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泰金精锻: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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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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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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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4
证券代码:
833088 证券简称:泰金精锻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山东泰金精锻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10 日,山东泰金精锻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
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修订
<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
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泰金精锻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泰金精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山东泰金精锻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
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
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公告编号:2025-024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
召开一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章
程》
、公司股东会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
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
公告编号:2025-024
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八条
临时会议的提案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
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
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九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
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预付邮资函件、传真、电子
邮件方式,提交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以直接送达的,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签收日期为送达日
期;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送出的,
自传真送出时为已经送达,传真送出日期以传真机报告单显示为准;以电子邮件
发送的,以电子邮件进入收件人指定的电子邮件系统视为送达。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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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由及议题(会议议题应当提前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
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待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
席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监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职工监事不得委托非职工监事代为出席,非职工监事也不得接受职工
监事的委托;
(二)监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有关监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三)一名监事不得接受超过一名监事的委托,监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一
名其他监事委托的监事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为原则。
紧急情况下,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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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书面传签、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
召开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
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
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
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借助电话、视频或类似
通讯设备参加现场会议的监事,或非现场会议的监事可以传真、
PDF 格式的电子
邮件附件的方式进行表决,但会后应尽快将所签署的表决票寄回公司。传真、电
子邮件与书面表决具有同等效力,但事后寄回的书面表决必须与传真、电子邮件
表决一致;不一致的,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表决为准。
第十五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
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六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
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
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八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
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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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
第二十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非现场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
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
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记录人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
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
者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原则
一致;若有任何相悖之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四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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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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