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先控电气:股东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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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5

证券代码:833426 证券简称:先控电气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先控捷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

2025 年 11 月 1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

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先控捷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先控捷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确保公司股东会依法规范地召开,以充分发挥股

东会的决策作用,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

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称《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

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先控捷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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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时按较高

者作为计算标准,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以上的交易;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

别相关的交易应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已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

相关义务的除外;

(十四)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四条规定财务资助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交易(不含提供担保)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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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五)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

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若该交易事项属股东会特别决议事

项,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以其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

款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的如下财务资助事项(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偿

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不含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

子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

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

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不含提供担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

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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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本规则所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

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

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

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

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前述所称“交易”

,指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

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

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

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

会议职责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不召集的,连续九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公司不能在规定期限

内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

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理由。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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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之

日起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之日起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

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审计委员会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如果有

关部门规定需履行相关备案手续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在股东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

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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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

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通知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当日,但包括通知当日。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4、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6、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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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

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是否存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等规定的不得担任董

事、监事的情形;

(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

进行。

第十八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且不得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十九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

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会议: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

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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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前述第

(三)项持股股数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的持股数为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载明地

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

便于股东参加。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股东会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的,将在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详细参与方式。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已发行有表决权的股东或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

转公司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按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登记。股

东进行会议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的授

权委托书。

(二)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

东单位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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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公司召开股东会采用监管机构认可或要求的网络等其他方式投票的,按照相

关的业务规则确认股东身份。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

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

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

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的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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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

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会的,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规则规定的

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

等需要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

见书。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

严肃性和正常程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

、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

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第六章

股东会提案的表决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

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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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三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四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做出决议,股东在

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参与该关联交

易事项的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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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

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依

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就该关联交易事项作适当陈述,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主动

回避。

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

决。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出席会议的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

据《公司章程》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

股东会在表决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

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

东会召开前向董事会说明其关联关系并申请回避;

(二)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与

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股东回避,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表决;

(四)关联交易议案形成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以其所持有效表决

权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若该交易事项属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会议的

非关联股东以其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七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以

书面方式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的非独立董

事人数;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以

书面方式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的独立董事人

数;

董事候选人提案中应包含《公司章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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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每位股东有一张选票;该选票应当列出该

股东持有的股份数、拟选任的董事人数,以及所有候选人的名单,并足以满足累

积投票制的功能。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散

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对单个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

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其对所有董事候选

人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董

事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人数为限,在获得选票的候选人中从

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

),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如二名或二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不能同时当选的,股东会应

对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直至选出该次股东会应当选

人数的董事为止;如得票数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2 的董

事候选人少于应当选人数的,则应对其他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

举仍不能选出当选者的,公司应在下次股东会上对缺额董事进行重新选举;若因

此导致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的,则应

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

进行。

第七章

股东会的决议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告编号:2025-045

第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选举产

生)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五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挂牌;

(七)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八)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公告编号:2025-045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本次股

东会结束之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有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秘书因故缺

席时由董事会指定专人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如有)

、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股东会会议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会议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八章休会与散会

第五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

第六十条

股东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会议主

持人方可宣布散会。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召开、审议、表决程序及决议内容应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要求。

公告编号:2025-045

第六十二条

对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

发生争议又无法协调的,有关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如有与《公司章程》冲突之处,以《公司章程》为准;本规则未作规

定的,适用《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先控捷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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