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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9
证券代码:872512 证券简称:华兴科技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湖北华兴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9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监事会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华兴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湖北华兴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
《公司章程》
”
)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并行使对公司董事
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监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
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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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应对
公 司全体股东负责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 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监事会设监事
会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
告。
第七条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
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或
者损害职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
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应当向股东通报直至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八条 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处理监事会
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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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6 个月召开一
次。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各种规定和要
求、
《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
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主席应当发出召开监
事 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于会
议召开 10 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
席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5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邮件、传真或
电子邮件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
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
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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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期限和发出通知的日期;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按本章规
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监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
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
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
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主席。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信息披露
负责人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连续 2 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 也不委托其他监事
出 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
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
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九条 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
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
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监
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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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作选择的,视为弃权。监
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以填写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召集人负责组
织 制作监事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监事会届次、召开时间及地点;
(二)监事姓名;
(三)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四)投同意、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由会议工作人员负责分发给出席会议的监事,并在表
决 完成后由工作人员负责收回。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表决票应由工作人员负责清点;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
结 果决定监事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
以对所投票数进行清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验票,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
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
应当及时验票。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 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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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 记录。
第二十四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
认。监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
出 有书面说明。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
面说明,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
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监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
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会 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
录等, 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监事会拟定,公司股
东 会审议批准。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公司原规则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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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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