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勤川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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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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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事项........................................................ 3
正 文 .......................................................... 6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 6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 7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 9
四、公司的设立 ................................................ 13
五、公司的独立性 .............................................. 18
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20
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 26
八、公司的业务 ................................................ 37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40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 54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 59
十二、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66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67
十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68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69
十六、公司的税务 .............................................. 72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及安全生产 ...................... 75
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78
十九、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79
二十、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 79
二十一、结论意见 ..............................................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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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勤川
精工
指
江苏勤川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勤川有限
指
江苏勤川精工有限公司,
曾用名为江苏申达铸造有限公司
广东勤川
指
勤川精工机械(广东)有限公司,
曾用名为广州勤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新东诚
指
广东新东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江门勤川
指
勤川精工机械(江门)有限公司
无锡必晟
指
无锡必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三会”
指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统称
本次挂牌
指
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
转让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指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审计报告》
指
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5]第 ZA14768 号”
《审
计报告》
《发起人协议书》
指 《关于设立江苏勤川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书》
《公司章程》
指
公司现行有效的《江苏勤川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指
公司为本次挂牌制订的,并将在公司本次挂牌后实施的
《江苏勤川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公开转让说明书》
指
《江苏勤川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5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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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分层管理办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
《挂牌审核适用指引 1 号》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
用指引第 1 号》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挂牌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报告期
指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2 月 28 日
报告期末
指
2025 年 2 月 28 日
中国、境内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中国香港
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
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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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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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勤川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案号:01F20231300
致:江苏勤川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勤川精工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勤川精工”或“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
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
公开转让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挂牌审核适用
指引 1 号》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就本次挂牌所涉有
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挂
牌审核适用指引 1 号》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
定,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挂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对于从有关国家机关、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直接取得的
报告、意见、文件等文书,本所及经办律师履行了《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规定的相关义务,并将上述文书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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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的依据。本所律师不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
发表意见,就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前述非法律专业事项内容,本所律师均严格
引用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或有关人士出具的说明,前述引用不视为本
所律师对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内容
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查验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
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针对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
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其中涉及到必须援引境外法律的,均引用中国境外法律服
务机构提供的法律意见。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声明。
(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
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
经办律师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公司、其他有关单位出具或提供的证明、
证言或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
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其为申请本次挂牌所制作的法定文件中自行
引用或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查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公司作上述
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其引用的有
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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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
则》
《挂牌审核适用指引 1 号》《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挂牌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
了查验,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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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正 文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一) 本次挂牌的批准
1、公司董事会的批准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6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申请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关
于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议案》等与本
次挂牌相关的议案,并决定于 2025 年 6 月 26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2、公司股东会的批准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6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共 10 名,共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000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议案》等与本次挂牌相关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董事会及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与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等均符合《公司法》
《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股东会已依法定程
序作出了批准本次挂牌的决议。
(二) 本次挂牌的授权程序和范围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6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申请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
让有关事宜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全部事宜,具体授权内容包括: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和股东会决议,制作、修改、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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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
署并向有关部门申报本次挂牌的申请材料;
2、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和股东会决议,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公开转让说明书、年度报告及其他
信息披露内容;
3、签署与本次挂牌相关的重要合同、文件,确认和支付与本次挂牌相关
的各项费用;
4、负责办理本次挂牌过程中与证券监管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的沟通、反
馈意见回复等事宜;
5、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办理聘请参与本次挂牌的中介机构相关事宜;
6、根据本次挂牌的实际情况修改公司章程(草案)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
7、办理与本次挂牌有关的其他具体事宜;
8、授权的有效期:自股东会批准本项授权决议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挂牌事宜取得股东会的必要批
准与授权,但尚需取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审核同意。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一) 公司为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四、公司的设立”所述,公司系由陈晓锋、陈
君虎、薛洪方、徐清、丁兴意、无锡必晟、朱兴俊、李星、卢致勇、陶章春作为
发起人以截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经审计的勤川有限扣除专项储备后的净资产折
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25 年 1 月 27 日取得无锡市数据局核发
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开通会员可解锁*89912B 的《营业执照》,其设立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根据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5]第 ZA50056 号),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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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注册资本由各发起人以经审计的勤川有限扣除专项储备后的净资产认缴,符合
《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3、公司现持有无锡市数据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其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江苏勤川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荆邑北路 108 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锋
注册资本:人民币 6,000 万元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
般项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铸造机械制造;铸造机械销售;五金产品制造;
五金产品研发;模具制造;模具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
机械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04 年 12 月 3 日
(二) 公司为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工商登记资料及《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截至报告期末,公
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被宣告破产、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等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报告期末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
止的情形,具备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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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一) 公司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满两年,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
1、如本法律意见书“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所述,公司系依法设立且
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公司的存续期间应当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勤川有限于 2004
年 12 月 3 日依法设立;公司股本总额为 6,000 万元,不低于 500 万元。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是依法登记注册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已持续经营两年以上,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符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
第(一)项及《挂牌规则》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 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营业执照》
《审计报告》
及《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主要从事精密机械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
司主营业务明确,拥有与各业务相匹配的关键资源要素,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
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2、根据《审计报告》
,公司在报告期内有持续的营运记录,公司 2023 年度、
2024 年度及 2025 年 1-2 月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23,447.57 万元、25,208.16 万元、
4,580.49 万元,
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22,654.56 万元、24,245.59 万元、4,447.36
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 96.62%、96.18%、97.09%。
3、根据《审计报告》
、公司出具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查阅公司历年工商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持续经营,公司业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
重整、和解或破产申请的情形。
4、根据《审计报告》
,公司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不低于 1 元/股;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分别为 2,745.72 万元、2,335.54 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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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600 万元。
5、经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所处行业不存在下列情形:
(1)主要业务或产能被国家或地方发布的产业政策明确禁止或淘汰的;
(2)属于法规政策明确禁止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的行业、业务的;
(3)不符合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定位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
他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业务明确,具
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二)项及《挂牌规则》第十
条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三) 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1、治理机制健全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十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
范运作”所述,公司已依法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以下
简称“三会一层”
)等法人治理架构,并制定了《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
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总经理工作制度》
《关联交易
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形成了平等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制约机
制。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
规范,运行良好,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履行
职责,公司治理机制健全、运作合法合规。
2、合法规范经营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公司及其控制企业出具的《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
明版)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征信报告、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及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其控制企业依法开
展经营活动,具备开展业务所必需的资质、许可,经营行为合法、合规,在最近
24 个月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及相关主体不存在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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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 24 个月以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子公司因贪污、
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行为被司法机关作出
有罪判决,或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
(2)最近 24 个月以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子公司存在欺诈
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
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 12 个月以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子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4)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5)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尚未消除;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
市场禁入措施,或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且市场禁入措施或不适格情形尚未消除;
(7)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3、根据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
近 24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4、根据《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
构完整、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开;除“九、关
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公司已披露报告期内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
关联交易已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确认程序,
相关交易公平、公允;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被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的情形,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就
此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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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2
5、根据《审计报告》
、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公司已设有独立财务部门, 能
够独立开展会计核算、作出财务决策;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内控制度健全且得
到有效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
规定编制并披露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符合《业务规则》
第 2.1 条第(三)项及《挂牌规则》第十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四) 公司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工商登记资料及股东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的股权权属分明,其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
的股份不存在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公司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股东的出资资产、出资方式、出资程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不存在
依法不得投资公司的情形。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工商登记资料、历次增资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及其子公司自设立以来历次增资等股权变动依法履行内部决议程序,并履行
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符合当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及其控制企业不存在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且仍未依法规
范或还原的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依法作出股票限售安排等承诺,符合《公司
法》
《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权清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符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四)项及《挂牌规则》第十条第(一)项、第十
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五) 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与国金证券签订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
书》,约定由国金证券作为主办券商为公司提供推荐股票挂牌并持续督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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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3
2、经本所律师核查,国金证券已经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具备担
任公司本次挂牌的主办券商的业务资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金证券完成了尽职调查和内核程序。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挂牌由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符合
《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五)项及《挂牌规则》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符合《公司法》《业务规则》和《挂牌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本次挂牌
的实质条件。
四、公司的设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系以勤川有限截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经审计的扣除
专项储备后的净资产值整体折股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勤川有限的成立、历
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减资事宜,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一) 公司设立的具体情况
1、2024 年 12 月 26 日,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4】第
ZA54116 号)
,确认截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勤川有限经审计净资产(扣除专
项储备)总额为 10,618.271821 万元。
2、2024 年 12 月 26 日,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江苏勤川精工有限公
司拟股份制改制所涉及的江苏勤川精工有限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银信评报字【2024】第 090043 号),确认截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勤川有限
经评估净资产(扣除专项储备)总额为 16,558.15 万元。
3、2024 年 12 月 26 日,勤川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通过以下决议:
(1)一致确认《审计报告》及其审计结果。
(2)一致确认《评估报告》及其评估结果。
(3)同意以 2024 年 10 月 31 日为股份改制基准日,将勤川有限整体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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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4
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暂定为江苏勤川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有
限公司全部权利与义务、债权债务均由整体变更后的股份公司承继。
以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的截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的公司账面净资产(扣除专项储备)人民币 10,618.271821 万元,按 1:1.77 的
比例折股 6000 万股股份(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对应注册资本 6000.00 万元),
净资产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公司现有股东作为股份公司发起人以
其拥有的公司股权所代表的净资产认购。
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发起人姓名/
名称
折股后股本
数额(万
股)
折股后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1.
陈晓锋
3038.2362
50.6373%
净资产
2025.1.10
2.
陈君虎
1024.5696
17.0762%
净资产
2025.1.10
3.
薛洪方
480.0000
8.0000%
净资产
2025.1.10
4.
徐清
259.1280
4.3188%
净资产
2025.1.10
5.
丁兴意
258.0645
4.3011%
净资产
2025.1.10
6.
无锡必晟投资
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258.0645
4.3011%
净资产
2025.1.10
7.
朱兴俊
225.6854
3.7614%
净资产
2025.1.10
8.
李星
209.9799
3.4997%
净资产
2025.1.10
9.
卢致勇
133.4292
2.2238%
净资产
2025.1.10
10.
陶章春
112.8427
1.8807%
净资产
2025.1.10
合计
6000
100%
-
-
(4)同意自整体变更基准日(即 2024 年 10 月 31 日)至股份公司正式注册
成立之日(即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期间,公司经营产生的利润均由整体
变更后的股份公司享有;经营产生亏损的,则由全体发起人共同承担,并以货币
方式向股份公司补足。
4、2024 年 12 月 26 日,勤川有限全体股东共同签署了《关于设立江苏勤川
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书》
,共同出资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5、2025 年 1 月 10 日,公司召开成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江苏勤川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关于江苏勤川精工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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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作价情况的报告》《关于江苏勤川精工股份有限公
司设立费用情况的报告》等议案。
6、2025 年 1 月 20 日,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
ZA50056 号),确认截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止,公司已收到全体出资者所拥有
的截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止勤川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 107,746,338.49 元,根据
《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司的折股方案,将上述净资产折合股本 6,000 万
元,其余计入资本公积。
7、2025 年 1 月 27 日,公司在无锡市数据局登记注册,领取了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 9*开通会员可解锁*89912B 的《营业执照》。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完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登记。
(二) 《发起人协议》
2024 年 12 月 26 日,陈晓锋、陈君虎、薛洪方、徐清、丁兴意、无锡必晟、
朱兴俊、李星、卢致勇以及陶章春共计十名发起人共同签署了《关于设立江苏勤
川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书》,约定公司各股东作为发起人共同设立股
份有限公司,并就股本与股份比例、各发起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筹建公司的相关事
宜进行了约定。根据该协议书:
1、各发起人一致同意,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将勤川有限整体变更为股
份有限公司。
2、股份公司注册资本拟定为人民币 6,000 万元,股份总数为 6,000 万股,每
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3、各发起人按其持有勤川有限的出资比例认购股份公司的股份,各发起人
认购的股份数额及所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购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陈晓锋
3038.2362
50.6373%
2
陈君虎
1024.5696
17.0762%
3
薛洪方
480.0000
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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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购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4
徐清
259.1280
4.3188%
5
丁兴意
258.0645
4.3011%
6
无锡必晟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258.0645
4.3011%
7
朱兴俊
225.6854
3.7614%
8
李星
209.9799
3.4997%
9
卢致勇
133.4292
2.2238%
10
陶章春
112.8427
1.8807%
合计
6000
100%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关于设立江苏勤川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书》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公司设立行为存在潜在
纠纷。
(三) 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资产评估、验资事项
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资产评估及验资事宜,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四、
公司的设立”之“
(一) 公司设立的具体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已经履
行有关审计、评估及验资等必要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四) 公司成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1. 公司成立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5 年 1 月 10 日,公司召开成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会,全体发起人出席了
会议。
2. 公司成立大会所议事项
公司成立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江苏勤川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2) 《关于江苏勤川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作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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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7
的报告》
(3) 《关于江苏勤川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情况的报告》
(4) 《关于确认、批准江苏勤川精工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以及为筹建股份公
司所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协议等均由江苏勤川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承继的议案》
(5) 《关于制订<江苏勤川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6) 《关于选举江苏勤川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7) 《关于选举江苏勤川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
案》
(8) 《关于江苏勤川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薪酬的议案》
(9) 《关于江苏勤川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监事薪酬的议案》
(10) 《关于聘任江苏勤川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11) 《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江苏勤川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手续等一
切事宜的议案》
(12) 《关于制订<江苏勤川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3) 《关于制订<江苏勤川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4) 《关于制订<江苏勤川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5) 《关于制订<江苏勤川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16) 《关于制订<江苏勤川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17) 《关于制订<江苏勤川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18) 《关于制订<江苏勤川精工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
金占用制度>的议案》
(19) 《关于制订<江苏勤川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20) 《关于制订<江苏勤川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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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关于制订<江苏勤川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设立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当时
有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关发起人股东签署的《发起人协议》
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设立过程已履
行有关审计、评估、验资等必要程序;公司设立时股东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
合当时有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公司的独立性
(一) 公司的业务独立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主要从事精密机械零部件的研发、
生产和销售,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由生产、销售等组成的业务体系。截至报告期
末,公司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具有直接面向市场进行独立
经营活动的能力。
(二) 公司的资产独立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注册资本已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股东均已足
额缴纳注册资本,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足额到位,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四、
公司的设立”及“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
2、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十、公司的主要财产”所述,截至报告期末,
公司合法拥有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其使用的资产独立于股东的资产,
与股东的资产权属关系界定明确,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权属明确,不存在权属纠
纷。
3、根据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公司的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报告期末,公司的资产或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违规占用的情形。
(三) 公司的人员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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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9
1、根据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均由公司按照
法定程序聘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亦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公司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中兼职及领薪;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兼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2、公司拥有独立的经营管理人员和采购、销售人员,公司的人事管理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分离。公司的人员独立。
(四) 公司的机构独立
1、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已经依法建
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管理机构,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公司内部相应的设立经营管理职能部
门。公司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2、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
(五) 公司的财务独立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已设立独立的财务
部门,配备专职的财务会计人员,并已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
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独立设立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公司的财务独立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
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其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在独立
性方面不存在严重缺陷;公司的财务、机构、人员、业务、资产均独立于控股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对关
联方依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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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 公司的发起人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7 日设立时的发起人共 10 名,发起人住所均在中国境
内。公司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
名称
折股后股本
数额(万
股)
折股后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
陈晓锋
3038.2362
50.6373%
净资产
2.
