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长林管道: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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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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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4
证券代码:872482 证券简称:长林管道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泰达长林管道科技(江西)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
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章程全文“股东大会”
章程全文“股东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第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
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执行公司事务
的董事担任,本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第十六条 公司发起人为:
第十六条第一款公司发起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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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4
1、泰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旺角西洋
菜南街 2A 号银城广场 19 楼 1906 室注
册号:866146
深圳市利方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新田社
区彩田路 3030 号橄榄鹏苑橄榄大厦 26
层 2610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开通会员可解锁*9772X6
江西信达长林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龙腾路以东、光
明 路 以 北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开通会员可解锁*90352E4、新余新知力科
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开发区潭塘路 89
号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开通会员可解锁*45011C
1、泰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旺角西洋
菜南街 2A 号银城广场 19 楼 1906 室注
册号 866146
2、深圳市利方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平南社
区龙平东路 145 号富德中心 D502-E17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开通会员可解锁*9772X6
3、江西信达长林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龙腾路以东、光
明 路 以 北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开通会员可解锁*90352E
4、新余新知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赛维
大道 1208 号江西泰达长林特种设备有
限责任公司 1 栋 103 室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作出特别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四)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作出特别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注册资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方式。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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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4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式之一进行:
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
约;
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政府有权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依照第二十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
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
第一款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情形的,公司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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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四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
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
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
日内;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但法律、
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
外。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和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
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
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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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
的其他期间。
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的股票而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的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
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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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法
律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
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
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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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
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
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
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
合执行。
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依法书面请求监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依
法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
的情形的,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款规定情形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本条第二款规
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
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
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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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本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
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
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
息
(五)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权人的利益。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五)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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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4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
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不得直接
或间接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干预公司
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
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
程序,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正常选聘
程序,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
任免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通过直接调阅、要求公司向其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行使权
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
履行承诺;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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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4
报告等方式获取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
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违反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
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
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
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
务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无需要向全体股
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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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4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四)审
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八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5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二)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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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4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二)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人民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五)单笔担保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
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资助行为属于下列
情形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
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购买或者出
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对外投资(含委
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融资(取
得贷款或授信)、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
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
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
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
的。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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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对外财
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
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
财务资助。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担保;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
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资助行为属于下列
情形之一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
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对外财
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
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
财务资助。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
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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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
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议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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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且应当晚于公告
的披露时间。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地披露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
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
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
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
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
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
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第七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七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公司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第七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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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
末资产总额 50%以上;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变更
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
挂牌;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七)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董事、监事的提名方
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名,但提名候选
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者变更的董
事人数。
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
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名,但提名候选
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者变更的董
事人数。
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监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名,但提名候选
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者变更的监
事人数。
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三)监事候选人的
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监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名,但提名候选
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者变更的监
事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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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任职
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股转
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
约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
未届满;
(七)被股转系统或者证券交易所采
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第八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任职
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股转
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
约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
届满;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
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
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
的其他情形。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
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
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
日起 1 个月内离职;未能及时向公司主
动报告并主动离职的,公司股东会解除
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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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
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八)
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和股转
系统其他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
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
职;未能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主动离
职的,公司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第八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
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
第八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可
以按照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
第八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第八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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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一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可以建
议股东会予以撤换。无正当理由,在任
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
司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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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六条 独立董事设置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其他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未有法
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
应当设立独立董事情形的,可以不设置
独立董事。本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
独立董事的有关规定在公司实际设置
独立董事的情形下执行。
第九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八)在法律、法规及本
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或股东大会授
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委托理
财、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第九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
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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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秘书、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公司
负责人,委派子公司董事、股东代表监
事;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或者本章程未
明确规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
董事会应当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
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
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
况,进行讨论、评估
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对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
公司投资等)、收购出售资产(购买、
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融资
(贷款或授信)、提供财务资助、资产
抵押(或质押)、债权或债务重组、对
第一百零二条 发生的购买或者出售
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交易行为)、对外投资(含委托
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融资(取得
贷款或授信)、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
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
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
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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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的权限如下:
(一)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收购出售资产
(购买、
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融资
(贷款或授信)、提供财务资助、资产
抵押(或质押)、债权或债务重组等事
项(本条以下简称“交易”)的权限
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由董事会审议批
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
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 50%;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
计报表期末净资产总额 50%。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金额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涉及的累计金
额,取每个数据金额的绝对值之和计
算。相关交易已履行董事会审议或股东
大会审议程序的,不纳入相关累计金额
范围。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
品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审批权限根据本章程的规
定确定),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可以
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
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除提
供担保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
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
条规定或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须由股东会审议批准以外
的对外担保。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
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本章程明确规定的须由股东会审议批
准的事项,应由董事会报股东会审议批
准。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本章程未明确规定须由股东会审
议批准的事项,由董事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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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该等事项的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
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二)关联交易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
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或者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
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应将该
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对外担保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八
条规定或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须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
外的对外担保。
(四)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本章程、法律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须由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其他事项。
超过本条所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审批权
限的事项,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须提交股
公司可以对本年度将要发生的关联交
易、贷款或授信及其相关的担保金额进
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本
条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超出本条
规定的董事会审议权限的,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
股东会可以授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在
审议通过的预计金额内决定关联交易、
贷款或授信及其相关的担保的具体事
项。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
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
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可以将本条规定的决定权
限授权董事长、总经理行使,但法律、
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
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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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应由董事会报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
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签署应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六)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批准抵押
融资和贷款担保事项,以及批准固定资
产投资事项;(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
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
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
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报告;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
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五)在
董事会授权额度内,批准抵押融资和贷
款担保事项,以及批准固定资产投资事
项;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
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应于会议召开日 3 日前以书
面方式通知
全体董事和监事。经全体董事同意召开
的董事会会议可即时召开。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应于会议召开日 3 日前以书
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但是遇有
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
时通知召开会议。经全体董事同意召开
的董事会会议可即时召开。
第一百二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一百二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
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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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签署应由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日常交易事
项;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
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
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
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的
派发事项。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
事项。
公司的利润分配制度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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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股利分配
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
股东会批准;
(二)股利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
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
股票或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利,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
利;
(四)公司采取股票或现金股票相结合
的方式分配股利时,需经公司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公司注册地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
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
议。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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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
司注册地报纸上公告。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第一百七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公司注册地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
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第一百七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新增条款内容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应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
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
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一百八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
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
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公司与投资者发生的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证券期货
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住所地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八十七条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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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充分考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公司应设置与
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提供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
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他
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本章程与同时有效的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规定在内的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强制性规范冲突的,以
有关强制性规范为准。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关于新配套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相关过渡安排的通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
拟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公司章程》中涉及“股东大会”的表述
更新为“股东会”,以及具体条款意思不变仅依据最新规定进行表述更新,在不涉
及其他内容修订的情况下,上述调整以及相关条款项目调整不再逐一进行粗体列
示。
《公司章程》的具体条款修订对比情况详见本公告。公司已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议案,
同意公司修订《公司章程》上述相关条款,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会审议。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后续变更登记、章程备
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相关核准内容为准。
三、备查文件
《泰达长林管道科技(江西)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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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长林管道科技(江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7 日
潜在客户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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