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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
2025-046
证券代码:
872379 证券简称:ST 小蝉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深圳小蝉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
2025 年 5 月 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
2025 年 2 月 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该案件目前处于一审阶段,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第一次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2、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深圳小蝉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3、
被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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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6
姓名或名称:李厚德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原实际控制人
4、
被告三
姓名或名称:刘望霞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根据案号为(
2025)粤 0304 民初 7677 号的民事起诉状,2023 年 11 月 14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
Z2311LN15686370,
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
600 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
期限自
2023 年 11 月 14 日至 2025 年 11 月 3 日,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所需原材料
采购及日常经营费用支出(借款合同第
16 条);贷款期限不长于 24 个月,且到
期日不迟于
2026 年 5 月 3 日(借款合同第 19. 1 项);原告同意发放贷款的,最
终放款信息以《额度使用申请书》银行打印栏内容为准,
《额度使用申请书》代
作《借款凭证》
(借款合同第
2. 3 项);本合同项下贷款年利率(单利)由双方
在每次使用额度时协商后在《额度使用申请书》内约定,双方在《额度使用申请
书》中约定适用固定利率的,固定利率值栏位记载具体数值的,每次贷款的具体
利率以《额度使用申请书》中固定利率值栏位的记载数值为准(借款合同第三条
第
3. 1. 1 项、第 3. 1. 2 项);借款按日计息,按月付息,自贷款发放后次月开始,
每月
5 日偿还本金人民币 6 万元, 余额到期一次性还清,日利率为年利率/360
(借款合同第三条第
3. 1. 3 项、第 3. 5. 2 项、第 24. 10 项);借款人未按本合同
项下任一《额度使用申请书》的约定偿还贷款本金或支付利息的,
贷款人有权
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到期
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借款合同第
9. 1 项、第 9. 2. 7 项);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时,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
借款利率上浮
50%计收罚息,并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借款合同第三条第 3. 4
项、第十条第
10. 1 项);借款人未按时足额还本付息,还应承担贷款人为实现
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费用(借款合同第十条第
1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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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6
项)。
被告二李厚德、被告三刘望霞于
2023 年 11 月 14 日与原告签订《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为:
Z2311LN15686370 抵),约定:被告二、被告三提供最高额抵押
担保,被担保的债务人为被告一,担保的主合同为上述借款合同;抵押担保的最
高债权额为
1200 万元整,如实现抵押权时,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所欠抵押权人
的所有债务
( 含本金、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的合计
金额超过登记的“最高债权额”时,抵押权人对于超出部分债权仍依照本合同约
定的抵押担保范围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被告二、被告三提供其名下位于深圳市
福田区福华一路与岗厦路交汇处岗厦天元花园
5 栋 A 座 2 单元 2802 【不动产
权证号:粤(
2020 )深圳市不动产权第 0073574 号))为抵押物。后。原告与被
告二、被告三依法向深圳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申办上述房屋的抵押登记,于
2023
年
11 月 20 日经深圳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准登记,并颁发编号为粤(2023)深圳
市不动产证明第
0658404 号《不动产登记电子证明》。
被告二李厚德、被告三刘望霞于
2023 年 11 月 14 日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
同》
(编号为:香蝉保
E231114),约定对上述借款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并约定:
合同项下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
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
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
、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
它费用。
2023 年 11 月 15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交通银行借款额度使用申请书》
(编号为:
Z2311LN*开通会员可解锁*01,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约定:被告
一申请使用借款合同项下的额度,贷款要素如下:贷款本金
600 万元整,贷款
期限至
2025 年 11 月 15 日,放款当日该笔贷款实际年利率为 4. 8%;还款方式为
自定义还本还息,付息周期为按月结息。原告于
2023 年 11 月 23 日如约放款。
后,被告一未按约定足额偿还到期本息,贷款逾期,已构成借款合同的违约,原
告有权宣布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全部到期,并要求被告一立即偿还所
有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欠息,同时要求被告二、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以及就处置被告二、被告三名下抵押物的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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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6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 判 令 确 认 原 告 与 被 告 一 签 订 的 《 流 动 资 金 借 款 合 同 》( 编 号 为 :
Z2311LN15686370)项下贷款全部提前到期。
2. 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5, 513, 252. 56 元、利息 63. 768 元、罚
息
2, 210. 76 元及复利 384. 75 元[(罚息、复利均暂计至 2024 年 11 月 18 日,
(不
含当日)
]
,此后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利息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
率
7. 2%的标准自 2024 年 11 月 18 日(含当日)起计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以上本息及复利合计
5, 579, 616. 07 元。
3. 判令确认原告对被告二、被告三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与岗厦
路交汇处岗厦天元花园
5 栋 A 座 2 单元 2802【不动产权证号:粤(2020)深圳
市不动产权第
0073574 号))房产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以处置前述抵押房屋所得
价款优先受偿上述第
2 项诉讼请求下全部债务。
4. 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深圳小蝉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第 3
项诉讼请求下所负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 判令三被告连带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
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该案件目前处于一审阶段,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第一次开庭审理。
(二)其他进展
仍处于一审审理过程中。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正常,经营方面未产生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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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6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业务均正常开展,本次诉讼案件预计会对公司
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目前公司各项业务均正常开展,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诉讼事项,依法主张自
身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民事诉状》
、
《应诉通知书》。
深圳小蝉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