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肯特智能: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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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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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0
证券代码:
871994 证券简称:肯特智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肯特智能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
内容如下:
其中全文“股东大会”表述调整为“股东会”; 全文“辞职”表述调整为“辞
任”
,上述修订因所涉及条目众多,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情况下,不再逐项列示。
此外,由于调整和修订原有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目录索引页码变化
的,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情况下,不再逐项列示。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肯特智能技术(深圳)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
第一条 为维护肯特智能技术(深圳)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本章程。
公告编号:2025-020
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
信息披露》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
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
、
《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
订本章程。
第四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
街道上李朗社区平吉大道 66 号康利城
7 号 1101
第四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
街道上李朗社区平吉大道 66 号康利城
7 号 1101(一照多址)
第七条 法定代表人由总经理担任,并
依法登记。
第七条 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
事务的总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担任
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
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
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
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公告编号:2025-020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和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符合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
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做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依照第二十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
依照第二十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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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
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条第(三)项、第(五)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用于收购
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3 年内转让给职工或
注销。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若公司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应当遵循国
家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
行挂牌的相关规则。
若公司股份未获准在依法设立的股票
交易场所公开转让,公司股东转让股份
应当采取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东应
当自股份协议转让后及时告知公司,并
在登记存管机构登记过户。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
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
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
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
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
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第二十五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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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
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
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
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股东名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据证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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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充分证据。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
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
分证据。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
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
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
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
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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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做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二十八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遵守
《公司法》
、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予以提供。
股东从公司获得的相关信息或者索取
的资料,在公司尚未对外披露前,以及
对于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
隐私、个人信息等,应当负有保密的义
务。股东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做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
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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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
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
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
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
合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
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第三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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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
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
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
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
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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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控制地位
谋取非法利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
履行承诺;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
其他规定。
(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
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应当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公告编号:2025-020
(十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
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干预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对股东
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
议设置批准程序,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
员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会、董
事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直接调阅、要
求公司向其报告等方式获取公司未公
开的重大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十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企业不得在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新增同业竞
争。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
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
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员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独
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
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
立性。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
第三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
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
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
出的承诺。
公告编号:2025-020
负有诚信义务,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本章程干预公司的
正常决策程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结果和
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不得
干预高级管理人员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越
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
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直接
调阅、要求公司向其报告等方式获取公司
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
业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企业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企业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
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企业;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担保责任而形
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
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
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如公司发现
股东或其关联方存在占用或转移公司
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可依法
要求返还占用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如给公司造成损失,可一并要求赔偿损
失,如股东及其关联方未按照上述要求
及时返还占用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及
赔偿损失的,公司可依法提起诉讼并于
诉前申请司法冻结股东持有的公司股
份,公司可通过申请司法拍卖等形式将
股东所持股份变现清偿。
公告编号:2025-020
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
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
得在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后新增同业竞争。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
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
产及其他资源。 如公司发现股东或其关联
方存在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
资源的情形,可依法要求返还占用资金、
资产及其他资源,如给公司造成损失,可
一并要求赔偿损 失,如股东及其关联方未
按照上述要求及时返还占用资金、资产及
其他资源及赔偿损失的,公司可依法提起
诉讼并于诉前申请司法冻结股东持有的公
司股份,公司可通过申请司法拍卖等形式
将股东所持股份变现清偿。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
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
公告编号:2025-020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
反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章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议
案表决,该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
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项议案表决,该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应当明确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重大
交易标准。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
债务等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
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
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
务的债务等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
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且超过 1500 万元;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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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3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75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超过绝对金
额 750 万元;
(七)贷款:金额单次或一年内累计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 20%的贷
款;
(八)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
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
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的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
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提供财务
资助(含委托贷款)
;提供担保(含对子公
司担保)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
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
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
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
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
资权利等)
;以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属于须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
的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75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
超过绝对金额 750 万元;
(七)贷款:金额单次或一年内累计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 20%
的贷款;
(八)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
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2%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的交易,或者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
的交易;
(九)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
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
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
(含对子公司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
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
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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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
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
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以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属于须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的交
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
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
第四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第四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
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
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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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说明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说明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
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六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
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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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
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作为公司
重要档案应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十
年。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作为公
司重要档案应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
于十年。
第七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发行债券;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
挂牌;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八)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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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确
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
法消除该情形。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没
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
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
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
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
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持有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规或者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
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
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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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
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开发行股票;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公开发
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等需要股东会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
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
上进行表决。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
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律师、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第八十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律师、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者其他
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可
以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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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
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
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
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
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
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
为准。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
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
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
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
细内容。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
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
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八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第八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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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
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
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可由股东
会解除其职务。股东会决议解任董事
的,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
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
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
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第八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第八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
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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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进行交易;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股
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
司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七)未向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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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会召集人在董事会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前,应对关联交易
的内容及关联交易的性质和程度做出充分
说明。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
系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并回
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
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投资者关系管理、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
东资料管理等事宜。 应当列席公司的
董事会和股东会。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
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
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
务负责人职责。
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
系统业务规则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第一百二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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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
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
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
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监事会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
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
当继续履行职责。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
下任监事填补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
效。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
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一百二十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
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
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
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
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
监事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任报告,不得
通过辞任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
责。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任自公司
收到辞任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一)监事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任导致职工代表
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辞任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任监事仍
应当继续履行职责。监事的辞任报告应
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其辞任产生的空缺
后方能生效。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
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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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
务会计制度。
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
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
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的规
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
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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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董事会为公司信息披露负责
机构,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定期
报告和临时报告。董事会为公司信息披
露负责机构,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
露负责人。
公司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
平台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
信息。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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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
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
或者股份,法律或者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
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
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
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
义务。
依照本条第四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
不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
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
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
分配利润。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
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
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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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
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
散公司;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六
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
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六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
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另选他人的除外。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
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
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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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
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一百七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
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
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
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七十七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
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
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终止挂牌过程中
应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公司应
设置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
护机制。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制定合理的
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提供现金选择
权、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
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他股东主
第一百八十一条: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
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的,将充分考虑股
东合法权益,并建立与终止挂牌事项相
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公司应当在公司
章程中设置关于终止挂牌中投资者保
护的专门条款。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
牌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制
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提供现
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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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可以通过设立
专门基金等方式对投资者损失进行合
理的补偿。
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他
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对主动
终止挂牌和强制终止挂牌情形下的股
东权益保护作出明确安排,可以通过设
立专门基金等方式对投资者损失进行
合理的补偿。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
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仲裁
方式解决。
第一百八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
“以内”
、
“以下”
,都含本数;
“不满”
、
“以外”
、
“低于”
、
“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八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机关最
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本章程所称“以上”
、
“以内”
、
“以下”
,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新《公司法》
《关于新配套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相关过渡安排的
通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拟
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三、备查文件
公告编号:2025-020
《肯特智能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肯特智能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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