陈君虎
1024.5696
17.0762%
净资产
3.
薛洪方
480.0000
8.0000%
净资产
4.
徐清
259.1280
4.3188%
净资产
5.
丁兴意
258.0645
4.3011%
净资产
6.
无锡必晟投资
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258.0645
4.3011%
净资产
7.
朱兴俊
225.6854
3.7614%
净资产
8.
李星
209.9799
3.4997%
净资产
9.
卢致勇
133.4292
2.2238%
净资产
10.
陶章春
112.8427
1.8807%
净资产
合计
6000
100%
-
1、发起人的基本情况
(1)陈晓锋
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202111970××××××
××,住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号××。
(2)陈君虎
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202221974××××××
××,住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3)薛洪方
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202191974××××××
××,住址: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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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
(4)徐清
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102291966××××××
××,住址:上海市青浦区××××。
(5)丁兴意
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210251971××××××
××,住址: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
(6)朱兴俊
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4130261978××××××
××,住址:广州市海珠区××××。
(7)李星
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4302211989××××××
××,住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8)卢致勇
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4402231975××××××
××,住址:广州市番禺区钟村镇××××。
(9)陶章春
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426221973××××××
××,住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10)无锡必晟
无锡必晟的基本情况如下:
登记事项
内容
名称
无锡必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82MAD4QPCW28
注册资本
800 万元
实收资本
8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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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事项
内容
住所
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荆邑北路 108 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
陶章春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
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创业空间服务;企业管理;企业管理
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科技推广和应用服
务;市场营销策划;咨询策划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3 年 11 月 9 日
营业期限
2023 年 11 月 9 日至无固定期限
根据无锡必晟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无锡必晟是专为持有公司
股份而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详见本章之
“(四)员工持股”。
2、发起人的出资
根据勤川有限关于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发起人协
议》
、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系由发起人以勤川有限经
审计的净资产值折股设立,发起人已投入公司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发起人均具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担任股份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公司的股东
1、公司股东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股本总额为 6,000 万股,共有 10 名股
东,公司的股东及股本结构为: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购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陈晓锋
3038.2362
50.6373%
2
陈君虎
1024.5696
17.0762%
3
薛洪方
480.0000
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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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3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购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4
徐清
259.1280
4.3188%
5
丁兴意
258.0645
4.3011%
6
无锡必晟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258.0645
4.3011%
7
朱兴俊
225.6854
3.7614%
8
李星
209.9799
3.4997%
9
卢致勇
133.4292
2.2238%
10
陶章春
112.8427
1.8807%
合计
6000
100%
公司的现有股东均为公司的发起人,公司现有股东的基本情况详见本章之
“(一)公司的发起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自然人股东及非自然人股东均具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
(2)根据公司股东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均
由其真实持有,不存在通过协议、信托或其他方式代替其他方持有公司股份的情
况。
(3)公司股东的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经核查并经相关主体说明,公司非自然人股东无锡必晟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
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
募集资金,且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不存在聘请管理
人进行投资管理,也不存在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的情形。因此公司非自然人股东不
属于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
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相关规定须进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登记
备案的情形。
2、公司现有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根据相关股东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报告期末,公司现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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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4
东之间存在以下关联关系:
(1)直接股东陶章春系无锡必晟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2)无锡必晟的有限合伙人陈纯炜系直接股东陈晓锋之女;
(3)直接股东卢致勇系无锡必晟的有限合伙人;
除此之外,公司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3、穿透计算的股东人数
公司直接股东中,自然人股东为 9 人;机构股东无锡必晟系公司员工持股平
台,若严格执行穿透计算原则,无锡必晟的股东计算人数为 20 人(不重复计算
直接股东)。据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股东穿透计算后总人数
不存在超过 200 人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现有股东具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担任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或曾经存在法律法规、任职单位规定不
得担任股东的情形或者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等主体资格瑕疵问
题,公司股东适格性不存在法律障碍;公司不存在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代持、
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股份代持关系;公司股东经穿透计算后认定的股东人数
未超过 200 人,不存在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安排以致实际股东超过 200
人的情况。
(三)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最近两年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为陈晓锋。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陈晓锋直接持有公司 50.6373%的股
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此外,陈晓锋在报告期内一直担任公司执行董事/董事
长、总经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形成实际控制。
2、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陈晓锋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最近两年未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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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5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陈晓
锋,最近两年未发生变更。
(四) 员工持股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股东无锡必晟是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具体情况如下:
1、设立背景
为完善公司激励机制,提升公司的凝聚力和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重要员工,实现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勤川有限于 2023 年 11 月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议案。
2、具体人员构成
根据《江苏勤川精工有限公司持股对象名单》《江苏勤川精工有限公司预留
财产份额的持股对象名单》,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参与本次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
均为公司或其子公司在职员工。截至报告期末,无锡必晟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序
号
姓名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别
是否公司员工
1.
陶章春
100.00
12.50%
普通合伙人
是
2.
卢致勇
150.00
18.75%
有限合伙人
是
3.
谢银萍
80.00
10.00%
有限合伙人
是
4.
陈纯炜
40.00
5.00%
有限合伙人
是
5.
王佳
30.00
3.75%
有限合伙人
是
6.
陆科峰
30.00
3.75%
有限合伙人
是
7.
刘永乐
30.00
3.75%
有限合伙人
是
8.
杨翔安
30.00
3.75%
有限合伙人
是
9.
邵卓金
30.00
3.75%
有限合伙人
是
10. 谢桂仁
30.00
3.75%
有限合伙人
是
11. 谢文华
30.00
3.75%
有限合伙人
是
12. 王艳奎
30.00
3.75%
有限合伙人
是
13. 孙理敏
30.00
3.75%
有限合伙人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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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26
14. 刘康生
30.00
3.75%
有限合伙人
是
15. 付国龙
20.00
2.50%
有限合伙人
是
16. 刘传华
20.00
2.50%
有限合伙人
是
17.
吴辉
20.00
2.5%
有限合伙人
是
18.
陈曼
15.00
1.88%
有限合伙人
是
19. 吴序朝
15.00
1.88%
有限合伙人
是
20.
张庆
15.00
1.88%
有限合伙人
是
21. 廖智龙
15.00
1.88%
有限合伙人
是
22. 马守料
10.00
1.25%
有限合伙人
是
合计
800
100.00%
-
-
3、价格公允性
公司本次员工股权激励的价格为 3.20 元/股,系根据公司净资产及公司的实
际经营情况确定,定价不存在异常情形。
4、规范运行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无锡必晟已就其设立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履行了必要的
法律程序。截至报告期末,无锡必晟不存在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情况。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员工持股实施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
的情形。
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一) 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1、勤川有限设立
2004 年 11 月,YAO SU SU 签署《江苏申达铸造有限公司独资企业章程》,
载明 YAO SU SU 出资设立江苏勤川(曾用名“江苏申达铸造有限公司”,2022
年 8 月更名为“江苏勤川精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1,000.00 万美元,投资
总额为 2,200.00 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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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7
2004 年 12 月,江苏省人民政府核发“商外资苏府资字[2004]55218 号”《外
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004 年 12 月,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外资 07)
外投开业[2004]第 12020003 号”《外商投资企业开业核准通知书》。
2004 年 12 月,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成立,并核发了注册号为企独
苏锡总字第 007369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成立时,股东及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 东
认缴注册资本(万美元)
持股比例
1
YAO SU SU
1,000.00
100%
2、勤川有限第一次减资
2008 年 10 月,江苏天华大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无锡分所出具“苏天锡
会验字(2008)第 363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8 年 6 月 4 日,公司累
计实缴注册资本为 500.00 万美元。
2008 年 12 月,YAO SU SU 签署《执行董事决议》和《投资方决定》,鉴
于国际金融风暴影响,同意按原股东比例减少注册资本,将公司注册资本由原
1,000 万美元减至 500 万美元,投资总额由原 2,200 万美元减至 1,000 万美元。
2008 年 12 月,YAO SU SU 签署《外商独资江苏申达铸造有限公司章程》,
载明变更后的注册资本及投资总额。2009 年 1 月,公司在《新华日报》上刊登
《减资公告》。
2009 年 3 月,宜兴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宜外审[2009]35 号”《关
于同意江苏申达铸造有限公司减少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等事项的批复》。2009
年 3 月,无锡市宜兴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02823289)外商投资公司变更登记
[2009]第 03270001 号”《外商投资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2009 年 3 月,无锡市宜兴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注册号为 32*开通会员可解锁*2
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减资完成后,公司股东及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 东
认缴注册资本(万美元)
持股比例
1
YAO SU SU
500.00
100%
3、勤川有限第二次减资
2017 年 1 月,YAO SU SU 签署《股东决定》,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由原 500
万美元减至 300 万美元,投资总额由原 1,000 万美元减至 500 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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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8
2024 年 3 月,宜兴方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宜方正验字(2024)
第 004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7 年 5 月 4 日,公司累计实缴注册资本
为 300 万美元。
2017 年 2 月,公司在《江苏经济报》上刊登《减资公告》。
2017 年 5 月,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02822176-3)外商投资公司变
更登记[2017]第 05030001 号”《外商投资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2017 年 5 月,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本次变更登记,并核发了新的《营
业执照》。
本次减资完成后,公司股东及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 东
认缴注册资本(万美元)
持股比例
1
YAO SU SU
300.00
100%
4、勤川有限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8 年 6 月,公司股东作出股东决定,同意 YAO SU SU 将所持公司 100%
股权转让给无锡市东成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东成”),且公司类
型由有限责任公司(外国自然人独资)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
资本由 300 万美元变为 2,332.22131 万元人民币,并通过新章程。同日,YAO SU
SU 与无锡东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了上述股权转让事宜,股权对价为
4,900 万元。
2018 年 6 月,宜兴方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宜方正评报字(2018)第
38 号”《江苏申达铸造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截至评估基准日(2018 年 5 月 31 日),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 4806.87
万元。
2018 年 7 月,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本次变更登记,并核发了新的《营
业执照》。
2018 年 7 月,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苏宜经开商务资备
201800049 号”《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确认公司企业类型变更为内资
企业。
本次变更后,公司股东及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 东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1
无锡东成
2,332.22131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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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9
5、勤川有限第一次增资
2018 年 9 月,公司股东会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2,332.22131 万元增加至
2,548.08981 万元,按原股东比例增加注册资本,出资方式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同日,公司通过《江苏申达铸造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
2018 年 10 月,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本次变更登记,并核发了新的《营
业执照》
。
本次变更后,公司股东及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 东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1
无锡东成
2,548.08981
100%
6、勤川有限第二次增资
2018 年 11 月,公司股东会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2,548.08981 万元增加至
6,000.00 万元,由无锡东成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271.91019 万元,陈君虎认缴新增
注册资本 1,320.00 万元,薛洪方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1,080.00 万元,林军认缴新增
注册资本 600.00 万元,陶章春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180.00 万元。同日,公司通过
新章程,载明了上述变更事项。
2018 年 11 月,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本次变更登记,并核发了新的《营
业执照》。
本次变更后,公司股东及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 东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1
无锡东成
2,820.00
47%
2
陈君虎
1,320.00
22%
3
薛洪方
1,080.00
18%
4
林军
600.00
10%
5
陶章春
180.00
3%
合计
6,000.00
100.00%
7、勤川有限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9 年 8 月,公司股东会同意陈君虎将其所持公司 22%股权(对应 1320 万
元注册资本)转让给无锡众晟科技有限公司,转让对价为 1320 万元;林军将其
所持公司 4%股权(对应 240 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无锡东成,转让对价为 240
万元,并通过新章程。同日,陈君虎与无锡众晟科技有限公司、林军与无锡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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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0
