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报告]荆洪科技: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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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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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荆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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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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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释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声明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正 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一、公司本次挂牌的批准与授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二、公司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三、公司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四、公司的设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五、公司的独立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

六、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

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1

八、公司的业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9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4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6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3

十二、公司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7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8

十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 . . . . . . . . . . . . . . . 69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1

十六、公司的税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3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7

十八、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0

十九、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1

二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1

二十一、本次挂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4

附件一:公司拥有的专利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6

附件二: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本次挂牌的签字律师

本次挂牌

宁夏荆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公司、荆洪科技

宁夏荆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宁夏荆洪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荆洪有限

宁夏荆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前身

上海金泓

上海金泓化工有限公司,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珂林美

宁夏珂林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报告期内全资子公

司,已于

2024 年 8 月注销

实际控制人

杨九林

湖北荆洪

湖北荆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

荆洪管理

宁夏荆洪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的股东

荆洪同欣

宁夏荆洪同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的

股东

全国股转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大信会计师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法律法规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经中国有权部门发布并有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

法》

《业务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挂牌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

《 挂 牌 审 核 业 务 规 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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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

适用指引第

1 号》

用指引第

1 号》

《 证 券 法 律 业 务 管 理

办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 证 券 法 律 业 务 执 业

规则》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章程必备条款》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

《公司章程》

公司现行有效的《宁夏荆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宁夏荆

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本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荆洪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

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公开转让说明书》

《宁夏荆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

《审计报告》

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大信审字

[2025]第 2-01601 号《宁夏荆

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报告期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 1-5 月

元、万元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若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尾数不符的,系四舍五入原因

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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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荆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夏荆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接受宁夏荆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公

司与本所签署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督管理办法》《管理暂行办法》《业务

规则》《挂牌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就本次挂牌所涉及相关事宜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督管理办法》《管

理暂行办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挂牌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对于

从相关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等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文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履行了《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规定的相关义务,并将上述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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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5

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本所律师不对财务会计、验资、审计、资产评估

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就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前述非法律专业事项内容,

本所律师均严格引用相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以及公司或相关人士出具的说明,

前述引用不视为本所律师对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或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

保证。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

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针对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

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其中涉及到必须援引境外法律的,均引用中国境外法律服务

机构提供的法律意见。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者证明文件。

(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

瞒、虚假或者重大遗漏之处,文件和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

相符。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根

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公司或者其他相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

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

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公司部分或者全部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者根据

全国股转公司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

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者曲解,并应当经本所律师对其引用的相关内容进行审

阅和确认。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6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督管理办法》

《管理暂行办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7

正 文

一、公司本次挂牌的批准与授权

(一)公司本次挂牌的批准

1、公司董事会的批准

2025 年 7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关于公司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采取集合竞价方式转让的议案》《关于提请公

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

公开转让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挂牌相关的议案,并决定将该等议案提交公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2025 年 8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关于公

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采取集合竞价方式转让的议案》《关于提请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挂牌相关的议案。

(二)公司本次挂牌的授权

2025 年 8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全部事宜,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作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授权:

1、授权董事会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实施本

次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具体方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8

2、授权董事会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本

次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向全国股转公司

提出申请、提交各类文件、沟通协调并办理各项相关事务;

3、授权董事会签署本次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

公开转让实施过程中的各类文件;

4、授权董事会就本次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

开转让确定各中介机构并与其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

5、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

开转让完成后,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各项企业变

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6、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

公开转让的其他相关事宜。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三)公司本次挂牌尚需获得的批准与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共有

10 名股东,经穿透计算后的股东人

数未超过

200 名,符合《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以及《挂牌规则》第五条规

定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注册的情形,公司本次挂牌尚需获得全国股转公司的审核同

意。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决

议内容以及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挂牌相关事宜的授权程序和内容均符合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在形式和内容上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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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9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挂牌已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必要批准

与授权,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决议内容以及授权程序和内容均

合法有效,公司本次挂牌尚需获得全国股转公司的审核同意。

二、公司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持有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

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宁夏荆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205MA75WDA248

注册地址

石嘴山市惠农区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98 号厂区 1 号等 9 户

法定代表人

杨九林

注册资本

10,141.0217 万元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

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成立日期

2016 年 1 月 22 日

营业期限

2016 年 1 月 22 日至无固定期限

(二)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核查,公司为荆洪有限以截至

2023 年 2 月 28 日经大信会计师审计的净资

产值按比例折股方式整体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23 年 8 月 17 日取得石嘴

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公司的设立程序、资格、条件、方式

等符合设立当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的设立过程具

体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四、公司的设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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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10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根据《公司法》《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需要解散的情形,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依法设立

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需

要解散的情形,具备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符合《业务规则》《挂牌规则》

规定的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具体如下: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

经核查,公司为荆洪有限按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自荆洪有限成立之日起,已合法存续满两年,且持续经营不少于两个

完整的会计年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股本总额为

10,141.0217 万

元。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合法

存续满两年的股份有限公司,已持续经营不少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股本总额

不低于

500 万元,符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一)项以及《挂牌规则》第十

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业务明确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从事戊二醛、丙烯醛和乙烯基醚类产品的研发、

生产及销售,主营业务明确,拥有与各业务相匹配的关键资源要素,具有直接面

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体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五、公司的独立性”

以及“八、公司的业务”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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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11

2、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公司的说明、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企业设立与变更

登记资料以及《公开转让说明书》,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报告期内,

公司持续经营,不存在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需要解散的情形,

不存在被人民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的情形;截至

2025 年 5 月

31 日,公司每股净资产为 5.97 元/股,不低于 1 元/股;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

度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7,435.63 万元、4,962.72 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 800 万元,

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600 万元。

3、根据公司的说明、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公开转

让说明书》,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

公司所属行业或所从事业务不存在(

1)主要业务或产能被国家或地方发布的产

业政策明确禁止或淘汰的;或(

2)属于法规政策明确禁止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的

行业、业务的;或(

3)不符合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定位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

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

续经营能力,符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二)项以及《挂牌规则》第十条第

(三)项、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1、公司治理机制健全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制定完善了《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秘书工作制

度》《总经理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

资管理制度》等内部治理制度,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治

理组织机构,并有效运作,具体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十四、公司股东会、董

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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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12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不得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

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具体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十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之“(一)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任职”部分。

2、公司合法规范经营

根据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以及无犯罪记录证明,本所律师对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相关

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宁夏社会信用服务中心、湖北省信用信息中心、

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专用)信用报告,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裁

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信用中

国”“企查查”以及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检索,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具备开展业务所必需的

资质、许可,公司及相关主体不存在以下情形:

1)最近 24 个月以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行为被司法

机关作出有罪判决,或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

2)最近 24 个月以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

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

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 12 个月以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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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13

4)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5)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尚未消除;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

市场禁入措施,或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且市场禁入措施或不适格情形尚未消除。

根据公司的说明,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

务专业人士的理解和判断,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设立了独立的财

务机构,能够独立开展会计核算、作出财务决策,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报表已经大

信会计师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得

到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

务均独立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公司不存在资产或者

资金被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情形,具体详见本法

律意见书正文“五、公司的独立性”之“(二)公司的资产独立情况”部分。

经核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 1-5 月所发生关联交易

的议案》,就公司报告期内的各项关联交易进行了确认,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及公司

于本次挂牌完成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等相关配套制度,该等制度的有

效执行能够确保关联交易公平、公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

法规范经营,符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三)项以及《挂牌规则》第十条第

(二)项、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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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1、股权明晰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公司股东

的出资资产、出资方式、出资程序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公司股东不存在依法不得投资公司的情形;公司股权权属明晰,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或控制的股份不存在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具体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六、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之“(二)公司的现有

股东”以及“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部分。

2、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履行了必要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且仍未依法规

范或还原的情形,具体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部分。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股权清晰,股票发

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符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四)项以及《挂牌规则》

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经核查,公司已聘请开源证券作为本次挂牌的主办券商,推荐公司股票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进行持续督导。开源证券具备担任公司本次挂牌

主办券商的业务资质。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挂牌已聘请主

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符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五)项以及《挂牌规则》

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符合《业务

规则》《挂牌规则》规定的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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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四、公司的设立

(一)公司前身荆洪有限的设立

公司前身荆洪有限的设立具体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七、公司的股本及演

变”之“(一)荆洪有限的历史沿革”部分。

根据荆洪有限的企业设立登记资料、设立出资的验资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荆洪有限设立当时的股权结构合法有效,符合设立当时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

2023 年 8 月,湖北荆洪、杨九林作为股份公司发起人,以荆洪有限截至 2023

2 月 28 日经审计净资产折股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设立的程序

1)审计

2023 年 8 月 11 日,大信会计师出具了大信专审字[2023]第 2-00285 号《宁

夏荆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根据该报告,截至

2023 年 2 月 28 日,荆

洪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

246,976,583.95 元(其中:专项储备金 3,768,998.68

元)。

2)评估

2023 年 8 月 12 日,坤信国际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坤信评报字[2023]

091 号《宁夏荆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拟股份改制涉及的宁夏荆洪生物科技有限

公司净资产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根据该报告,截至

2023 年 2 月 28 日,荆洪有

限净资产的评估价值为

27,591.69 万元。

3)发起人协议

2023 年 8 月 15 日,荆洪有限全体股东签署了《发起人协议书》,约定作为

发起人共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就设立方式、股份总额、股份比例、发起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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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权利义务以及筹建公司的相关事宜等进行了约定,一致同意荆洪有限以截至

2023 年 2 月 28 日经大信会计师审计的净资产值在扣除专项储备资金后按比例折

股的方式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4)荆洪有限股东会

2023 年 8 月 15 日,荆洪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由荆洪有限现有

股东作为发起人以发起设立方式、以

2023 年 2 月 28 日为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折股,将荆洪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5)公司成立大会

2023 年 8 月 16 日,公司召开成立大会。该次会议的程序及所议事项具体详

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

“四、公司的设立”之“(五)公司成立大会的召开程序与

所议事项”部分。

6)验资

2023 年 8 月 16 日,大信会计师出具了大信验字[2023]第 2-00019 号《宁夏

荆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23 年 8 月 16 日,公司(筹)已

收到全体发起人以其拥有的荆洪有限扣除专项储备后的净资产折合的实收资本

6,000 万元,上述净资产扣除折合实收资本后的余额计入资本公积。

7)变更登记

2023 年 7 月 23 日,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向公司重新核发了《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205MA75WDA248)。

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

/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

出资方式

1

湖北荆洪

5,940.00

99.00

净资产折股

2

杨九林

60.00

1.00

净资产折股

合计

6,000.00

100.00

-

2、发起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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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经核查,公司共有

2 名发起人,均具有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具体详见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六、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部分。

3、公司设立的方式

经核查,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符合设立当时《公司法》第七十六条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的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设立的程序、发起人的资格、设立的条件和设立

的方式符合设立当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发起人协议

2023 年 8 月 15 日,荆洪有限全体股东签署了《发起人协议书》,约定作为

发起人共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就设立方式、股份总额、股份比例、发起人的

权利义务以及筹建公司的相关事宜等进行了约定,一致同意荆洪有限以截至

2023 年 2 月 28 日经大信会计师审计的净资产值在扣除专项储备资金后按比例折

股的方式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书》内容合法有

效,符合设立当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公

司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四)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的审计、评估、

验资事项

1、审计

大信会计师为荆洪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审计机构,就整体变更

事宜出具了大信专审字

[2023]第 2-00285 号《宁夏荆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

告》。

2、评估

坤信国际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为荆洪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

评估机构,就整体变更事宜出具了坤信评报字

[2023]第 091 号《宁夏荆洪生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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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技有限公司拟股份改制涉及的宁夏荆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净资产价值资产评估

报告》。

3、验资

大信会计师为荆洪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验资机构,就整体变更

事宜出具了大信验字

[2023]第 2-00019 号《宁夏荆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

已经履行了相关审计、评估、验资等必要程序,符合设立当时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创立大会的召开程序与所议事项

1、发起人创立大会的召开程序

2023 年 8 月 16 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根据创立大会会议记录的记载,出

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表共

2 名,代表股份 6,00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议案。

2、公司创立大会所议事项

公司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宁夏荆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关于宁夏荆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的报告》等议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创立大会的召开程序与所议事项符合设立当时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设立行为合法有效,符合设立当时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的独立性

