 年 3 月参与对凯琦佳的增资,分两次签署了增资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
序
号
股东名
称
对赌协议签署时间及对赌主要内容
《补充协议》(二)
《补充协议》(三) 《补充协议》(四) 《补充协议》(五)
投资
约定的进行公司治理;
(10)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向控股股东和/目
标公司提出回购要求时;
(11)控股股东违背其不进行同业竞争承
诺、故意转移或侵占公司资产;
(12)控股股东主动从公司离职、解除或
终止劳动/劳务合同;
(13)目标公司核心技术泄露,或掌握核
心技术人员离职。
2.2 投资方有权要求回购义务人按照各投
资方分别支付的增资款加上按照百分之十
年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成本的总和,并扣除
投资方已收到的全部现金分红和全部现金
补偿金额所计算的股份转让价格(以下称
“股份回购价格”或“股份回购价款”)分别
受让投资方的股份,股份回购价格的具体
计算公式如下:
股份回购价格=各投资方分别支付的增资
款×(1+10%×N÷360)-投资方从目标公司
收到的全部现金分红(如有)-投资方收到
的全部现金补偿金额(如有)。其中:N 为
从各投资方分别向目标公司支付增资款之
各方约定:
将 各 投 资 方 与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陈 思 友 的
对 赌 条 款 效 力 恢 复
条件变更为“若 2025
年 6 月 30 日前,目
标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股 票 的 申 报
材 料 未 能 获 得 中 国
证监会或上海/深圳/
北 京 证 券 交 易 所 正
式受理和/或在 2027
年 6 月 30 日之前,
目 标 公 司 未 能 在 上
海/深圳/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以此为前
提,发生任何《补充
协议》2.1 条所列情
形,甲方有权要求目
标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按
照《补充协议》第二
条-股份回购的相关
7.
杭 州 璟
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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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9
序
号
股东名
称
对赌协议签署时间及对赌主要内容
《补充协议》(二)
《补充协议》(三) 《补充协议》(四) 《补充协议》(五)
日起至投资方收到股份回购价款之日止的
天数。
或者按照投资方所持股份对应之净资产值
(即目标公司净资产×投资方的股权比例)
受让投资方的股份。
2.3 目标公司承诺对本补充协议项下回购
义务人的股份回购价款支付义务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
约 定 履 行 对 投 资 方
的股权回购义务。”
2023 年 12 月 18 日,
中航创投、英创盈投
资、杭州璟侑、公司、
阳斌、陈思友、凯盈
宝 、 凯 丰 宝 签 署 了
《补充协议(四)》,
内容同上。
2023 年 11 月 30 日,
九 畹 中 创 、 南 润 投
资 、 杭 州 璟 侑 与 阳
斌、陈思友、凯盈宝、
凯丰宝签署了《补充
协议(四)》,内容
同上。
8.
九 畹 中
创
1. 2021 年 3 月 1 日,禾望投资、九畹中创、
杭州璟侑、南润投资与公司、阳斌、李文
胜、陈思友签署了《关于深圳市凯琦佳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以下简称
“《增资协议》”),约定投资方以 7 元/股
的价格,合计认购凯琦佳 500.00 万股,同
时签署了《关于深圳市凯琦佳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
称
“《补充协议》”),对公司治理、上市时
间、股份回购、股东权利特别规定等事项
作出了约定。
2.《补充协议》关于股权回购、股东权利特
别规定等事项的约定同上。
2021 年 12 月 20 日,
禾望投资、
九畹中创、杭州璟侑、南润投
资与公司、阳斌、李文胜、陈思
友签署了《深圳市凯琦佳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之补
充协议(二)》
(以下简称“《补
充协议(二)》”)。
《补充协议》(二)内容同上。
2022 年 12 月 30 日,
九 畹 中 创 、 杭 州 璟
侑、南润投资亦与公
司、阳斌、陈思友签
署 了 《 补 充 协 议
(三)》,内容同上。
9.
南 润 投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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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0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公司、公司现有股东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
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及陈思友已就特殊投资条款的清理与股东签署了补充协
议,除对于控股股东及陈思友的回购条款等特殊权利存在恢复条款外,与股东
相关的协议中对于公司的回购权及其他特殊投资条款均已完全终止,公司不存
在现行有效的特殊投资条款,股东特殊投资条款的清理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的规定。
阳斌、陈思友对于加法创投、中航创投、英创盈投资、杭州璟侑、九畹中创、
南润投资的股权回购期限将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到期;前述股权回购期限到期后
阳斌、陈思友对高新投、人才二号基金、小禾投资的股权回购期限也将自动到期。
若未来触发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的回购义务,存在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可能
需要履行有关对赌回购条款从而导致其持股比例发生变化的风险。
(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 公司的控股股东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阳斌直接持有公司 1,780.00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20.23%,系公司第一大股东;阳斌分别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凯盈宝、凯丰宝间接持
有公司 4.23%、0.23%的股份;以上,阳斌通过直接及间接方式共计持有公司 24.69%
的股份。
阳斌同时系凯盈宝、凯丰宝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凯盈宝间接控制公司
902.00 万股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控制比例为 10.25%;通过凯丰宝间接控制公
司 450.00 万股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控制比例为 5.1136%。阳斌作为单一股东,
累计控制 35.5936%公司股份所享有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阳斌为公司控股股东。
2.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阳斌。根据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和书面确认
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近两年内阳斌一直系公司的第一大股东。阳斌通过凯盈
宝、凯丰宝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同时系凯盈宝、凯丰宝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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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1
可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超过 30.00%,已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此外,阳斌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能够决定和实质影响公司的经
营方针、决策,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3. 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的情况
(1)报告期初至 2023 年 12 月,阳斌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文胜、陈思友
为一致行动人。
2020 年 12 月 2 日,阳斌与陈思友、李文胜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约
定各方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管理决策、人员任命等公司章程及《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事项及/或需董事会审议
批准的事项时均应采取一致行动,出现意见分歧时以阳斌意见为准。
上述《一致行动人协议》已于 2023 年 12 月 2 日到期,不再续签关于一致行
动安排的相关协议。
(2)2024 年 1 月至今,阳斌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如前所述,报告期内,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一直为阳斌,因《一致
行动人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导致陈思友、李文胜不再为阳斌的一致行动人,
但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综上所述,公司最近两年内实际控制人为阳斌,不存在重大变更。
4.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相关主管政府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
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查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最近 24 个月内不存
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亦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阳斌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最近
两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符合《挂牌规则》的规定。
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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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阅公司的完整工商登记档案资料;
2.查阅公司历次变更所涉及的股权/股份转让协议、增资协议、股东会或股
东大会决议等文件;
3.查阅公司自成立时起的历次增资及股权/股份转让涉及的验资报告、评估
报告、转让款、增资款支付凭证等资料;
4.对公司控股股东、自然人股东进行访谈;
5.查阅公司股东出具的书面说明;
6.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核查。
(一)公司前身凯琦佳有限的设立及变更
1. 2011 年 7 月,凯琦佳有限设立
2011 年 3 月 2 日,
深圳市监局作出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011]第 80121600
号),核准凯奇佳有限的企业名称为“深圳市凯琦佳科技有限公司”。
2011 年 5 月 8 日,陈涛、张琼、阳斌、陈寄春、龚向光、李运强、罗忠无共
同签署了《深圳市凯琦佳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2011 年 6 月 13 日,因凯琦佳有限新增李运强、罗忠无 2 位投资人,深圳市
监局调整《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011]第 80121600 号),核准陈涛、陈寄春、
李运强、张琼、阳斌、罗忠无、龚向光七人投资 1,000.00 万元设立“深圳市凯琦
佳科技有限公司”。
2011 年 7 月 4 日,深圳邦德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
(邦德验字[2011]第 222 号),经审验,截至 2011 年 7 月 4 日,凯琦佳有限已收
到全体股东首期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 800.00 万元,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
80.00%,全体股东均以货币出资。
2011 年 7 月 8 日,深圳市监局向凯琦佳有限颁发注册号为 44*开通会员可解锁*8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凯琦佳有限设立时,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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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1
阳斌
250.00
250.00
25.00
2
李运强
250.00
50.00
25.00
3
张琼
200.00
200.00
20.00
4
龚向光
200.00
200.00
20.00
5
陈寄春
50.00
50.00
5.00
6
陈涛
30.00
30.00
3.00
7
罗忠无
20.00
20.00
2.00
合计
1,000.00
800.00
100.00
2. 2012 年 3 月,凯琦佳有限第 1 次股权转让
2012 年 3 月 6 日,凯琦佳有限全体股东一致决议同意股东李运强将其持有
的 25.00%的股权以 50.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文胜;股东罗忠无将其持有的有
限公司 0.50%的股权以 5.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琼;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原股东李运强未实际缴纳的第二期注册资本 200.00 万元由受让方李文胜于 2012
年 3 月 27 日缴足。
2012 年 3 月 28 日,深圳邦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
(邦德验字[2012]046 号),经审验,凯琦佳有限于 2012 年 3 月 27 日收到股东李
文胜的货币出资人民币 200.00 万元,凯琦佳有限累计实收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1,000.00 万元。
本次股权转让及实缴出资完成后,凯琦佳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1
阳斌
250.00
250.00
25.00
2
李文胜
250.00
250.00
25.00
3
张琼
205.00
205.00
20.50
4
龚向光
200.00
200.00
20.00
5
陈寄春
50.00
50.00
5.00
6
陈涛
30.00
30.00
3.00
7
罗忠无
15.00
15.00
1.50
合计
1,000.00
1000.00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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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14 年 12 月,凯琦佳有限第 1 次增资
2014 年 12 月 17 日,凯琦佳有限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作出股东会决议,将公
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由 1,000.00 万元增至 3,200.00 万元,新增部分由股东陈寄
春出资 90.00 万元,龚向光出资 360.00 万元,阳斌出资 650.00 万元,陈涛出资
54.00 万元,张琼出资 369.00 万元,罗忠无出资 27.00 万元,李文胜出资 650.00
万元。凯琦佳有限全体股东签署了《章程修正案》。
同日,深圳市监局核准了凯琦佳有限本次增加注册资本的变更,下发《变更
(备案)通知书》([2014]第 82755678 号),并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2014 年 12 月 18 日,深圳博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
书》(深博诚验资字[2014]F438 号)。经审验,凯琦佳有限已收到增资款合计
2,200.00 万元,凯琦佳有限累计实收资本变更为 3,200.00 万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凯琦佳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1
阳斌
900.00
900.00
28.125
2
李文胜
900.00
900.00
28.125
3
张琼
574.00
574.00
17.9375
4
龚向光
560.00
560.00
17.50
5
陈寄春
140.00
140.00
4.375
6
陈涛
84.00
84.00
2.625
7
罗忠无
42.00
42.00
1.3125
合计
3,200.00
3,200.00
100.00
4. 2015 年 1 月,凯琦佳有限第 2 次股权转让
2014 年 12 月 22 日,凯琦佳有限全体股东作出股东会决议,一致同意:股
东龚向光将其持有的 9.375%的股权以 300.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阳斌,将其持有
的 0.3125%的股权以 10.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会基;股东张琼将其持有的 5.9375%
的股权以 190.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会基,将其持有的 4.1875%的股权以 134.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闵建波;股东陈涛将其持有的 0.50%的股权以 16.00 万元的价
格转让给闵建波,将其持有的 1.1875%的股权以 38.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施成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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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罗忠无将其持有的 1.3125%的股权以 42.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施成浩;股东
陈寄春将其持有的 2.1875%的股权以 70.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施成浩;其他股东
放弃优先购买权。
2014 年 12 月 24 日,上述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
同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股权转让出具了《股权转让见证
书》(见证书编号 JZ2*开通会员可解锁*)。凯琦佳有限全体股东签署了新的《公司章
程》。
2015 年 1 月 5 日,深圳市监局核准了凯琦佳有限本次股权转让,下发《变
更(备案)通知书》([2015]第 82820941 号),准予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凯琦佳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1
阳斌
1,200.00
1,200.00
37.50
2
李文胜
900.00
900.00
28.125
3
张琼
250.00
250.00
7.8125
4
龚向光
250.00
250.00
7.8125
5
陈会基
200.00
200.00
6.25
6
闵建波
150.00
150.00
4.6875
7
施成浩
150.00
150.00
4.6875
8
陈寄春
70.00
70.00
2.1875
9
陈涛
30.00
30.00
0.9375
合计
3,200.00
3,200.00
100.00
5. 2015 年 2 月,凯琦佳有限第 2 次增资
2015 年 1 月 20 日,凯琦佳有限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义
云创投向公司增资 1,500.00 万元认购公司 25.00%股权,其中 1,066.66 万元计入
注册资本,其余 433.34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
2015 年 1 月 21 日,凯琦佳有限作出变更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由 3,200.00
万元变更为 4,266.66 万元,实收资本由 3,200.00 万元变更为 4,266.66 万元,增加
的注册资本由义云创投认缴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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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1 月 21 日,凯琦佳有限全体股东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
2015 年 1 月 29 日,凯琦佳、李文胜、阳斌、张琼、龚向光、陈寄春、陈涛、
陈会基、闵建波、施成浩与义云创投就本次增资签署了《增资协议》。
2015 年 2 月 9 日,深圳正宏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
(深正验字[2015]7 号),经审验,凯琦佳有限已收到义云创投缴纳的新增注册资
本 1,500.00 万元,其中 1,066.66 万元为新增注册资本,其余 433.34 万元计入资
本公积金;凯琦佳有限累计实收资本变更为 4,266.66 万元。
2015 年 2 月 11 日,深圳市监局核准了凯琦佳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下
发《变更(备案)通知书》([2015]第 82967346 号),准予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完成后,凯琦佳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1
阳斌
1,200.00
1,200.00
28.125
2
义云创投
1,066.66
1,066.66
25.00
3
李文胜
900.00
900.00
21.094
4
张琼
250.00
250.00
5.859
5
龚向光
250.00
250.00
5.859
6
陈会基
200.00
200.00
4.687
7
闵建波
150.00
150.00
3.516
8
施成浩
150.00
150.00
3.516
9
陈寄春
70.00
70.00
1.641
10
陈涛
30.00
30.00
0.703
合计
4,266.66
4,266.66
100.00
经核查,本次增资完成后至凯琦佳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凯琦
佳有限的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未发生变更。
(二)凯琦佳的设立及股本演变
1. 2015 年 6 月,凯琦佳的设立
2015 年 6 月 1 日,凯琦佳有限全体股东一致决议同意将凯琦佳有限整体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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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凯琦佳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 4,324.59 万元作价折股,其中
4,266.66 万元折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余额全部作为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按
出资比例共享。
同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一致作出《创立大会
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并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
2015 年 6 月 18 日,深圳市监局核准了凯琦佳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司,下发《变更(备案)通知书》([2015]第 83480009 号),并核发了注册号为
44*开通会员可解锁*8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有关凯琦佳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详细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正文
之第四部分“凯琦佳的设立”。
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公司股份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
1
阳斌
1,200.00
28.125
2
义云创投
1,066.66
24.9999
3
李文胜
900.00
21.0938
4
张琼
250.00
5.8594
5
龚向光
250.00
5.8594
6
陈会基
200.00
4.6875
7
闵建波
150.00
3.5156
8
施成浩
150.00
3.5156
9
陈寄春
70.00
1.6406
10
陈涛
30.00
0.7031
合计
4,266.66
100.00
2. 2015 年 10 月,凯琦佳在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
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1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2015 年 6 月 19 日
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凯琦佳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股票发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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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凯琦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采取
协议转让方式的议案》等议案。
2015 年 9 月 24 日,全国股转公司作出《关于同意深圳市凯琦佳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
(股转系统函[2015]6375 号),
同意凯琦佳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公司申请挂牌时股
东人数未超过 200 人,按规定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公司挂牌
后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
2015 年 10 月 19 日,凯琦佳作出《关于股票挂牌并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提
示性公告》,公司股票于 2015 年 10 月 20 日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
证券简称:凯琦佳,证券代码:833820;转让方式:协议转让。
3. 2015 年 10 月,凯琦佳第 1 次增加注册资本
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21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 2015 年 9 月 6
日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凯琦佳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确定定向发行对象及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定向增发股份认购协议>的议
案》,同意确定前海谛福仕、顾志强、施成浩为定向发行对象,其中前海谛福仕
以每股 1.89 元的价格认购 333.34 万股股份,顾志强以每股 1.89 元的价格认购
100.00 万股股份;施成浩以每股 1.89 元的价格认购 50.00 万股股份;公司其他股
东放弃对增资的优先认购权;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
2015 年 9 月 10 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
报告》(天职业字[2015]11020-1 号),经审验,截至 2015 年 9 月 9 日止,凯琦
佳已收到股东前海谛福仕、顾志强、施成浩缴纳的 913.5126 万元,其中新增实收
资本 483.34 万元,资本公积 430.1726 万元。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变更后的累
计注册资本 4,750.00 万元,实收资本 4,750.00 万元。
2015 年 10 月 22 日,深圳市监局核准了凯琦佳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完成后,凯琦佳股本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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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阳斌
1,200.00
25.2632
2
义云创投
1,066.66
22.4560
3
李文胜
900.00
18.9474
4
前海谛福仕
333.34
7.0177
5
张琼
250.00
5.2632
6
龚向光
250.00
5.2632
7
陈会基
200.00
4.2105
8
施成浩
200.00
4.2105
9
闵建波
150.00
3.1579
10
顾志强
100.00
2.1053
11
陈寄春
70.00
1.4737
12
陈涛
30.00
0.6316
合计
4,750.00
100.00
4. 2016 年 11 月,凯琦佳第 2 次增加注册资本
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8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2016 年 7 月 14
日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发行方案的议
案》,同意公司拟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含)250 万股,预计募资额不超过
(含)750 万股,股票发行价格为 3 元/股。
2016 年 7 月 15 日,凯琦佳与王皓星签署《定向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约定
王皓星以现金方式认购凯琦佳定向发行的普通股 50.00 万股,认购价格为 3.00 元
/股。同日,凯琦佳与金立创投签署《定向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约定金立创投以
现金方式认购凯琦佳定向发行的普通股 200.00 万股,认购价格为 3.00 元/股。
2016 年 7 月 19 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
(大华验字[2016]000723 号),经审验,凯琦佳已收到王皓星、金立创投缴纳的
750.00 万元,其中 250.00 万元为新增注册资本,500.00 万元为新增资本公积,
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为 5,000.00 万元,实收资本为 5,000.00 万元。
2016 年 11 月 16 日,凯琦佳作出变更决定,公司的认缴注册资本由 4,7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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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变更为 5,000.00 万元,将公司股份总数 4,750.00 万股变更为 5,000.00 万股。
同日,公司相应修改章程。
2016 年 11 月 17 日,深圳市监局核准了凯琦佳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
1
阳斌
1,200.00
24.00
2
义云创投
1,066.66
21.33
3
李文胜
900.00
18.00
4
前海谛福仕
333.34
6.67
5
张琼
250.00
5.00
6
龚向光
250.00
5.00
7
陈会基
200.00
4.00
8
施成浩
200.00
4.00
9
金立创投
200.00
4.00
10
闵建波
150.00
3.00
11
顾志强
100.00
2.00
12
陈寄春
70.00
1.40
13
王皓星
50.00
1.00
14
陈涛
30.00
0.60
合计
5,000.00
100.00
5. 2017 年 12 月,凯琦佳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
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10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17 年 11
月 3 日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股票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
2017 年 11 月 14 日,本所就凯琦佳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出具
了法律意见:凯琦佳本次申请股票终止挂牌符合挂牌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规定情
形,已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异议股东保护作出了适当的安排,
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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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1
2017 年 11 月 28 日,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关于同意深圳市凯琦佳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终止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
[2017]6768 号),同意公司股票自 2017 年 12 月 5 日起终止在全国股转系统挂
牌。
6. 2018 年 6 月,凯琦佳第 1 次股份转让
2018 年 5 月 21 日,股东李文胜将其持有的凯琦佳 115.00 万股股份以 3.00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陈会基,转让价款共计 345.00 万元。
2018 年 5 月 22 日,股东前海谛福仕将其持有的凯琦佳 100.00 万股股份以
