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新成新材: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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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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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64

证券代码:

430493 证券简称:新成新材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大同新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 3 票;反对票数为 0

票;弃权票数为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大同新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大同新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范监事

会及其成员的组织和行为,保证监事会议事程序及其决议的合法性,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

和监督力度,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以下简称

“治理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大同新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的,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实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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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64

督的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监事会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具备合理的专业结

构,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和包括总经理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

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分别担任。公司由职工

代表担任监事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

更换。

第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因监事会换届任期未满三年的

或因其他原因辞任、离职或免职的除外。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

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列席董事会会议;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八)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

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九)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十)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损害职工利益时,可作出决

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应当向股东

通报直至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不应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

第十条

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的财务或专项检查结果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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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监事会在向董事会、股东会反映情况的同时,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全国

股转公司或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如有必要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

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和监事会主席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一节 监事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十三条

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十四条

监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会及其

成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的影响。

第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有权检查公司业务、财务、资产状况,查阅帐簿和会计资料,并有权要求董事

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如实提交相关情况报告;

(二)有权核查董事会为提交股东会而制作的公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财务状况变动表、利润分配方案、会计报告和营业报告,并将个人或集体的意见制作成报告

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会报告;

(三)有权根据公司章程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为保证监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提供下列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监事享有与董事会成员享有同等的知情权。公司向监事提供的资

料,公司及监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二)公司应提供监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监事履行职

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监事发表的监督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三)监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

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监事应当忠实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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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八)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

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监事可以向法院或者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 法律有规定;

2. 公众利益有要求;

3. 该监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十八条

监事未忠实、勤勉地履行监督职责,致使公司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

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依法追究其责任;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可

按规定程序对其予以撤换。

第十九条

监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第二十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

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也可按规定程序对其予以撤换。

第二十一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监事辞任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任

报告。

如因监事的辞任导致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任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

补因其辞任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监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选举监事,以填补

因监事辞任产生的空缺;在股东会未就监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任的监事以及余任

监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提出辞任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辞任报告尚未生

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

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

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

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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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监事会主席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除享有监事的一般职权外,还享有以下职权:

(一)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组织和领导监事会日常工作;

(三)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者股东会特别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对监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监事应当承担的义务;

(三)超越监事会授权范围行使职权,给公司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四)对监事的监管不力,给公司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通知和召开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有例会和临时会议两种。监事会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且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一以上附议赞同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各种规定和要求、

《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

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同时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

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举行前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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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交审议议案;

(三)提交审议议题应有相应的工作底稿及相关的说明文件和报告;

(四)在会议召开前五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以专人送达、邮寄、电子通信等

形式送达全体监事。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

职工监事还可以适当的方式征求职工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

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

策。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按本章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监事,并

提供足够的资料。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

必要时,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

会监事说明具体情况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

应当予以撤换。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内外部审计人员及法律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议事范围和议案

第三十五条

监事均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但是否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由监事会主席确

定;如监事提出的议案未能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应向提案监事作出解释,如提案监事仍坚持

要求列入议程的,由监事会进行表决确定。

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对议程外的问题可以讨论,

但不能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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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对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对公司决策程序,内部控制制度,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有无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作出评价;

(二)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所涉及事项作出

评价,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作出评价;

(三)会计师事务所如果出具了有解释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

审议报告,监事会应明确表示评价意见。

第三十七条

根据监事会职权,监事会会议议案主要有:

(一)检查公司业务、财务、资产状况时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二)对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治理规

则 、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的行为经会议讨论后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提出相应议案;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侵害公司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形

的,作出要求其予以纠正的决定,并可提出撤换的议案;并可在股东的请求下,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议事程序与决议

第三十八条

与会监事或监事代理人应当认真对提交审议的议案进行讨论、分析并进行

表决。

第三十九条

与会监事或监事代理人有权在监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言、表达自己的意见。

第四十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监事会会议审议表决事项时,实行一事一议的审议表决方式,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

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

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对每一提案,每一监事享有且只享有一票表决权,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

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

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四十一条

代为出席监事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

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内容均应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

本规则的规定。否则,所形成的决议无效。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会议主持人根据表

决结果决定监事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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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决议内容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损害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应当对公司承担相应的责

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该项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现场会议应当有记录,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

公室应当参照现场会议记录的内容,整理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对会议记录或者会议决议有不

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

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监事未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的内容。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

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十年。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赞成)

、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六)监事或监事代理人的签名

第八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由监事会主席指定监事具体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

议,如对公司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如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的决议,由监事监督执行。

监事会应建立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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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负有保密义务。对在履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时了解到的公司

商业秘密和监事会审议的议案,公司未实施信息披露前,不得向外泄露其内容。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定,自股东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如与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法律法规

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监事会提议并拟订草案,报股东会审议并批准后方才有

效。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由股东会授权监事会负责解释。

大同新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5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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