(一)公司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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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根据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危

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

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与其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客户签署的重大采购、销

售等合同,本所律师对公司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客户的走访,报告期内,公司

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业务经营并签署各项业务合同,具备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

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具备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

能力。

(二)公司的资产独立情况

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的不动产权证书、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计算机软

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不动产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以及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审

计报告》,报告期内,公司合法拥有与其生产经营相关的土地、房产、机器设备、

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有形或者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

独立的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公司的资产完整。

根据公司的说明以及《公开转让说明书》,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资产或者资金被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公司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公司的业务独立情况

根据公司的说明以及《公开转让说明书》,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本所律师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访谈,报告期内,公司具有独立的采购、生产和销

售业务体系,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业务经营并签署各项业务合同,截至本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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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20

书出具之日,公司的业务独立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显失

公平的关联交易。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业务独立。

(四)公司的人员独立情况

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

表,本所律师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

管理人员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

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亦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

薪;公司的财务人员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人员独立。

(五)公司的机构独立情况

根据公司的说明,本所律师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访谈,报告期内,公司建立

了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经营管理系统以及生产、经营、办

公场所,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与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机构独立。

(六)公司的财务独立情况

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报告期内的员工名册、纳税申报表,报告期内,公司

已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的财务会计人员,并已建立了独立的财务

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已开立了独

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

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公司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并履行纳税义务,与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混合纳税的情形,公司的财务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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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立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财务独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业务、资

产、人员、机构、财务均独立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

(一)公司的发起人

根据公司设立当时的《公司章程》《验资报告》、企业变更登记备案资料,

公司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书》,公司自然人发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公司

是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

例符合设立当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发起人具有相

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符合设立当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具有向公司出资、成为公司发起人的资格;公司发起人投入公司

的资产产权清晰,相关资产投入公司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公司设立当时的发

起人及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

/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

出资方式

1

湖北荆洪

5,940.00

99.00

净资产折股

2

杨九林

60.00

1.00

净资产折股

合计

6,000.00

100.00

-

公司发起人股东的基本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六、公司的发起人和股

东”之“(二)公司的现有股东”之“

2、公司股东的基本情况”部分。

(二)公司的现有股东

1、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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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为

10,141.0217 万股,共

10 名股东,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

1

湖北荆洪

5,940.0000

58.57

2

杨泽堃

1,809.1942

17.84

3

杨德云

946.6019

9.33

4

荆洪管理

435.6000

4.30

5

朱德明

372.5922

3.67

6

王雁冰

242.7184

2.39

7

莫思霜

124.0388

1.22

8

杨辉

121.3592

1.20

9

杨九林

84.5170

0.83

10

荆洪同欣

64.4000

0.64

合计

10,141.0217

100.00

2、公司股东的基本情况

1)公司股东中自然人股东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股东中自然人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1)杨泽堃,男,1993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拥有日本永久居留权,身

份证号码为

42*开通会员可解锁*******,住所为湖北省老河口市;

2)朱德明,男,1991 年 6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

号码为

44*开通会员可解锁*******,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3)莫思霜,男,1975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拥有新加坡永久居留权,身

份证号码为

21*开通会员可解锁*******,住所为四川省双流县;

4)杨辉,男,1984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码为

42*开通会员可解锁*******,住所为武汉市武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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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5)杨德云,男,1963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

证号码为

42*开通会员可解锁*******,住所为湖北省老河口市;

6)王雁冰,女,1971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

证号码为

42*开通会员可解锁*******,住所为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

7)杨九林,男,1967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

证号码为

42*开通会员可解锁*******,住所为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2)公司股东中机构股东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机构股东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企业

设立与变更登记备案资料,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检索,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股东中机构股东的基本情

况如下:

1)湖北荆洪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湖北荆洪持有公司

5,940 万股股份,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57%,为公司的股东。

①基本情况

根据湖北荆洪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湖北

荆洪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湖北荆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开通会员可解锁*9706XE

注册地址

襄阳市襄城区余家湖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李娜

注册资本

4,618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农药生产;农药批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

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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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成立日期

2009 年 2 月 26 日

营业期限

2009 年 2 月 26 日至无固定期限

②出资结构与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湖北荆洪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

1

杨九林

3,442.20

74.54

2

朱贤定

531.6751

11.51

3

莫思霜

236.00

5.11

4

杨辉

230.90

5.00

5

丁子敬

177.2249

3.84

合计

4,618.00

100.00

经核查,湖北荆洪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的控股股

东,未委托任何人管理该企业资产,亦未接受任何人委托管理他人资产,不属于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范的私

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或私募

基金管理人登记程序。

2)荆洪管理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荆洪管理持有公司

435.60 万股股份,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0%,为公司的股东。

①基本情况

根据荆洪管理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荆洪

管理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宁夏荆洪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205MACBA2ME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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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主要经营场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151 号厂区 1

号等

7 户

执行事务合伙人

湖北荆洪(委派代表:杨辉)

出资额

3,049.2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范围:企业管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创业空间服务(除许

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成立日期

2023 年 3 月 10 日

合伙期限

2023 年 3 月 10 日至无固定期限

②出资结构与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荆洪管理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1

湖北荆洪

28.00

0.92

普通合伙人

2

杨九林

964.95

31.65

有限合伙人

3

韩连成

595.00

19.51

有限合伙人

4

刘生懋

350.00

11.48

有限合伙人

5

黄洪业

140.00

4.59

有限合伙人

6

王总强

140.00

4.59

有限合伙人

7

肖军学

84.00

2.75

有限合伙人

8

王运奎

84.00

2.75

有限合伙人

9

吴志强

84.00

2.75

有限合伙人

10

刘镇

56.00

1.84

有限合伙人

11

周阳

28.00

0.92

有限合伙人

12

谢忠云

28.00

0.92

有限合伙人

13

何友军

28.00

0.92

有限合伙人

14

赵鑫

28.00

0.92

有限合伙人

15

鲁帆

28.00

0.92

有限合伙人

16

黄新松

28.00

0.92

有限合伙人

17

解小康

28.00

0.92

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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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18

孙明祥

28.00

0.92

有限合伙人

19

王卫龙

28.00

0.92

有限合伙人

20

段懿

28.00

0.92

有限合伙人

21

李维维

28.00

0.92

有限合伙人

22

张莹莹

28.00

0.92

有限合伙人

23

张永

28.00

0.92

有限合伙人

24

柳进

25.20

0.83

有限合伙人

25

艾天堂

21.00

0.69

有限合伙人

26

赵永刚

21.00

0.69

有限合伙人

27

温欢

14.00

0.46

有限合伙人

28

龚元奎

14.00

0.46

有限合伙人

29

吴雅萍

14.00

0.46

有限合伙人

30

张子航

7.00

0.23

有限合伙人

31

杨东

7.00

0.23

有限合伙人

32

顾佳珠

7.00

0.23

有限合伙人

33

赵辉

7.00

0.23

有限合伙人

34

周一帆

7.00

0.23

有限合伙人

35

杨樊

7.00

0.23

有限合伙人

36

许圣明

3.50

0.11

有限合伙人

37

张年军

3.50

0.11

有限合伙人

38

牛祥继

1.05

0.03

有限合伙人

合计

3,049.20

100.00

-

经核查,荆洪管理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属于公司为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而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未委托任何人管理本企业资产,亦

未接受任何人委托管理他人资产,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

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按照

相关规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程序。

3)荆洪同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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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荆洪同欣持有公司

64.40 万股股份,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64%,为公司的股东。

①基本情况

根据荆洪同欣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荆洪

同欣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宁夏荆洪同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205MACM3XLB94

主要经营场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151 号厂区

1 号等 7 户

执行事务合伙人

曾凡璋

出资额

450.8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创业空间服务。(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3 年 6 月 5 日

合伙期限

2023 年 6 月 5 日至 2033 年 6 月 5 日

②出资结构与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荆洪同欣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认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1

曾凡璋

14.00

3.11

普通合伙人

2

杨花云

205.80

45.65

有限合伙人

3

冷斌捷

28.00

6.21

有限合伙人

4

杨超

28.00

6.21

有限合伙人

5

苗莹

28.00

6.21

有限合伙人

6

杨强

28.00

6.21

有限合伙人

7

杨清海

28.00

6.21

有限合伙人

8

贺华军

14.00

3.11

有限合伙人

9

王志田

14.00

3.11

有限合伙人

10

刘少俊

7.00

1.55

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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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28

序号

合伙人姓名

认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11

张学军

7.00

1.55

有限合伙人

12

王福鹏

7.00

1.55

有限合伙人

13

郭俊萍

7.00

1.55

有限合伙人

14

孙满贵

7.00

1.55

有限合伙人

15

闫婧

7.00

1.55

有限合伙人

16

单振明

3.50

0.78

有限合伙人

17

黄丹

3.50

0.78

有限合伙人

18

胡小红

3.50

0.78

有限合伙人

19

胡宝军

3.50

0.78

有限合伙人

20

刘金成

3.50

0.78

有限合伙人

21

王亮

2.10

0.47

有限合伙人

22

郭文特

1.40

0.31

有限合伙人

合计

450.80

100.00

-

经核查,荆洪同欣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属于公司为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而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未委托任何人管理本企业资产,亦

未接受任何人委托管理他人资产,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

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按照

相关规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程序。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股东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

民事行为能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公司出资、成为公

司股东的资格。

(三)公司现有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根据公司股东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对公司股东的访谈,公司股东之

间的关联关系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关联关系

1

杨九林

杨九林持有湖北荆洪

74.54%股权,并担任湖北荆洪董事,能

够对湖北荆洪形成直接的实际控制;并通过湖北荆洪对荆洪管

理形成实际控制(湖北荆洪持有荆洪管理

0.92%合伙财产份

额,并担任荆洪管理执行事务合伙人)。

2

湖北荆洪

3

荆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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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29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关联关系

据此,杨九林系湖北荆洪、荆洪管理的实际控制人

4

杨九林

杨九林与王雁冰系夫妻关系,为杨泽堃的父母;杨九林与杨德

云系兄弟关系;杨德云与杨辉系父子关系。

据此,杨九林、王雁冰、杨泽堃、杨德云、杨辉系一致行动人

5

王雁冰

6

杨泽堃

7

杨德云

8

杨辉

9

朱德明

朱德明与朱贤定系父子关系;朱贤定持有湖北荆洪

11.51%股

权,并担任湖北荆洪董事

10

朱贤定

11

湖北荆洪

12

莫思霜

莫思霜持有湖北荆洪

5.11%股权

13

湖北荆洪

14

杨辉

杨辉持有湖北荆洪

5%股权,并担任湖北荆洪董事

15

湖北荆洪

16

荆洪管理

湖北荆洪系杨九林实际控制的企业,持有荆洪管理的财产份

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王总强持有荆洪管理财产份额并

担任有限合伙人,与杨九林的配偶王雁冰系姐弟关系

17

王总强

18

杨花云

杨九林与杨花云系兄妹关系;杨九林与杨超、杨强的父亲系兄

弟关系,杨辉与杨超系堂兄弟关系:王志田系杨九林妹妹的配

偶;杨青海与杨九林系叔侄关系。

杨花云、杨超、杨强以及王志田均持有荆洪同欣财产份额,担

任有限合伙人。

19

杨超

20

杨强

21

王志田

22

杨清海

23

荆洪同欣

24

杨辉

杨辉系通过湖北荆洪持有公司股份的间接股东,温欢系通过荆

洪管理持有公司股份的间接股东,二人系夫妻关系。

25

温欢

26

刘镇

刘镇系通过荆洪管理持有公司股份的间接股东,曾凡璋系通过

荆洪同欣持有公司股份的间接股东,曾凡璋系刘镇配偶之弟。

27

曾凡璋

(四)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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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0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湖北荆洪直接持有公司

5,940 万股股

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57%,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湖北荆洪通过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对应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为公司的

控股股东。

2、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杨九林直接持有公司

0.83%有表决权

股份,并通过其一致行动人湖北荆洪、荆洪管理、王雁冰、杨德云、杨辉、杨泽

堃间接控制公司

93.63%有表决权股份(一致行动关系详见下文),杨九林合计

控制公司

94.47%有表决权股份,且与公司其他股东的持股数量存在显著差距,

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最近两年,杨九林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与其一致行动人杨辉、其提名的董

