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15
证券代码:874117 证券简称:昂必立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青岛昂必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表决结果: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青岛昂必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昂必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
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
岛昂必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指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
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
挂牌公司的重大信息。
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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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的意见。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应及时
与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联系。
第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
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
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
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 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
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
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公司及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由董事长签署后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
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
料,准备和向主办券商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
定人员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
人员的工作。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
露,发生变更时亦同。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
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
露。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挂牌公司股票情况。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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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九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两个交易日
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两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
并报备。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十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规定
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
信息披露原则,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
息,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
的权利。
第十二条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
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
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息。
第十四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
交主办券商。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送交主办券商备
案。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及时详细披露具体情况,并说明董事会所采取的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应予以披露的重大事件时,该事件尚未披露
前,董事和有关当事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
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公司就该等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向书或协
议是否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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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定期报告应
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
半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
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
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第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
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
险。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
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 定期报告全文;
(二) 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 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
文件;
(六)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
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 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
(二) 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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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
意见及时回复,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
公司应当在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回复前将相关文件报送主办券商审查。
如需更正、补充公告或修改定期报告并披露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内部审议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
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七条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
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
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
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及本制
度规定的披露要求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
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信息披露规则》第三章第三至五节规定
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信息披露
规则》第三章第三至五节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
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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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节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签
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信息披露规则》或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
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
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
议案内容。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监事签
字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涉及《信息披露规则》或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
议结束后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
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披露
股东会决议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会议情况
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五条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
股东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四节 交易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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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
(十二)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
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节规
定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
关公告。
第三十九条 本节所述交易事项的计算或审议标准适用全国股转系统公司
治理相关规则。
第五节 关联交易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
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
第四十一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
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
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
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
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或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提交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第四十二条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章程及
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经过股东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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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
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2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
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四十六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
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第四十七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
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
于甄别传闻的相关资料,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若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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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五十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每达到 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挂牌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挂牌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
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五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
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
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
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十二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
挂牌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
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六) 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
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本制度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及时披露:
(一) 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 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
司章程;
(二)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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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
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九) 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
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 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二)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 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要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
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 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
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
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
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
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
构要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
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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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实施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及董事的责任:
(一)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
现问题的,应及时改正。
(三)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者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
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四) 配合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
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是公司与主办券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的指定联络人。
(二) 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为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资料设立专门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
(三)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
项,包括负责与主办券商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保证公
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
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
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咨询,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部门作出的质询,
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并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
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
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二节 信息披露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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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期报告披露流程
第五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财务报表及附注,财务报告需经审计的,
需组织协调外部审计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提交审计报告
等相关财务资料。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
指定人员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其他基础文件资料。
第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负责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并将定
期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定期
报告后及时向主办券商报送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文件。
二、临时报告披露流程
第六十二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组织完成,公
司各部门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第六十三条 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
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应在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
议、股东会决议作出后 2 个转让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
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 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二) 相关备查文件;
(三) 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十四条 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
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履
行以下审批手续:
(一) 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经董事长或
其授权董事审核签字;
(二) 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全体监事审阅,并经监事会主
席或其授权监事审核签字。
经审批通过后,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应尽快将公告文稿及备查文件
以书面及电子文档方式向主办券商提交并确保及时披露
第三节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的管理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负责保管已披露信息相关的会
议文件、合同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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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
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七条 在公司信息未正式披露前,各相关部门对拟披露信息均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在公司网站等媒介公开相关信息,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露。
第六十八条 凡公司应披露信息中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其他重要不便于公
开的信息,董事会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豁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六十九条 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行为,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
有关员工违纪处罚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
辞退等形式的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
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行政、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信息报告义务人发生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
时的;
(二) 泄漏未公开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所报告或披露的信息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疏
漏的;
(四) 利用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
易价格的;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为。
第七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向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公司提出申请,对其实施监管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之信息披露有关事宜,应按照相关监管部门及公司
证券挂牌地适用的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如相关监管部门颁布新的法规、准则及相关业务规则与本制度
条款内容产生差异,则参照新的法规、准则及相关业务规则执行,必要时修订本
制度。
本制度的任何修订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报备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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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5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等。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以上”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交
易日内。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且自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后生效并执行。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青岛昂必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