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了上述股权转让事宜。
2019 年 9 月,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本次变更登记。
本次变更后,公司股东及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 东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1
无锡东成
3,060.00
51%
2
无锡众晟科技有限公司
1,320.00
22%
3
薛洪方
1,080.00
18%
4
林军
360.00
6%
5
陶章春
180.00
3%
合计
6,000.00
100.00%
8、公司更名
2022 年 8 月,公司股东会同意公司名称变更为“江苏勤川精工有限公司”。
同日,公司通过《章程修正案》
。
2022 年 8 月,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本次变更登记,并核发了新的《营
业执照》
。
9、勤川有限第三次股权转让
2022 年 12 月,公司股东会同意无锡东成将其所持公司 51%股权(对应 3,060
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陈晓锋,转让对价为 3,630 万元;无锡众晟科技有限公司
将其所持公司 22%股权(对应 1,320 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陈君虎,转让对价为
1,516 万元,并通过《章程修正案》
。同日,无锡东成与陈晓锋、无锡众晟科技有
限公司与陈君虎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约定了上述股权转让事宜。
2023 年 1 月,宜兴市行政审批局核准本次变更登记。
本次变更后,公司股东及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 东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1
陈晓锋
3,060.00
51%
2
陈君虎
1,320.00
22%
3
薛洪方
1,080.00
18%
4
林军
360.00
6%
5
陶章春
180.00
3%
合计
6,000.00
100.00%
10、勤川有限第四次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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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1
2023 年 3 月,公司股东会同意林军将其所持公司 6%股权(对应 360 万元注
册资本)转让给林洁,转让对价为 0 万元,并通过《章程修正案》。同日,林军
与林洁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约定了上述股权转让事宜。
2023 年 4 月,宜兴市行政审批局核准本次变更登记。
本次变更后,公司股东及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1
陈晓锋
3,060.00
51.00%
2
陈君虎
1,320.00
22.00%
3
薛洪方
1,080.00
18.00%
4
林洁
360.00
6.00%
5
陶章春
180.00
3.00%
合计
6,000.00
100.00%
11、勤川有限第五次股权转让
2023 年 5 月,公司股东会同意林洁将其所持公司 6%股权(对应 360 万元注
册资本)转让给朱兴俊,转让对价为 0 万元,并通过《章程修正案》。同日,林
洁与朱兴俊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约定了上述股权转让事宜。
2023 年 6 月,宜兴市行政审批局核准本次变更登记。
本次变更后,公司股东及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1
陈晓锋
3,060.00
51.00%
2
陈君虎
1,320.00
22.00%
3
薛洪方
1,080.00
18.00%
4
朱兴俊
360.00
6.00%
5
陶章春
180.00
3.00%
合计
6,000.00
100.00%
12、勤川有限第三次减资
为夯实公司注册资本,减轻实缴压力,2023 年 6 月,公司股东会决定注册
资本由 6,000 万元减少至 3,648.09 万元,全体股东同比例减资,并通过《章程修
正案》
。同时,公司已于减资决定作出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全体债权人,并于 2023
年 6 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2023 年 8 月,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本次变更登记,并核发了新的《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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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32
业执照》
。
2024 年 3 月,宜兴方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了上述减资事项,并出
具了“宜方正审专字(2024)第 31 号”专项审计报告。
本次变更后,公司股东及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1
陈晓锋
1,860.52
51.00%
2
陈君虎
802.58
22.00%
3
薛洪方
656.66
18.00%
4
朱兴俊
218.89
6.00%
5
陶章春
109.44
3.00%
合计
3,648.09
100.00%
13、勤川有限第三次增资
2023 年 9 月,公司股东会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3,648.09 万元增加至 5,005.78
万元,由陈晓锋、李星、卢致勇以各自持有的广东勤川股权评估作价,认缴新增
注册资本。同日,公司通过新章程,载明了上述变更事项。
2023 年 9 月,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银信评报字(2023)第 090032
号”《江苏勤川精工有限公司拟股权收购所涉及的广州勤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股
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23 年 4 月 30 日),广东
勤川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 4,019.37 万元。
本次增资扩股中,
陈晓锋持有的广东勤川 80.0012%股权作价为 32,155,445.71
元,其中 10,861,662.39 元计入勤川有限的注册资本,剩余计入资本公积;李星
持有的广东勤川 15.00%股权作价为 6,029,055.62 元,其中 2,036,531.15 元计入勤
川有限的注册资本,剩余计入资本公积;卢致勇持有的广东勤川 4.9988%股权作
价为 2,009,202.81 元,其中 678,680.77 元计入勤川有限的注册资本,剩余计入资
本公积。
2023 年 10 月,宜兴市行政审批局核准本次变更登记,并核发了新的《营业
执照》
。
2024 年 4 月,无锡宜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宜会师验字(2024)
第 008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实缴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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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33
为 5,005.78 万元。
本次变更后,公司股东及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1
陈晓锋
2,946.69
58.87%
2
陈君虎
802.58
16.03%
3
薛洪方
656.66
13.12%
4
朱兴俊
218.89
4.37%
5
陶章春
109.44
2.19%
6
李星
203.65
4.07%
7
卢致勇
67.87
1.36%
合计
5,005.78
100.00%
14、勤川有限第四次增资
2023 年 11 月,
公司股东会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5,005.78 万元增加至 5,819.22
万元,由徐清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312.86 万元,丁兴意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250.29
万元,无锡必晟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250.29 万元。同日,公司通过新章程,载明
了上述变更事项。
2024 年 1 月,宜兴市行政审批局核准本次变更登记,并核发了新的《营业
执照》。
2024 年 11 月,无锡宜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文号为“宜会师验字
(2024)第 024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公司累计实
缴注册资本为 5,819.22 万元。
本次变更后,公司股东及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1
陈晓锋
2,946.69
50.64%
2
陈君虎
802.58
13.79%
3
薛洪方
656.66
11.28%
4
朱兴俊
218.89
3.76%
5
陶章春
109.44
1.88%
6
李星
203.65
3.50%
7
卢致勇
67.87
1.17%
8
徐清
312.86
5.38%
9
丁兴意
250.29
4.30%
10
无锡必晟
250.29
4.30%
合计
5,819.22
100.00%
15、勤川有限第六次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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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34
2024 年 10 月,薛洪方和徐清基于自身资金使用需求考量,计划转让部分股
权,公司股东会同意薛洪方将其所持公司 3.2843%股权(对应 191.12 万元注册资
本)转让给陈君虎,转让对价为 620 万元;徐清将其所持公司 1.0575%股权(对
应 61.54 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卢致勇,转让对价为 200 万元,并通过《章程修
正案》
。薛洪方与陈君虎、徐清与卢致勇已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约定了上
述股权转让事宜。
2024 年 11 月,宜兴市数据局核准本次变更登记。
本次变更后,公司股东及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1
陈晓锋
2,946.69
50.64%
2
陈君虎
993.70
17.08%
3
薛洪方
465.54
8.00%
4
朱兴俊
218.89
3.76%
5
陶章春
109.44
1.88%
6
李星
203.65
3.50%
7
卢致勇
129.41
2.22%
8
徐清
251.32
4.32%
9
丁兴意
250.29
4.30%
10
无锡必晟
250.29
4.30%
合计
5,819.22
100.00%
(二) 公司的设立及设立后的股本演变
公司设立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四、公司的设立”,其设立时的股
本结构如下:
序号
发起人
姓名或名称
认购股份
(万股)
实收资本
(万元)
持股比例
(%)
出资方式
1
陈晓锋
3038.2362
3038.2362
50.6373%
净资产
2
陈君虎
1024.5696
1024.5696
17.0762%
净资产
3
薛洪方
480.0000
480.0000
8.0000%
净资产
4
徐清
259.1280
259.1280
4.3188%
净资产
5
丁兴意
258.0645
258.0645
4.3011%
净资产
6
无锡必晟
258.0645
258.0645
4.3011%
净资产
7
朱兴俊
225.6854
225.6854
3.7614%
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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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5
8
李星
209.9799
209.9799
3.4997%
净资产
9
卢致勇
133.4292
133.4292
2.2238%
净资产
10
陶章春
112.8427
112.8427
1.8807%
净资产
合计
6,000
6,000
100%
净资产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设立后的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及其前身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及股本结构合法
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规的规定。公司及其前身历次股权结构的变动均已
依法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并办理了相关登记,合法、有效。
(三) 公司历史上存在的股权代持及解除情况
1.无锡东成与陈君虎、薛洪方、林军、陶章春之间的股权代持
① 股权代持的形成、演变及解除过程
2018 年 6 月,公司股东作出股东决定,同意 YAO SU SU 将所持公司 100%
股权以 4,900 万元对价转让给无锡东成。按照无锡东成于 2023 年 10 月与陈君虎、
薛洪方、林军和陶章春等相关方签署的《协议书》,其中 54%股权系无锡东成实
际持有、22%股权由陈君虎实际持有、18%股权由薛洪方实际持有、6%股权由林
军(实际持有人为朱兴俊)实际持有。本次各方受让 YAO SU SU 所持 100%股
权的对价款由无锡东成、陈君虎、薛洪方及林军(朱兴俊)按照各自真实持股比
例承担。
无锡东成 2018 年 7 月受让前述股权后将其中 3%股权转让给陶章春,双方亦
未就此次变更办理工商登记,双方已就该事项在《协议书》中确认。
2018 年 11 月,公司股东会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2,548.08981 万元增加至
6,000.00 万元,由无锡东成、陈君虎、薛洪方、林军及陶章春按照各自真实持股
比例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此次变更后,公司按照各股东的真实持股比例,于 2019 年 9 月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各方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至此解除。
② 股权代持的背景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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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6
无锡东成的实际控制人陈晓锋,与实际出资人陈君虎、薛洪方、林军(朱兴
俊)为多年朋友及伙伴关系,相互信任,经协商一致,共同委托由陈晓锋出面与
YAO SU SU 商谈股权转让事宜。
鉴于 YAO SU SU 及其家人因家庭生活考虑拟搬迁至国外,YAO SU SU 需
确保受让方有足够的资金实力以保障交易稳定性,遂各方商议以无锡东成作为股
权受让名义主体。
③ 股权代持是否存在纠纷、是否涉及规避持股限制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经相关方各自出具说明文件,并经访谈确认,无锡东成与陈君虎、薛洪方、
林军、陶章春就股权代持事项不涉及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无锡东成与陈君虎、
薛洪方、林军、陶章春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不涉及通过股权代持规
避持股限制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2)林军与朱兴俊之间的股权代持
① 股权代持的形成、演变及解除过程
上述无锡东成为林军代持的股权,实际持有人为朱兴俊。上述股权代持形成
后至解除的整体情况如下:
2018 年 11 月,公司股东会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2,548.08981 万元增加至
6,000.00 万元,其中由林军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600.00 万元,该部分股权实际由朱
兴俊所有,并由朱兴俊提供出资款。
2019 年 8 月,公司股东会同意林军将其所持公司 4%股权(对应 240 万元注
册资本)转让给无锡东成。该部分股权因尚未由林军(朱兴俊)完成实缴,故不
涉及股权转让对价,由无锡东成直接承担实缴义务。
2023 年 3 月 24 日,公司股东会同意林军将其所持公司 6%股权(对应 360
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林洁;2023 年 5 月 4 日,公司股东会同意林洁将其所持
公司 6%股权(对应 360 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朱兴俊。
林洁系朱兴俊的配偶、林军的姐姐,三方通过股权转让完成代持解除,两次
股权转让均未涉及股权转让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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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7
② 股权代持的背景原因
林军与陈晓锋结识较早,双方系多年好友,林军于 2015 年投资广东勤川后,
对陈晓锋的经营管理理念和产品品控较为肯定。2018 年陈晓锋收购江苏申达(勤
川精工前身)时希望和林军进一步延续先前的合作,因林军个人资金周转问题,
转而介绍更具有资金实力的姐夫朱兴俊与陈晓锋深化商业合作。
朱兴俊一方面考虑林军与陈晓锋业务合作时间较长,双方沟通较为熟络;另
一方面朱兴俊本人管理的公司事务繁忙,加之林军作为与自身的亲密亲属,双方
互相充分信赖,因此朱兴俊委托林军代其持有勤川精工股权。
③ 股权代持是否存在纠纷、 是否涉及规避持股限制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经相关方各自出具说明文件,并经项目组及律师访谈确认,朱兴俊与林军就
股权代持事项不涉及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朱兴俊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
格,不涉及通过股权代持规避持股限制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四) 公司股权质押及其他第三方权利情况
根据公司及其股东分别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报告期末,公司
的股权结构清晰,各股东所持公司的股份不存在冻结、质押等权利限制,亦不存
在重大权属纠纷。
八、公司的业务
(一) 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持有的《营业执照》中核准的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
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机械零件、零部件
加工;铸造机械制造;铸造机械销售;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研发;模具制造;
模具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机械设备销售;机械零件、
零部件销售;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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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8
经查验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的经营性合同,公司的业务与其
《营业执照》所记载的经营范围相符,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 公司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情况
1、境外子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
根据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公司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业务
均在中国大陆进行,未有在中国大陆之外开展经营活动。
2、境外销售业务情况
根据公司说明、
《审计报告》
,并经本所律师对公司相关业务合同的查验,截
至报告期末,公司存在向韩国等国家和地区销售产品的情况。
根据销售地的相关规定,公司产品无需取得相关资质、许可。根据公司出具
的说明、
《审计报告》及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明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相
关国家和地区处罚或者立案调查的情形。
根据公司出具的《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及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汇行政处罚信息查询系统、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公司
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外汇、海关、税务管理等法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
形。
(三) 公司的业务资质
1、公司已取得资质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已取得如下主要业务资质及许可证书:
(1)进出口收发货人备案
序号
单位名称
经营类别
备案编码
备案机关
有效期
1
勤川精工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32229643AP
宜兴海关
长期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序号
单位名称
经营范围
证书编号
核发机关
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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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9
序号
单位名称
经营范围
证书编号
核发机关
有效期
1
勤川精工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32*开通会员可解锁*
宜兴市交通
运输局
2023.7.13-2027.7.12
(3)其他认证证书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现行有效的其他认证证书如下:
序
号
认证名称
证书编号
持有
人
发证机关
有效期
1
环境管理体
系认证
0350723E20001R1M
勤川
精工
兴原认证
中心有限
公司
2023.1.3-2026.1.2
2
中国职业健
康安全管理
体系认证
0350723S30001R2M
勤川
精工
兴原认证
中心有限
公司
2023.1.3-2026.1.2
3
质量管理体
系认证
0350723Q30001R4M
勤川
精工
兴原认证
中心有限
公司
2023.1.3-2026.1.2
4
汽车行业质
量管理体系
认证
T86603/0489831
勤川
精工
上海恩可埃
认证有限公
司
2023.11.28-2026.11.27
5
环境管理体
系认证
0350724E20032R0M
广东
勤川
兴原认证
中心有限
公司
2024.5.17-2027.5.16
6
质量管理体
系认证
0350724Q30072R0M
广东
勤川
兴原认证
中心有限
公司
2024.5.17-2027.5.16
2、公司不存在超越资质、范围经营、使用过期资质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均在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之内,公司已取得的资质均在有效期内,
不存在超越资质、范围经营、使用过期资质以及相关资质将到期无法续期的情况。
(四) 公司的主营业务及其变更
1、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主要从事精密机械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根据《审计报告》
,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 1-2 月的主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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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0
业务收入分别为 22,654.56 万元、24,245.59 万元和 4,447.36 万元,占同期营业收
入的 96.62%、96.18%、97.09%。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报告期内业务明确,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
变化。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公司的主要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1、关联自然人
(1)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陈晓锋。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六、公司的发起
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序
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
陈君虎
直接持有公司 17.08%股份的自然人
2.