事吴志强、黄洪业共计占董事会

4 席席位,为董事会席位总数 4/5。基于此,杨

九林能够对董事会决策施加重大影响,并可通过董事会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组成,进而对公司的业务发展方向、战略布局、业务经营、公司治理、业务技术

发展等重要事项产生决定性影响。

经核查,最近两年,杨九林一直能够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经营决策中占

据优势地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3、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如上文所述,杨九林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经核查,公司在册股东中存在如

下关联关系:(

1)湖北荆洪、荆洪管理系杨九林控制的企业;(2)王雁冰与杨

九林系夫妻关系,杨泽堃为杨九林、王雁冰夫妇的儿子;(

3)杨德云与杨九林

系兄弟关系,杨德云之子杨辉与杨九林亦存在亲属关系。

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如无相反证据,

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九)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

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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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1

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

一上市公司股份;…”基于前述规定,湖北荆洪、荆洪管理、王雁冰、杨泽堃、

杨德云、杨辉构成公司实际控制人杨九林的一致行动人。

2025 年 3 月,为进一步规范一致行动关系,杨九林与王雁冰、杨泽堃、杨

德云、杨辉、湖北荆洪、荆洪管理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杨九林有权

向一致行动人作出如何一致行动的明确指示,全体一致行动人必须按照杨九林的

指示行使股东

/董事权利”,协议有效期至 2028 年 3 月,且在到期后 30 日内各

方未提出终止时自动续期三年。

(五)公司股份的质押、冻结情况

根据公司股东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的股权清晰,公司股东所持公司的股份不存在冻结、质押等权利限制,也不

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根据公司及其前身荆洪有限设立至今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验资报

告》、企业设立与变更登记资料、历次增资协议、历次股权转让协议,本所律师

对公司主要股东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股本及演变情况如下:

(一)荆洪有限的历史沿革

120161月,荆洪有限设立

公司前身为荆洪有限,由湖北荆洪设立于

2016 年 1 月 22 日。根据设立时的

公司章程,荆洪有限注册资本

2,000 万元,全部由湖北荆洪以货币形式认缴出资。

具体设立情况如下:

2015 年 12 月 9 日,石嘴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惠农分局出具了(惠农)登记

内名预核字

[2015]第 00386 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意预先核准拟设

立企业名称为“宁夏荆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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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2

2016 年 1 月 20 日,湖北荆洪作为独资股东签署了《宁夏荆洪生物科技有限

公司章程》。

2016 年 1 月 22 日,石嘴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惠农分局准予荆洪有限登记设

立并向公司核发了《营业执照》。

荆洪有限设立时,其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

(万元)

实缴出资

(万元)

认缴比例

%

出资方式

1

湖北荆洪

2,000.00

2,000.00

100.00

货币

合计

2,000.00

2,000.00

100.00

/

根据宁夏五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7 年 10 月 25 日出具的宁五岳验

[2017]304 号《验资报告》,荆洪有限已收到湖北荆洪以货币形式缴纳的出资款。

2201911月,荆洪有限在宁夏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备案

2019 年 11 月 29 日,宁夏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出具了挂牌字

[2019]259 号《同意挂牌通知书》,同意接受荆洪有限在宁夏股权托管交易中心

石嘴山科技创新板挂牌备案。

在宁夏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后,经宁夏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审核,荆洪科技

2025 年 8 月在宁夏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专精特新”板挂牌备案。企业代码:

691171,企业简称:荆洪科技。

320228月,荆洪有限第一次股权转让

2022 年 7 月 13 日,湖北荆洪依据《公司章程》,作为独资股东作出荆洪有

限股东决定,同意将持有的荆洪有限

20 万元注册资本及相应股权转让给杨九林。

2022 年 7 月 21 日,湖北荆洪与杨九林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签署了《股权转

让协议书》,约定湖北荆洪将其持有的荆洪有限

1%股权(对应 20 万元注册资本)

作价

240.00 万元转让给杨九林。股权转让价格系股权转让双方参考荆洪有限截

2022 年 2 月 28 日的账面净资产值(236.9051 万元)后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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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

2022 年 8 月 4 日,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向荆洪有限重新核发了《营业

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荆洪有限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姓名

认缴出资

(万元)

实缴出资

(万元)

认缴比例

%

出资方式

1

湖北荆洪

1,980.00

1,980.00

99.00

货币

2

杨九林

20.00

20.00

1.00

货币

合计

2,000.00

2,000.00

100.00

/

综上所述,经本所律师查验荆洪有限设立和历次股权变动所涉及的内部决议、

股权转让文件、荆洪有限公司章程、验资文件、工商变更登记文件等资料,本所

律师认为,荆洪有限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及股本结构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及荆洪有限当时合法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荆洪有限历次股权转让

均履行了《公司法》和荆洪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程序,并依法办理了工商变

更登记手续;荆洪有限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公司的股本演变

1、公司的设立

公司的设立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四、公司的设立”部分。荆洪有限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其注册资本已增至

6,000 万元。新增的注册资本由

湖北荆洪和杨九林按照各自的持股比例,通过将荆洪有限的资本公积(由投资溢

价形成)及留存收益转为股份的方式出资。作为自然人股东的杨九林,已缴纳了

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2、公司的历次主要股本变化

1)2023 年 9 月,公司第一次增资(增资至 9,641.0217 万元)

2023 年 9 月 1 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增

加至

9,641.0217 万元;并同意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2023 年 9 月 5 日,公司与杨泽堃等 7 名认购对象分别签署了《2023 年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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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4

次发行股份之股份认购协议》。根据该等协议,本次增资认购的情况如下:

序号

认购对象

认购股份数量

(万股)

认购价格

(元

/股)

认购总金额

(万元)

1

杨泽堃

1,809.1942

4.12

7,453.88

2

杨德云

946.6019

4.12

3,900.00

3

朱德明

372.5922

4.12

1,535.08

4

王雁冰

242.7184

4.12

1,000.00

5

莫思霜

124.0388

4.12

511.04

6

杨辉

121.3592

4.12

500.00

7

杨九林

24.5170

4.12

101.010101

合计

3,641.0217

/

15,001.0102

2023 年 9 月 8 日,大信会计师出具了大信验字[2023]第 2-00024 号《验资报

告》,确认截至

2023 年 9 月 5 日,荆洪有限已收到杨泽堃、杨德云、朱德明、

王雁冰、莫思霜、杨辉、杨九林以货币形式缴纳的出资合计

15,001.0102 万元,

其中,

3,641.0217 万元计入新增注册资本,11,359.9885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23 年 9 月 18 日,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向公司重新核发了《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

1

湖北荆洪

5,940.0000

61.61

2

杨泽堃

1,809.1942

18.77

3

杨德云

946.6019

9.82

4

朱德明

372.5922

3.86

5

王雁冰

242.7184

2.52

6

莫思霜

124.0388

1.29

7

杨辉

121.3592

1.26

8

杨九林

84.5170

0.88

合计

9,641.0217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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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5

经核查,本次增资由公司原投资人(包括公司直接股东杨九林,以及通过湖

北荆洪间接投资公司的朱贤定、莫思霜、杨辉),以及新投资人(杨德云、王雁

冰)共同参与,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增资价格

鉴于本次认购对象为公司原投资人或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本次增资价格

4.12

/股系由各方参考坤信评报字[2023]第 091 号《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净资产评

估值

27,591.69 万元(基准日为 2023 年 2 月 28 日)后协商确定,具有合理性。

2)关于认购对象

①本次新增发行的

2,451.7014 万股(对应 2,451.7014 万元注册资本)由原股

东杨九林及原股东湖北荆洪的出资人(朱贤定安排其子朱德明、杨辉、杨九林安

排其子杨泽堃、莫思霜)按照本次增资前其各自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进行增资认

购,具体分配及参与情况如下:

姓名

/名称

持股方式

对应持有公司

的权益比例

认购方式

认购数量(万股)

杨九林(安排

其子杨泽堃)

通 过 湖 北 荆

洪 间 接 持

股 , 湖 北 荆

洪 持 有 公 司99%股权

73.79%

家庭财产分配,由其

子 杨 泽 堃 直 接 参 与

认购

1,809.1942

朱贤定(安排

其子朱德明)

15.20%

家庭财产分配,由其

子 朱 德 明 直 接 参 与

认购

372.5922

莫思霜

5.06%

直接参与认购

124.0388

杨辉

4.95%

直接参与认购

121.3592

杨九林

直接持股

1%

直接参与认购

24.5170

注:增资前,湖北荆洪的股权结构为:杨九林持有湖北荆洪

74.54%股权、朱贤定持有

湖北荆洪

15.3508%股权、莫思霜持有湖北荆洪 5.11%股权、杨辉持有湖北荆洪 5%股权。

②本次新增发行的

1,189.3203 万股(等同于 1,189.3203 万元注册资本)由实

际控制人杨九林的配偶王雁冰和哥哥杨德云通过增资认购。为了确保与同期其他

认购对象入股价格的一致性,并考虑到这两位投资者均为杨九林的近亲属,王雁

冰、杨德云亦按照每股净资产

4.12 元的价格进行认购。此外,公司已对王雁冰、

杨德云的入股行为进行了股份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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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6

2)2023 年 9 月,公司第二次增资(增资至 10,141.0217 万元)

2023 年 9 月 16 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增

加至

10,141.0217 万元,其中,新增发行 500 万股(对应新增注册资本 500 万元),

由荆洪管理以每股价格

7 元认购 435.60 万股,荆洪同欣以每股价格 7 元认购 64.40

万股。

2023 年 9 月 19 日,大信会计师出具了大信验字[2023]第 2-00026 号《验资

报告》,确认截至

2023 年 9 月 18 日,荆洪有限已收到荆洪管理、荆洪同欣以货

币形式缴纳的出资合计

3,500 万元,其中,500 万元计入新增注册资本,3,00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23 年 9 月 25 日,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向公司重新核发了《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

1

湖北荆洪

5,940.0000

58.57

2

杨泽堃

1,809.1942

17.84

3

杨德云

946.6019

9.33

4

荆洪管理

435.6000

4.30

5

朱德明

372.5922

3.67

6

王雁冰

242.7184

2.39

7

莫思霜

124.0388

1.22

8

杨辉

121.3592

1.20

9

杨九林

84.5170

0.83

10

荆洪同欣

64.4000

0.64

合计

10,141.0217

100.00

3)2024 年 8 月,吸收合并宁夏珂林美

2024 年 6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将公

司吸收合并宁夏珂林美,并对其资产及债务进行承接。鉴于宁夏珂林美为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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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7

全资资公司,公司的存续形式、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在吸收合并过程中未发生变

化。

综上所述,经查验公司历次股权结构变动所涉内部决议、公司章程、验资文

件、认购协议、出资凭证及前后流水、工商变更登记证明等资料,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历次股权结构的变动均已依法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并办理了相关工商变

更登记,合法、有效。

(三)员工持股平台上曾经存在的股权代持

根据公司持股平台出资人提供的调查表、出资时间点前后的资金流水、代持

确认文件以及代持解除文件,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曾经存在股权代持情形,已全部

解除代持,具体情况如下:

持股

平台

代持

实际

股东

代持形成过程

代持清理情况

荆 洪

管理

杨 九

形成原因:

2023 年 9 月公司实施员工激励计划,激励价格 7 元/股。为让

控股股东湖北荆洪部分员工享受激励,杨九林预留

24 万股授予控股股东

部分员工;因受本次激励条件限制,本次取得的

24 万股激励股份暂登记

在杨九林名下,形成代持关系。

为便于管理,杨九林安排李娜汇总湖北荆洪的被代持员工的

156 万元入股

资金,再统一转账至其账户。

李娜

李娜系湖北荆洪的公司员工,其看好公司

未来发展前景,经与杨九林协商后,

2023

9 月出资 42 万元取得 6 万股股份,该

等股份均登记于杨九林名下。双方形成代

持关系。

2025 年 3 月,为了规范股权,双方协商后解

除股权代持关系,杨九

林 将 李 娜 的 入 股 资 金

退还至其个人账户。

张 耀

张耀功系湖北荆洪的公司员工,其看好公

司未来发展前景,经与杨九林协商后,2023 年 9 月出资 42 万元取得 6 万股股份,该等股份均登记于杨九林名下。双方形成

代持关系。

2025 年 4 月,为了规范股权,双方协商后解

除股权代持关系,杨九

林 将 张 耀 功 的 入 股 资

金退还至其个人账户。

王伟

王伟系湖北荆洪的公司员工,其看好公司

未来发展前景,经与杨九林协商后,

2023

9 月出资 42 万元取得 6 万股股份,该

等股份均登记于杨九林名下。双方形成代

持关系。

2025 年 4 月,为了规范股权,双方协商后解

除股权代持关系,杨九

林 将 王 伟 的 入 股 资 金

退还至其个人账户。

朱 美

朱美山系湖北荆洪的公司员工,其看好公

司未来发展前景,经与杨九林协商后,

2025 年 3 月,为了规范股权,双方协商后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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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8

