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新纪源: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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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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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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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1
证券代码:838300 证券简称:新纪源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广东新纪源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
管理办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投
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5 票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该
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新纪源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东新纪源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在投资公众中建立
公司的诚信度,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以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核
心竞争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新纪源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
理制度。
公告编号:2025-031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充分的信息披
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交流,促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公司价值最大
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持续战略管理行为。
公司重视和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设置必要的信
息交流渠道,建立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双向沟通机制和平台,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当公平对待
其所有投资者。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及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合法、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
(四)诚实守信原则。
(五)高效低耗原则。
(六)互动沟通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公告编号:2025-031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兼并、
对外投资、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
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
(二)股东会;
(三)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
(六)邮寄资料;
(七)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路演;
(九)现场参观;
(十)公司网站及其它。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
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七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
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八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全国股转公司”
)
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公司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公
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
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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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九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
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公司应丰富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
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
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
者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
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
司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
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
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
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
播。
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举办,公司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
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
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
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
、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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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单等。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沟通,并应特
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
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
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
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
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职责、要求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证券部是公司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监事会负责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一)信息披露和沟通:根据《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
规则(试行)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
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投资者交流会、分析师说明会及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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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
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资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
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
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
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在投资者管理关系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公司全体员工及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证券
部进行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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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三条 证券部应当以适当方式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人
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全
国股份转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四条 证券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
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
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了解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市场营销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
受能力;
(六)有较强的协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以及行业分析报告、
各类稿件及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
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公告编号:2025-031
广东新纪源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1 月 7 日
广东新纪源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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