薛洪方
直接持有公司 8.00%股份的自然人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
“十五、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4)其他关联自然人
上述第(1)项、第(2)项和第(3)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
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均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2、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1)公司控制的企业、公司的联营企业、合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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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1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共有 3 家控制企业,分别为广东勤川、新
东诚、江门勤川,基本情况具体如下:
①广东勤川
登记事项
内容
名称
勤川精工机械(广东)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开通会员可解锁*72605X
住所
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杜阮中路2号1栋
法定代表人
陈晓锋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
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研发;模具制造;模具销售;普通机械设
备安装服务;机械设备销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电子、机
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货物进
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4.4.14
营业期限
无固定期限
股权结构
勤川精工持股100.00%
②新东诚
登记事项
内容
名称
广东新东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9Y3AFW5U
住所
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沙涌后岗工业西一巷2号一栋
法定代表人
陈晓锋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
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金属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五金产品
研发;五金产品零售;数控机床制造;金属材料制造;五金产品制造;金属
工具制造;金属制日用品制造;建筑装饰、水暖管道零件及其他建筑用金
属制品制造;气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金属加工机械制造;制冷、空调
设备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金属密封件制造;紧固件制造;机械零件、零
部件加工;塑料制品制造
成立日期
2021.9.14
营业期限
至无固定期限
股权结构
广州勤川持股100.00%
③江门勤川
登记事项
内容
名称
勤川精工机械(江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703MADBK13600
住所
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金朗花园13幢103室之七
法定代表人
陈晓锋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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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2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五金产
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研发;模具制造;
模具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机械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
售;机械设备研发;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货物进
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
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成立日期
2024.3.5
营业期限
至无固定期限
股权结构
广州勤川持股100.00%
(2)公司的联营企业、合营企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无联营企业、合营企业。
(3)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
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法人(或其他组
织)
序
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1.
无锡市东成塑胶五金有限公司
陈晓锋直接持股72.42%并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2.
无锡市兴恒嘉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市东成塑胶五金有限公司直接持股90.00%
的企业
3.
无锡市东成塑机厂
陈晓锋直接持股100.00%的企业
4.
无锡新裕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陈晓锋持有80.00%财产份额的企业
5.
无锡众晟科技有限公司
陈君虎直接持股99%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的企业
6.
无锡市东安五金机械厂
陈君虎直接持股100%的企业
7.
无锡必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陶章春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8.
无锡瑞丁机械有限公司
丁兴意直接持股80%的企业
9.
无锡嘉尔特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陈晓锋的配偶姜丽菁直接持股65%、陈晓锋直
接持股35%的企业
10. 无锡科立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丁兴意哥哥丁胜意直接持股80.39%并担任执行
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4)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
无锡智来企业管理中心(普通
合伙)
陈晓锋持有 90.00%财产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
伙人的企业,于 2023 年 7 月注销
2.
上海众郢科技有限公司
陈晓锋直接持股 90.00%并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于 2023 年 9 月注销
3.
无锡市东成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市东成塑胶五金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65%,于
2023 年 2 月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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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43
4.
无锡协正弘机械有限公司
薛洪方直接持有 10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于
2024 年 12 月注销
5.
无锡科多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薛洪方直接持有 8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于
2024 年 12 月注销
6.
林军
报告期内曾持有勤川有限 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
7.
林洁
报告期内曾持有勤川有限 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
8.
朱兴俊
报告期内曾持有勤川有限 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
9.
徐清
报告期内曾持有勤川有限 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
10. 广州市耐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朱兴俊担任副总经理的企业
11. 广东康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朱兴俊直接持股 52.81%并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12. 广州市康汇电器有限公司
朱兴俊直接持股 65.00%并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13.
广州鹏辉科技投资服务有限公
司
朱兴俊直接持股 100%并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14.
广州市地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
司
朱兴俊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15. 上海华新合金有限公司
徐清直接持股 60.00%并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16. 上海青浦精艺模具有限公司
徐清直接持股 80.00%的企业
17. 宣城徐氏温泉度假有限公司
徐清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18. 安徽大豪生态园有限公司
徐清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19.
昌坚华新机器人部件南通有限
公司
徐清担任董事的企业
20. 上海大豪城乡建设有限公司
徐清担任董事的企业
21. 徐氏(中国)实业有限公司
徐清担任董事的企业
22.
宣城徐氏大豪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
徐清担任董事的企业
23. 上海徐豪房产营销有限公司
徐清父亲持股 99.00%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
企业
24.
徐氏大豪建筑设计咨询(上海)
有限公司
徐清父亲持股 90.00%并担任董事长的企业
25.
上海大豪企业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
徐清父亲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26. 大豪药业有限公司
徐清父亲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27. 上海大豪环保有限公司
徐清父亲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28. 上海大豪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徐清父亲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29. 上海大豪新能源有限公司
徐清父亲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30. 上海大豪电子信息有限公司
徐清父亲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31. 上海大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徐清父亲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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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上海大豪物流有限公司
徐清父亲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33.
上海大豪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
司
徐清父亲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34. 上海大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徐清父亲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35. 上海大豪导航技术有限公司
徐清父亲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36.
上海徐氏大豪无人机科技有限
公司
徐清父亲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37.
上海大豪纳米材料喷涂有限公
司
徐清父亲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38. 上海大豪芯片技术有限公司
徐清父亲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39.
释目(上海)健康科技有限公
司
徐清父亲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40.
宣城上海滩国际大酒店有限公
司
徐清父亲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41. 上海大豪房产营销有限公司
徐清父亲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42. 徐氏(上海)药业有限公司
徐清父亲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43. 上海大豪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徐清父亲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44. 上海天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徐清父亲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45. 上海大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徐清父亲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46. 解目(上海)食品有限公司
徐清父亲担任经理、董事的企业
47. 徐氏企業集團有限公司
徐清父亲控制的企业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上述主要关联方均符合《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关联方认定
的要求。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关于公司主要关联方的认定准确,符合《公司
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不存在为规避披露关联交易将关联方非关联
化的情形。
(二) 关联交易
1、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报告期内与其
关联方存在如下关联交易:
(1) 采购商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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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45
关联方名
称
2025 年 1 月—2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金额(万
元)
占同类交
易金额比
例
金额(万
元)
占同类交
易金额比
例
金额(万
元)
占同类交
易金额比
例
无锡东成
(贸易服
务)
8.09
82.97%
36.80
77.36%
52.37
92.91%
无锡东成
1.66
17.03%
10.77
22.64%
0.15
0.26%
无锡兴恒
嘉
-
0.00%
-
0.00%
3.85
6.83%
小计
9.75
100.00%
47.57
100.00%
56.37
100.00%
(2) 销售商品/服务
关联方名
称
2025 年 1 月—2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金额(万
元)
占同类交
易金额比
例
金额(万
元)
占同类交
易金额比
例
金额(万
元)
占同类交
易金额比
例
无锡东成
(货物)
718.71
100.00%
4,556.81
100.00%
5,277.37
100.00%
其中:三
星
718.71
100.00%
4,261.36
93.52%
3,260.91
61.79%
小天鹅
(美的)
-
0.00%
270.18
5.93%
1,774.78
33.63%
松下加工
服务
-
0.00%
-
0.00%
210.26
3.98%
自用配件
-
0.00%
25.27
0.55%
31.42
0.60%
小计
718.71
100.00%
4,556.81
100.00%
5,277.37
100.00%
(3) 关联担保情况
序
号
担保方
被担
保方
担保金额
(万元)
担保方式
债权人
主债权发生
期间
截至报告
期末是否
履约完毕
1.
陈晓锋
勤川
精工
3,000
最高额保证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宜兴分行
2024.12.25-
2027.12.24
正在履
行
2.
陈晓锋、
姜丽菁
勤川
精工
2,000
最高额保证
宁波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无锡
分行
2023.3.27-2
028.3.27
正在履
行
3.
陈晓锋
勤川
精工
1,000
最高额保证
江苏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无锡
分行
2024.11.11-
2025.11.10
正在履
行
4.
陈晓锋、
姜丽菁
勤川
精工
1,000
最高额保证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宜兴
分行
2024.12.6-2
029.12.6
正在履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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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46
序
号
担保方
被担
保方
担保金额
(万元)
担保方式
债权人
主债权发生
期间
截至报告
期末是否
履约完毕
5.
陈晓锋
广东
勤川
9,000
最高额保证
江门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棠下支行
2025.1.24-2
034.12.30
正在履
行
6.