持股

平台

代持

实际

股东

代持形成过程

代持清理情况

2023 年 9 月出资 42 万元取得 6 万股股份,该等股份均登记于杨九林名下。双方形成

代持关系。

除股权代持关系,杨九

林 将 朱 美 山 的 入 股 资

金退还至其个人账户。

形成原因:

2023 年 9 月公司实施员工激励计划,激励价格 7 元/股。关联

企业潍坊滨海香荃化工有限公司与公司具有业务往来关系,该公司中部分

员工看好公司的未来发展,计划出资

112 万元取得 16 万股股份。与杨九

林协商后将资金统一交由杨康,再由杨康转入杨九林用于取得公司的股

份;因受本次激励条件限制,取得的

16 万股激励股份暂登记在杨九林名

下,形成代持关系。

杨康

杨康系潍坊滨海香荃化工有限公司股东,

其看好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经与杨九林协

商后,

2023 年 9 月出资 56 万元取得 8 万

股股份,该等股份均登记于杨九林名下。

双方形成代持关系。

2025 年 4 月,为了规范股权,双方协商后解

除股权代持关系,杨九

林 将 杨 康 的 入 股 资 金

退还至其个人账户。

袁 建

袁建焘系潍坊滨海香荃化工有限公司员

工,其看好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经与杨九

林协商后,

2023 年 9 月出资 14 万元取得

2 万股股份,该等股份均登记于杨九林名下。双方形成代持关系。

2025 年 3 月,为了规范股权,双方协商后解

除股权代持关系,杨九

林 将 袁 建 焘 的 入 股 资

金退还至其个人账户。

李 红

李红敏系潍坊滨海香荃化工有限公司员

工,其看好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经与杨九

林协商后,

2023 年 9 月出资 28 万元取得

4 万股股份,该等股份均登记于杨九林名下。双方形成代持关系。

2025 年 4 月,为了规范股权,双方协商后解

除股权代持关系,杨九

林 将 李 红 敏 的 入 股 资

金退还至其个人账户。

赵 亚

赵亚运系潍坊滨海香荃化工有限公司员

工,其看好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经与杨九

林协商后,

2023 年 9 月出资 14 万元取得

2 万股股份,该等股份均登记于杨九林名下。双方形成代持关系。

2025 年 3 月,为了规范股权,双方协商后解

除股权代持关系,杨九

林 将 赵 亚 运 的 入 股 资

金退还至其个人账户。

本所律师认为,尽管公司持股平台层面之前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况,但该等情

形已在本次申报前全部清理完毕。此外,根据公司股东提供书面确认文件和出资

前后的银行流水,公司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股权代持情况;代持各方已出具出书

面文件确认对于代持的形成和解除过程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争议。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的质押、冻结情况

根据公司的企业设立与变更登记资料,公司股东出具的确认承诺,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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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9

对公司股东的访谈,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检索,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股权清晰,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的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亦不存在导致公

司控制权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八、公司的业务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

1)公司

根据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

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

化工产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2)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共有

1 家子公司以及 1 家分公司。根据公

司子公司、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公司类型

经营范围

1

上海金泓

子公司

一般项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

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

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自主展示(特色)项目:

化肥销售;机械设备销售。

2

宁夏荆洪科

技股份有限

公司襄阳分

分公司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

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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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40

公司

2、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

根据公司的说明以及《公开转让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其子

公司主营业务为从事戊二醛、丙烯醛和乙烯基醚类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公

司的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子公司目前的

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均在其《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内,公司经营范围和经营方

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在中国大陆之外开展经营的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在中国大陆之外设立主体开展经营的情形。

(三)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情况

根据公司企业设立与变更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1 月

1 日,荆洪有限的经营范围为:戊二醛(1,5 戊二醛)、丙烯醛[稳定的]、甲基

乙烯醚

[稳定的](乙烯基甲醚)的生产、销售(以上内容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

期限内经营);

3,6-二氯水杨酸、2,5-二氯苯酚、3-羟基苯乙酮、苯丙三氮唑、聚

乙烯基醚类项目的筹建。

2023 年 7 月 11 日,荆洪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将经营范围变更为:危险化

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化工产品生产,化工产品销售

;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2023 年 8 月 16 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同意公司设立后的经营范围为:许

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

限制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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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41

经核查,公司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始终为从事戊二醛、丙烯醛和

乙烯基醚类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四)公司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

下:

年度(万元、

%

2025 1 月至 5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营业收入

21,110.58

48,395.18

47,337.77

主营业务收入

21,110.57

48,391.30

47,191.71

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100.00%

99.99%

99.69%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突出。

(五)公司取得的生产经营资质证书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已获得的与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企业类资质证书情况如下:

公司

资质证书

核准范围

/方式

核发机关

有效期

1

公司

《 安 全 生 产 许

可证》(编号:

〔宁〕

WH 安许

证 〔

2025 〕

000126〔H2〕号)

戊二醛、丙烯醛

[中间产品]、甲基

乙烯醚

[中间产品]、乙烯基乙醚、

正丁基乙烯基醚、异丁基乙烯基

醚、丙烯酸、

2-甲氧基-3,4-二氢吡

[中间产品]、乙炔[中间产品]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应

急管理厅

至2028.7.26

2

公司

《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证 》 ( 编

64022400053)

企业性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登记品种:丙烯酸

,甲醇,丙烯醛[稳

定的

]等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危

险 化 学 品

登记中心、

应 急 管 理

部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中心

至2027.01.15

3

公司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报 关

海关注册编码:

6402960865

经营类别: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银川海关

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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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42

公司

资质证书

核准范围

/方式

核发机关

有效期

单 位 注 册 登 记

证书》

检验检疫备案号:

6453500001

4

公司

《 食 品 经 营 许

可证》(编号:JY364*开通会员可解锁*-延续)

热食类食品制售

石 嘴 山 市

审 批 服 务

管理局

至2028.07.16

5

公司

《 排 污 许 可

证 》 ( 编 号 :91640205MA75WDA248001)

/

石 嘴 山 市

生 态 环 境

至2029.12.17

6

公司

《 危 险 化 学 品

重 大 危 险 源 备

案登记表》

(备

案编号:

BA 宁

640205[2024]031)、 《危 险化 学 品 重 大 危

险源告知书》

重大危险源名称:罐区

3(一级)、

丙烯球罐区(一级)、罐区

2 丙

烯储罐(二级)、

6 万吨/年丙烯

醛生 产装置( 三级)、

1.5 万吨/

年乙烯基醚类生产装置(三级)、6 万吨/年戊二醛生产装置(三级)、罐区

1(三级)、区 2 乙烯基甲醚

储罐(三级)、

2 万吨/年丙烯醛

生产装置

9 四级)

石 嘴 山 市

惠 农 区 应

急管理局

至2026.12.14

7

上 海

金泓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报 关

单 位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 ( 海 关

注 册 编 码 :3108965270)

经营类别: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上 海 海 关

普陀区战

长期

8

上 海

金泓

《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报 检 企 业

备 案 表 》 ( 编

*开通会员可解锁*700000736)

备案类别:自理企业

上 海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局

/

9

上 海

金泓

《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

(编号:沪

(金)

应 急 管 危 经 许

2024 ﹞

经营(不带储存设施)经营品名5-氨基-1,3,3-三甲基环己甲胺、丙烯醛

[稳定的]、次磷酸、1,2-二甲

苯、

1,1-二甲氧基乙烷、二聚丙烯

[稳定的]、二硫化二甲基、3,3-

二 乙 氧 基 丙 烯 、

1,1-二乙氧基乙

上 海 市 金

山 区 应 急

管理局

至2027.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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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43

公司

资质证书

核准范围

/方式

核发机关

有效期

204227)

烷、α

-甲基丙烯醛、甲基乙烯醚

[稳定的]、吗啉、2-巯基乙醇、戊二醛、烯丙基缩水甘油醚、乙醇

[无

]、乙二酸二丁酯、乙二酸二甲

酯、乙二酸二乙酯、乙基烯丙基

醚、乙烯基乙醚

[稳定的]、异丁基

乙 烯 基醚

[稳定的]、原甲酸三甲

酯、正丁基乙烯基醚

[稳定的]、含

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

助材料、涂料等制品

[闭杯闪点≤

60℃](35.乙烯基树脂类胶粘剂)。上述经营场所内不准存放危险化

学品。涉及特别许可凭许可经营。

请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提出延期

申请

10

上 海

金泓

《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

( 沪

( 浦 ) 应 急

管 危 经 许[2025]2*开通会员可解锁*3202500088)

经营(不带储存设施)经营品名5-氨基-1,3,3-三甲基环己甲胺、丙烯醛

[稳定的]、次磷酸、1,2-

二甲苯、

1,1-二甲氧基乙烷、二

聚 丙 烯醛

[稳定的]、二硫化二甲

基 、

3,3-二乙氧基丙烯、1,1-

二乙氧基乙烷、α

-甲基丙烯醛、

甲基乙烯醚

[稳定的]、吗啉、2-巯

基乙醇、戊二醛、烯丙基缩水甘

油醚、乙醇

[无水]、乙二酸二丁酯、

乙二酸二甲酯、乙二酸二乙酯、

乙基烯丙基醚、乙烯基乙醚

[稳定

]、异丁基乙烯基醚[稳定的]、

原甲酸三甲酯、正丁基乙烯基醚[稳定的]、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

[闭杯闪点≤60℃](35.乙烯基树

脂类胶粘剂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应

急管理局

至2028.09.23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资质证书。另

经核查,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处置少量未被列入上述许可资质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

的情形,具体为:售卖少量丙烯醛二聚体、邻二甲苯、氢氧化钾、异丁醇和正庚

烷,但公司已于

2025 年 5 月前终止了前述不规范行为。根据石嘴山市惠农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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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44

急管理局

2025 年 9 月出具的《证明》,确认“鉴于该公司已及时采取措施对前

述行为进行规范整改,同时积极配合核查并如实说明情况,且未因此造成严重后

果及社会不良影响,我局认定,该公司前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且不存在

因处置危险化学品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前述不规范

情形不构成本次挂牌的实质性障碍。

(六)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公司的说明、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企业设立与变更

登记资料以及《公开转让说明书》,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公司不

存在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需要解散的情形,不存在主要生产

经营性资产被实施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性措施的情形,亦不存在经营业务被

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禁止、限制开展的情形,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未在中国大陆之外设立主体开

展经营,公司主营业务突出,未发生变更;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已

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资质证书,虽然报告期内存在超出资质许可范

围处置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但已于

2025 5 月前终止,并已经所在地应急管理

部门确认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主要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主要关联方及

其关联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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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45

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部分所述,

公司目前控股股东为湖北荆洪,实际控制人为杨九林。

2、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经核查,王雁冰、杨泽堃、杨德云、杨辉、湖北荆洪、荆洪管理系公司实际

控制人杨九林的一致行动人,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姓名

/名称

关联关系

1

王雁冰

公司实际控制人杨九林的配偶、一致行动人

2

杨泽堃

公司实际控制人杨九林的子女、一致行动人,直接持有公司5.00%以上股份股东,公司董事

3

杨德云

公司实际控制人杨九林的兄弟、一致行动人,直接持有公司5.00%以上股份股东

4

杨辉

公司实际控制人杨九林兄弟的子女、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

5

湖北荆洪

公司实际控制人杨九林控制的企业、一致行动人,直接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

6

荆洪管理

公司实际控制人杨九林控制的企业、一致行动人

3、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外,不

存在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情况。

4、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姓名

职务

1

杨九林

董事长

2

杨辉

董事、副总经理

3

朱德明

董事

4

吴志强

董事、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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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46

序号

关联方姓名

职务

5

黄洪业

董事、副总经理

6

韩连成

监事会主席

7

王彩霞

监事

8

柳进

监事

9

閤成军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10

刘生懋

财务负责人

2)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离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姓名

职务

1

王总强

2023 年 8 月不再担任公司执行董事

2

孙家莉

2024 年 5 月离任的监事,关联关系截至 2025 年 5

5、公司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姓名

职务

1

杨辉

董事

2

李娜

董事、总经理

3

杨九林

董事

4

朱贤定

董事

5

刘生懋

董事

6

田智勇

监事会主席

7

段文教

监事

8

施健

监事

2)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离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姓名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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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47

序号

关联方姓名

职务

1

翟佳

2022 年 1 月不再担任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关联关

系截至

2023 年 1 月

2

莫思霜

2022 年 1 月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3

杨辉

2023 年 2 月不再担任公司总经理

4

施军

2025 年 1 月不再担任的董事,关联关系截至 2026 年 1

6、前述第1234项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前述第

1、2、3、4 项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

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

女配偶的父母,属于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7、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共有

1 家控股子公司及 1 家分公

司,具体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十、公司的主要财产”之“(六)股权投资”

部分。

8、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关

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前述已披露的关联方外,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非法人组织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

老河口富灵化工有限责任公

关联自然人杨九林持有

65%股权、能够实际控制

的企业

2.

