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递家物流: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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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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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临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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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2

证券代码:

832178 证券简称:递家物流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沈阳递家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

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股东大会”

股东会

全文“半数以上”

过半数

第一条 为维护沈阳递家物流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

《公

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

称“

《证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

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

《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公告编号:2025-042

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章

程。

第七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

依法登记。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

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决

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

变更登记。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及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符合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的

除外。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有权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第三十一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第三十一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公告编号:2025-042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

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

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

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董事会、股

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

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

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

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

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

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司连续一百

公告编号:2025-042

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

款规定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本条第二

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

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本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

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

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公告编号:2025-042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

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

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五)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以现

场会议形式召开。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可以以现场会议、

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等能够保证参会股

东实时交流沟通的方式召开。经全体股

东一致同意,可以不召开股东会,直接

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

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第七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公告编号:2025-042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全体股

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否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全体股东均为

关联方的除外。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

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

项;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

真、电话、邮件、专人送出;通知时限

为:会议召开前二日。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

真、电话、邮件、专人送出;通知时限

为:会议召开前三日。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公告编号:2025-042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修订公司章程。

三、备查文件

(一)

《沈阳递家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沈阳递家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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