陈晓锋
广东
勤川
1,000
最高额保证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江门
蓬江支行
2024.1.1-20
30.12.31
正在履
行
(4) 关联方资金拆借
①报告期内向关联方拆出资金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2025 年 1 月—2 月
期初余额
增加额
减少额
期末余额
无
-
-
-
-
合计
-
-
-
-
续:
关联方名称
2024 年度
期初余额
增加额
减少额
期末余额
陈晓锋
326.27
-
326.27
-
合计
326.27
-
326.27
-
续:
关联方名称
2023 年度
期初余额
增加额
减少额
期末余额
陈晓锋
157.30
326.27
157.30
326.27
合计
157.30
326.27
157.30
326.27
②报告期内由关联方拆出资金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2025 年 1 月—2 月
期初余额
增加额
减少额
期末余额
无
-
-
-
-
合计
-
-
-
-
续:
./tmp/e998a3b9-ae8a-4532-84d6-582786f4c267-htm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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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47
关联方名称
2024 年度
期初余额
增加额
减少额
期末余额
陈晓锋
-
1,000.00
1,000.00
-
陈君虎
-
2,000.00
2,000.00
-
丁兴意
-
200.00
200.00
-
薛洪方
-
400.00
400.00
-
合计
-
3,600.00
3,600.00
-
续:
关联方名称
2023 年度
期初余额
增加额
减少额
期末余额
无
-
-
-
-
合计
-
-
-
-
(5) 应收/应付关联方款项
①应收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2025 年 2 月 28
日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款项性质
账面金额
账面金额
账面金额
(1)应收账款
-
-
-
-
无锡东成
768.19
891.86
1,733.79
货款
小计
768.19
891.86
1,733.79
-
(2)其他应收
款
-
-
-
-
陈晓锋
-
-
344.13
拆借资金及利
息
无锡东成
-
-
24.84
资金占用利息
谢银萍
-
-
9.63
备用金
小计
-
-
378.60
-
(3)预付款项
-
-
-
-
无
-
-
-
-
小计
-
-
-
-
(4)长期应收
款
-
-
-
-
无
-
-
-
-
小计
-
-
-
-
②应付关联方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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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8
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2025 年 2 月 28
日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款项性质
账面金额
账面金额
账面金额
(1)应付账款
-
-
-
-
无
-
-
-
-
小计
-
-
-
-
(2)其他应付
款
-
-
-
-
无锡东成
-
-
370.25
往来款
徐承
-
-
89.23
往来款
卢致勇
-
-
0.49
报销款
陈晓锋
-
1.97
41.88
报销款、往来
款
陶章春
-
-
0.57
报销款
小计
-
1.97
502.42
-
(3)预收款项
-
-
-
-
无锡东成
18.31
18.31
-
货款
小计
18.31
18.31
-
-
2、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与制度
(1)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与制度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在其《公
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
《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关联交
易管理制度》规定了股东会、董事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关联
董事回避表决制度及其他公允决策程序,且有关议事规则及制度已经公司股东会
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章程、有关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规定
中明确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2)报告期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制度履行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6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26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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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49
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 1-2 月关联交易并预计公司 2025 年度日常性
关联交易的议案》,该议案确认了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系公司生产经营
过程中正常发生的,定价依据和定价方式符合市场规律,遵循了自愿平等、诚实
信用、公平公正原则,交易价格没有明显偏离市场独立主体之间进行交易的价格,
该等关联交易没有损害公司及各股东的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系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
生的,价格未显失公允,不存在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3、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经本所律师查验,为有效规范与减少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本人/本单位将尽可能的避免和减少本人/本单位或本人/本单位控制
的其他企业、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本人/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
业”)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本单位或本
人/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公司签订关联交
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
或收费标准,以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本人/本单位保证不利用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本单位或本人/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
不利用本人/本单位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
产及其他资源,或要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
四、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公司存续且依照
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本人/本单位被认定为公司关联方期
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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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50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本人/本单位将尽可能的避免和减少本人/本单位或本人/本单位控制
的其他企业、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本人/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
业”)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本单位或本
人/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公司签订关联交
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
或收费标准,以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本人/本单位保证不利用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本单位或本人/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
不利用本人/本单位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
产及其他资源,或要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
四、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公司存续且依照
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本人/本单位被认定为公司关联方期
间内有效。
”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已制定了完整
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并执行相关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就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出具相应的承诺函。截至报告期
末,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被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企业占用的情形,并已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占用情形的发生,防范关联方占用资
源(资金)的制度完善,且执行有效,公司的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已得以规
范。
(三) 同业竞争
1、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同业竞争情况
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晓锋出具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
至报告期末,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其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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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51
序
号
关联方名称
经营范围
实际业务情况
1.
无锡市东成塑
胶五金有限公
司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
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五金产品零
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销
售;金属制品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从事注塑件、塑料组
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制
造,产品主要应用于家用
电器领域
2.
无锡市兴恒嘉
科技有限公司
电子产品、塑料制品、金属制品、模具的制造、加工、
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技术的
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
技术除外)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4年前主要从事零部件
喷涂业务,2024年以来无
实际业务
3.
无锡市东成科
技有限公司
(2023.2注
销)
模具的研发、销售;五金件的生产、销售;塑料制品、
五金配件、电动工具、管道配件的销售。
(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已注销,报告期内未实际
经营
4.
无锡市东成塑
机厂
注塑件的生产、销售;电器配件、机械配件的销售。
(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无生产办公场所,报告期
内未实际经营
5.
上海众郢科技
有限公司
(2023.9注
销)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
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模具
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轴承、齿轮和传
动部件销售;化妆品批发;日用百货销售;五金产品批
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已注销,原计划用于开展
投资咨询服务,报告期内
未实际经营
6.
无锡智来企业
管理中心(普
通合伙)
(2023.7注
销)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市场营销策划;以自
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供应链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已注销,原计划用于无锡
东成员工持股平台,报告
期内未对外投资
经本所律师查验,除无锡东成外,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无锡东成已
完成广州松下、无锡小天鹅的金属件业务切割,目前仅作为公司贸易商身份持续
向苏州三星销售金属零部件,该等情形对公司生产经营不构成同业竞争情形,具
体分析如下:
(1)无锡东成主要从事注塑件、塑料组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制造,产品
主要应用于家用电器行业,主要工艺包括融化塑料粒子、注塑、脱模等流程;公
司系金属精密零部件加工制造行业,公司自主生产的产品主要工艺包括熔炼、铸
造、车铣加工等流程;无锡东成与公司分别自主生产的产品在物理性质,工艺流
程上存在本质区别,不构成竞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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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52
(2)报告期内,无锡东成已完成广州松下、无锡小天鹅的金属件贸易业务
切割(仅作为公司贸易商),目前仅作为公司贸易商身份持续向苏州三星销售金
属零部件,2023 年至 2025 年 2 月,公司向其支付的贸易费用分别为 52.37 万元、
36.80 万元以及 8.09 万元。该等销售模式不构成同业竞争情形,原因如下:
①无锡东成仅作为贸易商角色收取贸易居间费。终端客户订单原价转让至公
司后,由公司自主生产并直接发往终端客户,交易完成后公司向无锡东成支付货
款总价 1.00%的贸易居间费;
②无锡东成向苏州三星供应的空调金属精密零部件均来自于勤川精工,无锡
东成本身不存在自主生产并销售同类金属零部件的情形;
③双方就金属件的贸易服务定价依据清晰、公允,不存在提供商业机会让渡
的情形;
④市场可选贸易商众多,服务可替代性较强,无锡东成不存在控制苏州三星
供应商资质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不公平商业竞争情形;
(3)各方亦就上述情形,防范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风险,采取了多项措施,
详见下述 “2、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安排”相关内容。
2、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安排
公司拟采取下列各项措施降低上述潜在的同业竞争风险:
序号
具体内容
时间安排
客观障碍
是否需取得
主管部门批
准
1
逐步缩小重叠客户供应商比
例,积极申请获取下游客户供
应商资质,实现对部分下游客
户的独立销售,充分完整将金
属部件转售业务从无锡东成
中剥离。
*开通会员可解锁*已完成广州
松下金属业务剥离;
*开通会员可解锁*已完成无
锡小天鹅金属业务剥
离;
*开通会员可解锁*将完成苏
州三星金属业务剥离
报告期公司积
极申报下游客
户供应商资质,
已获取部分供
应商资质,总体
不存在客观障
碍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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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53
2
公司与无锡东成签订了《避免
同业竞争》的协议,要求
1、无锡东成除仅作为公司的
贸易商进行金属件贸易业务
外,不得从事相关金属件竞争
性业务;
2、无锡东成承诺将长期保持
与勤川精工间的贸易商业务
合作模式不改变,并保证现有
交易规模趋于稳定;
3、无锡东成在公司取得苏州
三星合格供应商资质后,不再
从事类似金属件业务。
无锡东成承诺就违背上述情
形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或致
使公司的利益损失,将全额赔
付至公司。
*开通会员可解锁*签订完成
并开始执行
不存在客观障
碍
否
3
强化公司对客户供应商的管
理、评估和核查程序,减少关
联交易,杜绝利益输送情形的
发生。
*开通会员可解锁*开始执行
不存在客观障
碍
否
4
实控人陈晓锋出具《关于避免
同业竞争》的承诺函,表示无
锡东成仅作为公司贸易商,双
方关联交易公允合规。本人承
诺无锡东成将不会与公司拓
展后的业务形成竞争,相关承
诺持续有效至本人不再担任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若违反承诺将承担赔偿责任。
*开通会员可解锁*
不存在客观障
碍
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报告期末,除无锡东成外,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无锡东成及
其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避免因同业竞争可能对公司造成
的不利影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内容全面清晰,
合法有效。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一)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登记查询记录
等材料,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及其控制企业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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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54
如下:
序
号
证书编号
权利
人
坐落
权利性质
用途
宗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终止期
限
他项
权利
1.
苏(2023)
宜 兴 市 不
动 产 权 第
0016521 号
勤川
精工
宜 兴 市 屺
亭 街 道 荆
邑 北 路
108 号
国有建设用
地 使 用 权 /
房屋(构筑
物)所有权
工业用地/
工业、交
通、仓储
35,360.50
23,559.10
2053.1
1.21
抵押
2.
粤(2024)
江 门 市 不
动 产 权 第
0069195 号
广东
勤川
江 门 市 蓬
江 区 杜 阮
镇 杜 阮 中
路 2 号
国有建设用
地 使 用 权 /
房屋所有权
工业用地
16,017.81
26,381.16
2074.0
1.05
抵押
本所律师注意到,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尚有面积为 2869.4 ㎡的建筑物尚未
取得产权证书。前述尚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建筑物占公司及其控制企业房产总建筑
面积的比例较小,且系公司于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苏(2023)宜兴市不动产权第
0016521 号)的厂区内自建所得,就上述建筑物的建造公司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上述建筑物所有权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根据公司的《信用报告(无
违法违规证明版)》,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建设项目、房屋、土地管理方
面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针对上述事项,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已出具《证明》,确认“江
苏勤川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江苏勤川精工有限公司)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今,能够遵守国家有关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及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不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因违反有关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及建设的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公司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因自有房产未办理产权手
续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要求承担其他法律责任,或被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对该瑕疵
进行整改而发生损失或支出的,实际控制人将实际承担公司及其控制企业因此产
生的全部费用和损失。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未办理权属证书的建筑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
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公司本次挂牌的实质障碍。
(二) 租赁土地/房屋
根据公司提供的租赁合同及相关凭证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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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55
出具之日,公司及其控制企业不存在对外出租不动产的情况,公司及其控制企业
存在承租房屋用于员工宿舍的情况,正在履行的承租合同如下:
序
号
出租方
承租
方
土地证/房
产证证号
位置
土地/
房屋
用途
面积
(M
2
)
租赁期限
月租金
(元)
1.
江门市
利生汽
车销售
有限公
司
广东
勤川
粤房地权
证江门字
第
011000709
5号
江门市蓬江区杜
阮镇杜阮北二路
2号亿业科技工
业园内2幢宿舍
楼之3、4、5楼
员工
住宿
2072
2025.04.01-
2030.03.31
34,020.00
2.
宜兴市
榕健科
技有限
公司
勤川
精工
苏(2019)
宜兴不动
产权第
0031126号
宜兴市凯旋路2
号楼2407、2408
员工
住宿
50
2024.12.26-
2025.12.25
700.00
3.
宜兴市
榕健科
技有限
公司
勤川
精工
苏(2019)
宜兴不动
产权第
0031126号
宜兴市凯旋路2
号楼2114、2103
员工
住宿
50
2025.03.01-
2026.03.01
700.00
4.
宜兴市
榕健科
技有限
公司
勤川
精工
苏(2019)
宜兴不动
产权第
0031126号
宜兴市凯旋路2
号楼2311、2312
员工
住宿
50
2025.05.29-
2026.05.29
735.00
5.
宜兴市
榕健科
技有限
公司
勤川
精工
苏(2019)
宜兴不动
产权第
0031126号
宜兴市凯旋路2
号楼2402、2403、
2404
员工
住宿
50
2024.09.14-
2025.09.13
966.00
6.
宜兴市
榕健科
技有限
公司
勤川
精工
苏(2019)
宜兴不动
产权第
0031126号
宜兴市凯旋路2
号楼2111、2112
员工
住宿
50
2024.09.23-
2025.09.22
750.00
本所律师注意到上述房屋租赁存在如下问题: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控制企业承租的上述租赁物业均未在相
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
的规定,
“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
影响合同的效力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及其控制企业与出租方签署的房屋租
赁合同均未约定以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及其控制企业所租赁房屋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情形不影响
租赁关系的法律效力,不会构成本次挂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 知识产权
./tmp/e998a3b9-ae8a-4532-84d6-582786f4c267-htm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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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56
1、商标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及控制企业拥有的注册商标情况如下:
序号
商标
商标注册号
注册
人
核定
类别
核定使用商品
有效期限至
取得
方式
1.
