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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6—022
证券代码:874967
证券简称:东晓生物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东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东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9 日召开
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根据《东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
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副董事长、常务副总经理任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李天罡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本次任命经公
司提名委员会审核,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李天罡先生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管理
经验,其任职有利于优化公司管理层结构,支撑公司经营发展战略的推进,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5 亿元(含本数)
的自有资金开展现金管理业务,是在严格确保资金安全且不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
营及各项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进行的。此举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实
现公司资金的保值增值,进一步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为公司及全体股东谋取合理
回报。该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公告编号:2026—022
三、《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公开发行”)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
发行方案中关于股票种类、面值、发行数量、定价方式、发行对象、募集资
金用途、滚存利润分配等内容合理合规,充分考虑了公司发展需求和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
上市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本次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长及其
获授权人士全权处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是为了提高决策效率,确保本次发
行上市工作顺利推进,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
授权范围、授权期限等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授权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该授权
有利于保障本次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高效开展,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分析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充分的市场调研和
可行性论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公司发展战略,聚焦公司主营业务,有利于扩
大公司经营规模、提升核心竞争力和盈利水平,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实现公司
长期可持续发展,维护股东长远利益。募集资金用途明确,投资规模合理,资金
使用计划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后续
置换及资金缺口、超募资金的处理方式符合相关规定。议案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
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由发行及上市完成后的新
公告编号:2026—022
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的分配方案,兼顾了新老股东的利益,体现了公平
原则,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分配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相关监管要求,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该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基于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
盈利预期制定,明确了分红的原则、方式、条件等内容,充分考虑了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回报诉求,有利于保障股东的稳定回报;规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规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增强公司股东回报
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提升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该稳定股价预案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
求制定的,预案内容具体、可操作,明确了股价稳定的触发条件、启动程序及具
体措施,能够有效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预案的制定符合公司实
际情况和行业特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预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保障公司资本市场形象。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摊
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公司已充分分析本次公开发行可能导致的即期
回报摊薄风险,并制定了针对性的填补措施,包括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优化资本
结构、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等,措施合理可行,能够有效保障股东利益;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相关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监管要求,承诺内容明确,约束机制有效,体现了对公司发展的信心和对股东利
益的保护;议案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公告编号:2026—022
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
十、关于《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事项出具相关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就本次公开发行事项出具
的承诺函,承诺事项内容具体明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相应的约束
措施具有可操作性,能够有效保障承诺的履行,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
护资本市场秩序。议案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
十一、《关于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之
回购承诺事项及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就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作出的回购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能够有效保障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
任;回购承诺及约束措施内容具体、可执行,不存在规避责任的情形,审议程序
合法合规。该等承诺及措施的制定体现了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对本次公开发行的
审慎态度和对投资者负责的精神。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
十二、《关于拟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公司拟为本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设立专项账
户,该举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 ——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实现募集资金的集中管理、专款专用,从制度上防范募集资金
被挪用、占用的风险,保障募集资金安全。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
十三、《关于公司聘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中介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公司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保荐机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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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承销商、聘请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为法律顾问、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审计机构均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和丰富的资本市场服务经验,能
够胜任本次公开发行相关中介服务工作;本次中介机构的聘请程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聘请专业、合规的中介机构有利于保障本次公开发行工作的顺利推进,维
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
十四、《关于制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东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草案)〉及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制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本次制定的公司章程(草案)、股东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 15 项制度,是根据北交所上市监管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的,内容合法合规,体系完整;相关制度的制定有利于规范公司上市后的决
策程序、关联交易管理、资金使用等关键环节,完善公司内部治理体系,提升公
司治理水平,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制度制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
十五、《关于制定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本次制定的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
细则等 15 项内部治理制度,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
要求,适配公司上市后的运营管理需求;相关制度的制定有利于规范公司上市后
的内部审计、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等工作,强化内部控制,保障公司经营管理
的合规性和高效性;制度制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东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冉祥俊、刘海清、陈宁
2026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