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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7
证券代码:873824 证券简称:英格尔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广东英格尔地质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18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英格尔地质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英格尔地质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诚信自律、
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非上市公众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广东英格尔地质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
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
公告编号:2025-027
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
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
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
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
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
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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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七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
、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
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八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
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九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
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
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
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
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其中包括机构投资者以及中小投资者,还包括在册投资者以及潜
在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和行业分析师;
(四 )其 他 相 关 机 构 。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产品或
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
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
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 业 文 化 建 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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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公 司 的 其 他 相 关 信 息 。
第十三条
公司可按照本章规定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
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活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发布公告、
召开股东会、公司网站等方式。
第十四条
发布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一)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规定所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二) 公司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
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
应。
(三)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
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五条
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
举办,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说明会,会
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
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
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
人员名单等。
第十六条
为保障投资者权益,公司召开股东会包括如下方面的工作:
(一)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二)公司应该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
面充分考虑以便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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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提高股东会的透明度,根据情况,公司可邀请媒体对股东会进行报道。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
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 (如有);
( 四 )其 他 内 容 。
第十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
的字样。
第二十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 )明 确 违 反 承 诺 的 责 任 。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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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董事会及管
理;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
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行业协会、
媒体以及其他挂牌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
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
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网络披露平台的管理。在指定的互联网渠道披露和更新投资者关
心的信息。
(五)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
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 解 公司各 方 面情况 。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
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 有良 好的 沟通 和协 调能力 。
(四 )具 有良 好的 品行 ,诚 实信用 。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培训;在开展
机构推介会以及分析师说明会等大型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时,还应当组织专门培训。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
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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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
( 四 )其 他 内 容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的;
( 二 )其 他 情 形 。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与公司之间如存在相关纠纷,应当自行友好协商解决。如
果无法协商一致解决的,该纠纷应提交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英格尔地质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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