3.00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凯盈宝,转让价款共计 300.00 万元。
2018 年 5 月 25 日,股东顾志强将其持有的凯琦佳 100.00 万股股份以 2.30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阳斌,转让价款共计 230.00 万元,顾志强不再持有凯琦佳股
份。
2018 年 5 月 28 日,股东李文胜将其持有的凯琦佳 35.00 万股股份以 3.00 元
/股的价格转让给凯盈宝,转让价款共计 105.00 万元。
同日,股东李文胜将其持有的凯琦佳 150.00 万股股份以 1.30 元/股的价格转
让给凯盈宝,转让价款共计 195.00 万元。
2018 年,股东义云创投将其持有的 1,066.66 万股凯琦佳股份中的 500.00 万
股股份以 3.00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凯盈宝,转让价款共计 1,500.00 万元。
2018 年 6 月 27 日,深圳市监局核准了凯琦佳就本次股份转让所作出的《章
程修正案》。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
1
阳斌
1,300.00
26.00
2
凯盈宝
785.00
15.70
3
义云创投
566.66
11.33
4
李文胜
600.00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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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2
5
陈会基
315.00
6.30
6
张琼
250.00
5.00
7
龚向光
250.00
5.00
8
前海谛福仕
233.34
4.67
9
新基地创投
200.00
4.00
10
施成浩
200.00
4.00
11
闵建波
150.00
3.00
12
陈寄春
70.00
1.40
13
王皓星
50.00
1.00
14
陈涛
30.00
0.60
合计
5,000.00
100.00
注:金立创投于 2018 年 1 月 9 日更名为新基地创投。
7. 2019 年 4 月,凯琦佳第 3 次增加注册资本
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1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 2019 年 3 月 1
日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份发行方案的议案》,
同意公司拟向投资者定向发行股票,发行股数不超过(含)2,030.00 万股,发行
价格每股 1.90 元至 2.00 元,预计融资总额不超过(含)4,060.00 万元。
2019 年 3 月 8 日,凯琦佳与陈思友、张利民及陈元明共同签署《股份认购
合同》,约定凯琦佳向陈思友、张利民、陈元明发行 2,030.00 万股股份,发行价
格为 2.00 元/股,其中陈思友认购 994.70 万股,认购金额共计 1,989.40 万元;张
利民认购 400.00 万股,认购金额共计 800.00 万元;陈元明认购 635.30 万股,认
购金额共计 1,270.60 万元。
2019 年 3 月 26 日,深圳德永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
(深德永验字[2019]B20010 号),经审验:截至 2019 年 3 月 26 日,凯琦佳已收
到陈思友缴纳的投资款 1,989.40 万元,张利民缴纳的投资款 800.00 万元,陈元
明缴纳的投资款 1,270.60 万元,共计 4,060.00 万元;其中新增股本 2,030.00 万
元,余额 2,030.00 万元作为资本公积。本次增资后公司累计股本金额为 7,03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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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3
2019 年 4 月 17 日,深圳市监局核准了凯琦佳就本次增资变更及《章程修正
案》的工商登记。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股份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
1
阳斌
1,300.00
18.492
2
陈思友
994.70
14.149
3
凯盈宝
785.00
11.166
4
陈元明
635.30
9.037
5
李文胜
600.00
8.535
6
义云创投
566.66
8.061
7
张利民
400.00
5.69
8
陈会基
315.00
4.481
9
张琼
250.00
3.556
10
龚向光
250.00
3.556
11
前海谛福仕
233.34
3.319
12
新基地创投
200.00
2.845
13
施成浩
200.00
2.845
14
闵建波
150.00
2.34
15
陈寄春
70.00
0.996
16
王皓星
50.00
0.711
17
陈涛
30.00
0.427
合计
7,030.00
100.00
8. 2019 年 8 月,凯琦佳第 2 次股份转让
2019 年 6 月,股东陈涛将其持有的凯琦佳 15.00 万股股份以 3.00 元/股的价
格转让给凯丰宝,转让价款共计 45.00 万元。
2019 年 6 月 28 日,股东陈寄春将其持有的凯琦佳 45.00 万股股份以 3.00 元
/股的价格转让给凯丰宝,转让价款共计 135.00 万元。
同日,股东龚向光将其持有的凯琦佳 40.00 万股股份以 3.00 元/股的价格转
让给凯丰宝,转让价款共计 12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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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4
同日,股东施成浩将其持有的凯琦佳 200.00 万股股份以 3.00 元/股的价格转
让给凯丰宝,转让价款共计 600.00 万元。转让后施成浩不再持有凯琦佳股份。
2019 年 7 月 24 日,股东义云创投将其持有的凯琦佳 250.00 万股股份以 3.00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凯丰宝,转让价款共计 750.00 万元。
2019 年 7 月 31 日,公司就本次股份转让作出了变更决定,对公司章程相关
条款进行修订。
2019 年 8 月 1 日,深圳市监局核准了凯琦佳就本次股份转让作出的《章程
修正案》的工商登记。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公司股份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
1
阳斌
1,300.00
18.492
2
陈思友
994.70
14.149
3
凯盈宝
785.00
11.166
4
陈元明
635.30
9.037
5
李文胜
600.00
8.535
6
凯丰宝
550.00
7.824
7
张利民
400.00
5.69
8
义云创投
316.66
4.504
9
陈会基
315.00
4.481
10
张琼
250.00
3.556
11
前海谛福仕
233.34
3.319
12
龚向光
210.00
2.987
13
新基地创投
200.00
2.845
14
闵建波
150.00
2.134
15
王皓星
50.00
0.711
16
陈寄春
25.00
0.356
17
陈涛
15.00
0.213
合计
7,030.00
100.00
9. 2020 年 1 月,凯琦佳第 3 次股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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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1 月 12 日,股东义云创投将其持有凯琦佳 106.66 万股股份以 3.00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高杰,将其持有凯琦佳 60.00 万股股份以 3.00 元/股的价格转
让给张世军,转让价款共计 499.98 万元。
2020 年 1 月 13 日,股东义云创投将其持有凯琦佳 150.00 万股股份以 3.00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马利勇,转让价款共计 450.00 万元。
2020 年 1 月 13 日,股东李文胜将其持有的凯琦佳 600.00 万股股份中的
100.00 万股以 3.00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李荣丽,转让价款共计 300.00 万元。
同日,公司就本次股份转让作出了变更决定,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以《章程
修正案》形式进行变更。
2020 年 1 月 14 日,深圳市监局核准了凯琦佳就本次股份转让所作出的《章
程修正案》的工商登记。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
1
阳斌
1,300.00
18.4922
2
陈思友
994.70
14.1494
3
凯盈宝
785.00
11.1664
4
陈元明
635.30
9.037
5
凯丰宝
550.00
7.8236
6
李文胜
500.00
7.1124
7
张利民
400.00
5.6899
8
陈会基
315.00
4.4808
9
张琼
250.00
3.5562
10
前海谛福仕
233.34
3.3192
11
龚向光
210.00
2.9872
12
新基地创投
200.00
2.845
13
闵建波
150.00
2.1337
14
马利勇
150.00
2.1337
15
高杰
106.66
1.5172
16
李荣丽
100.00
1.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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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6
17
张世军
60.00
0.8535
18
王皓星
50.00
0.7112
19
陈寄春
25.00
0.3556
20
陈涛
15.00
0.2134
合计
7,030.00
100.00
10. 2020 年 9 月,凯琦佳第 4 次股份转让
2020 年 8 月 12 日,股东新基地创投将其所持有的凯琦佳 200.00 万股股份以
3.00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王皓星,转让价总计 600.00 万元。转让后新基地创投不
再持有凯琦佳股份。
2020 年 9 月 8 日,凯琦佳就本次股份转让修订章程,作出《章程修正案》。
2020 年 9 月 9 日,深圳市监局核准了凯琦佳就本次股份转让作出的《章程
修正案》的工商登记。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
1
阳斌
1,300.00
18.4922
2
陈思友
994.70
14.1494
3
凯盈宝
785.00
11.1664
4
陈元明
635.30
9.037
5
凯丰宝
550.00
7.8236
6
李文胜
500.00
7.1124
7
张利民
400.00
5.6899
8
陈会基
315.00
4.4808
9
张琼
250.00
3.5562
10
王皓星
250.00
3.5562
11
前海谛福仕
233.34
3.3192
12
龚向光
210.00
2.9872
13
闵建波
150.00
2.1337
14
马利勇
150.00
2.1337
15
高杰
106.66
1.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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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
3-3-67
16
李荣丽
100.00
1.4225
17
张世军
60.00
0.8535
18
陈寄春
25.00
0.3556
19
陈涛
15.00
0.2134
合计
7,030.00
100.00
11. 2020 年 10 月,凯琦佳第 5 次股份转让
2020 年 10 月,股东陈元明将其持有的凯琦佳 300.00 万股股份以 5.00 元/股
的价格转让给阳斌,转让价款总计 1,500.00 万元。
2020 年 10 月 20 日,股东龚向光将其持有的凯琦佳 30.00 万股股份以 5.00
元
/股的价格转让给艾红梅,转让价款总计 150.00 万元。
同日,股东闵建波将其持有的凯琦佳
50.00 万股股份以 5.00 元/股的价格转
让给艾红梅,转让价款总计
250.00 万元。
同日,股东张琼将其持有的凯琦佳
70.00 万股股份以 5.00 元/股的价格转让
给艾红梅,转让价款总计
350.00 万元。
2020 年 10 月 27 日,凯琦佳就本次股份转让修订章程,作出《章程修正案》。
同日,深圳市监局核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
1
阳斌
1,600.00
22.7596
2
陈思友
994.70
14.1494
3
凯盈宝
785.00
11.1664
4
凯丰宝
550.00
7.8236
5
李文胜
500.00
7.1124
6
张利民
400.00
5.6899
7
陈元明
335.30
4.7796
8
陈会基
315.00
4.4808
9
王皓星
250.00
3.5562
10
前海谛福仕
233.34
3.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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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凯琦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
3-3-68
11
张琼
180.00
2.5605
12
龚向光
180.00
2.5605
13
艾红梅
150.00
2.1337
14
马利勇
150.00
2.1337
15
高杰
106.66
1.5172
16
李荣丽
100.00
1.4225
17
闵建波
100.00
1.4225
18
张世军
60.00
0.8535
19
陈寄春
25.00
0.3556
20
陈涛
15.00
0.2134
合计
7,030.00
100.00
12. 2021 年 1 月,凯琦佳第 4 次增加注册资本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股份发行方案暨增
加注册资本的议案》,同意公司拟向投资者定向发行不超过
1,270.00 万股,发行
价格不超过每股
7.00 元,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8,890.00 万元,本次增资完成
后注册资本变更为
8,300.00 万元,股份总数变更为 8,300.00 万股。同时相应修订
公司章程。
2020 年 12 月 14 日,人才二号基金、高新投、中航创投、英创盈投资、加法
创投、杭州璟侑、小禾投资、周瑞堂与阳斌、李文胜、陈思友、闵建波、凯盈宝、
凯丰宝、凯琦佳签署了《关于深圳市凯琦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约
定:(
1)人才二号基金向凯琦佳投资 1,323.00 万元认购凯琦佳新增注册资本
189.00 万元(2)高新投向凯琦佳投资 1,400.00 万元认购凯琦佳新增注册资本
200.00 万元(3)中航创投向凯琦佳投资 3,500.00 万元认购凯琦佳新增注册资本
500.00 万元;(4)英创盈投资向凯琦佳投资 1,190.00 万元认购凯琦佳新增注册
资本
170.00 万元;(5)加法创投向凯琦佳投资 490.00 万元认购凯琦佳新增注册
资本
70.00 万元;(6)杭州璟侑向凯琦佳投资 560.00 万元认购凯琦佳新增注册
资本
80.00 万元;(7)小禾投资向凯琦佳投资 77.00 万元认购凯琦佳新增注册资
本
11.00 万元;(8)周瑞堂向凯琦佳投资 350.00 万元认购凯琦佳新增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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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凯琦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
3-3-69
50.00 万元;
2021 年 1 月 5 日,深圳市监局核准了凯琦佳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
1
阳斌
1,600.00
19.2771
2
陈思友
994.70
11.9843
3
凯盈宝
785.00
9.4578
4
凯丰宝
550.00
6.6265
5
李文胜
500.00
6.0241
6
中航创投
500.00
6.0241
7
张利民
400.00
4.8193
8
陈元明
335.30
4.0398
9
陈会基
315.00
3.7952
10
王皓星
250.00
3.0120
11
前海谛福仕
233.34
2.8113
12
高新投
200.00
2.4096
13
人才二号基金
189.00
2.2771
14
张琼
180.00
2.1687
15
龚向光
180.00
2.1587
16
英创盈投资
170.00
2.0482
17
马利勇
150.00
1.8072
18
艾红梅
150.00
1.8072
19
高杰
106.66
1.2851
20
闵建波
100.00
1.2048
21
李荣丽
100.00
1.2048
22
加法创投
70.00
0.8434
23
杭州璟侑
80.00
0.9639
24
张世军
60.00
0.7229
25
周瑞堂
50.00
0.6024
26
陈寄春
25.00
0.3012
27
陈涛
15.00
0.1807
28
小禾投资
11.00
0.1325
./tmp/e7ac6b7d-534d-4652-a87b-57b7556cf9cd-htm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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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0
合计
8,300.00
100.00
13. 2021 年 3 月,凯琦佳第 6 次股份转让
2021 年 3 月 15 日,股东前海谛福仕将其持有的凯琦佳 90.00 万股股份,以
7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凯盈宝,股份转让价总计人民币 630.00 万元。
2021 年 3 月 18 日,股东龚向光将其持有的凯琦佳 27.00 万股股份,以 7 元
/股的价格转让给凯盈宝,股份转让价总计人民币 189.00 万元。
本次转让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
1
阳斌
1,600.00
19.2771
2
陈思友
994.70
11.9843
3
凯盈宝
902.00
10.8674
4
凯丰宝
550.00
6.6265
5
李文胜
500.00
6.0241
6
中航创投
500.00
6.0241
7
张利民
400.00
4.8193
8
陈元明
335.30
4.0398
9
陈会基
315.00
3.7952
10
王皓星
250.00
3.0120
11
前海谛福仕
143.34
1.7269
12
高新投
200.00
2.4096
13
人才二号基金
189.00
2.2771
14
张琼
180.00
2.1687
15
龚向光
153.00
1.8433
16
英创盈投资
170.00
2.0482
17
马利勇
150.00
1.8072
18
艾红梅
150.00
1.8072
19
高杰
106.66
1.2851
20
闵建波
100.00
1.2048
21
李荣丽
100.00
1.2048
22
加法创投
70.00
0.8434
./tmp/e7ac6b7d-534d-4652-a87b-57b7556cf9cd-htm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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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1
23
杭州璟侑
80.00
0.9639
24
张世军
60.00
0.7229
25
周瑞堂
50.00
0.6024
26
陈寄春
25.00
0.3012
27
陈涛
15.00
0.1807
28
小禾投资
11.00
0.1325
合计
8,300.00
100.00
14. 2021 年 3 月,凯琦佳第 5 次增加注册资本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1 年 2 月
1 日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股份发行暨增加注册资
本的议案》,同意公司向投资者及通过持股平台定向发行
500.00 万股股份,发行
价格每股
7.00 元,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500.00 万元,其中人民币 500.00 万
元计入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本次增资完成后注册资本
变更为
8,800.00 万元,股份总数变更为 8,800.00 万股。同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
2021 年 3 月 1 日,禾望投资、九畹中创、杭州璟侑、南润投资与阳斌、李文
胜、陈思友、凯琦佳签署了《关于深圳市凯琦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
约定:
(
1)禾望投资向凯琦佳投资 1,715.00 万元认购凯琦佳新增注册资本 245.00
万元;(
2)九畹中创向凯琦佳投资 980.00 万元认购凯琦佳新增注册资本 140.00
万元;(
3)杭州璟侑向凯琦佳投资 560.00 万元认购凯琦佳新增注册资本 80.00
万元;(
4)南润投资向凯琦佳投资 245.00 万元认购凯琦佳新增注册资本 35.00
万元。
2021 年 3 月 30 日,深圳市监局核准了凯琦佳就前述第 6 次股份转让以及本
次增资进行的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
1
阳斌
1,600.00
18.1819
2
陈思友
994.70
11.3034
3
凯盈宝
902.00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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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2
4
凯丰宝
550.00
6.25
5
李文胜
500.00
5.6818
6
中航创投
500.00
5.6818
7
张利民
400.00
4.5455
8
陈元明
335.30
3.8102
9
陈会基
315.00
3.5795
10
王皓星
250.00
2.8409
11
禾望投资
245.00
2.7841
12
高新投
200.00
2.2727
13
人才二号基金
189.00
2.1477
14
张琼
180.00
2.0455
15
英创盈投资
170.00
1.9318
16
杭州璟侑
160.00
1.8182
17
龚向光
153.00
1.7386
18
马利勇
150.00
1.7045
19
艾红梅
150.00
1.7045
20
前海谛福仕
143.34
1.6289
21
九畹中创
140.00
1.5909
22
高杰
106.66
1.2120
23
闵建波
100.00
1.1364
24
李荣丽
100.00
1.1364
25
加法创投
70.00
0.7955
26
张世军
60.00
0.6818
27
周瑞堂
50.00
0.5682
28
南润投资
35.00
0.3977
29
陈寄春
25.00
0.2841
30
陈涛
15.00
0.1705
31
小禾投资
11.00
0.1250
合计
8,800.00
100.00
15. 2021 年 8 月,凯琦佳第 7 次股份转让、股份继承
2021 年 4 月 6 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 2071 民初 30871
号《民事调解书》生效。根据该《民事调解书》判项十“被继承人陈寄春享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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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凯琦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3556%股权,由原告吴玲一人继承”,则股东
陈寄春持有的凯琦佳 25 万股股份由吴玲继承。
2021 年 6 月 2 日,股东前海谛福仕将其持有的凯琦佳 143.34 万股股份,以
7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李荣丽,股份转让价总计人民币 1,003.38 万元。本次转让
后,前海谛福仕不再持有凯琦佳的股份。
2021 年 6 月 28 日,凯琦佳相应修订公司章程。
2021 年 8 月 3 日,深圳市监局核准了本次变更的工商登记。
本次股份转让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阳斌
1,600.00
18.1819
2
陈思友
994.70
11.3034
3
凯盈宝
902.00
10.25
4
凯丰宝
550.00
6.25
5
李文胜
500.00
5.6818
6
中航创投
500.00
5.6818
7
张利民
400.00
4.5455
8
陈元明
335.30
3.8102
9
陈会基
315.00
3.5795
10
王皓星
250.00
2.8409
11
禾望投资
245.00
2.7841
12
李荣丽
243.34
2.7652
13
高新投
200.00
2.2727
14
人才二号基金
189.00
2.1477
15
张琼
180.00
2.0455
16
英创盈投资
170.00
1.9318
17
杭州璟侑
160.00
1.8182
18
龚向光
153.00
1.7386
19
马利勇
150.00
1.7045
20
艾红梅
150.00
1.7045
21
九畹中创
140.00
1.5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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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4
22
高杰
106.66
1.2120
23
闵建波
100.00
1.1364
24
加法创投
70.00
0.7955
25
张世军
60.00
0.6818
26
周瑞堂
50.00
0.5682
27
南润投资
35.00
0.3977
28
吴玲
25.00
0.2841
29
陈涛
15.00
0.1705
30
小禾投资
11.00
0.1250
合计
8,800.00
100.00
16. 2021 年 12 月,凯琦佳第 8 次股份转让
2021 年 12 月 15 日,股东陈元明将其持有的凯琦佳 20.00 万股股份转让给吴
有坤,转让价为 7 元/股,股份转让价总计人民币 140.00 万元。
本次股份转让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阳斌
1,600.00
18.1819
2
陈思友
994.70
11.3034
3
凯盈宝
902.00
10.25
4
凯丰宝
550.00
6.25
5
李文胜
500.00
5.6818
6
中航创投
500.00
5.6818
7
张利民
400.00
4.5455
8
陈元明
315.30
3.5829
9
陈会基
315.00
3.5795
10
王皓星
250.00
2.8409
11
禾望投资
245.00
2.7841
12
李荣丽
243.34
2.7652
13
高新投
200.00
2.2727
14
人才二号基金
189.00
2.1477
15
张琼
180.00
2.0455
16
英创盈投资
170.00
1.9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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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5
17
杭州璟侑
160.00
1.8182
18
龚向光
153.00
1.7386
19
马利勇
150.00
1.7045
20
艾红梅
150.00
1.7045
21
九畹中创
140.00
1.5909
22
高杰
106.66
1.2120
23
闵建波
100.00
1.1364
24
加法创投
70.00
0.7955
25
张世军
60.00
0.6818
26
周瑞堂
50.00
0.5682
27
南润投资
35.00
0.3977
28
吴玲
25.00
0.2841
29
吴有坤
20.00
0.2273
30
陈涛
15.00
0.1705
31
小禾投资
11.00
0.1250
合计
8,800.00
100.00
17. 2022 年 11 月至 12 月,凯琦佳第 9 次股份转让
2022 年 11 月,周瑞堂将其持有的凯琦佳 50.00 万股股份转让给南星实业,
转让价为 7 元/股,股份转让价总计人民币 350.00 万元。股份转让后,周瑞堂退
出凯琦佳。
2022 年 11 月、12 月,禾望投资将其持有的凯琦佳 245.00 万股股份分别转
让给陈丽、和而泰、汇创聚新、凯琦志成,转让价为 8.19 元/股,股份转让价总
计人民币 2,006.55 万元。股份转让后,禾望投资退出凯琦佳。
2022 年 11 月、12 月,闵建波将其持有的凯琦佳 100.00 万股股份分别转让
给陈丽、凯琦志成,转让价为 7 元/股,股份转让价总计人民币 700.00 万元。股
份转让后,闵建波退出凯琦佳。
2022 年 11 月、12 月,张琼将其持有的凯琦佳 155.00 万股股份分别转让给
汇创聚新、凯琦志成,转让价为 7 元/股,股份转让价总计人民币 1,085.00 万元。
2022 年 12 月,龚向光将其持有的凯琦佳 140.00 万股股份分别转让给和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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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6
泰、凯琦志成,转让价为 7 元/股,股份转让价总计人民币 980.00 万元。
本次股份转让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阳斌
1,600.00
18.1819
2
陈思友
994.70
11.3034
3
凯盈宝
902.00
10.2500
4
凯丰宝
550.00
6.2500
5
李文胜
500.00
5.6818
6
中航创投
500.00
5.6818
7
张利民
400.00
4.5455
8
陈元明
315.30
3.5829
9
陈会基
315.00
3.5795
10
王皓星
250.00
2.8409
11
凯琦志成
245.00
2.7841
12
李荣丽
243.34
2.7652
13
高新投
200.00
2.2727
14
汇创聚新
195.00
2.2159
15
人才二号基金
189.00
2.1477
16
英创盈投资
170.00
1.9318
17
杭州璟侑
160.00
1.8182
19
马利勇
150.00
1.7045
20
艾红梅
150.00
1.7045
21
九畹中创
140.00
1.5909
22
高杰
106.66
1.2120
23
陈丽
100.00
1.1364
24
和而泰
100.00
1.1364
25
加法创投
70.00
0.7955
26
张世军
60.00
0.6818
27
南星实业
50.00
0.5682
28
南润投资
35.00
0.3977
29
吴玲
25.00
0.2841
29
张琼
25.00
0.2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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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7
30
吴有坤
20.00
0.2273
31
陈涛
15.00
0.1705
32
龚向光
13.00
0.1477
33
小禾投资
11.00
0.1250
合计
8,800.00
100.00
18. 2025 年 1 月至 2 月,凯琦佳第 10 次股份转让
2025 年 1 月 8 日,
陈元明将其持有的凯琦佳 215.30 万股股份转让给和而泰,
转让价为 6.5 元/股,股份转让价总计人民币 1,399.45 万元。
2025 年 2 月 12 日,高新投、人才二号基金、小禾投资分别将其持有的凯琦
佳 50.00 万股股份、47.25 万股股份、2.75 万股股份转让给和而泰,转让价为 9 元
/股,股份转让价总计人民币 900.00 万元。
2025 年 2 月 12 日,高新投、人才二号基金、小禾投资、南星实业分别将其
持有的 90.00 万股股份、9.45 万股股份、0.55 万股股份、25 万股股份分别转让给
红砖东方、三亚富顺,转让价为 9 元/股,股份转让价总计人民币 1,125 万元。
2025 年 2 月 12 日,陈元明将其持有的凯琦佳 100.00 万股股份分别转让给
红砖东方、三亚富顺,转让价为 6.5 元/股,股份转让价总计人民币 650.00 万元。
2025 年 2 月 12 日,凯丰宝将其持有的凯琦佳 100.00 万股股份转让给红砖
东方,转让价为 6.5 元/股,股份转让价总计人民币 650.00 万元。
2025 年 2 月 12 日,龚向光、陈涛、张琼分别将其持有 13.00 万股股份、9.6
0 万股股份、25.00 万股股份分别转让给红砖东方、三亚富顺,转让价为 5 元/股,
股份转让价总计人民币 238.00 万元。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
1
阳斌
1,600.00
18.1819
2
陈思友
994.70
11.3034
3
凯盈宝
902.00
10.2500
4
凯丰宝
450.00
5.1136
./tmp/e7ac6b7d-534d-4652-a87b-57b7556cf9cd-html.html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凯琦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
3-3-78
5
李文胜
500.00
5.6818
6
中航创投
500.00
5.6818
7
张利民
400.00
4.5455
8
陈会基
315.00
3.5795
9
王皓星
250.00
2.8409
10
凯琦志成
245.00
2.7841
11
李荣丽
243.34
2.7652
12
高新投
60.00
0.6818
13
汇创聚新
195.00
2.2159
14
人才二号基金
132.30
1.5034
15
英创盈投资
170.00
1.9318
16
杭州璟侑
160.00
1.8182
17
马利勇
150.00
1.7045
18
艾红梅
150.00
1.7045
19
九畹中创
140.00
1.5909
20
高杰
106.66
1.2120
21
陈丽
100.00
1.1364
22
和而泰
415.30
4.7193
23
加法创投
70.00
0.7955
24
张世军
60.00
0.6818
25
南星实业
25.00
0.2841
26
南润投资
35.00
0.3977
27
吴玲
25.00
0.2841
28
吴有坤
20.00
0.2273
29
陈涛
5.40
0.0614
30
小禾投资
7.7
0
0.0875
31
三亚富顺
22.8069
0.2592
32
红砖东方
349.7931
3.9749
合计
8,800.00
100.00
19. 2025 年 3 月,凯琦佳第 11 次股份转让
2025 年 3 月 10 日,李文胜将其持有的凯琦佳 180.00 万股股份转让给阳斌,
转让价为 5 元/股,股份转让价总计人民币 90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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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9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
1
阳斌
1,780.00
20.2272
2
陈思友
994.70
11.3034
3
凯盈宝
902.00
10.2500
4
凯丰宝
450.00
5.1136
5
李文胜
320.00
3.6363
6
中航创投
500.00
5.6818
7
张利民
400.00
4.5455
8
陈会基
315.00
3.5795
9
王皓星
250.00
2.8409
10
凯琦志成
245.00
2.7841
11
李荣丽
243.34
2.7652
12
高新投
60.00
0.6818
13
汇创聚新
195.00
2.2159
14
人才二号基金
132.30
1.5034
15
英创盈投资
170.00
1.9318
16
杭州璟侑
160.00
1.8182
17
马利勇
150.00
1.7045
18
艾红梅
150.00
1.7045
19
九畹中创
140.00
1.5909
20
高杰
106.66
1.2120
21
陈丽
100.00
1.1364
22
和而泰
415.30
4.7193
23
加法创投
70.00
0.7955
24
张世军
60.00
0.6818
25
南星实业
25.00
0.2841
26
南润投资
35.00
0.3977
27
吴玲
25.00
0.2841
28
吴有坤
20.00
0.2273
29
陈涛
5.40
0.0614
30
小禾投资
7.7
0
0.0875
31
三亚富顺
22.8069
0.2592
32
