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卡尔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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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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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益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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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5
证券代码:838790 证券简称:卡尔股份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山东卡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卡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卡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关联交易行为,
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
卡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开、公平、
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公告编号:2025-025
第三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可
执行。
第四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备与其存在
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及其变动情况。
公司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的识别与管理,在签署重大合同、发生重大资金往
来等重要交易时,应当核实交易对方身份,确保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识别的完整
性。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
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时担任其他公司独立董事的,该其他公司不因此构成公
司的关联方。
公告编号:2025-025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
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下列
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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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的审批权限详见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一条 需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应聘请具
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交易虽未达到股东
会审议批准的标准,但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应聘请资产评估机构或审计
机构进行评估或审计。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三条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
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
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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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之前,应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情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
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遵循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
估。
公司不应对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
收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通过合同明确
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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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
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
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但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
除外;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
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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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
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
倾斜的股东。
第五章 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和履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或作出其他安排时,应
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订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应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协议的约定,如果协议在执
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提交原审批机构审议,审议通过后修订协
议,关联交易按新修订的协议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
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人以各种形式占用或
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
联人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
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六条 因关联人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给公司造成损
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
或减少损失。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
的批评、警告、记过、解除职务等处分,没收获取的非法收入,并且可以向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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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
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及修改,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公司章程、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
规与本制度相冲突的,则以公司章程、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的规
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和按上下文无歧义外,本制度中所称“以
上”
、“至少”
、
“以前”
包含本数;
“少于”
、
“不足”
、
“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山东卡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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