68120975
勤川
精工
40
喷砂处理服务; 材料刨削处理; 研磨抛光;
打磨; 金属铸造; 精炼; 铣削加工; 金属回
火; 金属处理; 木材切削服务
2033.05.13
原始
取得
2.
68121727
勤川
精工
6
钛铁; 锰; 硅铁; 可自燃金属; 普通金属合
金; 金属建筑材料; 五金器具; 家具用金
属附件
2033.07.13
原始
取得
3.
68129860
勤川
精工
8
磨利器具; 手动的手工具; 农业器具(手动
的); 铰刀; 切削工具(手工具); 铰刀座;
钻头(手工具); 刀片(手工具); 剪刀; 手
工操作手工具用工具柄
2033.05.13
原始
取得
4.
68132364
勤川
精工
42
材料测试; 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 工业
品外观设计; 产品原型设计; 室内装饰设
计; 计算机软件设计; 云计算; 计算机平
台的开发
2033.05.13
原始
取得
5.
68124523
勤川
精工
12
电动运载工具; 卡车; 汽车; 汽车底盘; 汽
车减震器; 陆地车辆用发动机支架; 叉车;
陆地车辆马达; 运载工具底架; 运载工具
用减震弹簧
2033.05.13
原始
取得
6.
68116595
勤川
精工
7
农业机械; 割草机; 装有烘干滚筒的洗衣
机; 干洗机; 升降设备; 水压机; 液压机;
铸模(机器部件); 铸模机; 水力动力设备;
汽缸活塞; 液压引擎和马达; 引擎活塞;
定子(机器部件); 离心泵; 供暖装置用泵;
空气压缩泵; 逆流游泳用水泵; 机器、马达
和引擎的液压控制器; 压缩机; 空气压缩
机; 液压油缸(机器部件); 冰箱压缩机;
曲轴
2033.05.13
原始
取得
7.
68118283
勤川
精工
9
显微镜; 摄谱仪; 光学仪器用螺旋千分尺 2033.05.13
原始
取得
8.
68116628
勤川
精工
10
医用测试仪; 外科仪器和器械; 电动牙科
设备; 电疗器械; 医用床; 口罩; 医疗垃圾
专用容器; 医用特制家具; 奶瓶; 矫形用
物品
2033.05.13
原始
取得
2、著作权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及控制企业拥有的著作权情况如下:
./tmp/e998a3b9-ae8a-4532-84d6-582786f4c267-htm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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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57
3、专利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总计拥有境内专利 43 项,其中发明专利
2 项,实用新型 41 项,具体情况见附件一。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及控制企业对该等专利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可以
以合法的方式使用上述专利,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4.、域名
序号
登记号
证书号
软件名称
著作
权人
开发完成时间
取得
方式
权利限
制
1.
2018SR532950
软著登字第
2862045号
勤川产品打痕智能筛选系
统
广东
勤川
2017.12.31 原始取得
无
2.
2018SR532989
软著登字第
2862084号
勤川产品工序异常智能报
警系统
广东
勤川
2018.1.11
原始取得
无
3.
2018SR532925
软著登字第
2862020号
勤川机架设计优化系统
广东
勤川
2017.8.31
原始取得
无
4.
2018SR532958
软著登字第
2862053号
勤川产品品质全流程监控
系统
广东
勤川
2018.2.15
原始取得
无
5.
2018SR532956
软著登字第
2862051号
勤川上轴承和下轴承去毛
刺智能控制系统
广东
勤川
2017.10.31 原始取得
无
6.
2018SR532919
软著登字第
2862014号
勤川上轴承和机架与下轴
承和缸盖缺陷检测系统
广东
勤川
2018.3.20
原始取得
无
7.
2018SR532929
软著登字第
2862024号
勤川产品生产过程智能监
控系统
广东
勤川
2017.12.31 原始取得
无
8.
2018SR532954
软著登字第
2862049号
勤川下轴承和缸盖生产工
艺流程优化设计软件
广东
勤川
2017.5.31
原始取得
无
9.
2019SR0541945
软著登字第
3962702号
轴承加工精度控制系统
广东
勤川
2018.12.31 原始取得
无
10. 2021SR2147265
软著登字第
8869891号
勤川上轴承外径倒角角度
控制系统
广东
勤川
2021.9.14
原始取得
无
11. 2021SR2160364
软著登字第
8882990号
勤川上轴承法兰面粗糙度
检测系统
广东
勤川
2021.9.14
原始取得
无
12. 2024SR0322115
软著登字第
12725988号
工件去毛刺装置工作系统
广东
勤川
2023.10.17 原始取得
无
13. 2024SR0322112
软著登字第
12725985号
机械手定位装置角度调节
软件
广东
勤川
2023.9.13
原始取得
无
14. 2023SR1594918
软著登字第
12182091号
新东诚-AGV搬运机器人三
维定量系统
新东
诚
2023.9.15
原始取得
无
15. 2023SR1591167
软著登字第
12178340号
新东诚-产品镗装置智能控
制系统
新东
诚
2023.9.15
原始取得
无
./tmp/e998a3b9-ae8a-4532-84d6-582786f4c267-htm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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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58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及其控制企业已注册并拥有的域名情况如下:
本所律师登陆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ww.court.gov.cn/zgcpwsw/)、全国法
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全国法院失信被执
行人名单查询系统(http://shixin.court.gov.cn)对公司及控制企业的诉讼、仲裁情
况进行了检索,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因知识产权纠纷而产生的诉讼、仲裁
纠纷。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知识产权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权属不明的
情形,公司在知识产权方面不存在对他方的依赖,不会影响公司资产、业务的
独立性,公司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诉讼或仲裁。
(四)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抽查部分生产经营
设备的购置凭证,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及其控制企业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
括机器设备、电子设备、运输设备、办公设备等,该等设备处于有效使用期内并
在正常使用中,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公司的对外投资
公司共拥有 3 家境内控制企业,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九、关联
交易及同业竞争/(一)公司的主要关联方及关联关系/2、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及其控制企业拥有的上述主
要财产权属明确、清晰,合法有效,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重大合同
序号
注册人
网站域名
注册日
有效期至
1
勤川精工
qinc.com.cn
2022.07.15
2026.07.15
./tmp/e998a3b9-ae8a-4532-84d6-582786f4c267-html.html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59
1、授信合同
经本所律师查验,报告期内,公司及其控制企业授信金额在 800 万元以上的重
大授信合同如下:
序
号
申请人
授信人
授信合同编号
额度
(万元)
借款期限
担保
方式
履行
情况
1
勤川精工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宜兴
分行
150175235E24120401
1,000
2024.12.6-2
025.12.3
最高额保证
正在
履行
2、借款合同
经本所律师查验,报告期内,公司及其控制企业借款金额在 800 万元以上的重
大借款合同如下:
序
号
贷款人
借款人
借款合同/借据编号
额度/金额
(万元)
借款期限
年利率
担保
方式
履行
情况
1.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宜兴分行
勤川精工
32*开通会员可解锁*880
800
2022.7.6-20
23.7.5
4.00%
最高额抵押
履行
完毕
2.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宜兴分行
勤川精
工、陈晓
锋(注 1)
32*开通会员可解锁*213
1,000
(注 2)
4.00%
最高额抵押
履行
完毕
3.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宜兴分行
勤川精工
32*开通会员可解锁*440
800
(注 3)
3.70%
最高额抵押
履行
完毕
4.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宜兴分行
勤川精工
32*开通会员可解锁*892
800
2023.7.6-20
24.7.5
3.70%
最高额抵押
履行
完毕
5.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宜兴分行
勤川精工
32*开通会员可解锁*834
900
2025.1.17-2
026.1.16
3.15%
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保证
正在
履行
6.
江苏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无锡
勤川精工
JK*开通会员可解锁*
1,000
2024.11.20-
2027.11.19
3.15%
保证、最高额
保证
正在
履行
./tmp/e998a3b9-ae8a-4532-84d6-582786f4c267-html.html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60
分行
7.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宜兴
分行
勤川精工
150175235D2412040
1
1,000
2024.12.6-2
025.12.5
2.75%
专利质押 、
最高额保证
正在
履行
8.
江门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棠下支行
广东勤川
1*开通会员可解锁*8225
1,500
2025.1.24-2
026.1.20
3.10%
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保证
正在
履行
9.
江门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棠下支行
广东勤川
1*开通会员可解锁*5907
1,690
2025.2.18-2
026.1.20
3.10%
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保证
正在
履行
10.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江门
蓬江支行
广东勤川
GDK475*开通会员可解锁*
326
1,000
2025.1.21-2
026.1.20
2.60%
最高额保证
正在
履行
11.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江门
蓬江支行
广东勤川
ZDK475*开通会员可解锁*
0
1,000
2024.1.24-2
025.1.23
2.95%
最高额保证
履行
完毕
注 1: 该笔借款采取共同借款人模式,由勤川精工和法定代表人作为共同借款人。报告
期内,该合同项下借款均由勤川精工取得,全部用于勤川精工日常生产经营并已足额清偿,
勤川精工实际控制人陈晓锋仅系该合同项下借款的名义借款人。
注 2:该等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额度(即最高借款本金额度)为 1,000 万元,由贷款人
在借款期限内单笔/分次发放,每笔贷款的起始日和到期日以每次签署的借据为准。报告期
内勤川精工已收到如下两笔借款:(1)借款金额:700 万元、借款期限:2022 年 9 月 15
日至 2023 年 8 月 26 日;(2)借款金额:300 万元、借款期限:2022 年 12 月 14 日至 2023
年 8 月 26 日。
注 3:该等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额度(即最高借款本金额度)为 800 万元,由贷款人在
借款期限内单笔/分次发放,每笔贷款的起始日和到期日以每次签署的借据为准。报告期内
勤川精工已收到如下两笔借款:(1)借款金额:600 万元、借款期限:2023 年 5 月 23 日至
2024 年 5 月 17 日;(2)借款金额:200 万元、借款期限:2023 年 6 月 15 日至 2024 年 5
月 17 日。
报告期内,广东勤川为满足贷款银行受托支付的操作要求,存在通过广州河
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取得银行贷款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转贷单位
贷款银行
转贷金额
起止日期
广东勤川
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
1,500.00
2025.1.24-2026.1.20
./tmp/e998a3b9-ae8a-4532-84d6-582786f4c267-htm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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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61
转贷单位
贷款银行
转贷金额
起止日期
份有限公司棠下支行
1,690.00
2025.2.18-2026.1.20
510.00
2025.2.18-2026.1.20
报告期内,广东勤川发生的转贷行为违反了《贷款通则》等相关规定。上述
转贷资金转回广东勤川后主要用于日常经营,未发生逾期和违约的情形,不存在
非法占用或骗取银行贷款并被贷款银行或相关监管机构处罚的情形,不构成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基准日后,公司及控制企业己完善资金管理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并加强内部管理监督确保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2025 年 4 月,中国人民银行江门市分行办公室出具证明,确认广东勤川自
2023 年 1 月至 2025 年 3 月,不存在因违反人民银行管理法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
罚的记录。2025 年 4 月,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棠下支行出具确认函,
确认所涉借款合同正常履行,无不良信用记录及违约事项,与商业银行不存在任
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广东勤川报告期内的上述转贷行为对本次挂牌不构成
实质性法律障碍。
3、其他融资合同
经本所律师查验,报告期内,公司及其控制企业融资金额在 800 万元以上的
其他重大融资合同/框架协议如下:
序
号
申请人
借款人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金额(万
元)
期限
担保方式
履行情
况
1
勤川精工
宁波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无锡
分行
《国内信用证融资总
协议》
07800RZ22BL7
J4L
框架协议
无
履行完
毕
2
勤川精工
宁波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无锡
分行
《开立国内信用证总
协议》
07800KL23C50
A2L
框架协议
无
履行完
毕
3
勤川精工
宁波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无锡
分行
《资产池业务合作及
质押协议》及补充协议
*开通会员可解锁*3
11,000
2023.2.13-
2033.2.13
票据、存单、
结构性存款
等资产
正在履
行
4
勤川精工
宁波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无锡
分行
《银行承兑总协议》
7824CD8181
-
2024.5.9-2
025.5.9
保证金质押
履行完
毕
5
勤川精工
宁波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无锡
分行
《银行承兑总协议》
7825CD8305
-
2025.5.10-
2026.5.10
保证金质押
正在履
行
6
勤川精工
江苏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无锡
《福费廷融资合同》
JK*开通会员可解锁*
9
框架协议
无
履行完
毕
./tmp/e998a3b9-ae8a-4532-84d6-582786f4c267-html.html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62
序
号
申请人
借款人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金额(万
元)
期限
担保方式
履行情
况
分行
4、担保合同
经本所律师查验,报告期内,公司及其控制企业担保金额在 800 万元以上的
重大担保合同如下:
序
号
担保人
债务人
债权人
担保合同编号
担保金额
(万元)
担保方式
担保的主债
权期间/主债
权发生期间
履行情
况
1.
勤川精工
勤川精工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宜兴分行
321*开通会员可解锁*39
3,853
最高额抵押
2020.8.11-20
25.8.10
正在履
行
2.