红砖东方
349.7931
3.9749
合计
8,800.00
100.00
(三)公司股份质押及其他第三方权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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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0
根据公司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其前身设立时的
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公司及其
前身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的
发起人及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或争议,不存在质押等权
利限制情形。
八、公司的业务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1.查阅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营业执照》;
2.查阅公司及其子公司完整工商登记档案资料;
3.查阅公司及其子公司已取得的业务资质证书;
4.查阅公司的书面说明及承诺;
5.查阅申报《公开转让说明书》《审计报告》;
6.查阅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7.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信用中国进行网络核查。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
1. 凯琦佳的经营范围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
为:新型大功率电容的研发、生产、销售。
2. 江西凯琦佳的经营范围
根据江西凯琦佳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其经核准的经
营范围为: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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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1
发,生态环境材料制造,生态环境材料销售,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 常捷科技的经营范围
根据常捷科技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其经核准的经营
范围为:电力电子元器件的研发及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 新疆凯丰的经营范围
根据新疆凯丰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其经核准的经营
范围为: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零
售;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力
设施器材制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机械设备销售;办公用品销售;劳动
保护用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
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与经营相关的资质情况
公司主要从事大功率铝电解电容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根据国家统计局
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处行业分类为“C39计
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下的“C398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其中公司的铝电解电容器和薄膜电容器所属细分行业为“C3981电阻电容电感元
件制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
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
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公司所生产的铝电
解电容不属于被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范围内的产品,公司从事大功率铝电
解电容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无需取得其他特殊的工业产品许可或资质。根据《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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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2
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
公司所生产的铝电解电容未被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无需进行强制性产品认
证。
1.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持有的进出口资质如下:
2.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持有的认证证书情况如下:
序号
主体
证书/资质
备案编号
发证/备案机关 发证/备案日期
有效期
1
凯琦佳 进出口货物收发人 4403161J7H
福强海关
2017.10.26
长期
2
常捷科技 进出口货物收发人 3204945056
常州海关
2004.06.07
长期
序
号
证书
名称
编号
标准
产品名称/
覆盖范围
有效期
所有
权人
认证机构
1
《质量管理
体系认证证
书》
00123Q
35645R
4M/440
3
GB/T
19001-2016
/ ISO
9001:2015
铝电解电容器的
设计开发和生产
2023.07.24-
2026.08.20
凯琦佳
中国质量认
证中心
2
《环境管理
体系认证》
00124E3
3153R4
M/4403
GB/T24001
-
2016/ISO14
001:2015
铝电解电容器的
设计开发和生产
及相关管理活动
2024.07.31-
2027.08.09
凯琦佳
中国质量认
证中心
3
《汽车行业
质量管理体
系认证》
1211166
193
IATF
16949: 2016
铝电解电容的设
计和生产
2023.08.02-
2026.08.01
凯琦佳
南德认证检
测(中国)
有限公司
4
《质量管理
体系认证证
书》
1322Q1
0267R1
MB
GB/T
19001-2016
/ ISO
9001:2015
高压铝电解电容
器阳极箔的设计
开发、生产
2022.08.17-
2025.04.15
江西凯
琦佳
浙江公信认
证有限公司
5
《环境管理
体系认证》
1322E10
216R1M
GB/T
24001-2016
/ ISO
14001:2015
高压铝电解电容
器阳极箔的设计
开发、生产以及
相关管理活动
2022.08.17-
2025.04.15
江西凯
琦佳
浙江公信认
证有限公司
6
《质量管
理体系认
证证书》
00123Q
38977R
6M/320
0
GB/T
19001-
2016 / ISO
9001:2015
金属化薄膜电
容器的生产
2023.11.08
-
2026.12.08
常捷科
技
中国质量
认证中心
7
《环境管理
体系认证》
27325E2
0073R1
M
GB/T24001
-
2016/ISO14
001:2015
电力电子元器件
的生产相关的环
境管理活动
2025.03.05-
2028.03.08
常捷科
技
中认认证有
限公司
8
《中国职业
健康安全管
理体系认
证》
27325S2
0063R1
M
GB/T45001
-2020/ISO
45001:
2018
电力电子元器件
的生产相关的职
业健康安全管理
活动
2025.03.05-
2028.03.08
常捷科
技
中认认证有
限公司
9
《汽车行业
质量管理体
系认证》
0462731
IATF16949
:2016(含
产品设计)
金属化膜电容器
系列的设计和生
产
2022.11.24-
2025.11.23
常捷科
技
上海奥世管
理体系认证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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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3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及其子公司已取得经营所需的业务资质证书及认证证书,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该等业务资质证书及认证证书均在有效期限内。
(三)公司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情况
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以及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未在中国大陆以外
的国家、地区直接或间接独资设立或与他人共同设立或投资任何性质的企业或机
构。公司未在境外以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等机构的方式开展经营活动。
报告期内公司除存有少量产品境外销售业务外,不存在其他从事境外经营活动的
情形。
(四)公司主营业务情况
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的
主营业务为从事铝电解电容器和薄膜电容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 2022 年
度、2023 年度、2024 年 1 月至 9 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525,670,360.02 元、
570,515,749.42 元、
459,589,735.46 元,
分别约占当年度营业收入的 97.45%、97.16%、
97.1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最近两年持续经营相同的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未发生
重大变更。公司报告期内的业务收入主要来自主营业务,公司主营业务突出。
(五)公司持续经营情况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2011 年 7 月 8 日至长期。截至本法
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需要终止的情形。
2.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重大
偿债风险和影响持续经营的对外担保、诉讼及仲裁等重大事项,公司主要资产不
存在被查封、拍卖等强制性措施的情形,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中不存在可能
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内容。
3. 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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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4
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目前的经营情况正常
且最近两年持续盈利。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 公司在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经营,公司的经营范围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 公司及其子公司已取得经营所需的业务资质,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上述业务资质证书均在有效期限内。
3. 公司的主营业务突出,且最近二年未发生变化。
4. 公司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1.查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
2.查阅公司机构关联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公司章程或
合伙协议;
3.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关联方情况进行网络核查;
4.对公司主要关联方进行访谈;
5.对公司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访谈;
6.查阅《公开转让说明书》及申报《审计报告》;
7.查阅关联交易的相关合同、订单等;
8.查阅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9.查阅独立董事对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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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5
10.查阅控股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规范或避免
同业竞争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公司的关联方及其关联关系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实际情况,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
之日,公司的主要关联方及其关联关系如下:
1.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阳斌,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阳斌通过直接、
间接方式合计控制公司 33.53%股份的表决权。
2. 持有公司 5.00%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非法人组织股东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1
陈思友
直接持有公司 11.30%的股份
2
凯盈宝
直接持有公司 10.25%的股份,公司员工持股平台
3
凯丰宝
直接持有公司 5.11%的股份,公司员工持股平台
4
中航创投
直接持有公司 5.68%的股份
上述股东的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0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
其实际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九、关联交
易及同业竞争-(一)公司的关联方及其关联关系-7.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实际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3. 凯琦佳的子公司
凯琦佳共有 3 家子公司,具体如下,其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十、公司的主
要财产”。
序号
名称
持股情况
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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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6
1
江西凯琦佳
公司持有 100.00%的股权
全资子公司
2
常捷科技
公司持有 100.00%的股权
全资子公司
3
新疆凯丰
公司持有 51.00%的股权
控股子公司
4. 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1)凯盈宝
凯盈宝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之“(一)公司的发起人”。
(2)凯丰宝
凯丰宝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之“(一)公司的发起人”。
5.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详见本法律意
见“十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之“(一)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6.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企业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关联关系说明
所属行业/经营范围
董事长、总经理阳斌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的关联企业
1
凯盈宝
阳斌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系员
工持股平台
投资管理
2
凯丰宝
阳斌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系员
工持股平台
投资咨询
报告期内曾任董事/持股 5%以上股东李文胜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的关联企业
1
深圳市泽峰城电子科技有
限公司
李文胜担任法定代表人,持股
78%。
电子产品销售;电子专用材料
研发;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
专用材料销售;电子元器件零
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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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7
7.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实际控制或担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其配偶、父母、
董事陈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控制的关联企业
1
深圳南山合力投资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持有 60%财产份额
任职执行事务合伙人
股权投资,投资管理,受托资
产管理
2
慧石(上海)测控科技有
限公司
任职董事
电子元器件制造;集成电路设
计、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
品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等
3
深圳市凯航南山股权投资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职董事
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受托
资产管理、投资管理
4
中航南山股权投资基金管
理(深圳)有限公司
任职董事
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
5
深圳中航坪山集成电路创
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创业投资;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
业务
6
深圳中航凯晟汽车半导体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创业投资,创业投资业务;投
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7
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曾任职董事,已于 2023 年 2 月辞
任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
制造业
8
浙江华显光电科技有限公
司
任职董事
半导体照明器件制造;电子专
用材料制造;技术服务、技术
开发、技术咨询
9
共青城中航长誉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项目投资、实业投资
10
共青城凯晟叁号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项目投资、实业投资、投资管
理、股权投资
独立董事杨文杰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的关联企业
1
开智咨询(深圳)有限公
司
持股比例 80.00%
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
询、国内贸易
2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曾担任董事的公司,已于 2022 年
6 月辞任
电路设计;线路板及电子元器
件的销售;国内贸易;经营进
出口业务
独立董事宁晓辉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的关联企业
1
深圳市明事汇科技有限公
司
持股 100%、任法定代表人、总经
理、执行董事
电子电器产品、塑胶制品、日
用百货、家用电器、家具、办
公用品销售
2
西咸新区宁石特储能科技
有限公司
持股 75.00%
技术服务、开发、咨询、转
让、推广;新兴能源技术研
发;电池、新能源原动设备销
售;蓄电池租赁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郑庆民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的关联企业
1
深圳市拓扑泛函贸易有限
公司
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
经理,持股 95.00%
电子产品、家电产品、机械设
备销售;国内贸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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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8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除前述已披露企业外,上述关联自然人控制或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关联关系
所属行业/主要经营范围
报告期内曾任董事李文胜关系密切家庭成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控制的其他企业
1
深圳市森杰新能源技
术有限公司
李文胜之兄弟李武利担任法
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
持股 49%。李文胜妻子洪波
任监事。
电子(气)物理设备及其他
电子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
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
等。
2
深圳市雅鲁江电子有
限公司
李文胜之儿子李秉丞担任法
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
持股 100%。
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
及辅助设备零售;软件开发;
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等
董事、副总经理陈思友关系密切家庭成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控制的其他企业
1
浙江省东阳市极光电
子有限公司
其妻哥郭如良、妻嫂马玲玲
分别持股 60%、40%;郭如
良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
人、总经理,马玲玲任监事
电机,电子元器件,磁钢制
造
2
金华市大邦物资有限
公司
其兄弟陈思伟担任法定代表
人、执行董事、为第一大股
东,持股 40.00%
化工原料(除危险品)、橡
胶、塑料、金属材料、建筑
材料、机械、五金机电销
售。
独立董事宁晓辉关系密切家庭成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控制的其他企业
1
宝鸡西盛精密机械制
造有限公司
其配偶父亲王兴功在该企业
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持股 25.00%
精密机械制造、机械加工、
零配件加工
独立董事潘秀玲关系密切家庭成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控制的其他企业
1
大连迈思凯科技有限
公司
其兄弟潘锦萍在该企业担任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
理,且持股 21.00%
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电子
产品、机械设备的技术开
发、技术转让、咨询、服务
2
大连绿网共联新能源
有限公司
其兄弟潘锦萍在该企业担任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且
持股 30%
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工业工程设计服务;
电力设施器材销售等
3
大连榕榕佳合网络科
技有限公司
其兄弟潘锦萍在该企业担任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且
持股 30%
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
兴能源技术研发;充电桩销
售;充电控制设备租赁;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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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公司名称
关联关系
所属行业/主要经营范围
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备销售
等
4
大连燊业智讯电子商
务有限公司
其兄弟潘锦萍持股 50%
网上贸易代理、企业管理咨
询、经济信息咨询、会议服
务、礼仪服务、企业形象策
划、展览展示服务等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郑庆民关系密切家庭成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控制的其他企业
1
深圳市中荟新材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其兄弟郑伟民担任董事,郑
李民在该企业任董事长、总
经理、法定代表人,持股
96.00%
碳酸钙系列产品的研发、销
售;制硅石及其它非金属矿
销售;高新技术开发
2
深圳市中亘投资有限
公司
其兄弟郑李民在该企业任执
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
人;通过中荟新材料公司间
接持股 96.00%
投资兴办实业;建筑装饰材
料、家具、灯饰、汽车配
件、五金产品、家用电器的
销售
3
深圳市中荟实业有限
公司
其兄弟郑李民在该企业任执
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
人;持股 70.00%
投资兴办实业;建筑装饰材
料、家私、灯饰、汽车配
件、五金、工艺美术品的购
销
4
深圳市科鑫华恒物流
有限公司
其兄弟郑李民间接持有股份
32.64%
供应链管理咨询、物流信
息咨询;从事货物及技术进
出口等
5
连州市凯恩斯纳米材
料有限公司
其兄弟郑李民在该企业任法
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
理,间接持股 65.28%
纳米碳酸钙、轻质活性碳酸
钙、重质活性碳酸钙、氧化
钙、氢氧化钙、各类纳米材
料、各类塑料母粒系列产品
加工、销售
6
北京中安特科技有限
公司
其兄弟郑李民在该企业任董
事
智能IC卡、智能IC卡读
写机具、智能IC卡原辅材
料及生产设备,零配件的开
发、生产销售等
7
北京华夏中荟科技有
限公司
其兄弟郑李民在该企业任董
事
技术开发、推广转让、咨询
服务;销售机械设备、化工
产品、汽车配件等
8
广东中拓盛银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
其兄弟郑伟民在该企业任法
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
理,持股 51.00%
企业自有资金投资;企业管理
咨询;企业管理服务
9
广东京兆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其兄弟郑伟民在该企业持股
51.00%
投资咨询服务;企业自有资金
投资;企业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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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关联方
(1)报告期内及报告期前 12 个月曾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
序号
公司名称
关联关系
所属行业/主要经营范围
10
广东城镇通社区服务
有限公司
其兄弟郑伟民担任执行执行
董事,且持股 51.00%
家庭服务;代缴汽车违章罚
款、车船税手续;代收代缴水
电费等
11
茂名市电白区竹仔园
中心村旅游开发有限
公司
其兄弟郑伟民系第一大股
东,持股 35.00%,已注销
旅游项目开发;房地产投
资、开发、销售;项目投
资;酒店及物业管理等
12
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其姐妹郑凤梅系该企业负责
人,已注销
室内装饰、铝合金门窗工
程、建筑工程、玻璃幕墙的
设计等
13
深圳市深装总供应链
有限公司
其姐妹郑凤梅曾担任董事,
已于 2022 年 5 月辞任
供应链管理及相关配套服务;
商品展览展示、建筑和装饰
装修材料销售等
14
深圳市融信泰投资有
限公司
其姐妹郑凤梅曾担任法定代
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已
于 2022 年 5 月辞任
经营进出口业务;投资兴办实
业;投资管理咨询等
15
深圳市深装总设计有
限公司
其姐妹郑凤梅曾担任董事,
已于 2022 年 5 月辞任
从事广告业务;国内贸易、经
营进出口业务;许可经营项
目是:建筑设计;道路规划设
计等
16
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其兄弟郑李民在该企业任董
事长,间接持股 11.88%
一般经营项目是:室内装饰
工程、铝合金门窗工程、水
电、空调工程的设计、安
装,建筑幕墙工程、消防设
施工程设计与施工等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说明
所属行业/主要经营范围
历史持股 5%以上股东张利民及其关联企业
1
成都市百旺信科技有
限公司
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
事、经理,且间接持股
11.47%
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
展、技术服务开发等
2
阳泉百旺信科技有限
公司
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
事、总经理,且间接持股
11.47%
第一类、第二类增值电信业
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
务等
3
海油发展易信科技有
限公司
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且间接持股 5.85%
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信息
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网络
系统工程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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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说明
所属行业/主要经营范围
4
郑州百旺信实业有限
公司
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
事、总经理,且间接持股
11.47%
通行系统设备制造、第一
类、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5
深圳易百旺科技有限
公司
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
事、总经理,且间接持股
11.47%
自产产品的技术服务、技术
咨询;云计算平台及云数据
中心管理;一体化数据中心
研发等
6
巩义市百旺信科技有
限公司
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
事、总经理,且间接持股
11.47%,已注销
技术服务开发咨询;第一
类、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7
海南百旺信科技有限
公司
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
事、总经理,且间接持股
11.47%
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
第一类、第二类增值电信业
务
8
河南百旺信科技有限
公司
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
事、总经理,且间接持股
11.47%
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
第一类、第二类增值电信业
务
9
深圳百旺信云科技有
限公司
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
事、总经理,且间接持股
11.47%
自产产品的技术服务、技术
咨询;云计算平台及云数据
中心管理;电信业务
10
湖南易信科技有限公
司
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
事,且间接持股 11.47%
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因
特网数据中心业务;计算机
及辅助设备、通信设备、电
子产品销售
11
长沙梦之湾科技有限
公司
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
事,且间接持股 11.47%
软件开发;软件技术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数据处理
和存储服务等
12
深圳易信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担任总经理、董事,直接持
股 11.47%
兴办实业;计算机软硬件、网
络科技技术开发;利用互联网
经营游戏产品、经营电信业
务
13
广东博曼生物科技有
限公司
担任董事,直接持股
20.00%
农产品种植、养殖及其技术
研发; 食品生产;化妆品生产;
保健食品流通生产
14
广州瑞易信科技有限
公司
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
事、经理;间接持股
11.47%
第一类、第二类增值电信业
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
务
15
深圳博健科技有限公
司
担任总经理,间接持股
11.47%
中央空调系统设计及安装;电
子产品及其配件的安装销售;
照明工程、安防工程、消音
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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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期内及报告期前 12 个月曾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及其实际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3)报告期内及报告期前 12 个月公司历史董事、监事、高管及其关联企
业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说明