老河口荆洪化工有限责任公

关联自然人杨九林持有

65%股权、能够实际控制

的企业

3.

湖北领固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关联法人湖北荆洪持有

45%、能施加重大影响的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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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48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4.

深圳市易普乐化工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朱贤定持有

90%股权、能够实际控制

的企业:深圳市易普乐化工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

5.

上海铂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6.

天门易普乐农化有限公司

7.

武汉易普乐植物保护有限公

8.

深圳市深农化工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朱贤定兄弟朱贤辉及其配偶钟慧清合

计持有

100%股权的企业

9.

老河口市别样红便利店

关联自然人翟佳担任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

10.

襄阳笃行商贸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翟佳持有

51%股权的企业

11.

湖北省瀚海资源再生有限公

关联自然人翟佳担任董事、财务负责人的企业

12.

老河口市乐学英语培训学校

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翟佳持有

51%股权的企业

13.

深圳市朱杨德明投资有限公

关联自然人朱德明持有

60%股权、能够实际控制

的企业:深圳市朱德明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控股或

形成重大影响的子公司

14.

深圳市易普乐生物科技有限

公司

15.

湖北易普乐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16.

湖北易普乐尚惠环保科技有

限公司

17.

上海德易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18.

湖北易普乐化学有限公司

19.

深圳易普乐药业技术有限公

20.

上海钵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21.

深圳易普乐智慧农业集团有

限公司

22.

深圳市尚德信科技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朱德明配偶赵颖持有

40%股权,并担

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23.

深圳市鸿翔诚达科技有限公

关联自然人朱德明配偶之父汪志强持有

100%股权

的企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9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24.

湖北柯林美环保科技有限公

关联自然人杨辉持有

50%股权、能够实际控制的

企业

25.

北京市诚创达装饰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杨泽堃配偶之父赵宇持有

80%股权,

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目前处于吊销

状态

26.

北京陌上花开家庭农场

关联自然人杨泽堃配偶之母王艳来持有

100%股权

的企业

27.

北京陌上农宅专业合作社

关联自然人杨泽堃配偶之母王艳来担任负责人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

28.

北斗商品交易中心股份有限

公司

关联自然人杨泽堃配偶之母王艳来担任董事的企

29.

北京陌上花开民俗饭庄

关联自然人杨泽堃配偶之母王艳来为经营者的个

体工商户

30.

潍坊滨海香荃化工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杨德云持有

95%股权、能够实际控制

的企业

31.

老河口市楚景家庭农场

关联自然人杨德云为投资人的企业

32.

湖北宝路新能源新材料科技

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杨德云配偶的兄弟姐妹丁光超、丁慧

超合计持有

100%股权的企业

33.

老河口润民化工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关联自然人王总强持有

80%股权,并担

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34.

襄樊市阳光雨润化工科技有

限公司

报告期内关联自然人王总强持有

90.91%股权的企

35.

老河口联谊化工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关联自然人王总强持有

50%股权,并担

任负责人的企业

36.

高新技术开发区盼依侬模具

经营部

关联自然人李娜配偶胡劲辉为经营者的个体工商

9、公司报告期内曾经的主要关联方

经核查,除前述已披露的关联方外,公司报告期内曾经的主要关联方情况如

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

宁夏珂林美环保科技有限公

公司报告期内持有

100%股权、能够施加控制的企

业,于

2024 年 8 月注销

2

湖北晶泓安动物药业有限公

关联法人湖北荆洪持有

100%股权、能够实际控制

的企业,于

2022 年 1 月注销

3

启东药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杨泽堃持有

40%股权,并担任总经理

的企业,于

2024 年 9 月注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0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4

北京爱上京郊文化旅游管理

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杨泽堃配偶赵凡及其母亲王艳来持有

合计

100%股权,于 2024 年 6 月注销

5

北京吉丰农产品产销专业合

作社

关联自然人杨泽堃配偶之母王艳来担任负责人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已于

2025 年 5 月注销

6

北京优农农产品产销专业合

作社联合社

关联自然人杨泽堃配偶之母王艳来担任负责人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已于

2024 年 12 月注销

7

深圳市韶迪餐饮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关联自然人朱德明、朱贤定合计持有

100%股权、

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于

2024 年 9 月注销

8

湖北易普乐作物科学技术有

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朱德明报告期内间接控制的企业,于2025 年 6 月退出

9

深圳市韶迪餐饮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关联自然人朱德明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2024 年 9 月注销

10

南通仁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关联自然人朱德明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2025 年 3 月注销

11

深圳市福田区玛格林服饰店

关联自然人朱德明配偶之父王新梅为经营者的个

体工商户,已于

2023 年 10 月注销

12

襄城区合源养生生活超市

关联自然人閤成军曾经为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

已于

2024 年 1 月退出

13

襄城区老孙头馒头店

报告期内关联自然人孙家莉父亲孙传锋为经营者

的个体工商户

(二)报告期内关联交易

根据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

与其关联方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

单位:元

关联方名称

关联交易内容

2025 1-5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湖北荆洪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化工产品

25,723,200.88

21,403,299.13

/

湖北荆洪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化工设备

/

393,386.76

/

合计

——

25,723,200.88

21,796,685.89

/

2)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1

单位:元

关联方名称

关联交易内容

2025 1-5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潍 坊 滨 海 香 荃 化 工 有

限公司

化工产品

4,247,329.64

4,824,609.27

361,409.29

湖 北 荆 洪 生 物 科 技 股

份有限公司

化工产品

6,648,557.54

9,555,003.99

2,084,986.71

合计

——

10,895,887.18 14,379,613.26

2,446,396.00

2.关联租赁情况

1)公司作为承租方情况

单位:元

出租方名称

租赁资产种类

支付的租金

2025 1-5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杨九林、王雁冰

房屋

/

420,000.00

420,000.00

湖 北 荆 洪 生 物 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房屋

/

320,796.00

/

单位:元

出租方名称

租赁资产种类

承担的租赁负债利息支出

2025 1-5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杨九林、王雁冰

房屋

22,087.50

36,128.45

18,470.36

湖 北 荆 洪 生 物 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房屋

4,942.80

8,897.03

/

单位:元

出租方名称

租赁资产种类

增加的使用权资产

2025 1-5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湖 北 荆 洪 生 物 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房屋

/

/ 1,170,362.58

3、关联担保情况

1)本公司作为被担保方

单位:元

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担保是否已经

履行完毕

湖北荆洪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82,867,397.70 2022 年 1 月 30 日 2025 年 1 月 29 日 是

杨九林

82,867,398.70 2022 年 1 月 30 日 2025 年 1 月 29 日 是

4、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2

单位:元

年度

关联方

借入金额

偿还金额

2025 年 1-5 月 老河口荆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160,050.00

2024 年度

老河口荆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1,650,000.00

2023 年度

湖北荆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77,672,735.61

5、关联方资产转让、债务重组情况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5 1-5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王总强

转让股权

/

/

1,264,278.00

6、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1-5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98.44

236.98

217.50

7、应收、应付关联方等未结算项目情况

1)应收项目

单位: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5 5 31

2024 12 31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应收账款

潍 坊 滨 海 香 荃 化

工有限公司

4,724,374.71

236,218.74

1,926,295.50

96,314.78

合计

——

4,724,374.71

236,218.74

1,926,295.50

96,314.78

单位: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3 12 31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应收账款

湖北荆洪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748,696.63

274,869.66

应收账款

潍坊滨海香荃化工有限

公司

408,392.50

20,419.63

合计

——

3,157,089.13

295,289.29

2)应付项目

单位: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5.05.31

2024.12.31

2023.12.31

应付账款

湖 北 荆 洪 生 物 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3,163,251.52

6,117,853.07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3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5.05.31

2024.12.31

2023.12.31

合计

——

3,163,251.52

6,117,853.07

/

3)其他项目

单位: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5.05.31

2024.12.31

2023.12.31

其 他 应 付

老 河 口 荆 洪 化 工

有限责任公司

/

160,050.00

1,730,025.00

合计

——

/

160,050.00

1,730,025.00

(三)关联交易承诺

为有效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规

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除已经在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本人/本企业

任职或控制的企业与公司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2、本人/本企业不会实施影响公司独立性的行为,并将保持公司在资产、人

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3、本人/本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公司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

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按照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公平合理地

进行,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

定,并与公司依法签订协议;

4、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中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对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

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5、本人/本企业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的利润,不会通过影响公司

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6、如违反上述承诺与公司进行交易,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由本人/本企业将

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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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54

7、本人/本企业在公司持股、任职期间,上述承诺及相关措施持续有效。”

(四)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

经核查,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及公司于本次挂牌完成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

案)》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关联董事

回避表决制度及其他公允决策程序,且有关议事规则以及决策制度已经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及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 1-5 月所发生关联交

易的议案》,就公司报告期内的各项关联交易进行了确认。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

1、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

根据公司的说明以及《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要从事戊二醛、

丙烯醛和乙烯基醚类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九林控

制的其他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主营业务

1

湖北荆洪

公司实际控制人杨九林控制的企业、

一致行动人,直接持有公司

5.00%以

上股份股东

主要从事农药及其中间体的研发、

生产主要产品为生物农药甲维盐、

环氧树脂等

2

荆洪管理

公司实际控制人杨九林控制的企业、

一致行动人

系公司 为实施股权 激励而设立的

员工持股平台,未从事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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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55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主营业务

3

老河口富灵化工

有限责任公司

关联自然人杨九林持有

65%股权、能

够实际控制的企业

已不再开展日常经营活动

4

老河口荆洪化工

有限责任公司

关联自然人杨九林持有

65%股权、能

够实际控制的企业

已不再开展日常经营活动

5

湖北领固材料技

术有限公司

关联法人湖北荆洪持有

45%、能施加

重大影响的企业

无日常经营活动

经核查,湖北荆洪与发行人同属于化工行业,侧重于农药及其中间体的研发、

生产主要产品为生物农药甲维盐、环氧树脂等,与发行人不构成竞争关系。据此,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上述企业之

间不存在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六)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为有效避免和消除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持股

5%以上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避免和消除同

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除公司及其子公司外,本人/本企业不存在从事任何与公司构成竞争或

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业务经营的情形;

2、为避免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或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除公司及其子公司外,本人

/本企业未来将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类似

的产品生产或业务经营;

3、除公司及其子公司外,本人/本企业将不会投资任何与公司的产品生产或

业务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企业;本人

/本企业保证将促使本人/本企业

控股或本人

/本企业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以下并称“控股企业”)不直接或间

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公司的产品生产或业务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

4、本人/本企业所参股的企业,如从事与公司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业务经

营,本人

/本企业将避免成为该等企业的控股股东或获得该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5、如公司此后进一步拓展产品或业务范围,本人/本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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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56

与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

6、未来如本人/本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与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

/本企业将亲自和促成控股企业采取措施,按照最大限度符合公司利益的方式

退出该等竞争,包括但不限于:(

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

2)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

关联的第三方;(

4)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公司经营体系;

