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昆机器人: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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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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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5

证券代码:833999 证券简称:昆机器人 主办券商:五矿证券

昆山艾博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

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所有条款中“股东大会”

所有条款中“股东会”

所有条款中“董事会临时会议”

所有条款中“临时董事会会议”

部分条款中“公司住所地发行的报刊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部分条款中“公司住所地发行的报刊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条款中“5 日内” 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条款中“及时”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 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全国

公告编号:2025-025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

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由

昆山艾博机器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整

体变更设立经昆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由昆

山艾博机器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整体

变更设立经昆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9*开通会员可解锁*09096N。经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公司

股票于 2015 年 11 月 15 日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

财务总监。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

机器人、机器人系统、机器人应用技术、

软件产品的研发及产品销售;自动化设

备、电子元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机

械配件、工控产品的销售;提供相关的

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货物

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前置许可经营、禁止经营除外。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

机器人、机器人系统、机器人应用技术、

软件产品的研发及产品销售;自动化设

备、电子元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和维

修;机械配件、工控产品的销售;提供

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自营和代

理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禁止经营除

外。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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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明面值。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一元。公司股票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

“全国股转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

京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符

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

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股本:

(一)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主

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

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

股份,但是,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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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

(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三)项、第

(五)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条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参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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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 10%,并应该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第二十六条 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可

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应

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出,或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负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

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

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

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

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

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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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

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

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应按照股东的要求及时予以提

供。

第三十六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提出查

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并提

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

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

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

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

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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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

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

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

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

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

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

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

求人民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

正常运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

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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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

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

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三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情形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本条第二款规

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

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的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可

以依照第二、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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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

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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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对外投资、借贷交易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对回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

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二)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告编号:2025-025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

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直

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

上签名或盖章确认。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本章

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上述股东大

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为重

大担保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

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包括对受同一控制

人控制的公司提供的合计担保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的其他对外担保事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

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

公告编号:2025-025

项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取得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股东大会在审议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通

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

本条(一)

(三)

(四)项的规定提供

股东大会审议。

(七)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

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

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

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

外。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前

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

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

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须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

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公司设副

董事长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公司未设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

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

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公告编号:2025-025

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

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公告编号:2025-025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

前,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 10%。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如果有关部门规定需履行相关备案手

续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五十四条 监事对于监事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

第五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者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和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公告编号:2025-025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

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

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的股权数

量;

(四)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单位印章。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对外投资、借贷交易总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的事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或以其

他形式处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

止挂牌;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公告编号:2025-025

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八十三条 股东以其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所持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

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

票结果为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

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八十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八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

得本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

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

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

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

须持有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第一百〇一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

无须持有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公告编号:2025-025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向股

东会或董事会报告,并并按本章程规定

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将公司资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

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向股

东会报告,并按本章程规定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公告编号:2025-025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八)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

业机会的除外;

(九)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 佣

金归为己有;

(十)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一)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

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但董事因合理

原因无法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除外。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

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在任董事出现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

形,公司董事会应当自有关情况发生之

日起,立即停止有关董事履行职责,并

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公告编号:2025-02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发展计划、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份、股权激励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

分支机构的设立;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除根据本章程由股东会决定的事

项外,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

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公告编号:2025-025

聘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评估公司治理机制。董事会须

在每一年度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

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

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

况,进行一次讨论、评估;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制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重大事项

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

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的方

案;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的方

案;

公告编号:2025-025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非

由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审议决策的事

项,由总经理负责决策;公司日常经营

事项由总经理决策。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本章程 关于 董事 的忠 实义务 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公告编号:2025-025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或股东

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应当采取措

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

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

阻挠;

(十)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或股东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

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

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

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份额进行

分配。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

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

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

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会决定。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份额

进行分配。

公告编号:2025-025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

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

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公积金弥补

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

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

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 1 年,

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九十九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除非股东

另行协议,双方应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减

少各方的出资额。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第二〇一百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除非股东另行

协议,双方应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减少各

方的出资额。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公告编号:2025-025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住所地发行的报刊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住所地发行的报刊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

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

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前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前条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前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的方式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前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的方式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

公告编号:2025-025

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〇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

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二百一十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第二百二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超

过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二)新增条款内容

第八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

辞任通知送达公司时生效,公司应在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在完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前,仍由原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职。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

章程或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

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四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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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

不履行承诺;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

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

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

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不需要向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

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

况。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第二百二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

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三款的规

公告编号:2025-025

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公司住所地发行的

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百〇三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

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删除条款内容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章程》作相应修改。

三、备查文件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昆山艾博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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