所属行业/主要经营范围
16
湖南业启科技有限公
司
担任董事,间接持股
10.32%
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数
据中心建设、出租;服务器
托管;通信电源类设备研
发、生产等
17
广东百旺信通科技发
展有限公司
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经理,间接持股 5.26%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专业设计服
务;工业设计服务等
18
苏州新升维电子科技
有限公司
任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
理、持股 70%,其配偶董
霞飞任董事,持股 30%
电子产品研发、生产、销
售;纳米材料销售;自营和
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进出口
业务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说明
所属行业/主要经营范围
历史持股 5%以上股东张利民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实际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
业
1
吴江众达五金型材厂
其配偶兄弟董鹤飞任法定
代表人、持股 100%
生产、销售:铝合金型材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说明
所属行业/主要经营范围
历史董事盛家龙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企业
1
深圳市高新奇物业管理有
限公司
盛家龙担任其董事
物业管理类别
2
深圳市理富达科技有限公
司
盛家龙担任其执行董事
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
发、销售;网络技术开
发;经济信息咨询
3
深圳谛福仕六号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并出
资 60.00%的企业,已于
2022 年 6 月注销
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受
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
历史董事林霆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的关联企业
1
杭州仙湖企业管理有限公
司
林霆担任其法定代表人、
执行董事、总经理,持有
其 100%股权
企业管理咨询
2
青域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林霆担任其法定代表人、
执行董事、总经理,间接
持有其 20.34%股权
资产管理;投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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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董事、董事会秘书闵建波、历史财务负责人杨白良无关联企业。
(4)报告期内及报告期前 12 个月公司历史董事、监事、高管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及其实际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二)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
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审计报告》和公司的说明,公司及其子公司近两
年与关联方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不包括公司与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
易)情况如下:
1. 经常性关联交易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说明
所属行业/主要经营范围
3
嘉兴青域淳禾企业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林霆持有其 26.51%
企业管理
4
宁波青域淳禾企业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林霆持有其 24.51%
企业管理服务
5
辽宁优格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林霆担任其董事
饮料、茶饮料类、果汁及
蔬菜汁类、蛋白饮料类、
其他饮料类生产及销售
6
储盈新能源科技(上海)
有限公司
林霆担任其董事
从事新能源科技、太阳能
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7
上海零数科技有限公司
林霆担任其董事
从事计算机科技、信息科
技、数字科技领域内的技
术服务开发、咨询等
8
深圳市中青佳禾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林霆曾任其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执行董事,持有
其 90.00%的股权,已于
2023 年 4 月辞任并转出
所有股权
受托资产管理;投资兴办
实业;投资咨询;投资顾
问;创业投资业务等
9
杭州青域合禾企业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林霆曾直接持有其
49.82%财产份额,已于
2023 年 7 月转出所有股
权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
资咨询(除证券、期货)
10
驭见技术(杭州)有限公
司
林霆曾担任法定代表人、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公
司,已于 2024 年 9 月 24
日辞任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广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说明
所属行业/主要经营范围
历史董事闵建波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实际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1
深圳市捷信通货运代理有
限公司
其配偶黎静任总经理、持
股 99%
货运代理;普通货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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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4
根据《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购买商品、接受劳务,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关联方托管,关联租赁的交易情况。
2. 偶发性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为进行银行融资,存在股东及其配偶为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关联担
保的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元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担保是否已
履行完毕
阳斌、欧阳志华
凯琦佳
4,060,000.00
2021/4/30
2022/4/30
是
阳斌、欧阳志华
凯琦佳
3,360,000.00
2021/6/30
2022/6/30
是
阳斌、李文胜
凯琦佳
11,000,000.00 2021/4/27
2022/4/27
是
阳斌、李文胜
凯琦佳
8,500,000.00
2021/7/30
2022/7/30
是
阳斌
凯琦佳
20,000,000.00
2022/9/8
2023/9/8
是
阳斌
凯琦佳
10,000,000.00
2022/5/27
2023/5/27
是
阳斌
凯琦佳
9,500,000.00
2022/3/3
2023/3/3
是
阳斌
凯琦佳
9,500,000.00
2022/3/30
2023/3/30
是
阳斌
凯琦佳
15,000,000.00 2022/5/25
2023/5/25
是
阳斌
凯琦佳
20,000,000.00 2023/5/11
2024/5/11
是
阳斌
凯琦佳
11,000,000.00
2023/1/6
2024/1/5
是
阳斌
凯琦佳
4,860,000.00
2023/2/21
2024/2/9
是
阳斌
凯琦佳
4,340,000.00
2023/2/21
2024/2/13
是
阳斌
凯琦佳
4,480,000.00
2023/3/21
2024/3/8
是
阳斌
凯琦佳
11,320,000.00 2023/3/21
2024/3/1
是
阳斌
凯琦佳
6,250,000.00
2023/6/12
2024/6/12
是
阳斌
凯琦佳
12,000,000.00 2024/3/25
2025/3/25
否
阳斌
凯琦佳
10,000,000.00 2024/8/13
2025/8/13
否
阳斌
凯琦佳
9,250,000.00
2024/9/6
2025/7/14
否
阳斌
凯琦佳
10,000,000.00
2022/9/23
2024/9/16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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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担保是否已
履行完毕
阳斌
凯琦佳
5,000,000.00
2023/1/3
2024/12/22
否
阳斌
凯琦佳
8,750,000.00
2022/9/23
2024/9/16
是
阳斌
凯琦佳
5,000,000.00
2024/5/29
2025/11/29
否
阳斌
凯琦佳
7,000,000.00
2024/7/22
2026/1/22
否
阳斌
凯琦佳
20,000,000.00 2024/4/30
2025/10/30
否
报告期内,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担保未收取费用,也未因担保承担实际损失。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担保事项存在必要性和合理性,该等关联事项不影响公司的
经营独立性,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3.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度
2023 年度
2024 年 1-9 月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250.55
285.85
172.89
关键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丁柏林。
4. 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
情况下,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及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公
司前述关联交易进行了审核及确认;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亦就公司报告期内存在的
关联交易进行审核及确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均认为,公司前述关
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的原则,有关协议所确定的条款是公允的、合理的,不
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等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内容真实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公司其它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已对公司报告期
内的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理性、有效性予以确认,公司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
纵利润的情况。
5.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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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6
为规范和减少与公司间的关联交易,公司实控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均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一、本人/本单位现时及将来均严格遵守公司之《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关联
交易管理制度,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本人/本单位将尽量减少和规范与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
合理原因而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本单位承诺将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
有偿的原则进行,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
三、本人/本单位承诺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评估、咨询,提高
关联交易公允程度及透明度。
四、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本人/本单位之间的关联交易损害了公司或公
司股东的利益,可聘请独立的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或评估。如果审计或
评估的结果表明前述关联交易确实损害了公司或公司股东的利益,本人/本单位
愿意就前述关联交易对公司或公司股东所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本人/本单位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
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5. 公司保证关联交易公允的决策程序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规
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关联股东及关联董事审议关联交
易时的回避制度,明确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此外,公司还专门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该制度对关联方的认定、
关联交易的认定、关联交易的定价和决策应遵循的原则等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章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已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公
允决策程序,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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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7
1.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同业竞争情况
如本法律意见“八、公司的业务”所述,公司的主营业务为从事铝电解电容
器和薄膜电容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阳斌的调查表以及出具的书
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阳斌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情况,也不
存在控制其他企业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阳斌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主
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2. 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如前所述,为避免今后与公司之间可能出现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阳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规范或避免同业竞争
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相同或类似
的业务,未投资任何经营与公司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经营实体(以下合称“经营实体”),未有其他可
能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
二、本人保证,除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外,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投资的
经营实体现时及将来均不开展与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现时及将来均不新设或
收购经营与公司相同或类似业务的经营实体,现时及将来均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
成立、经营、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公司业务可能存在竞争的业务、
项目或其他任何活动,以避免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
业务竞争。
三、若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本人保证本单位及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投资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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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8
实体将采取如下措施确保不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
构成竞争的产品;2、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将相竞争的
业务纳入到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经营;4、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
方;5、其他有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方式。
四、本人保证,除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外,若本人或者本人直接或间按投
资的经营实体将来取得经营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商业机会,本
人或者本人直接或间接投资的经营实体将无偿将该商业机会转让给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
五、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
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相同或类似
的业务,未投资任何经营与公司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经营实体(以下合称“经营实体”),未有其他可
能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
二、本人保证,除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外,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投资的
经营实体现时及将来均不开展与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现时及将来均不新设或
收购经营与公司相同或类似业务的经营实体,现时及将来均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
成立、经营、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公司业务可能存在竞争的业务、
项目或其他任何活动,以避免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
业务竞争。
三、若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本人保证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投资的经营实体
将采取如下措施确保不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
竞争的产品;2、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将相竞争的业务
纳入到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经营;4、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5、其他有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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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9
四、本人保证,除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外,若本人或者本人直接或间接投
资的经营实体将来取得经营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商业机会,本
人或者本人直接或间接投资的经营实体将无偿将该商业机会转让给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
五、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
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承诺函已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构成合法和有效
的义务,可有效避免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产生同业
竞争。
(四)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的披露
经查阅《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其他申报文件,公司已经就关联交易事项以及
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在公司本次挂牌的《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中进
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的情况。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1.查阅公司及子公司的全部工商档案;
2.查阅公司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及其不动产权证书;
3.查阅公司取得的注册商标证书、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证明
文件;
4.登录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局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站、国家知识
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进行网络核查。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土地和房屋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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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00
子公司共计拥有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基本情况如下: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已经取得权属证书
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合法、有效,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已经取得产权证书的不动产外,
公司子公司常捷科技及江西凯琦佳尚有部分建设的未登记的房产,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位置
用途
建筑面积(㎡)
建成年份
1
常捷科技
辅助生产用房
588.00
2007 年 12 月
2
2 号楼露台
589.06
2016 年 08 月
3
辅助生产用房
1,312.00
2016 年 10 月
4
五金库
2017 年 08 月
5
通道
2017 年 11 月
序
号
所有
权人
不动产权证号
位置
土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途
他项
权利
1
江西
凯琦
佳
赣(2024)万年县不
动产第 0007490 号
万年县凤
巢产业园
区新洪老
线
52,303.07m2
3,740.32m2
101 车
间
——
2
赣(2024)万年县不
动产第 0007475 号
2,947.81m2
宿舍
楼
——
3
赣(2024)万年县不
动产第 0007476 号
739.20m2
酸房
——
4
赣(2024)万年县不
动产第 0007489 号
4,076.52m2
办公
楼加
仓库
——
5
赣(2024)万年县不
动产第 0007474 号
3,856.28m2
102 车
间
——
6
赣(2024)万年县不
动产第 0007488 号
万年县凤
巢产业园
区
16,371.76m2
/
工业
用地
——
7
常捷
科技
常国用(2010)第
0390183 号
滨江明珠
城 26 幢甲
单元 101
室
9.1m2
166.39m2
住宅
——
8
常捷
科技
苏(2016)常州市不
动产权第 0051722 号
新北区新
竹二路 58
号
23,995.20m2
58.62m2
生产
厂房
江 苏
银 行
常 州
分 行
信 贷
抵押
9,115.80m2
1,314.35m2
77.34m2
2,286.53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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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辅助生产用房
61.20
2008 年 01 月
7
辅助
60.00
2005 年 09 月
8
辅助
60.00
2008 年 01 月
9
辅助
57.18
2016 年 02 月
10
门卫房
64.80
2016 年 02 月
11
食堂后房
23.85
2005 年 08 月
12
江西凯琦佳
固废堆场
624.00
2019 年 1 月
13
酸库房
1,923.00
2019 年 1 月
14
制水车间
624.00
2019 年 1 月
15
新建锅炉房
532.00
2022 年 10 月
16
废酸回收雨棚
882.00
2019 年 1 月
17
污水区雨棚
576.00
2019 年 1 月
18
锅炉房
478.50
2012 年 7 月
19
锅炉房 2
75.00
2012 年 7 月
20
门卫房
38.28
2016 年 12 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常捷科技及江西凯琦佳在其所持有的土地上建设的部
分房产系厂区建设过程中搭建的简易用房,因未履行报批报建手续,未能取得不
动产权证书,该等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存在被有权部门责令改正或拆
除,以及没收和罚款等行政处罚风险。
该等建筑物结构为钢构或砖混,具体包括闲置设备库、设备遮棚、杂物房和
厂区门卫室等,并非生产经营关键性用房,共占公司房屋总建筑面积的 23.19%,
比例较低。如将来有权机关责令停止使用或拆除,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持续盈
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未因此与第三方产生纠纷,也未因此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受到行政处
罚。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常州国家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于 2025 年 2 月 14 日、2025 年
1 月 17 日出具证明,确认常捷科技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不存在违
反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及违法违规建设的行为,未受到过相关行政处罚。
万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万年县自然资源局于 2025 年 2 月 17 日分别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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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02
证明,确认江西凯琦佳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不存在违反自然资源
和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及违法违规建设的行为,未受到过相关行政处罚。
公司实际控制人阳斌出具《承诺函》,承诺:“(1)如应有关部门要求或
决定,常捷科技和江西凯琦佳需要拆除相关未办理产权证书的建筑物,或因上述
建筑物瑕疵情况导致公司或子公司遭受任何罚款、索赔或损失的,本人承诺就全
部该等费用、罚金、赔偿等款项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向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补偿;
(2)如因相关建筑物未取得产权证书而致使公司部分业务无法以现有生产经营场
所继续正常开展生产经营的,本人承诺将督促公司及其子公司采用租赁、自建、
购买具备产权证书的房屋等方式进行替代,由此遭受的损失,由本人赔偿给公司
及其子公司。”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常捷科技、江西凯琦佳拥有的未经登记
的房产未用于公司的核心生产经营,因此,该房产未取得产权证书情形不会对公
司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且常捷科技、江西凯琦佳未因上述情况受到有
关主管部门限期拆除、罚款的书面通知,公司不会因此存在重大法律风险,不会
对本次挂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除常捷科技、江西凯琦佳未登记房产的情形外,
公司其他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均已取得相应的合法权属证书,产权清晰,不
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除上述已披露的不动产抵押外,公司拥有的其他不动
产不存在抵押、查封或司法冻结等权利负担。
(二)租赁房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提供的租赁协议,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及其子
公司主要房屋租赁情况如下:
序
号
出租方
承租方
不动产权证
号
租赁地点
面积
(㎡)
租赁期限
用
途
1
深圳市知
己迅联通
讯有限公
司
凯琦佳
深房地字第
6000543200
号
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金
业大道 92 号知己工
业园区内二期 A4 栋
二楼厂房、A4 栋三
楼(15 格)厂房、
A4 栋一楼(5 格)
厂房、A4 栋五楼(4
格)厂房、A5 栋一楼
12,030.00
+43 间宿
舍(宿舍
无实际测
量面积,
估算为
25-30 ㎡
每间)
2024.01.01
-
2026.12.31
生
产
办
公
生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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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03
经本所律师核查凯琦佳与深圳市知己迅联通讯有限公司、常捷科技与济川
(常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租赁协议,上述租赁的房屋用途符合租赁合同
约定的用途和房屋所有权证所载的用途;根据公司的确认,除常捷科技的租赁房
产外,公司的上述租赁房产已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
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修正)》的相关规定,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当事人未办理登记,不影响合同
的效力。因此,前述租赁房产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性,
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上述租赁房产不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6
号)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不到租赁房屋所在
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
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
款。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因未
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而被责令改正或处罚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子公司租赁房屋
东侧(8 格)厂房及
一期的 B3 栋宿舍
2
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金
业大道 92 号知己工
业园区内二期 A4 栋
四楼厂房
5,000.00
3
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金
业大道 92 号知己工
业园区内二期 A4 栋
1 楼西侧(6 格)厂
房
1,330.00
生
产
办
公
仓
库
4
济川(常
州)企业
发展有限
公司
常捷科
技
苏(2021)
常州市不动
产权第
0077641 号
常州市新北区新四路
1 号涵恒科创园 A 栋
四楼
2,880.00
2024.07.01
-
2027.06.30
成
品
仓
