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华慧能源:承诺管理制度
变更
发布时间:
2025-11-20
发布于
贵州
收藏
公告内容
项目编号
立即查看
项目预算
立即查看
采购单位
立即查看
供应商
立即查看
采购代理
立即查看
公告详情
您当前为:【游客状态】,公告详情仅对登录用户开放,
登录/注册
后查看完整商机。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888-7022
./tmp/80808868-bcee-421c-83fa-a1595cfffe05-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41

证券代码:

874350 证券简称:华慧能源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湖南华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南华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南华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实

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华慧新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是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

证和相关解决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

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其他承诺人(以下简称“承诺人”)

./tmp/80808868-bcee-421c-83fa-a1595cfffe05-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41

在公司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

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

限售等各项承诺事项,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承诺人承诺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

合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业务规则的要求。公司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要求,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予以充分披露。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

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人、担保人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

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

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

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

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不可抗力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

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当事人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当同

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并披露。

./tmp/80808868-bcee-421c-83fa-a1595cfffe05-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41

第九条 公司在收购中,收购人做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同时提出所承诺事

项未能履行时的约束措施,并公开披露。

公司被收购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

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当在收购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

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如其承诺的相关事项尚未履行完

毕的,相关承诺义务应继续履行。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

及进展情况。

第三章

未履行承诺的责任

第十二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不可抗力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

原因,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当充分披

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

诺义务。

上述变更方案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变更

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审计委员会应当就承

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者投资者利益发

表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督促承诺人规范承诺履行性,公司发现承诺方未履行承

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公司或公司董事会拟采取的措

施。

第十四条 公司监管部门对相关承诺人的承诺事项予以询问和监管时,公司

和相关承诺人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若承诺人违反已作出的承诺,由此给公司及投资人造成损失或引起其他法律

后果的,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中国证监会任何行政处罚与全国

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违规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tmp/80808868-bcee-421c-83fa-a1595cfffe05-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41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湖南华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0 日

潜在客户预测
点击查看详情>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