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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110
证券代码:
874747 证券简称:维琪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
需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对外融资和担保事项的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抵押、质押
或保证等担保行为,包括公司为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
担保总额以及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的总和。
第二章 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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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批准。根据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
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四条 公司发生下列对外担保行为之一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会审议本条上述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五条 应由公司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包括为公司全资、控股子公
司提供的担保),须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章 对外担保风险控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对外提供担保之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
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
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
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
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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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八条 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组织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
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
序审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
董事、总经理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署对外担保合同。
第九条 公司的分支机构或控股子公司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
同。
第十条 原则上公司不得为公司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及持股 50%以下的
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亦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
达到或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但公司股东会依照《公司章程》及
本制度批准同意的担保除外。对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判断被担保
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 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近
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除
外)等风险防范措施,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等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等风险
防范措施的可执行性。其中,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不包括全资子公司)
、参股
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
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措施。如果上述有关方未能按要求提供担保或反担保
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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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
第十三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
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
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
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
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
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
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
低到最小程度。
第十五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
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
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部门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相抵触
时,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