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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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04
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会影响该等租赁合同的效力;未取得产权证的房产不
涉及公司的核心生产经营环节,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
对本次挂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注册商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拥有 6 项
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商标权人
商标样式
注册号
类别
有效期
取得方式
出让方
1
凯琦佳
10111472
9
2032.12.20
原始取得
/
2
江西凯琦
佳
9962122
6
2033.3.20
原始取得
/
3
常捷科技
213072
9
2034.9.29
2009 年 2
月 14 日,
受让取得
常州祥捷电
子有限公司
4
常捷科技
1313930
9
2029.9.13
2007 年 5
月 14 日,
受让取得
常州常捷电
子有限公司
5
常捷科技
6248629
9
2030.3.20
原始取得
/
6
常捷科技
6248630
9
2030.3.20
原始取得
/
注:常州祥捷电子有限公司、常州常捷电子有限公司曾系常捷科技的历史股
东群伟国际有限公司的子公司。2020 年 12 月,群伟国际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常
捷科技 100%股权转让给凯琦佳后,注销了常州祥捷电子有限公司、常州常捷电
子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及子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合
法、有效,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专利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及
其子公司共拥有 111 项专利,其中实用新型 95 项,发明专利 16 项。该等专利的
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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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专利权合
法、有效,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及
其子公司共计拥有 18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该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具体情况
如下:
序号 著作权人
软件名称
登记号
首次发表日期
受限情况
1
凯琦佳
防止数据漂移的电容参
数测量控制软件 V1.0
2014SR203734
2014 年 12 月 20 日
无
2
凯琦佳
电容器老化内爆检测控
制软件 V1.0
2014SR203497
2014 年 12 月 20 日
无
3
凯琦佳
防止素子引线条紊乱的
卷绕控制软件 V1.0
2014SR203737
2014 年 12 月 20 日
无
4
凯琦佳
素子含浸设备的安全控
制系统 V1.0
2015SR001610
2015 年 01 月 05 日
无
5
凯琦佳
防素子跑偏的卷绕控制
软件 V1.0
2015SR001496
2015 年 01 月 05 日
无
6
凯琦佳
铝电解电容器散热寿命
测试系统 V1.0
2018SR297181
2017 年 11 月 08 日
无
7
凯琦佳
电容器电压状态监测管
理系统 V1.0
2018SR297172
2017 年 12 月 15 日
无
8
凯琦佳
全自动电容器防老化监
测系统 V1.0
2018SR297205
2018 年 01 月 25 日
无
9
凯琦佳
铝电解电容浸渍加工控
制系统 V1.0
2020SR1587101
2020 年 11 月 17 日
无
10
凯琦佳
铝电解电容构造对其阻
抗及感抗数值的模拟系
统 V1.0
2020SR1578859
2020 年 11 月 13 日
无
11
凯琦佳
铝电解电容自动化装芯
定量控制系统 V1.0
2020SR1584795
2020 年 11 月 16 日
无
12
凯琦佳
铝电解电容老化控制系
统 V1.0
2020SR1578695
2020 年 11 月 13 日
无
13
凯琦佳
铝电解电容数控切割控
制系统 V1.0
2020SR1584786
2020 年 11 月 16 日
无
14
凯琦佳
铝电解电容介质损耗测
试分析软件 V1.0
2020SR1587103
2020 年 11 月 17 日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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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凯琦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
3-3-106
15
凯琦佳
铝电解电容损耗角测试
分析软件 V1.0
2020SR1584785
2018 年 10 月 30 日
无
16
凯琦佳
铝电解电容测量数据管
理系统 V1.0
2020SR1587106
2018 年 12 月 01 日
无
17
凯琦佳
铝电解电容封口控制软
件 V1.0
2020SR1584776
2019 年 08 月 15 日
无
18
凯琦佳
铝电解电容电源滤波处
理性能分析测试软件
V1.0
2020SR1587088
2020 年 07 月 20 日
无
(六)作品著作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及
其子公司共计拥有 4 项作品著作权,该等作品著作权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著作权人
作品名称
登记号
登记日期
受限情况
1
常捷科技
CJE
苏作登字-2018-F-00057955
2018 年 4 月 24 日
无
2
常捷科技
CJE
苏作登字-2018-F-00057956
2018 年 4 月 24 日
无
3
常捷科技
常捷
苏作登字-2018-F-00057957
2018 年 4 月 24 日
无
4
常捷科技
江南
苏作登字-2018-F-00057958
2018 年 4 月 24 日
无
(七)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4 年 09 月 30 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账面价
值 124,198,799.98 元的机器设备、1,010,932.38 元的运输工具、3,020,998.06 元的
电子及其他设备。
经核查,公司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购买取得,公司合法拥有该等主要生产经
营设备的所有权。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不存在产权
纠纷或潜在纠纷。
(八)在建工程
根据《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及其子
公司的在建工程账面余额为 34,280,888.91 元,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
项目
2024 年 9 月 30 日账面余额(元)
1
机器设备升级改造
34,013,58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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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07
2
厂区工程建设
267,300.00
合计
34,280,888.91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土地、房屋、
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商标、专利等系通过购置、自建、租赁、自行申请等方式取
得,财产取得方式真实、合法、有效,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其财产拥有合法的所有
权及使用权,该等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除在本法律意见中披露的尚
未取得权属证书的资产外,公司及其子公司已取得其余主要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
的权属证书或证明;除本法律意见已披露的抵押情形外,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要财
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形。
(九)公司的对外投资
根据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工商
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拥有 2 家全资子公
司、1 家控股子公司,分别为江西凯琦佳、常捷科技及新疆凯丰。具体情况如下:
1. 全资子公司江西凯琦佳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持有江西凯琦佳 100%的股权。
根据公司提供江西凯琦佳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以及
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江西凯琦佳的基
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江西省凯琦佳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开通会员可解锁*87649M
成立日期
2011 年 4 月 11 日
营业期限
2011 年 4 月 11 日至 2061 年 4 月 10 日
法定代表人
阳斌
注册资本
3,333.33 万元
实缴资本
3,333.33 万元
住所
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工业园石镇产业区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子专用材料
研发,生态环境材料制造,生态环境材料销售,水环境污染防治服
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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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08
2. 全资子公司常捷科技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持有常捷科技 100%的股权。
根据公司提供常捷科技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以及登
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常捷科技的基本情
况如下:
3. 控股子公司新疆凯丰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持有新疆凯丰 51%的股权。
根据公司提供新疆凯丰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以及登
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新疆凯丰的基本情
况如下:
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登记机关
万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名称
常州常捷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开通会员可解锁*253355
成立日期
2003 年 05 月 28 日
营业期限
2003 年 05 月 28 日至 2038 年 05 月 27 日
法定代表人
阳斌
注册资本
8,000 万元
实缴资本
8,000 万元
住所
常州市新北区新竹二路 58 号
经营范围
电力电子元器件的研发及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
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
企业名称
新疆凯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9007MAE33E843X
成立日期
2024 年 11 月 07 日
营业期限
2024 年 11 月 07 日至无固定期限
法定代表人
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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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09
新疆凯丰的股权结构如下:
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凯丰设立于 2024 年 11 月 7 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
日,尚未实际开展经营,股东凯琦佳已实缴出资 200.00 万元、股东新疆丰川电子
科技有限公司已实缴出资 180.00 万元,股东出资期限届满日为 2029 年 11 月 6
日,目前实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
综上所述,公司的各子公司均依法设立,且合法有效存续。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1.对公司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访谈;
2.查阅公司报告期内与主要客户、供应商的重大框架合同、订单;
3.查阅公司正在履行的授信、借款及担保合同;
4.对公司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发函询证;
5.查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调查表;
6.查阅申报《审计报告》。
注册资本
5,000.00 万元
实缴资本
380.00 万元
住所
新疆双河市 89 团荆楚工业园区迎宾路 19 号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制造;电子元器
件零售;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专
用材料销售;电力设施器材制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机械
设备销售;办公用品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再
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加工(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序号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出资比例(%)
1
凯琦佳
2550.00
51
2
新疆丰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450.00
49
合计
5000.0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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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10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重大合同
公司的重大合同是指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正在履行及履行完毕的对生产
经营、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大作用或重大影响的销售、采购、借款及抵押
/质押合同,具体标准如下:
销售合同: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的框架合同,及公司虽未与客户签署框架合
同,但单笔订单金额在 5,000.00 万元(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正在履行及履行完毕
的销售订单;
采购合同: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的框架合同,及公司虽未与供应商签署框
架合同,但单笔订单金额在 3,000.00 万元以上的正在履行及履行完毕的采购订
单;
借款合同:报告期内正在履行及履行完毕的合同金额 1,000.00 万元及以上授
信合同或借款合同;
担保合同:报告期内正在履行及履行完毕的合同金额 1,000.00 万元及以上的
担保合同;
工程施工合同:报告期内正在履行及履行完毕的合同标的金额 3,000.00 万元
及以上的重大建设工程合同。
公司正在履行及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如下:
1.授信合同、借款合同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正在履行的银行授信、借款合同如下:
序
号
借款
人
出借人
合同名
称/编号
借款金额
(万元)
用途
期限
担保方式
备注
1
凯琦
佳
上海浦
东发展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深
圳分行
7914202
4280180
1,000
用于归
还他行
法人账
户透支
业务借
款
自
2024.0
8.13 首
次提款
之日起
12 个
月
阳斌签订
ZB79142024
00000021
《最高额保
证合同》
对应授信合
同编号:
BC2024073
*开通会员可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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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11
2.担保合同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正在履行的担保合同如下:
序
号
借款
人
出借人
合同名
称/编号
借款金额
(万元)
用途
期限
担保方式
备注
2
凯琦
佳
中国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深圳
坪山支
行
2024 圳
中银坪
借字第
0000048
号
1,200
采购原
材料
2024.0
3.25
-
2025.0
3.25
阳斌签订
2024 圳中银
坪保字第
0000048 号
《最高额保
证合同》
对应授信合
同编号:
2024 圳中
银坪额协字
第
70000048
号
3
凯琦
佳
中信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深圳
分行
2024 深
银龙人
贷字第
0006 号
2,000
置换浦
发银行
贷款
2024.0
4.30
-
2025.1
0.30
阳斌签订
2024 深银龙
人最保字第
0011 号《最
高额保证合
同》
对应授信合
同编号:
2024 深银
龙人综字第
0015 号
4
常捷
科技
中国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常州
新北支
行
2024 常
中小借
申字
2045 号
1,000
支付货
款
2024.0
8.13
-
2025.0
8.11
凯琦佳签订
2024 常中小
授保字 1454-
01 号《最高
额保证合
同》
对应授信合
同编号:
2024 常中
小授协字
1454 号
5
常捷
科技
无锡农
村商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锡农商
高借字
[2023]第
0170010
323003
号
4,900
最高额
借款
2023.0
3.24
-
2026.0
3.13
担保人凯琦
佳与债权人
签订锡农商
高保字[2023]
第
*开通会员可解锁*
03 号《最高
额保证合
同》
--
6
江西
凯琦
佳
中国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万年
支行
JXSRW
NPHJKK
QJ20240
01
1,000
购买原
材料
2024.0
6.11 签
署,期
限自实
际提款
之日起
12 个月
凯琦佳签订
《保证合
同》
(JXSRWNP
HBZKQJ202
4001 号);
融资担保公
司等签订
《保证合
同》
(JXSRWNP
HBZKQJ202
4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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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12
序
号
合同类
型
合同名称
/编号
担保
人
担保权
人
被担
保人
担保金额
(万元)
担保方
式
借款期限
担保期
限
1
最高额
抵押合
同
2023 年
万群兴抵
字 001 号
江西
凯琦
佳
中国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万年
支行
江西
凯琦
佳
1,000
不动产
抵押
2023.04.26
-
2026.04.26
/
2
保证合
同
JXSRWN
PHBZKQ
J2024001
凯琦
佳
中国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万年
支行
江西
凯琦
佳
1,000
连带保
证
/
借款期
限届满
之日起
三年
3
最高额
保证合
同
2023 年
万凯琦佳
保字 001
号
凯琦
佳
中国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万年
支行
江西
凯琦
佳
1,000
连带保
证
2023.05.04
-
2026.05.04
借款期
限届满
日起三
年
4
最高额
保证合
同
2024 常
中小授保
字 1454-
01 号
凯琦
佳
中国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常州
新北支
行
常捷
科技
1,000
连带保
证
2024.7.31
至对应授
信额度使
用期限届
满日
借款期
限届满
日起三
年
5
最高额
保证合
同
锡农商保
字[2023]
第
01700103
23003 号
凯琦
佳
无锡农
村商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常
州分行
常捷
科技
4,900
连带保
证
2023.03.24
-
2026.03.14
借款期
限届满
之日起
三年
6
最高额
连带责
任保证
书
BZ06272
4000279
凯琦
佳
江苏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常州
分行
常捷
科技
5,000
连带保
证
2024.06.12
-
2025.02.08
借款期
限届满
日后满
三年止
7
最高额
质押合
同
2024 深
银龙人资
产池质字
第 0002
号
凯琦
佳
中信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深圳
分行
凯琦
佳
22,000
应收账
款等质
押
2024.04.26
-
2025.07.12
/
8
最高额
质押合
同
ZCC9290
3240033
凯琦
佳
上海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深圳
分行
凯琦
佳
10,000
资产池
(汇票
存单
等)质
押
2024.04.16
-
2025.09.22
/
9
最高额
抵押合
同
2021 常
中小授抵
字 0950-
01 号
常捷
科技
中国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常州
新北支
行
常捷
科技
2,357
不动产
抵押
2021.12.09
-
2031.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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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13
3.销售合同
公司与客户签署的销售合同主要为框架合同,具体交易金额以实际发生订
单为准。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主要客户签署的正在履行及履行完
毕的重大销售合同如下:
4. 采购合同
公司与供应商签署的合同主要为框架性采购协议,合同期限内公司根据具
体采购需求下订单给供应商。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主要供应商签
署的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如下:
序
号
合同类
型
合同名称
/编号
担保
人
担保权
人
被担
保人
担保金额
(万元)
担保方
式
借款期限
担保期
限
10
最高额
抵押合
同
DY06272
3000060
常捷
科技
江苏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常州
分行
常捷
科技
5,000
不动产
抵押
2023.05.24
-
2026.05.23
/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方
销售产品
合同期限
履行情况
1
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
管理有限公司
常捷科技
按订单确定
长期有效
履行中
2
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
司
凯琦佳
铝电解电容
2019 年 4 月 10 日起,长
期有效
履行中
3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
公司
凯琦佳、
常捷科技
按订单确定
2024 年 2 月 22 日起,长
期有效
履行中
4
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凯琦佳
按订单确定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履行中
5
湖南众启电子科技有
限公司
江西凯琦
佳
腐蚀箔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履行完毕
6
内蒙古丰川电子科技
有限公司
江西凯琦
佳
腐蚀箔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履行完毕
7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
凯琦佳
按订单确定
长期有效
履行中
序
号
供应商名称
采购方
采购产品
合同期限
履行情况
1
长沙轩鹏电子科
技有限公司
凯琦佳
按采购单确定
2020 年 1 月 1 日起长
期有效
履行中
2
新疆众和股份有
凯琦佳、江
高压阳极箔
2012 年 8 月 23 日起
履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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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14
(二)侵权之债
根据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
业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
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和人身权等
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和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法律意见之“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中所述关联交易外,公司与关联方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
务和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项
根据中汇会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4 年 09 月 30 日,公司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均属于公司正常经营
活动产生,合法有效。
十二、公司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限公司
西凯琦佳
210vf-750vf
长期有效
3
广东顺德凯普司
特电子材料有限
公司
常捷科技
金属化薄膜
2022 年 1 月 5 日起长
期有效
履行中
4
常州鼎立汽车零
部件有限公司
常捷科技
铜排
2019 年 7 月 1 日起长
期有效
履行中
5
河南国容电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凯琦佳
按采购单确定
2022 年 8 月 10 日起
长期有效
履行中
6
藤县飞乐电子科
技有限公司及其
关联公司
凯琦佳
按采购单确定
2020 年 1 月 1 日起长
期有效
履行中
7
常州市新立金属
材料有限公司
常捷科技
按采购单确定
2022 年 8 月 8 日起长
期有效
履行中
8
河南华佳新材料
技术有限公司
常捷科技
按采购单确定
2023 年 5 月 23 日起
长期有效
履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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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15
1.查阅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工商档案;
2.查验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
3.查阅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
4.查验本法律意见正文之“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部分查验的其他文
件等。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如下:
(一)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自公司设立至本法
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公司历次增资
扩股的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正文之“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部分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上述重大资产变化均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当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合法、有效。
(二)公司的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报告期内,公司不
存在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行为。
(三)公司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根据公司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拟进行的重大资产
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安排。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1.查阅公司完整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
2.查阅公司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议案、表决票、决议、记
录等资料;
3.查阅公司《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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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16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
*开通会员可解锁*,凯琦佳召开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该章程已
在深圳市监局备案登记。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设立时制定的公司章程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内容
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司章程的修改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章程的修改情况如下:
(1)2015 年 09 月 06 日,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作如下修改:注册资本变更为 4,750 万元,新增股东前海谛福仕、顾志
强、施成浩。
(2)2016 年 11 月 16 日,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作如下修改:将章程第二条注册资本 4,750 万元变更为 5,000 万元;将
章程第十二条公司股份总数 4,750 万股修改为 5,000 万股。
(3)2018 年 05 月 22 日,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章程有关规
定作如下修改:修改章程第十八条,新增股东凯盈宝、新基地创投、王皓星。
(4)2018 年 06 月 13 日,公司 2018 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对前述章程修正案
进行形式整合,通过新章程。
(5)2019 年 03 月 01 日,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对章程作如
下修订:将章程第二条注册资本 5,000 万元变更为 7,030 万元;将第十二条公司
股份总数 5,000 万股修改为 7,030 万股,修订第十八条新增陈思友、张利民、陈
元明为公司股东。
(6)2019 年 08 月 01 日,公司决定就股东陈涛、陈寄春、龚向光、施成浩、
义云创投向凯丰宝转让股份,施成浩退出事宜相应修改章程。
(7)2020 年 01 月 14 日,公司决定就义云创投退出、新增股东张世军、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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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马利勇、李荣丽事宜修订章程。
(8)2020 年 09 月 09 日,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由于新基地
创投退出,相应修改章程第十八条。
(9)2020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决定就新增股东艾红梅事宜修订章程。
(10)2020 年 11 月 17 日,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对章程作
如下修订:将章程第二条第四款注册资本由 7,030 万元变更为 8,300 万元;将第
十二条公司股份总数由 7,030 万股修改为 8,300 万股,修订第十八条新增股东人
才二号基金、高新投、中航创投、英创盈投资、加法创投、杭州璟侑、小禾投资、
周瑞堂。
(11)2021 年 02 月 01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对章程作
如下修订:将章程第二条第四款注册资本由 8,300 万元变更为 8,800 万元;将第
十二条公司股份总数由 8,330 万股修改为 8,800 万股,修订第十八条新增股东九
畹中创、禾望投资、南润投资。
(12)2021 年 06 月 28 日,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因前海谛福仕股
份转让退出、陈寄春股份继承及增设独立董事事宜修订章程。
(13)2024 年 06 月 28 日,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因周瑞堂、闵建
