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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6-005
证券代码:875025 证券简称:天骄生物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山东天骄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山东天骄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6 年 3 月 11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
制度
>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天骄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
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
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山东天骄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
要,与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及防范汇率
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
率互换、利率掉期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即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
价结算。
公告编号:2026-005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严格控制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种类及规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
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实现成本锁定和风险
规避,不得进行投机和非法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金融
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
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 外汇衍
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外币付款、借款预测金额,外
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
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
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
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
生品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和审
批机构,公司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额度内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未经董
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开展额外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公告编号:2026-005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任意时点持有的外汇衍生品产品总额度
不足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50%的,应提交董事会审批。
(二)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任意时点持有的外汇衍生品产品总额度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50%的,或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
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
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12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
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
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在审批额度和授权期
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且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代理人行使决策权并审核签署
相关法律文件,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实施与管理。
第四章 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公司财务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
易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公司内审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外汇衍生品
交易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程序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对资金使用及盈亏情况
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三)公司证券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合法合规履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
决策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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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货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的报价信息等,制订外汇衍生品交易
计划。
(二)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对财务部门提出的外汇衍生品交易计划进行审批。
(三)公司财务部门根据经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选择具体的外汇衍生品,
并将相关协议提交公司总经理,由总经理签署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相关文件。
(四)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
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的盈亏情况,并定期向总经理报告相关情况。
(五)公司财务部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确
认,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
(六)公司内审部门应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
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定期或不定期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
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
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各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并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在公司
董事会、股东会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相关外汇衍生品交易文
件,并按文件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者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
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
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管理层应及时商讨应对措施,提出切实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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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解决方案,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严格执行止损规定。如果交易
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立即启动止损机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审部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
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上报。公司应严格控制外
汇衍生品业务的种类及规模,尽量使用场内交易的外汇衍生品进行投资,并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对外汇衍生品交易公允价值予以确认,
并对外汇衍生品予以列示和
披露。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其他
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保管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资料,包括
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资料,以及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
务档案,保管期限至少 10 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公司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时亦同。
山东天骄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