7、本人/本企业如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经营利润将归公

司所有,如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

失的,本人

/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本人保证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本人将

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条仅自然人适用)

9、本人/本企业在公司持股、任职期间,上述承诺及相关措施持续有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承诺已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构成合法有

效约束,可有效避免其与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风险。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一)不动产权

1、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1)已经取得产权的不动产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共拥有

2 项不动产权,

具体情况如下:

产权

不动产权

土地坐落

土地面积

m2

建筑面积

m2

土地

/

房产用

使用期限

权利

限制

1

公司

宁(

2024) 惠农区石嘴山

20,830.11

5,144.13 工 业 用 国 有 建 设 用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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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57

石 嘴 山 市

不 动 产 权

第H0005509号

经济技术开发

151 号厂区

1 号等 7 户

/ 工

地 使 用 权 至2066 年 11 月10 日

2

公司

宁(

2025)

石 嘴 山 市

不 动 产 权

第H0004108号

惠农区石嘴山

经济技术开发

151 号厂区

1 号等 22 户

112,075.89 18,712.09

工 业 用

/ 工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至2066 年 11 月10 日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子公司上述不动产权系依法

取得,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2)尚未取得产权的不动产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尚有部分不动产权(土地、房屋)

存在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1)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土地资产: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共有一宗土地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取得权

属证书,系公司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产权人

土地坐落

土地面积(

m2) 土地用途

使用期限

权利限

1

公司

东 至 宁 夏 荆 洪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西至朔方路、

南 至 玉 衡 路 、 北

至天权路

101,330

工业用地,

目 前 已 经

作 为 六 期

项 目 用 地

投入建设

工业用地20 年

根据公司说明,公司已实际取得该宗地的使用权利,为避免后续频繁更新登

记证书,计划待该土地上全部建筑物建设完成后,一并办理宗地权属登记。经本

所律师核查,公司已于

2024 年 3 月与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就该宗地出让事宜签

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石自然资出

(2024)4 号】,且已按合同约

定足额支付土地出让金及相关契税,目前该宗地已实际交付公司占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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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58

石嘴山市惠农区自然资源管理局于

2025 年 9 月 18 日出具《证明》,确认“1、

宁夏荆洪能够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正常占用、使用上述土地,

该等土地不存在权属争议或纠纷。

2、宁夏荆洪使用该宗土地(石地(G)【2024】

-2 号)的行为未改变土地性质,已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被我局作出

行政处罚的事项。”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尽管公司尚未完成上述土地的权属登记手续,但其有

权实际占有并使用该土地,并且相关事宜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的生产经营活动产

生重大负面影响。

2)未办理房产登记的房屋资产:

序号

权利人

房屋用途

建筑面积(㎡)

坐落

1

公司

保安室

20 惠农区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151 号厂区 1 号

2

保安室

20

经核查,上表房屋系公司在厂区内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自行建设的非生产性辅

助用房,建设时未取得相关批建手续,因此未办理权属证书。石嘴山经济技术开

发区管理委员会资源利用与规划建设局于

2025 年 9 月 18 日对上述房产的使用情

况出具《证明》,确认“宁夏荆洪对上述建筑物的建设、使用等行为符合当地相

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等建筑物不存在被政府主管部门收回,拆迁或拆除的安

排或计划。”

经查验,上述公司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建筑物仅作为生产辅助及配套设施,并

非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且已经政府主管机关确认不会对该等建筑物收回、

拆迁或拆除;同时,公司报告期内未因使用无证房产受到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未取得房产权属证书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不会构成本次挂牌的障碍。

2、承租的房屋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承租的用于生产经营相关的房

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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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59

承租方

出租方

地理位置

建筑面积

(平米)

租赁期限

租金

租赁用

1

上海金

王 雁 冰 、 杨

九林

上海市浦东新区王

桥 路

999 号 地 下

1 、 1-3 层 04 室(

1019D)

494.33

2022.01.01 至2026.12.31

42 万元/年

办公

2 公司

湖北荆洪

湖北省襄阳市高新

区航天路

5 号 1 幢

2 楼东边半层 485㎡ ,

5 楼东边半层

485 ㎡,6 楼东边半层

437 ㎡

1,407.00

2023.07.01 至2028.06.30

32.08 万元

/年

办 公 、

研发

3 公司

上 海 宁 垦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公司

上海市静安区中山

北路

997 号 5 层 505

82.32

2024.02.01 至2027.01.31

18.63 万元

/年

科 研 人

员 办 公

(注:未包含公司租赁用于员工宿舍的房屋)

公司及其子公司上述承租物业的租赁合同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租赁合同未办理备案

的,不影响该等租赁合同的有效性。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相关房屋使用权。

(二)知识产权

1、专利权

经核查,截至

2025 年 5 月 31 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共拥有 44 项专利权,具

体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附件一:公司拥有的专利情况”部分。

除上述已经取得权属的专利外,公司与湖北荆洪签署《专利使用许可协议》,

获取了湖北荆洪对公司使用专利号为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一种乙烯基甲醚的合

成装置”的专利技术许可。该授权专利情况如下: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

专利申

请日

取得方

权利限

1

湖北荆洪、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海 军 工 程

一 种 乙 烯

基 甲 醚 的

合成装置

2019201101

506

实用新

2019-01-

22

原始取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60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

专利申

请日

取得方

权利限

大学

2、注册商标

经核查,截至

2025 年 5 月 31 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共拥有 1 项注册商标,具

体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附件二: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情况”部分。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经核查,截至

2025 年 5 月 31 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共拥有 5 项计算机软件著

作权,具体如下:

著作权人

作品名称

登记号

取得

方式

登记日期

1

公司

乙烯基醚尾气排放检测控制

系统

V1.0

2021SR1109914

原始

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2

公司

丙烯醛成分检测数据管理系

V1.0

2019SR0503497

原始

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3

公司

聚乙烯基醚检测信息管理软

V1.0

2019SR0485135

原始

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4

公司

戊 二 醛 检 测 项 目 管 理 系 统V1.0

2019SR0484643

原始

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5

公司

戊二醛成分分析平台

V1.0

2019SR0485127

原始

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三)在建工程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5 年 5 月 31 日,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在建工程项目账面价值共计为

7,367.73 万元。

(四)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5 年 5

31 日,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其

他设备等。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上述生产经营设备的所有权系依

法取得,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61

(五)股权投资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共有

1 家子公司以及 1 家分公司,

其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的子公司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共有

1 家子公司上海金泓,其基

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上海金泓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开通会员可解锁*21097W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石化卫清西路

1391 号第 47 幢四层 402 室 K

法定代表人

杨辉

注册资本

5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

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自主展示(特色)项目:化肥

销售;机械设备销售。

成立日期

2006 年 7 月 14 日

营业期限

2006 年 7 月 14 日至无固定期限

出资结构

公司持有其

100.00%股权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金泓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

需要解散或终止的情形。

2、公司的分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设有

1 家分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宁夏荆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600MACQK4FD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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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62

营业场所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开发区航天路

5 号 1 栋 501 室

负责人

杨辉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成立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营业期限

长期

登记状态

存续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

止或限制的项目)

与公司关系

公司的分公司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宁夏荆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公

司不存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解散或终止的情形。

3、报告期内注销的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珂林美在报告期内曾系公司持有

100%股权的子公司,已

2024 年 8 月注销。珂林美注销前的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宁夏珂林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205MA76GRYL4Q

注册地址

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98 号厂区 1 号等 13

法定代表人

杨九林

注册资本

2,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环保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环保设备设计制作,危险废物收集、

运输、处置及综合利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营业期限

长期

出资结构

荆洪科技持有

100%股权

1)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珂林美的注销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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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63

1)注销原因。为整合公司资源并优化组织架构,公司计划通过吸收合并的

方式将宁夏珂林美纳入,并在合并完成后对宁夏珂林美进行注销。

2)注销的程序,以及相关资产、债务的处置

2024 年 6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宁

夏珂林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注销的议案》,同意公司吸收合并宁夏珂林美,并承

接其资产和债务。

2024 年 7 月 8 日,公司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了简易注销情况。

2024 年 8 月 13 日,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惠农区税务局出具了《清税证明》,

确认宁夏珂林美所有税务事项已结清。

2024 年 8 月 18 日,宁夏珂林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办理完毕注销登记手续。

3)报告期存续期间合法合规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并根据宁夏

社会信用服务中心出具的《企业上市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

珂林美在

2023 年至注销前不存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珂林美在注销前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珂林美注

销事宜,不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影响发行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六)主要财产权利受限情况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5 年 5 月 31 日,公司及其子

公司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权利行使受到限制的情形。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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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根据公司报告期内重大销售合同、采购合同、授信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

同、建设工程合同,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本所律师对公司主要客户、

供应商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5 年 5 月 31 日,公司报告期内的重

大合同情况如下:

1、重大销售合同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已履行完毕的、正在履行的及将要履行的对公司生

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销售合同或订单或框架协议的

具体情况如下:

合同名称

客户名称

合同内容

合同金额

(万元)

履行情况

1

购销合同

内 蒙 古 灵 圣

作 物 科 技 有

限公司

丙烯醛(散水)

12000

/年

框架协议

正在履行

2

工 业 品 购 销

合同

福 华 通 达 化

学股份公司

丙烯醛(工业级)

224

吨,

9800 元/吨

219.52 履行完毕

3

工 业 品 购 销

合同

福 华 通 达 化

学股份公司

丙烯醛(工业级)

140

吨,

9900 元/吨

138.60 履行完毕

4

采购合同

广 安 利 尔 化

学有限公司

丙烯醛(

>=98.5,水

<=3.0%,工业级,

CAS:107-02-8 ) 120吨,

9734.51 元/吨

132.00 履行完毕

5

采购合同

利 尔 化 学 股

份有限公司

丙烯醛(

>=98.5,水

<=3.0%,工业级,

CAS:107-02-8 ) 240吨

412.80 履行完毕

6

采购合同

利 尔 化 学 股份有限公司

丙烯醛(

>=98.5,

水分

<=3.0%,工业

级,

CAS:107-02-8)

270 吨,9734.51 元/吨

297.00 履行完毕

7

绥 芬 河 市 万

丰 源 经 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国 内 采 购 合

绥 芬 河 市 万

丰 源 经 贸 有

限责任公司

乙烯基正丁醚

99.5%

150 千 克 / 镀 锌 铁

桶)

6000 桶,总净重

900 吨,20500 元/吨

1,845.00 正在履行

8

产 品 供 货 成 都 科 宏 达 戊 二 醛 ( 含

36.03 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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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65

合同名称

客户名称

合同内容

合同金额

(万元)

履行情况

合同

化 学 有 限 责任公司

>=50% , PH 值

3.0-3.5,色度≤40,甲醇≤

1.5)27500

公斤,

13.10 元/公

2、重大采购合同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已履行完毕的、正在履行的及将要履行的对公司生

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采购合同或订单或框架协议的

具体情况如下:

合同名称

供应商名称

合同内容

合同金额

(万元)

履行情况

1

2023 年丙烯采购合同

宁 夏 永 大 石 化

有限公司

丙烯

750 吨

框架协议

履行完毕

2

电 石 购 销 合

宁 夏 华 瑞 达 化

工有限公司

电石

1,300 吨

框架协议

履行完毕

3

2024 年丙烯采购合同

宁 夏 永 大 石 化

有限公司

丙烯

750 吨

框架协议

履行完毕

4

电 石 购 销 合

宁 夏 华 瑞 达 化

工有限公司

电石

1,300 吨

框架协议

履行完毕

5

2024 年丙烯采购合同

宁 夏 新 瑞 源 化

工有限公司

丙烯

1,900 吨

框架协议

履行完毕

6

电 石 销 售 合

乌 海 中 联 化 工

有限公司

电石

30,000 吨

8,100.00

正在履行

7

货 物 买 卖 合

衢 州 市 洛 义 化

工有限公司

电石

19,000 吨

框架协议

履行完毕

8

购销合同

宁 夏 新 瑞 源 化

工有限公司

丙烯

1900 吨

框架协议

履行完毕

9

货 物 买 卖 合

宁 夏 亿 利 源 工

贸有限公司

甲醇

700 吨

框架协议

履行完毕

10

货 物 买 卖 合

宁 夏 亿 利 源 工

贸有限公司

乙醇

96 吨

53.76

履行完毕

11

2025 年丙烯采购合同

濮 阳 市 君 瑞 物

资有限公司

丙烯

1,900 吨

框架协议

履行完毕

3、重大借款合同及担保事项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或正在履行的主要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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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66