波、张琼、龚向光、禾望投资股份转让退出事宜修订章程。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
均履行了法定程序。公司《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章程的修改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内容符合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挂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制定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了本
次挂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本次挂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系按照《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非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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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自公司股票于
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之日起实施。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挂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履行了
法定程序,《公司章程(草案)》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1.查阅公司的组织架构图;
2.查阅历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议案、表决票、决
议、记录及相关公告等资料;
3.查阅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
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审计委员会
议事规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战略委员
会议事规则》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公司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经核查,公司已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公司的《公司章程》对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此外,公司还建立健全了其他内部经
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
机构混同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符合《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公司章程》的约定。
(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1.公司目前适用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及将在本次挂牌后适用的《股东
会议事规则》主要是根据《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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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草案)》制定,该等议事规则对股东(大)
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股东(大)会的登记、议事程序、决
议和表决、会议记录与信息披露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2.公司目前适用的以及将在本次挂牌后适用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对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关联董事回避、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会议记录、
决议执行及信息披露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公司为配合董事会工作而设立的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均制定了相应的工作制度。
3.公司目前适用的以及将在本次挂牌后适用的《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了监
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决议、记录及信息披露等内容,保障了监事会能够独立
有效地行使监督权。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该等议事规则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司章程》《公
司章程(草案)》的规定。
(三)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设立前公司依法召开股东会,自决议发起设立为股份有限
公司以来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共召开了 23 次股东(大)会会议、41 次
董事会会议和 23 次监事会会议。根据公司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会议记录、决议等材料,公司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召开、决议
内容及签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四)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
根据公司设立后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决议,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历次授权以及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
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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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2.公司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决议内容符合法律规
定的职权范围,董事会、监事会决议不存在超越权限范围表决的情况。公司报告
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
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内容及其签署合法、有效。
4.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1.查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
2.查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3.查阅公司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文件及决议文件;
4.查阅公司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劳动合同/聘任协议、劳动
合同所规定的保密条款等;
5.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证监会证券期
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进行网络核查。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职情况如下:
机构
姓名
职务
董事会
阳斌
董事长
林金良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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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友
董事
陈晨
董事
宁晓辉
独立董事
杨文杰
独立董事
潘秀玲
独立董事
监事会
薛志权
监事
黄彩霞
监事
王涛
职工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阳斌
总经理
林金良
副总经理
郑庆民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1.董事会成员简介
(1)阳斌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8 年出生,毕业于湖南大
学化学化工系,本科学历。从业经历如下:1990 年 7 月至 1992 年 7 月,任株洲
市轴承总厂冶金科助理工程师;1992 年 7 月至 1994 年 10 月,任深圳市华美电
镀技术有限公司工程师;1994 年 10 月至 1999 年 8 月,任深圳市联一化学有限
公司销售部销售经理;1999 年 8 月至 2011 年 7 月,任深圳市联之杰表面工程技
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1 年 7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凯琦佳有限董事长、总经
理;2015 年 6 月至今,任凯琦佳董事长、总经理;2020 年 12 月至 2023 年 12 月,
任江西省万年群兴电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0 年 12 月至今,任常州常捷执行
董事、总经理;2023 年 12 月至今,任江西凯琦佳执行董事、总经理;2024 年 11
月至今,任新疆凯丰董事长。
(2)林金良先生:中国国籍,1976 年出生,毕业于湘潭工学院电气工程及自
动化专业,本科学历。从业经历如下:2002 年 6 月至 2004 年 3 月,任厦门富士
电气化学有限公司技术工程师;2004 年 3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深圳市核达中远
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物料技术认证主管;2008 年 1 月至 2012 年 2 月,任深
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器件经理;2012 年 2 月至 2021 年 4 月,任深圳市
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物料采购专家团主任;2021 年 5 月至 2022 年 8 月,任
凯琦佳应用支持总监;2022 年 8 月至今,任凯琦佳副总经理;2024 年 6 月至今,
任凯琦佳董事;2024 年 11 月,任新疆凯丰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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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思友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8 年出生,毕业于重庆
大学机械设计与制造专业,本科学历。从业经历如下:1991 年 9 月至 1992 年 5
月,任浙江省东阳市量具厂员工;1992 年 5 月至 1999 年 7 月,任浙江省横店集
团机电公司电容器厂生产科长、厂长;1999 年 7 月至 1999 年 10 月,待业;1999
年 10 月至 2003 年 5 月,任浙江省东阳市华辉电容器厂厂长;2003 年 5 月至 2011
年 10 月,任东阳市极光电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1 年 10 月至 2020 年 12 月,
任江西省万年群兴电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1 年 10 月至 2023 年 12 月,任江
西省万年群兴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2020 年 8 月至 2023 年 12 月,任凯琦佳副
总;2020 年 6 月至今,任凯琦佳董事。
(4)陈晨先生:中国国籍,1982 年出生,毕业于北京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研
究生学历。从业经历如下:2005 年 9 月至 2008 年 4 月,任深圳中航格兰云天酒
店经理;2008 年 5 月至 2015 年 3 月,先后任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秘
书、处长;2015 年 4 月至 2018 年 4 月,任中航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2018 年 5 月至今,任中航南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8 年 10 月至今,任中航南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2021
年 2 月至今,任凯琦佳董事。
(5)宁晓辉先生:中国国籍,1980 年出生,毕业于北京科技大学有色金属冶
金专业,博士研究生,教授。主要经历如下:2011 年 2 月至 2011 年 12 月,任
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工程师;2012 年 01 月至 2013 年 3 月,赴美国麻省理工学
院攻读博士后;2013 年 4 月至 2015 年 12 月,任西安交通大学讲师;2016 年 1
月至 2020 年 12 月,任西安交通大学副教授;2021 年 1 月至今,任西安交通大
学教授;2015 年 7 月至今,任西安耐百特电力储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21
年 10 月至今,任西咸新区宁石特储能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1 年 6 月至今,
任凯琦佳独立董事。
(6)杨文杰先生:中国国籍,1983 年出生,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专
业,本科学历。从业经历如下:2004 年 7 月至 2005 年 6 月,任湖北省鹤峰县人
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2005 年 12 月至 2008 年 2 月,任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
习律师;2008 年 4 月至 2013 年 2 月,任深圳市赛瓦特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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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秘书;2013 年 4 月至 2015 年 12 月,任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2015 年
12 月至今,任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2016 年 7 月至今,任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 年 2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开智
咨询(深圳)有限公司监事;2017 年 10 月至 2024 年 1 月,任深圳市海目星激
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 月 12 月至 2023 年 12 月,任燕加隆家
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 年 6 月至今,任凯琦佳独立董事。
(7)潘秀玲女士:中国国籍,1965 年出生,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会计专业,
研究生学历,注册会计师。从业经历如下:1993 年 7 月至 1996 年 12 月,任中
国北方工业深圳公司会计主管;1996 年 12 月至 2000 年 7 月,任深圳市商贸投
资控股公司下派财务总监;2000 年 7 月至 2005 年 6 月,任深圳现代友谊股份有
限公司财务总监、董事;2005 年 6 月至 2012 年 5 月,任深圳市果菜贸易有限公
司财务总监;2012 年 5 月至 2015 年 8 月,任深圳海吉星国际食品产业发展有限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15 年 8 月至 2020 年 11 月,任深圳市果菜贸易有限公
司党委副书记;2019 年 10 月至 2020 年 8 月,任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2020 年 1 月至 2023 年 8 月,任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2020 年 6 月至今,任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 年 8 月
至今,任凯琦佳独立董事;2024 年 3 月至今,任深圳好博窗控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
2. 监事会成员简介
(1)薛志权先生:1976 年出生,中国国籍,大专学历。从业经历如下:2000
年 4 月至 2012 年 10 月,任大佳电子(香港)有限公司质量经理;2012 年 10 月
至 2016 年 4 月,任佛山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质量高级工程师;2016 年 4 月
至今,任凯琦佳品质总监。2018 年 5 月至今,任凯琦佳监事。
(2)王涛先生:1986 年出生,中国国籍,毕业于河北科技大学,本科学历。
从业经历如下:2012 年 5 月至 2012 年 12 月,任威明实业有限公司高级仓务员;
2012 年 12 月至 2014 年 7 月,自由职业;2014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凯琦
佳及其前身开发工程师;2016 年 11 月至 2018 年 3 月,自由职业;2018 年 3 月
至今,任凯琦佳开发工程师。2020 年 6 月至今,任凯琦佳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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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黄彩霞女士:1974 年出生,中国国籍,毕业于江西省景德镇市电视大学
财务会计专业。从业经历如下:1993 年 6 月至 2006 年 4 月,任江西联晟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原国营 4321 厂)作业员;2006 年 4 月至 2011 年 5 月,任东电化
(厦门)电子有限公司工段长;2011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湖南艾华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工段长;2012 年 9 月至 2016 年 2 月,自由职业;2016 年 2 月至今,
任凯琦佳工程师。2020 年 6 月至今,任凯琦佳监事。
3. 高级管理人员简介
阳斌先生(总经理):同本章“(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 1.董事会成员简介”。
陈思友先生(副总经理):同本章“(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 1.董事会成员简介”。
林金良先生(副总经理):同本章“(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 1.董事会成员简介”。
郑庆民先生(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中国国籍,1982 年出生,毕业于中
山大学企业管理专业,研究生学历,特许金融分析师。从业经历如下: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财务分析师;2008 年 8 月至 2009 年 10
月,任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分析师;2009 年 11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连州凯恩斯纳米材料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8 年 7 月至 2021 年 3 月,
任深圳市中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2021 年 4 月至今,
任凯琦佳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本所律师取得了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无犯罪
证明、对上述人员的访谈、上述人员出具的承诺并经公司确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所列示的情形,也不存在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监事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根据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现
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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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报告期内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1. 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变动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两年公司董事变化情况如下:
期间
成员
职位
董事会人数(人)
变动情况
2021.06.28
-
2024.01.02
阳斌
董事长
7
2021 年 6 月 28 日,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
阳斌、李文胜、陈思友、
陈晨为第三届董事会董
事,选举宁晓辉、杨文
杰、潘秀玲为第三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
李文胜
董事
陈思友
董事
陈晨
董事
宁晓辉
独立董事
杨文杰
独立董事
潘秀玲
独立董事
2024.01.02
-
2024.6.28
阳斌
董事长
6
2024 年 1 月 2 日,李文胜
辞去董事职务。
陈思友
董事
陈晨
董事
宁晓辉
独立董事
杨文杰
独立董事
潘秀玲
独立董事
2024.6.28
-至今
阳斌
董事长
7
第三届董事会任期至 2024
年 6 月 28 日届满,2024
年 6 月 28 日,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阳
斌、陈思友、林金良、陈
晨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选举宁晓辉、杨文杰、潘
秀玲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
陈思友
董事
陈晨
董事
林金良
董事
宁晓辉
独立董事
杨文杰
独立董事
潘秀玲
独立董事
2. 公司监事会成员的变动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两年公司监事变化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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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两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
况如下:
期间
成员
职位
变动情况
2022.08.19
-
2023.12.08
阳斌
总经理
李文胜于 2022 年 7 月 2 日辞去副总经理职
务,2022 年 8 月 1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决议聘任林金良为副总经
理
。
陈思友
副总经理
林金良
副总经理
郑庆民
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2023.12.12
-
2024.06.28
阳斌
总经理
陈思友于 2023 年 12 月 8 日提出辞去副总
经理职务,2023 年 12 月 12 日,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同意陈思友辞去
副总经理职务。
林金良
副总经理
郑庆民
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2024.06.28-
至今
阳斌
总经理
由于换届,2024 年 6 月 28 日,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阳斌为总经理、
选举林金良为副总经理、选举郑庆民为董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林金良
副总经理
郑庆民
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除上述已披
期间
成员
职位
监事会人数(人)
变动情况
2021.6.28
-
2024.6.28
王涛
职工代表监事
3
2021 年 6 月 28 日,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黄
彩霞、薛志权为第三届监事
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2021 年职工大会第一次会议
选举王涛为第三届监事会职
工代表监事。
黄彩霞
监事
薛志权
监事
2024.6.28
-
至今
王涛
职工代表监事
3
第三届监事会任期至 2024 年
6 月 28 日届满,2024 年 6 月
28 日,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选举黄彩霞、薛志权为第四
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2024 年职工大会第一次会议
选举王涛为第四届监事会职
工代表监事。
黄彩霞
监事
薛志权
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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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的情况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两年内未发生其他变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上述变化,主要系因换届、公司完善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而引起,未导致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上述变化,履行了必要的
法律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两年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设 3 名独立董事,分别
为宁晓辉、潘秀玲、杨文杰,其中潘秀玲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根据独立董事声明、公司的说明、
《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独立董事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相应
的工作经验和相关知识,与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
的关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职权范围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宁晓辉、潘秀玲、杨文杰已取得深交所颁发的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根据公司独立董事的简历及其作出的声明和保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
独立董事均具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和相关知识,与公司及其股
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具备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
十六、公司的税务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1.查阅申报《审计报告》;
2.查阅公司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查阅公司及公司各子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4.查阅公司报告期内的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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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查阅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性文件;
6.查阅公司享受的政府补助的依据文件及银行转账凭证。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公司及其控制企业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
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的具体情况如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现
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公
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2021 年 12 月 23 日,凯琦佳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换领高新技术
企业证书,编号为 GR2*开通会员可解锁*,有效期三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
定,凯琦佳在 2021 至 2023 年度可享受 15%的所得税优惠政策。2024 年 12 月 26
日,凯琦佳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换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
GR2*开通会员可解锁*,有效期三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凯琦佳在 2024 年
1-9 月可享受 15%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征收率
增值税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过程中
产生的增值额
按 5%、6%、9%、13%等税率计
缴。出口货物执行“免、抵、
退”税政策,退税率为 5%-13%。
房产税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
除 30%后余值的 1.2%计缴;从租
计征的,按租金收入的 12%计缴
1.2%、12%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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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29
2.2019 年 12 月 3 日,子公司江西凯琦佳(曾用名:江西省万年群兴电子
有限公司)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
GR2*开通会员可解锁*,有效期三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江西省凯琦佳在
2019 至 2021 年度享受 15%的所得税优惠政策。2022 年 11 月 4 日,江西凯琦佳
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
换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编号为 GR2*开通会员可解锁*,
有效期三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江西凯琦佳在 2022 至 2024 年 1-9
月可享受 15%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3.2020 年 12 月 2 日,子公司常捷科技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取得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 GR2*开通会员可解锁*,有效期三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的相关规定,常捷科技在 2020 至 2022 年度享受 15%的所得税优惠政策。2023
年 11 月 6 日,常捷科技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换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编号为 GR2*开通会员可解锁*,有效期三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常捷科
技在 2023 至 2024 年 1-9 月可享受 15%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3 号),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5%抵减应纳增值
税税额,公司及其子公司江西凯琦佳和常捷科技享受该项加计抵减政策。
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
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农业农村部公告 2023 年第 15 号),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
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
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
企业所得税优惠。常捷科技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
(三)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享受的财政补助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计入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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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的财政补贴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项目
2024 年度 1-9 月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1.
