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创捷传媒: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变更
发布时间:
2025-12-25
发布于
湖南益阳
收藏
公告内容
项目编号
立即查看
项目预算
立即查看
采购单位
立即查看
供应商
立即查看
采购代理
立即查看
公告详情
您当前为:【游客状态】,公告详情仅对登录用户开放,
登录/注册
后查看完整商机。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888-7022

公告编号:

2025-029

证券代码:837761

证券简称:创捷传媒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苏州创捷传媒展览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创捷传媒展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

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

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

)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苏州创捷传媒展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

简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

“重大信息”

。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后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报备并披露。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

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

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挂牌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

公告编号:

2025-029

两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五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以下简称“承诺书”

,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两个交易日内,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两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

报备。

第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再行披露。在其他

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披露平台

的披露时间。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

披露标准,或者《信息披露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

对挂牌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咨询。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转载的有关公

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清公告

等。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定期报告应按照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

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

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

公告编号:

2025-029

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

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

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 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 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 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

文件;

(六)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

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

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 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

及时回复,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

公司应当在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回复前将相关文件报送主办券商审查。

如需更正、补充公告或修改定期报告并披露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内部审议程序。

第二节 临时报告

一、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公告编号:

2025-029

第十七条 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挂牌同意函之日起,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

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

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 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十九条 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

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

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及本制度

规定的披露要求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在

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

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

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应当披露。

二、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签

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信息披露规则》或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

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

等)的,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监事签

公告编号:

2025-029

字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涉及《信息披露规则》或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

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

日前,以临时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决议

公告披露。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六条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

股东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三、交易事项

第二十七条 挂牌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公告编号:

2025-029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

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

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

关公告。

四、关联交易

第三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

关联方发生的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

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执行《公司章

程》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

第三十三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

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

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

列表披露执行情况。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

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提交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第三十四条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应当经过董事会

或股东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

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

公告编号:

2025-029

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

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按

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五、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涉案金额超过

2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主办券商、全国股份

转让系统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三十八条 股票转让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

当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

)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

公告编号:

2025-029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主

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的相关资料,并决定是否发布澄清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若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二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

动达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挂牌公司并

披露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

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

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

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五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

牌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

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公告编号:

2025-029

(七)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

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

求的除外)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

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

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

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

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

当人员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 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

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资金的,

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公告编号:

2025-029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核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资料:各部门确保提供材料、数

据的及时、准确、完整,相应责任人和部门领导严格审核、签字后,报送董事会;

(二)董事会收到材料、数据后,应认真组织相关材料、数据的复核和编制,

编制完成后交财务处对其中的财务数据进行全面复核;

(三)财务处收到编制材料后,应认真组织、安排人员对其中财务数据的准

确、完整等进行复核,最后由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交董事会;

(四)董事会收到复核材料后,交相关领导(董事长、总经理)进行合规性

审批后,由董事长签发。

第四十八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日常信息事务处理机构,专门负责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

(质询)等事宜,公司其余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相关问题。

第四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

秘书列席会议,并就决策的合规性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其意见,并向其提供信息

披露所需的资料。

第五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主办券商或全国股转公司等有关部门咨询。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在本公司网站上发布等形

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

清公告等。

第二节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五十三条 股东对其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及质押等事

项负有保证信息传递的义务,未履行该义务时应承担有关责任。

公告编号:

2025-029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及董事的责任:

(一)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

现问题的,应及时改正。

(三)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

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四) 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

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主办券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指定联络

人。

(二) 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为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资料设立专门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

(三) 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负责与主

办券商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

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

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

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咨询,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部门作出的质询,

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并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

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

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公告编号:

2025-029

第五十八条 公司与主办券商的指定联络人为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秘书不

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

书的职责。

第三节 信息披露流程

一、定期报告披露流程

第五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财务报表及附注,财务报告需经审计的,

需组织协调外部审计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审计报告等相关财务资料。

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

的其他基础文件资料。

第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并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及时向主办

券商报送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文件。

二、临时报告披露流程

第六十二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公司各部门提供相关

文件资料。

第六十三条 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

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在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作

2 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 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二) 相关备查文件;

(三) 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十四条 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

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

(一) 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经董事长或

其授权董事审核签字;

(二) 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全体监事审阅,并经监事会主

席或其授权监事审核签字。

经审批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应尽快将公告文稿及备查文件以书面及电子文档

公告编号:

2025-029

方式向主办券商提交并确保及时披露。

第四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纪录和保管制度

第六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的记录、签署的文件、

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六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等公司信息披露文

件及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七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

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

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

经信息披露负责人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

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四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

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九条 在公司信息未正式披露前,各相关部门对拟披露信息均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在公司网站等媒介公开相关信息,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露。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

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凡公司应披露信息中涉及公

司商业秘密或其他重要不便于公开的信息,董事会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

请豁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

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

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

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二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公告编号:

2025-029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三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六章 信息的发布流程以及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五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审定、签发;

(三)在全国股转公司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四)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

会公众查阅;

(五)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七十六条 公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相关文件、档案及公告,按照本制

度的规定进行归档保存。

第七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七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

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

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时进

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

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公告编号:

2025-029

第七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

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

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七十九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

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

通内容,并应当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

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

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

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依据全国股转公

司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

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

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

第八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八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

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

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

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八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挂牌公司股票及其他证

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时,公司应当参照上述各章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三条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向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

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

公告编号:

2025-029

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九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八十四条 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

为,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有

关员工违纪处罚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

辞退等形式的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

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行政、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信息报告义务人发生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

时的;

(二) 泄漏未公开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所报告或披露的信息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疏

漏的;

(四) 利用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

易价格的;

(五) 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为。

第八十五条 依据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应当将处理结果在

5 个交易日内报主办券商备案。

第八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关联人等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十七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向全国股份

转让系统公司提出申请,对其实施监管措施。

第十章 释义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 披露: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公告编号:

2025-029

章、规范性文件、

《信息披露规则》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全

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上公告信息。

(二) 重大事件:指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三) 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披露时点的

两个交易日内。

(四) 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 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六)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七) 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

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公司控制权(有确凿证据表

明其不能主导公司相关活动的除外)

1.为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2.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3.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

5.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50%

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九) 承诺: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

决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

和相关解决措施。

(十) 违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审

议程序而实施的对外担保事项。

公告编号:

2025-029

(十一) 净资产:指公司资产负债表列报的所有者权益;公司编制合并财

务报表的为合并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不包括少数股东权

益。

(十二) 日常性关联交易:日常性关联交易指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

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交易行为;

《公司章程》中约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类型。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之信息披露有关事宜,应按照相关监管部门及公司

证券挂牌地适用的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条 如相关监管部门颁布新的法规、准则及相关业务规则与本制度条

款内容产生差异,则参照新的法规、准则及相关业务规则执行,必要时修订本制

度。

本制度的任何修订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报备并披露。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等。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

“以上”均含本数;

“超过”不含本数。

第九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创捷传媒展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25 日

潜在客户预测
点击查看详情>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