及重大担保合同如下:

合同名称

出借人

合同金额

(万元)

借款期

担保情况

履行

情况

1

流 动 资 金 借

款合同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石 嘴 山 市 惠 农

区支行

1,000

2023.3.28-2024.3.28

湖 北 荆 洪 提

供 全 额 连 带

责任担保,杨

九 林 提 供 个

人 无 限 连 带

责任保证

已 经

履 行

完毕

(二)侵权之债

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本所

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

文书网”“信用中国”“企查查”以及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官方网

站检索,本所律师走访公司及其重要子公司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

全、人身权等原因引致的侵权之债。

(三)公司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情况

1、根据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法律意

见书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截至

2025 年 5 月 31 日,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

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2、经核查,截至 2025 年 5 月 31 日,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公司与其关联

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其他应收款与其他应付款

根据公司的《公开转让说明书》,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5 年 5 月 31 日,公司其他应收款为 71.6735 万元,均属于

公司在正常经营中产生的款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子公司

正在履行以及报告期内已履行完毕且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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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67

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重大合同的履行不存在重大法律

风险;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

人身权等原因引致的重大侵权之债;公司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公司在正

常经营中产生的款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十二、公司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公司设立至今的公司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

或出售资产的行为

1、公司设立至今的公司合并、分立

根据公司设立至今的企业设立与变更登记资料,设立至今,除公司

2024 年

8 月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宁夏珂林美外(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十、公司的主要财

/(五)股权投资/3、报告期内注销的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合并、分立情形。

2、公司设立至今的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

根据公司设立至今的企业设立与变更登记资料、历次增资协议,公司股东填

写的调查表,本所律师对公司股东的访谈,设立至今,公司不存在减资情形;公

司存在

3 次增资情形,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部分。

3、报告期内,公司收购重大股权或其他重大资产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收购重大股权或其他重大资产情形。

4、报告期内,公司出售重大股权或其他重大资产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出售重大股权或其他重大资产情形。

(二)公司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根据公司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

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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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68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公司设立以来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荆洪科技公司章程的制定

2023 年 8 月 16 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宁夏荆洪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并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

2、荆洪科技公司章程的修改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章程共修订

3 次(包括有限责任公司阶段),历次

修订均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日期

主要修订内容

1

2023 年 7 月

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相应修改经营范围

2

2023 年 8 月

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成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相应重新制定股份有

限公司适用的公司章程

3

2023 年 9 月

公司第一次增资,相应修改公司英文名称、注册资本及发起人信

4

2023 年 9 月

公司第二次增资,相应修改公司注册资本

3、荆洪科技公司章程形式和内容的合法性

经核查,公司章程规定了总则,经营宗旨和范围,股份,股东和股东大会,

董事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通知,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修改章程和附则等内容,荆洪科

技公司章程形式和内容合法合规。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均经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并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形式、内容以及公司

章程的历次修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

经核查,公司于本次挂牌完成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由董事会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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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69

《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

规则》《章程必备条款》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拟订,并

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荆洪科技《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符合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荆洪科技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均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荆洪科技《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符合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十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公司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经核查,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决策、

监督机构,并对其职权作出了明确的划分。

1、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2、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由 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名。

3、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股东代表监事

2 名,监事会设主席 1 名,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建立了健全的公司治理组织机构,包

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营管理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有效运作,并建立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

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投资者关系管

理制度》等内部治理制度。

另经核查,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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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70

大会决议,公司将于新三板挂牌后开始适用《公司章程(草案)》。根据该草案,

股东大会届时将变更为股东会,并保留董事会、监事会为决策、监督机构。

(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1、2023 年 8 月 16 日,公司召开成立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议案。

2、2025 年 8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议案,该等《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将自公司本次挂牌完

成后生效并实施。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均能够依法并按照

公司制定的相关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三)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运作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

8 次股东大会、8 次董事会、6 次监事会。

根据公司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记录、

会议决议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均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建立了健全的公司治理组织机

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有效运作,并建立了《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内部治理制度,该等内部

治理制度的形式与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公司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决议内容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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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71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根据公司报告期内的企业设立与变更登记资料、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会议文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以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本所律师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

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企查查”网站检索,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情况如下: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经核查,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共计

5 名,监事 3 名(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高级管理人员

5 名,公司的董事、监事每届任期为 3 年,具体任职情况如

下:

姓名

任职情况

选举

/聘任程序

杨九林

董事长

经创立大会选举为董事,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为

董事长

吴志强

董事、总经理

经创立大会选举为董事,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为

总经理

朱德明

董事

经创立大会选举为董事

杨辉

董 事 、 副 总 经

经创立大会选举为董事,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为

副总经理

黄洪业

董 事 、 副 总 经

经创立大会选举为董事,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为

副总经理

韩连成

监事会主席

经创立大会选举为监事,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为

监事会主席

王彩霞

监事

经创立大会选举为监事

柳进

监事

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为职工代表监事

閤成军

副 总 经 理 、 董

事会秘书

经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刘生懋

财务负责人

经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为财务负责人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不得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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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72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监事未兼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

经查验公司的工商档案及公司提供的“三会”会议文件资料,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如下:

1、公司报告期内董事的变化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的变化及其原因如下表所示:

时间

程序

原董事会成员

变化后董事会成员

变化原因

2023 年 8月

公 司 创 立

大会

王 总 强担 任 公

司执行董事

杨 九林 、 吴 志强 、

朱 德明 、 杨 辉、 黄

洪业

荆 洪 有 限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设 置 董 事

会;王总强由于内部职务

调 整 , 不 再 担 任 董 事 职

务,仍在公司任职

2、公司报告期内监事的变化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的监事会成员的变化及其原因如下表所示:

时间

程序

原监事会成员

变化后监事会成员

变化原因

2023 年 8月

公 司 创 立

大 会 、 职

工 代 表 大

刘 生 懋 担 任 公

司监事

韩连成、孙家莉、

柳进

荆 洪 有 限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设 置 监 事

会;刘生懋由于内部职务

调整,担任公司财务负责

2025 年 7月

公司

2025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会

韩 连 成 、 孙 家

莉、柳进

韩连成、王彩霞、

柳进

原 监 事 孙 家 莉 ( 股 东 委

派)由于个人原因从湖北

荆洪离职

3、公司报告期内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及其原因如下表所示:

时间

程序

原高级管理

人员

变化后高级管理人员

变化原因

2023 年 8月

公 司 创 立

大会

总经理:韩连

总经理:吴志强;

副总经理:杨辉、黄洪

荆洪有限整体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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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73

时间

程序

原高级管理

人员

变化后高级管理人员

变化原因

业、閤成军

董事会秘书:閤成军;

财务负责人:刘生懋

高级管理人员职位设

置,重新对管理层人

员任职进行调整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报告期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

变化,上述变动原因主要为荆洪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公司股改后

重新对管理层人员任职进行调整,或原监事因个人工作变动,上述变动对公司经

营管理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该等变化对本次挂牌不存在实

质性障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十六、公司的税务

(一)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

根据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其子公司

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按销项税扣除当期允许抵扣

的进项税后的差额缴纳

13%、6%、9%

企业所得税

按应纳流转税额计缴

15%、25%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应纳税所得额

7%

不同税率的纳税主体企业所得税税率如下:

纳税主体

适用税率

公司

15.00%

上海金泓

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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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74

纳税主体

适用税率

公司

15.00%

珂林美(于

2024 年 8 月注销)

25.00%

根据公司的纳税申报表、缴税凭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

根据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

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如下:

宁夏荆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宁夏回族自治

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编号

GR2*开通会员可解锁*),2022 年 10 月复审通过,报告期内执行 15%的企业所得税

优惠税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3 号)文件规定,宁夏荆洪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报告期内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的优惠政策。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主

要税收优惠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享受的政府补助

根据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报告期内收

到的单笔金额达到

10 万元及以上的政府补助情况如下:

2023 年度

序号

主体

补贴项目名称

金额(万元)

文件依据

1

公司

2022 年自治区技

术创新引导计划

重大科技成果转

100.00

《关于实施科技强区行动提升区域

创 新 能 力 的 若 干 意 见 》( 宁 党 发

2022〕4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75

化项目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

(宁科规发〔

2022〕6 号)

2

公司

燃煤锅炉淘汰补

60.00

《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资

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

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3

公司

2022 年度自治区

企业年度研发费

用后补助

30.14

《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

用 财 政 后 补 助 办 法 》

( 宁 科 规 发

2022〕15 号)、

《关于

2022 年度自

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财政后补助

拟支持企业名单的公示》

4

公司

2023 年自治区工

业企业贷款贴息

资金

61.00

《自治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

金管理办法》(宁财规发﹝

2023﹞4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产业转型升

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宁工信规发

2023〕4 号)、《2023 年自治区产

业转型升级项目、行业领先示范企

业及工业企业贷款贴息项目名单公

示》

5

公司

2021 年度自治区

企业年度研发费

用后补助

(第三批)

479.35

《关于下达

2021 年度自治区企业

研究开发费用财政后补助计划

(第

三批

)的通知》(宁科资配字[2023]7

号)

2024 年度

序号

主体

补贴项目名称

金额(万元)

文件依据

6

公司

2024 年战略性新

兴产业重点研发

专项(第三批)

60.00

《关于下达

2024 年战略性新兴产

业重点研发专项第三批资金计划的

通知》(宁科规财字

[2024]6 号)

7

公司

惠农区

2023 年招

商引资专项资金

固投奖补

25.00

《惠农区

2023 年招商引资专项资

金固投奖补方案》(惠商务投促发[2024〕13 号)

8

公司

2024 年度第一季

度出口企业内陆

运输费用补助

11.40

《石嘴山市商务局关于拨付

2024

年第一季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

通则》《石嘴山市商务局关于拨付2024 第一季度外贸补贴资金的通知》

9

公司

2023 年自治区企

业研发后补助费

42.36

《关于下达

2023 年度自治区企业

研究开发费用财政后补助计划的通

知》(宁科规财字

[2024]1 号)

10

公司

2023 年度自治区

企业研究开发费

用财政后补助

11.0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76

11

公司

2024 年战略新兴

产业重点研发专

项资金

45.00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实施2024 年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产业化创新发展方向

)项目申报工作的

通知》

(宁发改高技〔

2024〕597 号)

12

2023 年度⾃治区

研发费

⽤后补助

(第二批)

33.96

《关于下达

2023 年度自治区企业

研究开发费用财政后补助

(第二批)

计划的通知》

(宁科规财字

[2024]23

号)

13

2024 年第二季度

出口企业内陆运

输费用补助

28.46

《石嘴山市商务局关于拨付

2024

年第二季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

通知》

14

上市挂牌分阶段

奖补资金

110.00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

2024 年

企业上市挂牌分阶段奖补资金的通

知》(宁财

(金)指标(2024)46 号)

2025 年度

序号

主体

补贴项目名称

金额(万元)

文件依据

15

公司

2025 年战略新兴

产业及新质生产

力专项第一批资

45.00

《关于下达

2025 年战略性新兴产

业及新质生产力专项第一批资金计

划的通知》

(宁科规财字

[2025]7 号)

16

2024 年四度出口

企业内陆运输费

用补助

49.39

《石嘴山市商务局关于拨付

2024

年四季度外贸补贴资金的通知》

根据公司的说明、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

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上述政府补助具有相应的政策依据,合法有效。

(四)公司的完税情况

根据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公司及其子

公司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依法纳税,

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受到税务主管

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子公司

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报告

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享受的单笔金额达到

10 万元及以上的政府补助具有相应的政策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77

依据,合法有效;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方

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受到税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

形。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公司的环境保护

1、公司生产经营的合规性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2017),公司属于“C26 化学原料

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之“

C2669 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属于《上市公司环境

信息披露指南》

(征求意见稿)及《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试行)》

(环发

(2013)150

号)中

16 类重污染行业之一;公司主要产品中的丙烯醛被列入生态环境部《环

境保护综合名录(

2021 年版)》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相关产品名录。

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及其子公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本所

