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优创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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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2-08
发布于
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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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9

证券代码:831904 证券简称:优创股份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大连优创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3.提交股东会表决情况: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大连优创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大连优创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大连

优创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

公告编号:2025-019

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

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

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

行本制度。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

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

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

秘书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五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

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

供方应当具备实际偿债能力,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应当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八条 公司的下列担保行为,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公告编号:2025-019

(五)对关联方或者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六)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九条 除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外的对外担保由董事

会负责审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担保对象或提供资料不充分时,公司不得为

其提供担保,但该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除外:

(一)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二)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三)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相关信息披露

媒体上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

公告编号:2025-019

被担保人应当向财务负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

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如适用)。

第十四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

当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

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

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

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

章程、本制度以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

序。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

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

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同一次董事会会议上审核两项以上对外担保申请

(含两项)时应当就每一项对外担保进行逐项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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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

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以及持续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民

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义。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

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

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财务部、公

司其他部门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审核意见、经签署的担保合同等),并应按季

度填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表并提供给公司总经理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应当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的

经营情况以及财务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以进行持续风险控制。在被担保人在担保期

间内出现对其偿还债务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公司总经理

及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五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

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相关责任人未按

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追究当事

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相关责任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制度的规定,提供虚假信息和

资料,故意隐瞒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和营运情况,无视风险擅自提供担保,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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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股东会决定,并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拟订修改

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大连优创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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