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中经世纪: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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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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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6

证券代码:

838042 证券简称:中经世纪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中经世纪科技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

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以“股东大会”表述的内容

统一修改为“股东会”表述

全文以“半数以上”表述的内容

统一修改为“过半数”表述

全文以“在报纸上公告”表述的内容

统一修改为“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表述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中经世纪科技园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

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中经世纪科技园管

理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

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公告编号:2025-026

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由北京中经

世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按净资产

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注册登记后,取得《营业执照》。

第一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由北京中经

世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按净资产

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 9111*开通会员可解锁*37。公司

于 2016 年 8 月 8 日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北京中经世纪科技

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北京中经世纪科技

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

Beijing Zhong Jing

CenturySciencePark Management Co.,

Ltd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认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公告编号:2025-026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东可以要求

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

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

公告编号:2025-026

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

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

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

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

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

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

程规定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

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现场或电子通信

方式。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规

定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

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公告编号:2025-026

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六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或持有的股权被冻结、司法拍卖、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

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

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

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遵

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保证交易公平、公允,维护公司的合法

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

程序。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

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

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

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

公告编号:2025-026

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

的业务,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

同业竞争。

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

的业务,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

同业竞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

系统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

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

诺。

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无需向全

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

第四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

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第四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

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公告编号:2025-026

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前款各项担保事

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

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除此之外的对外担保,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审议、批准。

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的规定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其他对

外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通过。股东会审议前款各项担保事项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

会审议。

除此之外的对外担保,股东会授权董事

会审议、批准。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

公告编号:2025-026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

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法

律法规和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

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法

律法规和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

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

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

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公告编号:2025-026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

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股东大会

采用多种会议召开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通知中明确股东应选择现场、网络

或其他表决方式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

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

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股东

会采用多种会议召开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会通知中明确股东应选择现场、网络

或其他表决方式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

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

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六十四条 召集人将依据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

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

终止。

第六十四条 召集人将依据股东名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

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

止。

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

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公告编号:2025-026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

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

决方式中的一种。

公司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

的除外;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前款所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公告编号:2025-026

(六)赠与或受赠资产;

(七) 债权或债务重组;

(八)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

经营、受托经营等)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

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五)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

易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

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报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

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

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规

则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报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二)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

多于股东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

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

公告编号:2025-026

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

作废;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

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

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

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

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

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如 2 位以上董

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

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

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

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中所指的关联交易

及关联人,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第七章之规定。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中所指的关联交易

及关联人,参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第七章之规定。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

有效表决权总数。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效表决权总数。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

除外。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公告编号:2025-026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

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

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的纪 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

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

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的纪 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公告编号:2025-026

其职务。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

东大会召开日截止起算。董事候选人应

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

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

情形向董事会报告。董事候选人存在本

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

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

其职务。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

东会召开日截止起算。董事候选人应在

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

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

形向董事会报告。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

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

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表决。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

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忠实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

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

正当利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

行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

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公告编号:2025-026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向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的除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

司同类的业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

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勤勉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

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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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

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将在 2 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

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将在 2 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

完成董事补选。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公告编号:2025-026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的一年之内仍然有效,并不当

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和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

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

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

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

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

况和条件下结束由公司决定。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

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

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

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

生与离任之间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

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由公司

决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

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

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公司在总经理工作

细则中应当规定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程序以及与

总经理的关系,并规定上述高级管理人

员的权责。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

提出辞职,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

担的职责。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或监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

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

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因故不能履

行职责时,应报董事会批准,指定一名

副总经理代理。公司在总经理工作细则

中应当规定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程序以及与总经

理的关系,并规定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

权责。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

提出辞职,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

担的职责。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或监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包括职工代表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包括职工代表

公告编号:2025-026

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

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

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

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

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同时,

发生前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

内完成监事补选。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

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

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

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

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

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同时,

发生前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

内完成监事补选。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

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辞职报告应当在下

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且相

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

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

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电子数据形式送出(包括短

信、电子邮件、公司官网公告、指定信

息披露平台等);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

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

出的,以该传真进入被送达人指定接收

公告编号:2025-026

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短

信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信息到达

被送达人特定系统(如短信显示已送

达、邮件显示已发送)视为送达。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在国家有权机构

指定的报刊或者公司认为合适的其他

报刊刊登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在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刊登公司公告和

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

“以下”

,都含本数;

“以外”

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

本数。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本次修订系按《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完善。

三、备查文件

《北京中经世纪科技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北京中经世纪科技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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