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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9
证券代码:834412 证券简称:美合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珠海美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
<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珠海美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珠海美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
、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
,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珠海美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承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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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是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
证和相关解决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
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有关主体(以下简称“承诺人”)做出
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承诺人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严格履行其作出
的公开承诺,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
台的专区披露。
第四条 承诺人以及公司在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
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
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事项,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
第五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
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
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
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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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
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
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三章 承诺人的权利及义务
第七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
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
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
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
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
,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九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
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造成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承诺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披
露相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全国
股转公司另有要求的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
,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
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请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回
避表决。
公司监事会应就公司及承诺人提出的变更承诺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
于保 护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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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或超过期限未重新规范承诺事项的,视为超期
未履行承诺。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新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予以承接。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
及进展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定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珠海美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