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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9
证券代码:833426 证券简称:先控电气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先控捷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先控捷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先控捷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管理与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最大限度保障投资者利益,根据根据《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公众公司办法》
”)
、
《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
《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
(以下简称“
《定向发行规则》
”
)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先控捷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
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
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按照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变更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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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应
当发表独立意见并披露。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
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
利益。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
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
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
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和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
)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该专户不得存放
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挂牌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户内。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
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
的协议。
第九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本制度第十七条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时
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未经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公司不得变更募集资金的用途,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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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不得用于以下
用途:
(一)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
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募集资金使用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
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直接或间接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
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后,可
投资于符合以下条件投资产品:
(一)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
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第十四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于投资产品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
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用途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
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
、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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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四)审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
禁止的用途;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已归还(如适用)
。
第十六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挂牌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专户,并在资
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按照《公众公司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余额(含利息收入,下同)低于募集资金总额
10%且不超过 100 万元的,可以
从专户转出。
除前款情形外,公司剩余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
余额低于募集资金总额
5%且不超过 50 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用于其他用途,
余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
公司转出募集资金余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转出情况。募集
资金余额转出后,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第十八条
公司在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股份登记函之前,
不得使用本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方案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用
途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公告,说明变更的原因、合理性和对公司的影响等。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
并披露。
以下情形不属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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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在采购原材料、发放职工薪酬等具体
用途之间调整金额或比例;
(二)募集资金使用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
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三)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后的投资计划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
(如适用);
(四)审计委员会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等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内
容。变更用途后的募集资金应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
行性分析,投资项目应当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
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帐,详细记录募集资
金存放开户行、账号、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
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
出具核查报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直至报告期期初募集
资金已使用完毕或已按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转出募集资金专户。审计委员会应
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出具鉴定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报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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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先控捷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