勤川精工
勤川精工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宜兴分行
321*开通会员可解锁*10
3,853
最高额抵押
2020.8.27-20
23.8.26
履行完
毕
3.
勤川精工
勤川精工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宜兴分行
321*开通会员可解锁*72
5,393
最高额抵押
2023.5.12-20
28.5.11
正在履
行
4.
江苏省信
用再担保
集团有限
公司
勤川精工
江苏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无锡
分行
科融设备担(2024)025
号
1,000
保证
2024.11.20-2
027.11.19
正在履
行
5.
勤川精工
勤川精工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宜兴
分行
-
1,000
专利质押
2024.12.5-20
25.12.3
正在履
行
6.
广东勤川
广东勤川
江门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棠下支行
1*开通会员可解锁*4160
10,160.15
10
最高额抵押
2025.1.24-20
35.1.23
正在履
行
7.
勤川精工
广东勤川
江门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棠下支行
1*开通会员可解锁*3564
9,000
最高额保证
2025.1.24-20
34.12.30
正在履
行
8.
勤川精工
广东勤川
江门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棠下支行
1*开通会员可解锁*7233
9,000
最高额保证
2025.2.17-20
34.12.30
正在履
行
5、销售合同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及其控制企业已经履行完毕、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
2023 年度、2024 年度交易金额在 800 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框架协议、2025 年
1-2 月交易金额在 150 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框架协议如下:
序号
销售方
采购方
合同类型
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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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3
序号
销售方
采购方
合同类型
有效期
1
勤川精
工
三菱电机(广州)压缩机有限
公司
框架协议
长期有效
2
勤川精
工
无锡市东成塑胶五金有限公司
框架协议
长期有效
3
勤川精
工
松下万宝(广州)压缩机有限
公司
框架协议
2023.1.1-2023.12.3
1
4
勤川精
工
松下万宝(广州)压缩机有限
公司
框架协议
2024.1.1.-2024.12.3
1
5
勤川精
工
松下万宝(广州)压缩机有限
公司
框架协议
2025.1.1.-2025.12.3
1
6
勤川精
工
上海奥申机械有限公司
框架协议
2023.1.1-2023.12.3
1
7
勤川精
工
上海奥申机械有限公司
框架协议
2024.1.1.-2024.12.3
1
8
勤川精
工
上海奥申机械有限公司
框架协议
2025.1.1.-2025.12.3
1
9
勤川精
工
松下万宝(广州)压缩机有限
公司、广州玮艺金属制品有限
公司
框架协议
长期有效
10
勤川精
工
广州玮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框架协议
2025.1.1-2025.12.3
1
6、采购合同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及其控制企业已经履行完毕、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
2023 年度、2024 年度交易金额在 800 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框架协议、2025 年
1-2 月交易金额在 150 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框架协议如下:
序号
采购方
销售方
合同类型
有效期
1
勤川精
工
安徽海立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框架协议
2023.1.1-2023.12.3
1
2
勤川精
工
山东格新精工有限公司
框架协议
2023.1.1-2023.12.3
1
3
勤川精
工
安徽海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框架协议
2023.1.1-2023.12.3
1
4
勤川精
工
安徽海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框架协议
2024.1.1-2024.12.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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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4
序号
采购方
销售方
合同类型
有效期
5
勤川精
工
广东韶铸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框架协议
长期有效
6
广东勤
川
广东韶铸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框架协议
2024.1.1.-2024.12.3
1
7
广东勤
川
广东韶铸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框架协议
2025.1.1.-2027.12.3
1
8
勤川精
工
宜兴市中拓物资有限公司
框架协议
2023.1.1-2023.12.3
1
9
勤川精
工
宜兴市中拓物资有限公司
框架协议
2024.1.1.-2024.12.3
1
10
广东勤
川
江西德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框架协议
2025.1.1-2025.12.3
16
7、其他重大合同
经本所律师查验,报告期内,公司及其控制企业的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
其他重大合同如下:
序
号
采购
方
合同对方
合同标的
合同金额(万
元)
签订日期
履行状态
1
勤川
精工
南通宏华建
筑安装有限
公司
机械零部件精密加工
项目(3#厂房、4#厂房)
建筑承包施工
1,994.0787
2021.9.15
履行完毕
2
广东
勤川
广东协盈建
设工程有限
公司
勤川精密机械智能制
造基地项目1#厂房
(主体阶段)
3,700.0052
2024.2.1
正在履行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上述其他重大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的
履行不存在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本次挂牌产生重大影响的纠纷或潜在风险。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上述重大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的履
行不存在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本次挂牌产生重大影响的纠纷或潜在风险。
(二) 侵权之债
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公司的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
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相互担保
截至报告期末,除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九/(二)关联交易”所披露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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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5
联交易外,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尚未履行完毕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
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 公司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报告期末,公司金
额较大的前五大其他应收、应付款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有效。
十二、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 公司报告期内的增资及股权变动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设立至今,无合并和分立的行为。公司报告期内的增
资、减资及股权变动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公司
历次股本变动行为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二) 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资产出售及收购兼并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报告期内存在两次收购行为,该等收
购行为均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情形。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发生其他重大资产出
售或收购兼并的情况。
1、2023 年 10 月,公司收购广东勤川
2023 年 10 月,
公司股东会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3,648.09 万元增加至 5,005.78
万元,由陈晓锋、李星、卢致勇以各自持有的广东勤川股权评估作价,认缴新增
注册资本。2023 年 10 月,广东勤川做出股东决定,同意陈晓锋、李星、卢致勇
将其合计所持广东勤川 100%股权转让给勤川有限。陈晓锋与、李星、卢致勇与
勤川有限已签署《广州勤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上述股权
转让事宜。
本次股权转让定价系依据评估结果,评估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七、公
司的股本及演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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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6
2023 年 11 月,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广东勤川本次变更。
2、2024 年 10 月,广东勤川收购新东诚
2024 年 10 月,广东勤川做出股东决定,同意以 237 万元受让陈晓锋持有的
新东诚 30%股权(对应 300 万元注册资本);以 150.1 万元受让徐承持有的新东
诚 19%股权(对应 190 万元注册资本);以 402.9 万元受让周红持有的新东诚 51%
股权(对应 510 万元注册资本)。
本次股权转让定价系依据评估结果,2024 年 10 月,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
公司出具“沪众评报字[2024]第 0762 号”《广东新东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拟股
权转让行为涉及的该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4 年 8 月 31 日,新东诚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 790 万元。
2024 年 10 月,新东诚股东会决议同意陈晓锋、周红、徐承将其合计所持新
东诚 100%股权转让给广东勤川。陈晓锋、周红、徐承与新东诚已签署《收购意
向协议》《股权转让协议》
,约定上述股权转让事宜。
2024 年 10 月,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新东诚本次变更。
(三) 公司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没有进行资产置换、
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的安排或计划。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 报告期初至今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设立时的公司章程业经全体发起人共同制定,并
经公司成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1 月 10 日审议通过,其制定程序和内
容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查验,报告期初至今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已经公司股东会审
议,并已办理相关工商备案手续,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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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7
定。
(二) 公司本次挂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
2025 年 6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后启用的<公司章程>的议
案》
,通过了《公司章程(草案)
》
,该《公司章程(草案)
》将在公司通过本次挂
牌申请后实施。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本次挂牌后生效施行的
《公司章程(草案)》均按照《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一章
程必备条款》《治理规则》《挂牌审核适用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制定及修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十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 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
根据公司的组织机构图及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根据《公司法》及其章程的
规定,设置了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以及经营管理机构,并聘请了总经理、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上述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现行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重要制度文件
2025 年 1 月 10 日,公司召开成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公司《股
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
。
经核查,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对股东会的职权,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
告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股东会合法召开并决策。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对董事会的职权,召集、召开、主持、表决和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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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提交、审议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合法决策。
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对监事会的职权,会议通知,议事程序、决议规则
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监事会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此外,公司还依法通过了《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总经理工作制度》
《对外
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等重要制度。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上述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符合《公司
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公司历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提供的历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资料,公
司股份改制后历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1、董事
公司现任董事会共有董事 3 名,分别为陈晓锋、陈君虎和薛洪方,董事长为
陈晓锋。公司董事均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三年。公司现任董事的情况
如下:
陈晓锋,男,1970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司董事
长。
陈君虎,男,1974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司董事。
薛洪方,男,1974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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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9
2、监事
公司现任监事会共有监事 3 名,分别为职工代表监事张庆(监事会主席),
股东代表监事丁兴意、谢文华。公司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公司职工
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三年。公司现任监事的情况如下:
张庆,男,1981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司监事会
主席。
丁兴意,男,1971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司监事。
谢文华,男,1967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4 名,分别为总经理陈晓锋,副总经理卢致勇、陶章
春,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谢银萍,均由董事会聘任,每届任期三年。公司现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如下:
陈晓锋,男,1970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司董事、
总经理。
卢致勇,男,1975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司副总
经理。
陶章春,男,1973 年 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司副总
经理。
谢银萍,女,1986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司董事
会秘书兼财务总监。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合法合规情况
1、根据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公司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以下情形:
(1)《公司法》规定之情形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公司章程》约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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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0
员义务的情形;
(3)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4)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5)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或者被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6)最近两年内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受到
刑事、民事、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7)最近两年内对所任职(包括现任职和曾任职)的公司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而被处罚负有责任的情形;
(8)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
(9)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尚未消除;
(10)在公司任职违反所兼职单位规定的任职限制。
2、本所律师检索了中国证监会(http://www.csrc.gov.cn/)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http://www.sse.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n/),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的情形。
3、根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住所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
报告期内该等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
4、根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截至声明出具之日,
该等人员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亦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及行政案件和纠纷。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
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违反所兼职单位的任职限制,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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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1
规定或《公司章程》约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的情形,最近 24 个
月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公司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如下:
1、董事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 月 10 日,勤川有限未设董事会,设执行董
事 1 人,由陈晓锋担任。
2025 年 1 月 10 日,公司召开成立大会,选举陈晓锋、陈君虎及薛洪方为公
司董事。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陈晓锋为公司董事长。
2、监事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 月 10 日,勤川有限未设监事会,设监事 1
人,由陈君虎担任。
2025 年 1 月 10 日,勤川有限召开职工大会,选举张庆担任勤川有限整体变
更后的职工代表监事。
2025 年 1 月 10 日,公司召开成立大会,选举丁兴意、谢文华为公司股东代
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张庆共同组成公司监事会。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
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张庆为公司监事会主席。
3、高级管理人员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 月 10 日,勤川有限高级管理人员为总经理
陈晓锋。
2025 年 1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陈晓锋为公司
总经理,卢致勇、陶章春为公司副总经理,谢银萍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
根据公司的说明,报告期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
化,上述变动系公司为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对公司经营管理未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该等变化对本次挂牌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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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2
十六、公司的税务
(一) 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
1、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
率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
算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
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13%、9%、6%
城市维护建设
税
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计缴
7%
房产税
按房产原值的 70%(或租金收入)为纳税基准
1.2%、12%
城镇土地使用
税
按照土地面积及等级计缴
8 元、10 元或
12 元/年/㎡
企业所得税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缴
详见下表
公司及其控制企业存在执行不同企业所得税税率纳税主体情况如下:
纳税主体名称
所得税税率
勤川精工
25%、15%
广东勤川
15%
新东诚
25%
江门勤川
25%
2、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及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
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公 司 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开通会员可解锁*,有效期三年至 2027 年 12 月 26 日;故 2023 年至 2025 年 1-2
月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税率 15%。
广东勤川于 2022 年 12 月 19 日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开通会员可解锁*,有效期三年至 2025 年 12 月 19 日。故广东勤川于 2022 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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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3
2024 年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 15%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25 年 1-11 月
期间,公司按照 15%所得税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2025 年末广东勤川高新技术
企业证书若成功续期,则公司 2025 全年度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反之则需补缴 2025 年 1-11 月期间所享受优惠税收部分。
(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3 号)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5%抵减应纳增
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广东勤川享受此税收优惠政策。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税种、税率及税收优惠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 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政策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主要财政补贴
政策为:
单位:元
序
号
项目名称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政策依据
1.
开发区 2022 年
稳增长奖补
-
10,000.00
《关于兑现 2022 年“稳增长政策”工业企
业奖补资金的通知》(宜财工贸〔2023〕30
号)
2.
工会经费返还
35,784.09
81,988.82
《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
金)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
工发〔2016〕9 号)
3.
稳岗返还
42,873.00
38,072.0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
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 号)
4.
个税手续费返
还
18,647.81
1,800.54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
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财行〔2019〕1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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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4
序
号
项目名称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
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
理的通知》(税总财务发〔2023〕48 号)
5.
开发区科技创
新体系建设奖
补
80,000.00
-
《关于下达 2022 年度现代产业高质量发展
政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奖补资金的通知》
(宜财工贸〔2024〕15 号)
6.
2023 年市季稳
增长政策兑现
88,819.00
-
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出具的《情况说
明》
7.
