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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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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2839 证券简称:共同管业 主办券商:华西证券
成都共同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成都共同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
<股东会议事规则>及其他相关内控制度
的议案》
。
表决结果:
8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成都共同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共同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良好沟通
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业务规则、规范性文件和《成都共同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成都共同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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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实现公司、股东及其他相关利益者合法权益最大化的一项
战略性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与原则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
(四)促进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充分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合法、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业务规则的要求,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投资者,避
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客观、真实、准确、
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保密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业务规则的要求,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
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内容及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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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和行业分析师;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六条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已依法披露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涉及商业机密、行业机密和国家机密的除外);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三)公司已依法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产
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依法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
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涉及商业机密、行业机密和国家机密的
除外)。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具体方式主要有:
(一)设立专门的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
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二)公司设立专门的咨询电子邮箱,投资者可通过邮件向公司询问、了解
情况,公司也可以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三)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
交流活动;
(四)努力创造条件便于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
(五)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
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必要沟通和交
流。
第八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由
董事会办公室保存,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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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公司已同时公开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主观臆断,不得涉
及公司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并征得公司同意;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首先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双方任何一方可以提交至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或者向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或者向本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和职责
第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主管。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
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
常事务。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
及时反馈给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
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
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行业协会、
媒体以及其他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资产重组、关
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
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积极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各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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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或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公司员工特别是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经营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
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
(四)其他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
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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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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