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赢胜节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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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5

证券代码:

874900 证券简称:赢胜节能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赢胜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

<赢胜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赢胜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非上

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赢胜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下称“重大信息”

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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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5

第四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

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相关自

律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

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

披露平台”

)发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

上刊登依本办法必须披露的信息,但披露的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规

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六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

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另有规定的

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七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

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

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全

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司可以披露季度

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

国股转系统”

)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公司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

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

一年的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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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5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

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

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

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

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预计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 500 万元、发

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应当披露相关财务

数据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

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

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

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

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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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审计委员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

商送达定期报告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

(二)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

或全国股转公司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

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当

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对股票交易实行

风险警示,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加注标识并公告: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挂牌同意函之日起,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

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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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

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系统报送临时报告,并

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未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临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对不同市场层级挂牌公司重大事件的标准有差异

化规定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披

露行业特有重大事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

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相关规定披露重大事

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

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披露重大

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

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

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章第三至五节规定的重大事件,视

同公司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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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章第三至五节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

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节

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董事签字确

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

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

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

前,以临时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后应当

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

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会决议涉及本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

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

具体安排。

第二十八条

主办券商、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记录的,公

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三节 交易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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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

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

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

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四节

关联交易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

联方之间发生第三十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

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治理相关规则须经董事会

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避制

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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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履行相应审议程

序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

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

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则免予关联交易审

议的,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披露。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十七条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接受辅导时,应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及后续进展。

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

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设置、变更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在披露审议该事项的董事

会决议的同时,披露关于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异议股东回购安排及其他投资者

保护措施等内容的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2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

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四十一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动的

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第四十二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

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向主办券商提供有

助于甄别的相关资料,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四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披露

相关公告。

第四十五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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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每达到

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者

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四十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

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

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

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七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股票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

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

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

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时披

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第五十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

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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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

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

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

除外)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

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

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

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

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

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等监

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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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责

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

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

息披露负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负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

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董事会秘书为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

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

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五十三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

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向董事长和信

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并敦促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的资料。

第五十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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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八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

应当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

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

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

所有文件。公司应当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

当配合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及本公司

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本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信

息能够及时报告给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公司财务部应做好对信息披露的配合工

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六十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程序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及附注,负责组织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

工作,并及时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提交有关财务资料。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公司财务部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

据。

(三)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公司经理、财务总监

等高级管理人员予以协助。

(四)定期报告应在完成编制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

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审计委员会负

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公告工

作。

第六十一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程序如下:

(一)临时报告的编制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组织完成。

(二)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由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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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事务负责人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

司形成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后披露相关公告。

(三)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信息

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

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经董事长审核签字;

第五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六十二条

按本制度规定应公开披露而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公

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

下任一时点,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公司、部门和子公司相关的

未公开信息: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

时。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并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六十三条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也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

子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董事长通知的未公开信息后,应进行审核,经审核后,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确认依法应予披露的,应组织

起草公告文稿,依法进行披露。

第六章

保密措施、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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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5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

作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六条

在公司信息未正式披露前,各相关部门对拟披露信息均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在公司网站等媒介公开相关信息,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露。

第六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

供内幕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

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

件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和全国股转系统,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六十九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保管已披露信息相关的会议文件、合同等

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七十条

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致

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有关员工

违纪处罚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退等

形式的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行政、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报告义务人发生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的;

(二)泄漏未公开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所报告或披露的信息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的;

(四)利用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的;

(五)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为。

第七十一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向全国股转公司

提出申请,对其实施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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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5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达到”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经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赢胜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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