2022 年度高新
技术企业培育
资金
100,000.00
-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推动
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穗科规字〔2021〕4 号)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享受的上述主要财政补贴政策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
(三) 公司依法纳税的情况
根据公司及其控制企业的《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
》,公司及其控制
企业无欠缴税费记录,未发现公司及其控制企业有税务领域的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记录。
根据公司及其控制企业的《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及公司的书面
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
情形。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及安全生产
(一) 公司的环境保护
1、公司所处行业性质
根据 2017 年修订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公司
所属行业为“C 制造业”之“C34 通用设备制造业”之“C348 通用零部件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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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5
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2023 修订)的规定,
公司归属于“C34 通用设备制造业”之“C348 通用零部件制造”之“C3484 机
械零部件加工”
。公司所属行业“C3484 机械零部件加工”不属于《企业环境信
用评价办法(试行)
》中列明的重污染行业,公司主要产品不属于《环境保护综
合名录(2021 年版)》中列明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产品。
2、公司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验收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环评报告等资料、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及验收
资料等,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主要已建及在建项
目取得的环评批复或环保竣工验收具体情况如下:
建设项目
建设主体
建设
状态
文件名称
文件时间
年产2万吨铸件
及加工品项目
勤川精工
已建
宜兴市环境保护局审批意见
2004.12.8
宜兴市环境保护局验收意见(5000
万吨)
2008.9.2
《江苏申达铸造有限公司年产 2
万吨铸件及加工品项目(二阶段
15000 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
见》
2020.1.12
机械零部件精密
加工项目
勤川精工
已建
《关于对江苏申达铸造有限公司
机械零部件精密加工项目环境影
响报告表的批复》(锡行审环许
〔2020〕2339 号)
2020.9.11
《江苏申达铸造有限公司机械零
部件精密加工项目阶段性竣工环
境保护验收意见》
2021.1.26
年产 2 万吨新能
源汽车、工程机
械配件制造项目
勤川精工
在建
《关于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年产 2
万吨新能源汽车、工程机械配件制
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宜开环许〔2025〕16 号)
2025.5.15
《江苏勤川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年
产 2 万吨新能源汽车、工程机械配
件制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
见》
202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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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76
勤川精密机械智
能制造基地项目
广东勤川
在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
类管理名录》,无需编制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
3、排污登记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已办理取得的排污许可/排污登记情况
如下:
排污单位
名称
编号
有效期
勤川精工
排污许可证
9*开通会员可解锁*89912B001Q
2023.03.24-2028.03.23
广东勤川
固定污染源排
污登记回执
9*开通会员可解锁*72605X001W
2020.04.30-2025.04.29
广东勤川
固定污染源排
污登记回执
9*开通会员可解锁*72605X002W
2025.01.09-2030.01.08
新东诚
固定污染源排
污登记回执
91440101MA9Y3AFW5U001Y 2021.12.17-2026.12.16
4、公司环保合规情况
根据公司及其控制企业的《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二) 公司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根据公司及其控制企业的《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及其控制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能够遵守国家产品质量、
技术监督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国家产品质量、技术
监督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三) 公司的安全生产
1、安全生产许可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
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物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
经核查,公司及其控制企业的业务不属于上述《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
的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及其控制企业无需办理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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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77
生产许可。
2、安全生产方面的处罚情况
根据公司及其控制企业的《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而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
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 、 根 据 公 司 提 供 的 材 料 ,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通 过 裁 判 文 书 网
(
http://wenshu.court.gov.cn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 http://zxgk.court.gov.cn/zhzxgk )、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等公开渠道进行的查询,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及其控制企业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
大诉讼、仲裁案件。
2、行政处罚
根据公司及其控制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
》、公司的说明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审计报告》,公司及其控制企业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工商行政管
理、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消防、劳动和社会保障、海关、
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符合合
法合规经营的挂牌条件。
(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说明和承诺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等人员住所地公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
中心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建立的证券期货市
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shixin.csrc.gov.cn/)以及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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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78
系统,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者可预见的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
十九、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公开转让说明书的编制,但已审阅了公开转让说明书,特别
对公司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已认真审阅。
本所律师认为,公开转让说明书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与本法律意见
书无重大矛盾之处。本所律师对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
容无异议,确认公开转让说明书不致因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一) 公开承诺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相关方已就其所涉的同业竞争、资金占用、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等事项
作出了相应公开承诺,所作承诺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等要求,并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予
以披露。
(二) 劳动用工
1、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性
政策的规定,与在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并按月发放工资。截至 2025
年 2 月 28 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式员工人数合计 471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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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9
2、劳务派遣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劳务派遣情
况。
3、劳务外包情况
根据公司报告期内与劳务外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并经公司书面确认,报告期
内,公司及控制企业向苏州国智劳务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友卓人力资源管理有限
公司、宜兴宜德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无锡锦德汇劳务有限公司、无锡汇荣企
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厚通工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无锡华劳人力资源有限
公司、江西瑞领供应链有限公司采购外包服务,将部分装配、打磨、清洁等非核
心工作外包给劳务服务企业,劳务外包人员由劳务服务企业管理,公司向劳务服
务企业结算费用。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 1-2 月劳务外包采购金
额分别为 846.06 万元、1,236.95 万元、414.58 万元。
经本所律师访谈确认,公司使用劳务外包服务,系出于生产经营的需求,该
等外包事项不涉及供应商许可类资质,公司与该等提供劳务外包服务的单位不存
在关联关系,公司与劳务外包单位发生业务交易不存在重大风险。
(三) 社保、公积金缴纳情况
根据公司及其控制企业提供的员工花名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费明细、
缴费凭证,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及其控制企业为应缴员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和住
房公积金的情况具体如下:
(1) 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项目
2025.2.28
2024.12.31
2023.12.31
员工人数
471
388
297
缴纳人数
300
261
190
未缴人数
171
127
107
未缴
纳原
因
超龄人员退休返聘,无需缴纳
24
18
16
已参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
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4
19
4
入职未满一个月,尚未完成社
保办理
64
9
6
其他
49
81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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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80
社保缴纳比例(缴纳人数含无需缴纳
社保的超龄人员及已缴纳已参保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人数)
76.01%
76.80%
70.71%
(2) 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项目
2025.2.28
2024.12.31
2023.12.31
员工人数
471
388
297
缴纳人数
305
277
1
未缴人数
166
111
296
未缴
纳原
因
超龄人员退休返聘,无需缴
纳
23
18
16
员工为农业户籍或因其他原
因无购房需求,个人申请不
缴纳公积金
143
93
280
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
69.64%
76.03%
5.72%
根据公司及其控制企业出具的《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
》
,报告期内,
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分支机构不存在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障相关违法行为或涉及
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障相关行政处罚的不良记录。
基于公司报告期内存在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保、公积金的情形,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陈晓锋出具了相关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如因政策调整或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或决定,发生公司及其子公司的
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出现需要补缴之情形,或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未为员工
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的情形,本人将无条件以现金
全额承担公司相应补缴的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以及因此所产生的滞纳金、
罚款等相关费用,并补偿公司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如果公司及其子公司先行垫
付的,则本人对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此产生的一切支出及经济损失予以足额赔偿。
二、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公司有权依据本承诺函扣留本人从公司获取的
股票分红等收入,用以承担本人承诺承担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责任和义务,
并用以补偿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劳动保护、社会保障
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且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已出具了相关承诺,上述事项对本次挂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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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1
二十一、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具备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已经取得了本
次挂牌的有效批准和授权,具备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挂牌尚需取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
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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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址:http://www.allbrightlaw.com/ 3-3-82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勤川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
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年 月 日
沈国权
俞 铖
任叶子
吕品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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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3
附件一、境内专利
序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权
人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专利类别
取得方式
权利状
态
权利限
制
1.
2*开通会员可解锁*
一种耐磨损的摆线液压马达
勤川精
工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专利权
有效
无
2.
2*开通会员可解锁*
一种耐高温的齿轮箱铸件
勤川精
工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专利权
有效
无
3.
2*开通会员可解锁*
一种不锈钢泵壳成产用成型
模具
勤川精
工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专利权
有效
无
4.
2*开通会员可解锁*
一种齿轮箱铸件生产用多功
能砂箱
勤川精
工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专利权
有效
无
5.
2*开通会员可解锁*
一种液压件法兰加工用开孔
设备
勤川精
工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专利权
有效
无
6.
2*开通会员可解锁*
一种泵壳体铸件加工用翻转
夹具
勤川精
工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专利权
有效
无
7.
2*开通会员可解锁*
浇筑件车铣复合用固定装置
勤川精
工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专利权
有效
无
8.
2*开通会员可解锁*
用于浇筑件的打磨精整锁紧
装置
勤川精
工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专利权
有效
无
注
9.
2*开通会员可解锁*
一种浇筑件清砂装置
勤川精
工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专利权
有效
无
10.
2*开通会员可解锁*
一种泵壳的智能制造设备及
制造工艺
勤川精
工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发明专利
原始取得
专利权
有效
无
11.
2*开通会员可解锁*
一种新型水泵
勤川精
工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专利权
有效
无
12.
2*开通会员可解锁*X
一种灰铁液压马达壳体
勤川精
工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专利权
有效
无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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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4
13.
2*开通会员可解锁*
一种球铁液压马达壳体
勤川精
工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专利权
有效
无
注
14.
2*开通会员可解锁*
一种空调压缩机专用机架轴
连接机构
勤川精
工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专利权
有效
无
15.
2*开通会员可解锁*X
一种汽车用中间体保护壳体
勤川精
工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专利权
有效
无
16.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反切圆弧压缩机气缸组件及
空气压缩机
勤川精
工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发明专利
继受取得
专利权
有效
无
注
17.
2*开通会员可解锁*
一种家用水泵用后壳体
勤川精
工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专利权
有效
无
18.
2*开通会员可解锁*
一种汽车类用壳体
勤川精
工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专利权
有效
无
19.
2*开通会员可解锁*
一种空调压缩机用主轴承座
勤川精
工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专利权
有效
无
20.
2*开通会员可解锁*
一种家用洗衣机用轴承座
勤川精
工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专利权
有效
无
21.
2*开通会员可解锁*
一种空调压缩机用缸盖
勤川精
工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专利权
有效
无
22.
2*开通会员可解锁*
一种涡旋式空调压缩机用定
盘
勤川精
工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专利权
有效
无
23.
2*开通会员可解锁*
一种水泵用后端盖
勤川精
工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专利权
有效
无
24.
2*开通会员可解锁*
一种空调压缩机用中间板
勤川精
工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专利权
有效
无
25.
2*开通会员可解锁*
一种石油化工用阀体
勤川精
工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专利权
有效
无
注
26.
2*开通会员可解锁*X
一种新能源汽车用阀体
勤川精
工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专利权
有效
无
27.
2*开通会员可解锁*X
一种水泵法兰
勤川精
工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专利权
有效
无
./tmp/e998a3b9-ae8a-4532-84d6-582786f4c267-htm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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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2*开通会员可解锁*
一种空调压缩机用机架
勤川精
工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专利权
有效
无
注
29.
2*开通会员可解锁*
一种空调用气缸
勤川精
工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专利权
有效
无
30.
2*开通会员可解锁*X
一种机械手定位装置
广东勤
川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专利权
维持
无
31.
2*开通会员可解锁*
一种工件去毛刺装置
广东勤
川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专利权
维持
无
32.
2*开通会员可解锁*
一种空调压缩机前缸盖生产
用高效钻孔装置
广东勤
川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专利权
维持
无
33.
2*开通会员可解锁*
一种生产空调压缩机轴承用
打磨装置
广东勤
川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专利权
维持
无
34.
2*开通会员可解锁*
一种压缩机零部件生产加工
用转运机构
广东勤
川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专利权
维持
无
35.
2*开通会员可解锁*
一种空调压缩机零部件加工
用夹持机构
广东勤
川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专利权
维持
无
36.
2*开通会员可解锁*
一种具有过滤功能的空调压
缩机缸盖
广东勤
川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专利权
维持
无
37.
2*开通会员可解锁*
一种便于组装的空调压缩机
机架
广东勤
川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专利权
维持
无
38.
2*开通会员可解锁*
一种新型轴承保持架
广东勤
川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专利权
维持
无
39.
2*开通会员可解锁*
一种新型轴承装配装置
广东勤
川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专利权
维持
无
40.
2*开通会员可解锁*
一种工业机械臂夹持度检测
装置
新东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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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专利权
维持
无
41.
2*开通会员可解锁*
AGV 搬运机器人零部件产品
三维定位夹具
新东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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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专利权
维持
无
42.
2*开通会员可解锁*X
工业机械臂零部件产品屈服
强度检测设备
新东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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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专利权
维持
无
./tmp/e998a3b9-ae8a-4532-84d6-582786f4c267-html.html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86
43.
2*开通会员可解锁*
AGV 搬运机器人底盘检验工
装
新东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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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专利权
维持
无
注:2024 年 12 月,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行签署《专利权质押合同》,约定公司将上表第 8、12、13、16、25、28 项专利质押给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行,质押担保对应的贷款期限/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为 2024 年 12 月 5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 日。截至报告期末,上述质押尚未办理出质
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