信息化建设补贴
27,165.00
36,220.00
36,220.00
2.
2020 年卫生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技
术改造项目
35,629.50
63,303.38
92,188.48
3.
深圳市 2014 年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
金资助项目(第四批)
59,999.99
80,000.04
80,000.04
4.
研发资助
14,250.00
19,000.00
19,000.00
5.
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有关税收政策
33,150.00
61,750.00
239,200.00
6.
江西万年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
会不停产补贴
209,436.00
-
7.
保险补贴
42,737.12
-
8.
万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 年万年县
科技成果登记项目奖励
20,000.00
-
9.
万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 年万年县
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资金
10,000.00
-
10. 稳岗补贴
16,236.94
60,521.00
184,875.36
11.
万年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第二季度社
保补贴
42,151.68
-
12.
万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2022
年专利资助
20,000.00
-
13. 政府产业引导发展资金补助款
257,727.24
343,636.32
343,636.36
14. 企业表彰奖励
42,000.00
-
15.
2024 年常州市创新发展专项资金(2023
年度创新主体培育)
100,000.00
-
16.
2022 年度区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
资金-奖励类项目等
64,743.75
37,193.75
17.
2023 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第一批
拟资助企业
-
120,000.00
18.
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
金 202301 批次科技项目
-
100,000.00
19.
2023 年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
展培育扶持计划专精特新奖励项目
-
100,000.00
20. 生育津贴
-
7,211.49
21. 就业补贴
-
3,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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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31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享受的前述税收优惠及财政
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报告期纳税情况
2023 年 5 月、6 月,江西凯琦佳补缴 2018 年至 2019 年的房产税 220,488.30
元,滞纳金 165,035.23 元,上述金额共计 385,523.53 元,江西凯琦佳补缴上述税
款、滞纳金后,有关部门未对江西凯琦佳进行行政处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13
年下发的《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
序号
项目
2024 年度 1-9 月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2. 万年县就业创业稳岗补贴
-
15,984.72
23. 万年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社保补贴
-
178,216.64
45,722.88
24. 吸纳重点群体就业退税补贴
-
3,250.00
25. 万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专精特新补贴
-
50,000.00
26. 前期确认的政府补助
-
543,158.40
27. 鼓励企业高质量发展奖
-
10,000.00
28.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财政补助)等
-
6,400.00
29. 2023 年创新发展专项奖
-
80,000.00
30.
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
金 202201 批次
-
-
482,400.00
31.
2022 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第一批
拟资助企业和第二批审核企业
-
-
200,000.00
32. 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
-
96,750.00
33. 工商用户电费补贴
-
-
40,319.71
34. 防疫补贴
-
-
10,000.00
35. 展业引导发展资金
-
- 1,150,000.00
36. 万年县市监局专利资助费
-
-
51,000.00
37. 劳动就业服务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
-
31,500.00
38. 万年县工信局 21 年工业经济奖
-
-
30,000.00
39.
21 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产品
认证(补助款)
-
-
58,100.00
40. 污染防治先进单位奖励
-
-
5,000.00
合计
995,227.22 1,918,845.74 3,195,91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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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批复》,纳税人在稽查局进行税务检查前主动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并且税务机
关没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具有偷税主观故意的,不按偷税处理。
2023 年 6 月 7 日,江西凯琦佳收到国家税务总局上饶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
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饶税稽罚告[2023]13 号),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拟对你(单位)2020-2022 年度少缴
增值税 19,369.35 元、城建税 968.47 元处以少缴纳税款 0.5 倍的处罚,计罚款
10,168.91 元”
。2023 年 6 月,江西凯琦佳补缴上述税款并缴纳罚款 10,168.92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处于少缴
纳税款 0.5 倍的处罚为法定罚款区间的较低值。
经本所律师核查,江西凯琦佳已缴齐上述税款、滞纳金、罚款,在江西凯琦
佳按照行政处罚告知书补缴税款及缴纳滞纳金、罚款后,税务部门并未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同时江西凯琦佳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出具了无违法违规证明: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江西凯琦佳未因违反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而受到行政处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税务方面的
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不会对公司本次挂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及其子公司均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其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率、税
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政策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
3.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税务违法行为,也不存在其他因违
反相关规定而受到税务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及安全生产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1.查阅公司及子公司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环评批复、竣工环保验
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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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33
2.实地走访公司生产经营场所;
3.查询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的生态环境局官网关于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
处罚公示信息;
4.查阅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制度。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环境保护合规情况
1. 公司不属于重污染行业
根据《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
150 号)的规定,重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
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 16 类行业
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污染严重的行业。
根据公司的确认及《公开转让说明书》的记载,公司所属行业为“C3981 电
阻电容电感元件制造”。公司不属于重污染行业。
2. 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
环境保护情况如下:
序
号
建设
单位
项目名
称
环境影响评价
报告书/报告表
环评批复/备案
竣工环保验收
1
凯琦
佳
深圳市凯
琦佳科技
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表》
(2*开通会员可解锁*
150)
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
护和水务局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审查批复
(深龙环批
[2011]701150 号)
凯琦佳建设项目、扩建项目早期
未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已于
2024 年 1 月与再次扩建项目一
并完成自主验收,自主验收文件
《深圳市凯琦佳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再次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
护验收意见》已在全国建设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备
案。
2
深圳市凯
琦佳科技
股份有限
公司扩建
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表》
(扩建)
告知性备案回执(深
环鹏备[2021]023 号)
3
深圳市凯
琦佳科技
股份有限
《深圳市凯琦佳
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再次扩建
告知性备案回执(深
环鹏备[2023]01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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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建设
单位
项目名
称
环境影响评价
报告书/报告表
环评批复/备案
竣工环保验收
公司再次
扩建项目
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报告表》
4
江西
凯琦
佳
年产 600
万㎡超高
压腐蚀箔
建设项目
《江西省万年
群兴电子有限
公司年产 600
万㎡超高压腐
蚀箔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
书》
《关于对江西省万年
群兴电子有限公司年
产 600 万㎡超高压腐
蚀箔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报告书的批复》饶
环督字[2011]363 号
已取得《关于江西省万年群兴电
子有限公司年产 600 万㎡超高
压腐蚀箔建设项目(一期年产
120 万㎡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
收的批复》(饶环督字[2015]9
号),一期已通过环保部门竣工
环保验收;
已取得《江西省万年群兴电子有
限公司年产 600 万㎡超高压腐
蚀箔建设项目(二期 480 万㎡)、
年产二千吨阴极腐蚀化成电极
箔扩建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
护验收意见》,二期已完成自主
验收。
5
年产二千
吨阴极腐
蚀化成电
极箔扩建
项目
《江西省万年群
兴电子有限公
司年产二千吨
阴极腐蚀化成
电极箔扩建项
目环境影响报
告表》
《关于江西省万年群
兴电子有限公司年产
二千吨阴极腐蚀化成
电极箔扩建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饶环督字[2018]6
号)
已取得《江西省万年群兴电子有
限公司年产 600 万㎡超高压腐
蚀箔建设项目(二期 480 万㎡)、
年产二千吨阴极腐蚀化成电极
箔扩建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
护验收意见》,已完成自主验收。
6
年产
1500 万
平方米阳
极腐蚀箔
技改项目
《江西省万年群
兴电子有限公
司年产 1500 万
平方米阳极腐
蚀箔技改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
表》
《关于江西省万年群兴
电子有限公司年产
1500 万平方米阳极腐
蚀箔技改项目环境影
响报告表的批复》
(饶环评字[2023]80
号)
《江西省万年群兴电子有限公
司年产 1500 万平方米阳极腐蚀
箔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监测报告自主验收意见》已在全
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信息系统备案,已完成自主验
收。
7
常捷
科技
年产电力
电子元器
件 1 亿只
项目
《年产电力电子
元器件 1 亿只
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
常州市新北区环境保
护局出具《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意见》2004(0136)
常州市环保局新北分局出具《常
州常捷科技有限公司年产电力
电子元器件 1 亿只项目竣工环
保验收意见》,已通过竣工环保
验收
8
电力电子
元器件生
产车间项
目
电力电子元器
件生产车间项
目《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申报
(登记)表》
常州市新北区环境保
护局出具《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
意见》
常州市新北区环境保护局出具
《基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
预验收卡》(2014),已通过竣
工环保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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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35
注:江西凯琦佳曾用名为“江西省万年群兴电子有限公司”。
如上表所述,公司及具有生产职能的子公司主要已建项目或已开工的在建项
目在建设时配备了相应的可运转的环保设施和/或措施。但凯琦佳建设项目、扩
建项目未经竣工环保验收即投入生产,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十九条规定。鉴于公司不属于重污染行业,环保设施同时投入运行,未造成严重
环境污染,未受到主管部门处罚,已过追诉时效,同时公司已经整改完成自主验
收,本所律师认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 排污许可及登记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获得的排污许可及登记情况
如下:
4. 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的环保合规情况
2022 年 8 月 5 日,凯琦佳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质量问题,违反《建
序
号
建设
单位
项目名
称
环境影响评价
报告书/报告表
环评批复/备案
竣工环保验收
9
电力电子
元器件技
改项目
《常州常捷科
技有限公司电
力电子元器件
技改项目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
《关于常州常捷科技
有限公司电力电子元
器件技改项目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批复》(常新行审环
表[2021]136 号)
《常州常捷科技有限公司电力电
子元器件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
护验收意见》已在全国建设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备
案,已完成自主验收。
10
厂房及产
能扩建项
目
《常州常捷有
限公司厂房及
产能扩建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表》
《关于常州常捷科技
有限公司厂房及产能
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
告表的批复》(常新
行审环表[2022]14 号)
《常州常捷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及
产能扩建项目(部分验收)竣工
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已在全国建
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
系统备案,已完成自主验收。
该项目分期建设,部分建设内容
尚未开始建设,公司就已建设部
分进行部分验收
。
序
号
持证主体
固定污染物排污登记回执登记
编号/排污许可证编号
有效期
1
凯琦佳
9*开通会员可解锁*423940002Y
2024 年 7 月 18 日至 2029 年 7 月 17 日
2
江西凯琦佳
9*开通会员可解锁*87649M001U
2024 年 3 月 20 日至 2029 年 3 月 19 日
3
常捷科技
9*开通会员可解锁*253355001W
2024 年 1 月 17 日至 2029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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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36
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七)项的规定,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环(大鹏)罚字
[2022]7 号),被通报批评。公司已按照主管环保部门要求重新编制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取得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及相应的备案回执。因此本
所律师认为,上述违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公司本次挂牌构成
实质性法律障碍。
根据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环境
保护局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关于环
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公示信息,除已经披露的情况外,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
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
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建设项目已根据相关要求,履行了
环保相关手续,遵守了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
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质量监督合规情况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执行了国家质量
标准或行业质量标准。公司建立了质量、环境管理体系,形成一整套有关质量和
环境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公司及其子公司质量技术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报告期内公司及其
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
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能够遵守产品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
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标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
的情形。
(三)安全生产情况
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高度重视安全生产问题,始终将安全作为生产经营的
前提条件,严格执行国家以及有关部委颁布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各种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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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37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在组织机构设置上,公司
组建了环保安全办,负责公司日常安全工作的执行和落地工作。制度制定方面,
公司建立了《深圳市凯琦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版本号:
KQJYA-2020-A02),严格执行岗前安全教育、在岗安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检查,
并及时对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
根据公司及其子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
司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历次安全生产检
查中,未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也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能够遵守产品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
法规,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十八、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障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1.获取了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各期末的员工花名册;
2.核查了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样本;
3.核查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部分抽取的员
工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
4.获取了公司及其子公司住所地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清单及缴费凭证;
5.获取了公司及其子公司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6.查询了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在地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地方政策文件。
(一)公司及其子公司员工社保、公积金缴纳情况
截至 2024 年 09 月 30 日,公司已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员工制定了必
要的社会保障计划,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及住房公积金等。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如下:
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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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38
2024 年 09 月 30 日
项目
养老保险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住房公积金
应缴纳人数
424
已缴纳人数
410
416
416
385
385
412
已缴纳比例
96.70%
98.11%
98.11%
90.80%
90.80%
97.17%
未缴纳人数
14
8
8
39
39
12
未缴纳比例
3.30%
1.89%
1.89%
9.20%
9.20%
2.83%
2023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养老保险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住房公积金
应缴纳人数
402
已缴纳人数
390
398
398
356
356
396
已缴纳比例
97.01%
99.00%
99.00%
88.56%
88.56%
98.51%
未缴纳人数
12
4
4
46
46
6
未缴纳比例
2.99%
1%
1%
11.44%
11.44%
1.49%
2022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养老保险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住房公积金
应缴纳人数
435
已缴纳人数
415
421
421
381
381
422
已缴纳比例
95.40%
96.78%
96.78%
87.59%
87.59%
97.01%
未缴纳人数
20
14
14
54
54
13
未缴纳比例
4.6%
3.22%
3.22%
12.41%
12.41%
2.99%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未为其部分已建立劳动关
系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主要原因包括:(1)个别员工当
月入职时间较晚,未来得及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转移及缴纳手续;(2)
个别员工根据其实际需要在户籍地等异地缴纳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
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因此自愿放弃由公司缴纳;(3)个别员工由于未能提供
银行卡、社保个人账户欠费未及时处理、公积金账户注销未重新启封原因导致公
司无法及时缴纳。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未为其部分员工缴纳社会
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均系客观原因所致,且报告期内涉及人数较少、金额较
小,如发生补缴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挂牌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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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39
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根据公司及其子公司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所在地人民政府出具的
信用报告,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
到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公司及其子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所在
地人民政府出具的信用报告,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住房公积金
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为避免公司及其子公司因补缴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而
遭受损失,公司实际控制人阳斌已作出承诺,公司挂牌后,如果根据有权部门的
要求或认定,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需要为员工补缴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
公积金,或因未足额缴纳上述费用而需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其将无条件全额承
担和缴纳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因此发生的有关支出、所受损失以及相关费用,并
且不会就该等费用向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追索。
(二)公司劳务派遣用工情况
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申报基准日,公司以劳务
派遣形式的用工情况如下。
2024 年 09 月 30 日
凯琦佳
常捷
江西凯琦佳
签署劳动合同人数(人)
190
160
66
劳务派遣人数(人)
0
117
0
用工总量(人)
190
277
66
劳务派遣比例(%)
0
42.24
0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凯琦佳
常捷
江西凯琦佳
签署劳动合同人数(人)
189
147
63
劳务派遣人数(人)
0
64
0
用工总量(人)
189
211
63
劳务派遣比例(%)
0
30.33
0
2022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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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40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子公司常捷科技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超
过 10%的情况、存在劳务派遣超额用工及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情形。
经核查,常捷科技劳务派遣人员主要从事装卸工装、焊接组装、金工前道辅
助性工作岗位,为其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单位均具备相应的劳务派遣经营资质。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常捷科技已通过将劳务派遣用工转为劳动用工、停止采
用劳务派遣用工等方式将劳务派遣比例降至 10%以下,已规范化整改完毕。根据
常州市新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常捷科技未因报告期内劳务派
遣用工比例超过 10%的情况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
阳斌已出具书面承诺:本人将督促常捷科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公司
用工,将劳务派遣用工总数保持至用工总数的 10%以下;若公司及其子公司因劳