律师通过“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信用中国”“企查查”以及公司及

其子公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检索,本所律师走访公司及其重要子公司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尽管荆洪科技所处行业属于高污染、高耗能行业,

现有产品丙烯醛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但其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目前均已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或备案,通过了生态环境部

门的审批,并按规定履行了“三同时”制度不存在被关停的情况或风险;主要能

源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2、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

行人及子公司取得的《排污许可证》情况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78

序号

主体

证件

编号

核发机关

有效期

1

荆洪科

《排污许可证》

91640205MA75WDA248001P

石 嘴 山 市 生

态环境局

*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及其验收情况

公司已建项目和已经开工的在建项目已经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

环评审批意见

环保验收

宁 夏 荆 洪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年产

1 万吨戊二

醛 等 化 学 产 品

生产项目

公司

石 嘴 山 市 环 境

保护局

《 关 于 宁 夏 荆 洪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年

1 万吨戊二醛等化

学 产 品 生 产 项 日 环

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 石 环 函

[2017]61

号)

2018 年 11 月完成自主验收

宁 夏 荆 洪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戊 二 醛 产 品 生

产 线 产 业 链 延

伸配套项目

公司

石 嘴 山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管 理

委员会

《 关 于 宁 夏 荆 洪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戊

二 醛 产 品 生 产 线 产

业 链 延 伸 配 套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的

函 》 ( 石 经 开 环 函[2020]09 号)

2021 年 4 月完成自主验收

宁 夏 荆 洪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年产

6 万吨戊二

醛产品及

4 万吨

2-甲氢基-3,4-二氢吡喃项目

公司

石 嘴 山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管 理

委员会

《 关 于 宁 夏 荆 洪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年

6 万吨戊二醛产品

4 万 吨 2- 甲 氢 基

-3,4- 二 氢 吡 喃 新 建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审 批 意 见 的 函 》

( 石 经 开 环 函

2022〕14 号)

2024 年 9 月完成自主验收

宁 夏 荆 洪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年产

6 万吨戊二

醛 产 业 链 延 伸

配套项目

公司

石 嘴 山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管 理

委员会

《 关 于 宁 夏 荆 洪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年

6 万吨戊二醛产业

链 延 伸 配 套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审 批

意见的函》(石经开

环函〔

2022〕11 号)

2024 年 10 月完成自主验收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79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

环评审批意见

环保验收

宁 夏 荆 洪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35000 吨乙炔衍生 产 品 新 材 料

一 体 化 技 改 项

公司

石 嘴 山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管 理

委员会

《 关 于 宁 夏 荆 洪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35000 吨乙炔衍生产品 新 材 料 一 体 化 技

改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 石 经 开 环 函[2023]11 号)

尚未验收

宁 夏 荆 洪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年产

72000 吨高

端 乙 炔 功 能 性

新 材 料 一 体 化

新建生产项目

公司

石 嘴 山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管 理

委员会

《 关 于 宁 夏 荆 洪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年

72000 吨高端乙烯

功 能 性 新 材 料 一 体

化 新 建 生 产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宙 批

意见的函》(石经开

环函

[2023]17 号)

尚未验收

(二)公司的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及其子公司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本所

律师通过“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信用中国”“企查查”以及公司及

其子公司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检索,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

违反产品质量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

情形。

(三)公司的安全生产

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及其子公司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本所

律师通过“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信用中国”“企查查”以及公司及

其子公司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检索,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

违反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

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

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而

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80

十八、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罚

(一)诉讼、仲裁

1、公司及其子公司

根据公司的说明,本所律师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访谈,本所律师通过“中国

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企查查”网站检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争议

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填写的调查表,本所律师对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访谈,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

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企查查”网站检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尚未了

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以及无犯罪记录证明,本

所律师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

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企查查”网站检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行政处罚

1、公司及其子公司

根据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本所律师对公司实

际控制人的访谈,本所律师通过“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信用中国”

“企查查”以及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检索,本所律师走访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81

公司及其重要子公司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欺诈

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

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填写的调查表,本所律师对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访谈,本所律师通过“中国市场监

管行政处罚文书网”“信用中国”“企查查”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相关主管政府部门官方网站检索,报告期内,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本所律师对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本所律师通过“企查查”网站检索,报告期内,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九、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为本次挂牌编制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引用本法律意

见书的相关内容,认为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与本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确认《公开转让说明书》不致因引用本法律意见书

的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公司的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1、劳动用工情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82

根据公司的员工名册,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其员工签署的部分劳动合同,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5 年 5 月 31 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员工人数为 266 人。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子公司能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和国家及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与其员工签署劳动合同,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其员

工签署的劳动合同形式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劳务派遣员工情形。

2、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报告期内公司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如下:

时间

社会保险

员工人数

实缴人数

缴纳比例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46

205

83.33%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40

238

99.17%

2025 年 5 月 31 日

255

240

94.12%

截至

2025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共有 15 名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主要原因

为:(

1)2 名员工系劳务合同员工,无需缴纳;(2)11 名员工为退休返聘人员,

无需缴纳社会保险;(

3)2 名员工因个人原因自行在外缴纳,公司对其进行补

贴。

3、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报告期内公司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如下:

时间

住房公积金

员工人数

实缴人数

缴纳比例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46

207

84.15%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40

238

99.17%

2025 年 5 月 31 日

255

233

91.37%

截至

2025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共有 22 人未缴纳住房公积金,主要原因为:

1)8 名员工当月刚入职,公司自下个月起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2)11 名员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83

工为退休返聘人员,无需缴纳住房公积金;(

3)1 名员工因个人原因自行在外

缴纳;(

4)2 名员工系劳务合同员工,无需缴纳;

4、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合规性

根据宁夏社会信息服务中心、湖北省信用信息中心、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

务中心出具的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而受到行

政处罚的情形。

(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曾经涉及刑事案

经核查,公司的控股股东湖北荆洪、实际控制人杨九林,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刘生懋曾在报告期前涉刑事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2015 年 8 月 27 日,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鄂老河口刑初

字第

00122 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湖北荆洪及杨九林、莫思霜、朱贤定、刘生

懋等人犯非法经营罪,并判处:(

1)湖北荆洪罚金 90 万元;(2)杨九林有期

徒刑二年,缓行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30 万元;(3)刘生懋单处罚金 1 万元;

4)其他人员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该判决书记载,2011 年至 2013 年期间,

湖北荆洪生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件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农药(氯虫苯甲酰

胺),扰乱市场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杨九林等人作为湖北荆洪的主要管理人

员,参与决策并组织或协助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农药的经营活动,构成非法经营

罪。

经核查,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对杨九林的刑罚(缴纳罚金及缓刑)于

2018 年

2 月执行完毕、对荆洪生物以及刘生懋(缴纳罚金)的刑罚于 2015 年 10 月执行

完毕。根据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分局河滨派出所于

2025 年 8 月出具的《犯罪记

录查询结果告知函》,杨九林、刘生懋除上述情形外不存在其他犯罪记录;湖北

省信用信息中心于

2025 年 8 月出具的《湖北省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

确认湖北荆洪报告期内不存在司法判决信息、强制执行信息以及行贿犯罪信息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84

记录。

本所律师认为,湖北荆洪、杨九林以及刘生懋在报告期前涉及刑事责任,但

均已执行完毕且距今超过

7 年,不属于《挂牌规则》第十六条中明确的禁止性情

形,即不属于“最近

24 个月以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

子公司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行为

被司法机关作出有罪判决,或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的情形。据此,湖北荆洪、

杨九林以及刘生懋的上述事项不构成本次挂牌的实质性障碍。

二十一、本次挂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同时进入基础层并公

开转让的实质条件;公司本次挂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本次挂牌尚需

获得全国股转公司的审核同意。(本页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荆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

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

张东晓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

沈国权

张晓腾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 律 意 见 书

附件一:公司拥有的专利情况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专利申请日

取得方式

权利限制

1

公司

一 种 聚 正 丁 基 乙 烯 基 醚 高 聚

物的聚合方法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发明专利

*开通会员可解锁*

继受取得

2

公司

一种合成聚乙烯醚的方法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发明专利

*开通会员可解锁*

继受取得

3

公司

一 种 合 成 医 用 戊 二 醛 的 工 艺

路线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发明专利

*开通会员可解锁*

继受取得

4

公司

一 种 间 歇 生 产

2-甲氧基-3,4-

二氢吡喃的方法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发明专利

*开通会员可解锁*

继受取得

5

公司、华中科

技大学

一 种 二 甘 醇 乙 烯 基 醚 的 制 备

方法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发明专利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6

公司

一 种 丙 烯 醛 附 产 酸 水 处 理 系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发明专利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7

公司

一种丙烯醛尾气处理系统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发明专利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9

公司

一种乙烯基醚类合成反应器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实用新型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0

公司

一种炔醇连续分水装置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实用新型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1

公司

一 种 甲 醚 和 丙 烯 醛 配 比 用 机

械联锁下料控制装置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实用新型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2

公司

一种吡喃制备用主、副反应器

连续性反应改造装置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实用新型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 律 意 见 书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专利申请日

取得方式

权利限制

13

公司

一 种 乙 炔 车 间 次 氯 酸 钠 生 产

设备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实用新型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4

公司

一 种 含 次 氯 酸 钠 废 水 回 收 处

理设备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实用新型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5

公司

一 种 次 氯 酸 钠 净 化 液 添 加 装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实用新型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6

公司

一 种 次 氯 酸 钠 净 化 塔 液 位 自

动控制系统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实用新型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7

公司

一 种 乙 烯 基 醚 尾 气 回 收 处 理

装置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实用新型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8

公司

一 种 节 能 型 蒸 汽 冷 凝 水 回 收

利用预热循环系统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实用新型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9

公司

一 种 无 组 织 有 机 气 体 分 解 净

化装置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实用新型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20

公司

一 种 乙 烯 基 醚 类 尾 气 回 收 装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实用新型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21

公司

一 种 蒸 汽 冷 凝 水 收 集 处 理 装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实用新型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22

公司

一 种 仓 库 无 组 织 有 机 气 体 收

集处理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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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

*开通会员可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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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公司

丙 烯 醛 尾 气 及 废 水 回 收 利 用

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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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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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受取得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 律 意 见 书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专利申请日

取得方式

权利限制

24

公司

戊二醛水解补水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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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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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公司

一种炔醇连续处理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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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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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受取得

26

公司

一 种 医 用 戊 二 醛 生 产 附 产 废

液、废渣处理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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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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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公司

一 种 丙 烯 醛 废 水 回 收 预 处 理

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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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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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公司

一 种 丙 烯 醛 附 产 酸 水 处 理 系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实用新型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29

公司

一 种 高 效 无 污 染 丙 烯 醛 生 产

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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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30

公司

一种丙烯醛尾气处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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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31

公司

一 种 乙 烯 基 甲 醚 合 成 精 馏 装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实用新型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32

公司

一种戊二醛分离装置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实用新型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33

公司

一 种 具 有 循 环 泵 的 合 成 塔 系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实用新型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34

公司

一 种 合 成 反 应 余 热 再 利 用 装

2*开通会员可解锁*X

实用新型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35

公司

一 种 丙 烯 醛 尾 气 回 收 利 用 系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实用新型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36

公司

一 种 连 续 减 压 精 馏 塔 塔 顶 采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实用新型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 律 意 见 书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专利申请日

取得方式

权利限制

出液收集装置

37

公司

一种丙烯汽化装置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实用新型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38

公司

一种乙烯基甲醚合成装置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实用新型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39

公司

一种乙炔发生器装置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实用新型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40

公司

一种乙烯基甲醚的水洗装置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实用新型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41

公司

一 种 高 沸 点 乙 烯 醚 的 合 成 及

分离设备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实用新型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42

公司

戊二醛真空水循环利用系统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实用新型

*开通会员可解锁*

继受取得

43

公司

丙烯醛废水回收利用系统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实用新型

*开通会员可解锁*

继受取得

44

公司

一种丙烯氧化余热回收系统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实用新型

*开通会员可解锁*

继受取得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 律 意 见 书

90

附件二: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情况

序号

商标标识

注册号

申请人

国际分类

有效期限

取得方式

权利限制

1

68576647

公司

1、5

2023 年 10 月 21 日

2033 年 10 月 20

原始取得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