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亚俊氏: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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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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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青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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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6

证券代码:874106 证券简称:亚俊氏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广州亚俊氏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

<监事会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州亚俊氏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确保广州亚俊氏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会的工作效率和议事的规范性,更好地行使职权,履行监事会的监督、保障职能,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州亚俊氏真空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监督,保障股东

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和

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告编号:2025-016

第四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行使监

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会选举 2 名股

东监事,职工代表大会推举

1 名职工监事。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

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六条

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系统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公告编号:2025-016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事:

(一)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

未届满;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审议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和长期回报规划进行的修改或变更;

(七)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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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一)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三)列席董事会或委托其他监事列席董事会;

(四)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组织制定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五)签发监事会有关文件和通知。

第九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

转系统相关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

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

业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和通知

第十一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 6 个月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

定期监事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临时监事会会

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书面通达全体监事。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监事会主席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并主持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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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三)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规定

和要求、

《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

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的通知,监事会主席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通知,可通过专人送达、微信、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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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发出通知的时间;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期限;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监事表决所需必须需的会议材料;

(六)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与审查

第十六条

公司监事可单独或联合提出议案。

第十七条

议案的内容必须是监事会有权审议的事项,即本制度所列各项。

第十八条

议案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事会主席。监事会主席在收到议案后,

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审查。

经审查,监事会主席分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议案的形式和内容符合要求的,通知提案人其提案已被受理,并准备

提交监事会例会,或由监事会会议予以审议;

(二)议案表达不清,不能说明问题的发回提案人重新作出;

(三)所提议案不属于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审议事项的,建议提案人向有关个

人或机构提出。

第五章

会议举行、表决及记录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因故

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经书面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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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作出席。

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

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监事委托和受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监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议案的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

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和表决,有关监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出

席和表决;

(二)一名监事不得接受超过一名监事的委托,监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一

名其他监事委托的监事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式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监事会

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由参会监事签字。

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决议必须由构成监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的监

事签署。此等书面决议与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开和举行的监事会会议

上实际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构成法定人数所需的最后一名监事签署表决的

日期视为监事会批准决议的日期。监事长或者其授权代表应确认所有监事收到相

关监事会决议文件;所有监事必须于确认其收到相关监事会决议文件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否则视为弃权。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每一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所有监事应对议决事项发表如下之一意见:

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并填写表决票。

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

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

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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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有异议,监事会有权建议董

事会复议。

第二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列席会议接受质询,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

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

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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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

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由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

实质性决议,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由监事会监督公司

董事会、董事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

执行情况。

公司监事会决议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

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监事会决

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

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中所指的书面形式,包括信函、微信及电子邮件。

本制度所称“以上”

“内”

,都含本数;

“过”

,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全国股转公司的业务规则、

《公司章程》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全国股

转公司的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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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本

制度,由监事会提出修改议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广州亚俊氏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5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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