动用工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或遭受其他损失的,本人将全额补偿常捷科技因
此遭受的损失。
针对公司用工情况,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分别开
具了证明,证明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未因违反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而受到其行
政处罚。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1.查阅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文件;
2.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信用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相关政府部门官方网站等进
行网络核查;
3.查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凯琦佳
常捷
江西凯琦佳
签署劳动合同人数(人)
187
175
67
劳务派遣人数(人)
0
70
0
用工总量(人)
190
245
67
劳务派遣比例(%)
0
28.57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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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41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涉及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1. 公司及其子公司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
(1)公司于 2023 年因与深圳市阿尔法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深圳阿尔法)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3 年 9 月 18 日法院
根据双方和解协议作出(2023)粤 0307 民初 23152 号《民事调解书》。依上述
调解书:深圳阿尔法同意并承诺按分期支付 1,434,464.30 元货款,同时承担凯琦
佳维权支出的费用 66,005.24 元。根据公司的说明及提供的资料,深圳阿尔法已
向公司还款 1,424,464.30 元,尚有 76,005.24 元未清偿。
(2)2023 年 7 月 12 日,浙江阿尔法动力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凯琦佳向
管理人申报货款债权,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作出确权裁定,确认凯琦佳对浙江
阿尔法动力公司享有普通债权金额 1,898,77.74 元,上述债权暂未清偿分配。
上述诉讼案件主要系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维护自身权益而作为原告提起的
诉讼案件,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公司及其子公司被处以 5,000.00 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江西凯琦佳于 2023 年 6 月 7 日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饶税稽
罚告[2023]13 号),因少缴税款被当地税局罚款 10,168.91 元,江西凯琦佳补缴
税款及缴纳罚款后,当地税局并未开具行政处罚决定,详见本法律意见“十六、
公司的税务”之“(四)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报告期纳税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公司的声明和保证及相关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
质量技术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主管部门出具的书
面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在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http://zhixing.c
ourt.gov.cn/search/)、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
x.html)、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等网络进行检索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除上述已经披露内容外,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
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处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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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42
(二)持有公司 5.00%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及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安机关为全体董监高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并经本所律师在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http://zhixing.court.gov.cn/se
arch/)、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
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等网站进行检索核查,截至本法律
意见出具之日,持有公司 5.00%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二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尚待全国股转公司的审查外,公司已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实质性条件,不存在影响本次挂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负责人及本所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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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43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凯琦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王 丽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
汤海龙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
王俊俊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
王茂竹
二〇二五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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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44
附件一:公司拥有的专利权
序
号
专利权人
专利类型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申请日
到期日
取得方式
他项权
利
1
凯琦佳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一种焊片型铝电解电容器
2017.11.21
2027.11.21
原始取得
无
2
凯琦佳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一种螺钉型铝电解电容器
2017.11.21
2027.11.21
原始取得
无
3
凯琦佳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一种螺栓铝电解电容的电容芯子
2015.4.28
2025.4.28
原始取得
无
4
凯琦佳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一种螺栓铝电解电容器结构
2015.4.28
2025.4.28
原始取得
无
5
凯琦佳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一种连接稳定的铝电解电容器
2020.4.30
2030.4.30
原始取得
无
6
凯琦佳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一种铝电解电容器盖板及铝电解电容器
2020.5.9
2030.5.9
原始取得
无
7
凯琦佳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一种高效散热的长寿命高压铝电解电容器
2020.5.8
2030.5.8
原始取得
无
8
凯琦佳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一种具有防护功能的铝电解电容器
2020.5.8
2030.5.8
原始取得
无
9
凯琦佳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一种铝电解电容器含浸装置
2020.5.8
2030.5.8
原始取得
无
10
凯琦佳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一种大功率铝电解电容器
2020.5.7
2030.5.7
原始取得
无
11
凯琦佳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一种防漏液的高密封型铝电解电容器
2020.5.7
2030.5.7
原始取得
无
12
凯琦佳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一种抗震型高压铝电解电容器
2020.5.7
2030.5.7
原始取得
无
13
凯琦佳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一种超耐压铝电解容器
2020.4.30
2030.4.30
原始取得
无
14
凯琦佳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防爆型大功率铝电解电容器
2020.4.30
2030.5.7
原始取得
无
15
凯琦佳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一种用于螺栓铝电解电容的防水套杯
2019.11.7
2029.11.7
原始取得
无
16
凯琦佳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一种用于螺栓铝电解电容的塑料螺帽
2021.5.25
2031.5.25
原始取得
无
17
凯琦佳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一种用于螺栓铝电解电容放电的新型导电泡棉
2022.4.13
2032.4.13
原始取得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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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45
序
号
专利权人
专利类型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申请日
到期日
取得方式
他项权
利
18
凯琦佳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一种高效节能的铝电解电容智能化老化电源
2022.7.11
2032.7.11
原始取得
无
19
凯琦佳
发明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一种超低损耗的适用于 125 度的电解液及其制备
方法
2021.5.25
2041.5.25
原始取得
无
20
凯琦佳
发明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一种铝电解电容的铝板老化系统及方法
2022.7.12
2042.7.12
原始取得
无
21
凯琦佳
发明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一种智能化成电源的全自动铝箔化成生产系统及
方法
2022.7.12
2042.7.12
原始取得
无
22
凯琦佳
发明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一种用于螺栓铝电解电容底垫的剥离装置及方法
2022.7.13
2042.7.13
原始取得
无
23
江西凯琦佳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电容器铝箔涂胶机构
2018.11.12
2028.11.12
原始取得
无
24
江西凯琦佳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电容器铝箔生产用导电辊
2018.11.12
2028.11.12
原始取得
无
25
江西凯琦佳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一种铝箔分切装置
2018.11.12
2028.11.12
原始取得
无
26
江西凯琦佳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一种铝电解电容器铝箔卷绕设备
2018.11.12
2028.11.12
原始取得
无
27
江西凯琦佳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一种铝电解电容器腐蚀箔的处理装置
2018.11.12
2028.11.12
原始取得
无
28
江西凯琦佳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一种铝电解腐蚀箔加工装置
2018.11.12
2028.11.12
原始取得
无
29
江西凯琦佳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一种铝箔清尘装置
2018.11.12
2028.11.12
原始取得
无
30
江西凯琦佳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一种铝电解电容用铝箔加工装置
2018.11.12
2028.11.12
原始取得
无
31
江西凯琦佳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一种铝箔收卷装置
2018.11.12
2028.11.12
原始取得
无
32
江西凯琦佳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电容器铝箔用清洗装置
2018.11.12
2028.11.12
原始取得
无
33
江西凯琦佳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一种阳极铝箔化成装置
2018.11.12
2028.11.12
原始取得
无
34
江西凯琦佳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一种铝箔剪裁机
2018.11.12
2028.11.12
原始取得
无
35
江西凯琦佳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一种铝箔生产用熔炼装置
2018.11.12
2028.11.12
原始取得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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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46
序
号
专利权人
专利类型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申请日
到期日
取得方式
他项权
利
36
江西凯琦佳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一种新型铝电解电容用腐蚀箔生产设备
2018.11.12
2028.11.12
原始取得
无
37
江西凯琦佳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一种铝箔加工装置
2018.11.12
2028.11.12
原始取得
无
38
江西凯琦佳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一种无铅电解电容器用低压阳极箔耐蚀性测试装
置
2020.10.26
2030.10.26
原始取得
无
39
江西凯琦佳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一种控制高压阳极箔阴阳面的腐蚀装置
2020.10.26
2030.10.26
原始取得
无
40
江西凯琦佳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一种固态电容阴极箔裁切装置
2020.10.26
2030.10.26
原始取得
无
41
江西凯琦佳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一种抽风式多效腐蚀箔干燥箱
2020.10.26
2030.10.26
原始取得
无
42
江西凯琦佳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一种腐蚀箔生产线清洗系统
2020.10.26
2030.10.26
原始取得
无
43
江西凯琦佳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一种中高压腐蚀箔反应槽反应气泡筛离装置
2021.9.23
2031.9.23
原始取得
无
44
江西凯琦佳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一种用于中高压阳极箔生产的电化学腐蚀装置
2021.9.13
2031.9.13
原始取得
无
45
江西凯琦佳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一种铝箔腐蚀用石墨电极反向加电除杂质装置
2021.9.13
2031.9.13
原始取得
无
46
江西凯琦佳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一种模块化阳极箔化成装置
2021.9.23
2031.9.23
原始取得
无
47
江西凯琦佳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一种铝电解电容器用腐蚀箔生产废水处理装置
2021.9.23
2031.9.23
原始取得
出质
48
江西凯琦佳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一种具有人体自动感应功能的铝箔腐蚀生产线放
箔机
2022.10.22
2032.10.22
原始取得
无
49
江西凯琦佳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一种铝电解中高压阳极箔混酸扩孔腐蚀装置
2022.10.14
2032.10.14
原始取得
无
50
江西凯琦佳
发明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一种腐蚀铝箔精准涂胶装置
2020.11.10
2040.11.10
原始取得
出质
51
江西凯琦佳
发明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一种腐蚀铝箔循环水清洗装置
2020.11.10
2040.11.10
原始取得
无
52
常捷科技
发明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电容器芯子包裹机
2011.4.28
2031.4.28
原始取得
无
53
常捷科技
发明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一种喷金机转盘的定心装置
2011.4.28
2031.4.28
原始取得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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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47
序
号
专利权人
专利类型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申请日
到期日
取得方式
他项权
利
54
常捷科技
发明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具有低电感低等效串联电阻特性的金属化膜滤波
电容器
2015.3.17
2035.3.17
原始取得
无
55
常捷科技
发明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电容器的引线焊接工装
2016.6.29
2036.6.29
原始取得
无
56
常捷科技
发明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电容器的片状电极的焊接工装
2016.6.29
2036.6.29
原始取得
无
57
常捷科技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一种螺母固定架及其采用该固定架的灌胶辅助装
置
2021.12.09
2031.12.09
原始取得
无
58
常捷科技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一种电极片定位工装
2021.12.09
2031.12.09
原始取得
无
59
常捷科技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一种车用盒式电容器
2021.12.28
2031.12.28
原始取得
无
60
常捷科技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一种盒式电容器封装辅助装置
2022.1.10
2032.1.10
原始取得
无
61
常捷科技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一种电容器引出电极螺母的封堵结构
2022.6.22
2032.6.22
原始取得
无
62
常捷科技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一种电容器外壳安装结构
2022.7.8
2032.7.8
原始取得
无
63
常捷科技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一种叠层母排引出式电容器
2019.7.18
2029.7.18
原始取得
无
64
常捷科技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一种集成抑制电磁干扰的电驱动专用电容器
2019.7.18
2029.7.18
原始取得
无
65
常捷科技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一种具有定位功能的电容器引出电极片
2019.7.12
2029.7.12
原始取得
无
66
常捷科技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一种 IGBT 吸收电容器的引出电极片
2019.7.12
2029.7.12
原始取得
无
67
常捷科技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一种电容器引出电极的封堵结构
2019.7.12
2029.7.12
原始取得
无
68
常捷科技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一种电容器的引出电极片
2019.7.12
2029.7.12
原始取得
无
69
常捷科技
发明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新能源汽车电容器用灌封工装
2019.6.28
2029.6.28
原始取得
无
70
常捷科技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一种焊片引出式电容器的焊接工装
2019.6.14
2029.6.14
原始取得
无
71
常捷科技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一种多电极引出电容器的灌注工装
2019.5.30
2029.5.30
原始取得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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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48
序
号
专利权人
专利类型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申请日
到期日
取得方式
他项权
利
72
常捷科技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一种圆柱形电容器的灌注工装
2019.5.29
2029.5.29
原始取得
无
73
常捷科技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一种安全接地电容器
2017.12.13
2027.12.13
原始取得
无
74
常捷科技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一种电容器的电极和绝缘子的连接结构
2017.12.13
2027.12.13
原始取得
无
75
常捷科技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一种可监测内部温度的金属化膜滤波电容器
2017.12.13
2027.12.13
原始取得
无
76
常捷科技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一种电容器引出电极的抗扭抗拉结构
2017.12.13
2027.12.13
原始取得
无
77
常捷科技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一种圆柱形电容器的焊接工装
2016.6.30
2026.6.30
原始取得
无
78
常捷科技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一种电容器的叠层母排铜板引出电极一体件
2016.6.30
2026.6.30
原始取得
无
79
常捷科技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一种电容器的插片式叠层母排
2016.6.30
2026.6.30
原始取得
无
80
常捷科技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一种电容器的引线焊接工装
2016.6.29
2026.6.29
原始取得
无
81
常捷科技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一种电容器和铜排母线封胶用夹具
2022.9.27
2032.9.27
原始取得
无
82
凯琦佳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一种高效节能的铝箔智能化成电源
2022.7.11
2032.7.11
原始取得
无
83
凯琦佳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一种薄膜电容批量老化装置
2022.7.6
2042.7.6
原始取得
无
84
凯琦佳
发明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一种铝电解电容新型老化方法
2023.7.26
2043.7.26
原始取得
无
85
江西凯琦佳
发明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一种用于提高腐蚀铝箔腐蚀性能的腐蚀装置
2021.1.25
2041.1.25
原始取得
无
86
江西凯琦佳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一种阳极箔腐蚀机伺服驱动装置
2023.1.5
2033.1.5
原始取得
无
87
江西凯琦佳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一种腐蚀机驱动辊筒
2023.1.5
2033.1.5
原始取得
无
88
江西凯琦佳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一种冷却液循环利用控温装置
2022.12.29
2032.12.29
原始取得
无
89
江西凯琦佳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一种阳极箔腐蚀机收放箔缓冲装置
2022.12.29
2032.12.29
原始取得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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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49
序
号
专利权人
专利类型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申请日
到期日
取得方式
他项权
利
90
江西凯琦佳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一种酸性腐蚀废液回收利用装置
2022.12.29
2032.12.29
原始取得
无
91
江西凯琦佳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一种用于铝箔腐蚀的一次电解槽
2023.4.24
2033.4.24
原始取得
无
92
江西凯琦佳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一种节水型化成铝箔生产线结晶自动清洗装置
2023.8.29
2033.8.29
原始取得
无
93
江西凯琦佳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一种电解槽电解液循环装置
2023.8.29
2033.8.29
原始取得
无
94
江西凯琦佳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一种铝箔腐蚀发孔装置
2023.8.29
2033.8.29
原始取得
无
95
常捷科技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一种高度集成电容器组合
2022.11.22
2032.11.22
原始取得
无
96
常捷科技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一种防爆电容器外壳
2022.11.30
2032.11.30
原始取得
无
97
常捷科技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一种便于安装的电容器
2022.9.27
2032.9.27
原始取得
无
98
常捷科技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一种电容器夹持机构
2022.9.27
2032.9.27
原始取得
无
99
常捷科技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一种可快速接插的电容器插接结构
2022.10.12
2032.10.12
原始取得
无
100
常捷科技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一种稳定散热型电容器
2022.10.12
2032.10.12
原始取得
无
101
常捷科技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一种用于电容器端盖密封装置
2022.10.12
2032.10.12
原始取得
无
102
常捷科技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一种电容器焊接辅助模具
2022.11.18
2032.11.18
原始取得
无
103
常捷科技
发明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低储能量 RLC 放电回路释放脉冲大电流的设计
方法
2019.11.29
2039.11.29
原始取得
无
104
常捷科技
发明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焊片引出式电容器的焊接工装
2019.6.14
2039.6.14
原始取得
无
105
常捷科技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一种用于电容器开口侧边引出电极的封堵结构
2023.12.5
2033.12.5
原始取得
无
106
常捷科技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一种电容器用定位支架
2023.12.28
2033.12.28
原始取得
无
107
常捷科技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一种环氧面加强冷却的电容器
2023.12.27
2033.12.27
原始取得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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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50
序
号
专利权人
专利类型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申请日
到期日
取得方式
他项权
利
108
常捷科技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一种电容器电极铜排内封堵结构
2023.12.26
2033.12.26
原始取得
无
109
常捷科技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一种便于固定 AC 电极的端子台
2023.12.8
2033.12.8
原始取得
无
110 江西凯琦佳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一种铝箔腐蚀电解槽残液的资源化处理装置
2024.11.01
2034.11.01
原始取得
无
111 江西凯琦佳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一种用于中高压阳极箔生产的电化学腐蚀装置
2024.11.12
2034.11.12
原始取得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