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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6-003
证券代码:835278 证券简称:华亿传媒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厦门华亿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
体内容如下:
1、因取消监事会,相应删除《公司章程》中“监事会”章节,部分条款删
除“监事会”
“监事”相关表述,部分条款中的“监事会”调整为“审计委员会”、
“独立董事”
。该等修订因涉及条款众多,不再逐条列示;
2、无实质性修订条款主要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符号和部分
不涉及实质内容变化的文字表述的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
不进行逐条列示。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厦门华亿传媒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中
第一条 为维护厦门华亿传媒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公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公告编号:2026-003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
)
、
《中国共产党章程》
(以下简称
“ 《党章》 ”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监 管 办
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
简称“
《治理规则》
”)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
)
、
《中国共产党章程》
(以下简称“ 《党章》 ”
) 《非上市
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监管办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
、
《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
规则》(以下简称“
《治理规则》
”)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经由厦门华亿传媒有限公
司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的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公司在厦门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
照。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经由厦门华亿传媒有限公
司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的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公司在厦门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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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
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担任法定
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 十 八 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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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
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
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公告编号:2026-003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本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二)涉及日常经营性事务,审
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或以其他形
式处置重大资产(不含对外投资)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项;涉及非日常经营性事务,审议公司
在一年内购买、出售或以其他形式处置
重大资产(含对外投资)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0%的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一)涉及日常经营性事务,审
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或以其他形
式处置重大资产(不含对外投资)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项;涉及非日常经营性事务,审议公司
在一年内购买、出售或以其他形式处置
重大资产(含对外投资)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0%的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则
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
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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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
法召集。
第五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
法召集。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
组成。
第一百九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
成。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设常务副总经理 1 名,副总经
理若干名、财务总监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设常务副总经理 1 名,副总经
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 1 名、董事会秘
书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新增条款内容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
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挂牌公司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挂牌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或者是挂牌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挂牌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挂牌
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挂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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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挂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
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注释: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的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不包括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
露规则》第六十九条规定,与挂牌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第一百三十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挂牌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
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在股东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方式进行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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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职权的,应当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
会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如
有)
;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挂牌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挂牌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
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
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删除条款内容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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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董事候选人的自查义务同样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三十九条 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监事应当保证
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每届监事会任期
为 3 年。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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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
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当提前
2 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情况紧急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
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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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专人送出、邮寄、
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
规则》等 5 件基本业务规则和 31 件细则、指引及指南以及公司实际经营需要,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
三、备查文件
《厦门华亿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厦门华亿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厦门华亿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