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中宝环保: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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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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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8

证券代码:838898 证券简称:中宝环保 主办券商:华林证券

上海中宝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中宝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中宝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上海中宝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

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中宝环保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其中非职工代表监事二名、职工代表监事一名。每届监事任期三年。监事可连选

连任。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罢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受股东会委托,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是公司的监督机构,根据《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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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

未届满;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

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

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第四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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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

并解答监事会关注的问题;

(十一)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监事会应对董

事会有关说明出具意见和相关决议。

第六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

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相关部门的各种规

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

征集提案时,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

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八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

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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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公司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

会议的通知。

第九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每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于会议召开日十日前和两日前通

知全体监事。

每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可于会议召开日当日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监事会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子邮件、微信、电话、邮寄(邮件)

或专人送达。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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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召开会议采用现场会议或电子通讯方式。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

投票表决、举手表决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

会议等其他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

事,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表决票递交会议主持人。会议

以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

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十三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十六条 会议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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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七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监事签字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

进行签字确认。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

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视为

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

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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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

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一条 附则

本规则的制订、修改和解释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

上海中宝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5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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