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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1
证券代码:873334 证券简称:德速智能 主办券商:东海证券
江苏德速智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拟修订
<江苏德速智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德速智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监事会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德速智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江苏德速智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由股东会和职
工民主选举产生,并对股东会负责及报告工作;监事会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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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
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对监事做出的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规定,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的职责。
第五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
涉。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定期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定期会议。
第七条 临时会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
章程》规定,以及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公司股东会决议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
券交易所公开遣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
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除上款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者监事会时生效。监事不得通
过
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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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监事会,并安排会议议程;
(二)列席董事会;
(三)向各监事通报董事会情况;
(四)向股东会提交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协调监事会内部工作;
(六)检查监事会决议;
(七)收集各方面意见,改进监事会工作。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提案和通知
第十二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会办公室应当
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三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
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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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在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应当发出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四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召集人或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
提前
10 日和 3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
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
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七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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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或者传真给监事会召集人。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八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
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和决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投票表决、举手表决或法
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
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决议公告及档案保存
第二十二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
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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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
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记录人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
经与会监事、记录人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
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
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的有关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本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以内”都含本数;
“过”
“以外”
“低于”
“多于”
“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拟订,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德速智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5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