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长林管道: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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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5
证券代码:872482 证券简称:长林管道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泰达长林管道科技(江西)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拟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本议案尚需通过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泰达长林管道科技(江西)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泰达长林管道科技(江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泰达长林管道科技(江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泰达长林管道科技(江西)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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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
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
说明原因。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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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 5 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当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案应当以书面形式
提交或送达股东会召集人。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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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书面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书面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日期时,不应当包
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五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一)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且应当晚于公告
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
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六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
称“股转系统”)、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通报批评或其他自律监管措施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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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的惩戒;
(五)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六)法律、法规、规章、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及公司章程约定应当披
露的其他情形。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十七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表决。董事的提名方式
和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换届或新增董事,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提名新董事候选人。
(二)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新的董事候选
人时,应将提名的资格证明及所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个人简历和基本情况资料提交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应当审核提名人资格、被提名人资格以及提名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核通过的,应当将提名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会表决。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表决。监事的提名方式
和程序为:
(一)公司监事换届或新增监事,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
(二)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新的监事候选
人时,应将提名资格及所提名的候选人简历和个人基本情况的资料提交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应当审核提名人资格、被提名人资格以及提名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核通过的,应当将提名议案提交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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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表决。
(三)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
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有权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主体在提名之前应当取得被提名人
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董事、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
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
报批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董事、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
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
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的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
的正常秩序。除出席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
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
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二条 股东名册登记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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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通讯或其
他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
为出席。
第二十四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一)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合伙企业股东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者其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资格的
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执行事务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照自己的意思决定。
第二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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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者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会议签名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应根据公司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
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条 股东会召开时,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1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三条 除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涉及的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
上公开之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
说明。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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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股东会可以根据会议记录制作会议决议。股东会制作会议决议的,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股东及股东代表无须签署股东会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但法律、法规、规
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另有规定,或者市场监
督管理机关、其他政府机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行政主
体要求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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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5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 1 股份享有 1 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
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
为关联方的除外。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
东会召开之前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
事项的关联关系;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联交易事项形成的决议须由非关联方股东所持表决权 1/2 以上通
过;如该交易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 2/3 以上有效表决权通过;
(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和回避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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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有权撤销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一切决议。
第四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将所有表决权集中投票
选举 1 人,也可以将表决权分散投票选举数人,但股东投给各候选人的表决权之
和不得超过其表决权总数。股东会根据拟选举的董事、监事的总人数,按照各候
选人获得的表决票的多少确定董事、监事的当选。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披露候选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四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对
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参与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应该以书面的方式填写表决票。
表决票一般由董事会负责制作,其基本格式应包括股东名称(姓名)、持股
数量、表决事项、“同意”、“反对”、“弃权”等选择项、股东(或其股东代
理)签名处等。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应该在表决票上书面填写股东名称及其在会议召开
日的持股数量。
股东应该在表决票上签名,股东代理人除注明股东名称(或姓名)以外,本
身也应该签名并注明代理人字样,没有股东或代理人签名的表决票为废票,该表
决票上对应的股东表决权作“弃权”处理。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应该在表决票中“同意”、“反对”、“弃权”三
种意见中选择一种,多选、少选、不选的,该表决票为废票,该表决票上对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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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表决权作“弃权”处理。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
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作“弃权”处理。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修改表决票填写内容错误的,应当在修改处签名。
股东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
议事规则规定应予回避表决的议案不得填写表决意见。股东应予回避表决有关议
案而填写表决意见的,相应票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召集人应当安排适当的计票人员对投票结果进行统计,
同时安排适当的监票人员对计票过程和计票结果进行现场监督。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四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四十九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
议选举通过后及时就任。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
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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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
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股东会可以根据会议记录单独制作会议决议。股东会制作会议决议的,会议
决议应当记载每一提案的表决结果及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决议的其他内容,且不得与会议记录记载内容存在实
质性冲突。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会的要求就前次股东会决议中应当由董事
会办理的各项事务的执行情况向股东会进行反馈。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均含本数;“超过”、“少于”,
不含本数。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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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5
准,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泰达长林管道科技(江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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