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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61
证券代码:871507 证券简称:清科筑成 主办券商:大同证券
北京清科筑成科技股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0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清科筑成科技股份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清科筑成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
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为“投资者”
)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
规范运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
、
《非上市公众公
司监督管理办法》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
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
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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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
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
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二)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价值得到资本市场的充分认同和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五)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及沟通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为: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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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方针等;
(二)公司应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其中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
决议公告以 及其他重大事项;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
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公司如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
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
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 行披露的
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公布。
第八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公司的信息 披露,不得
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 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本所相关规定,
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
际状况。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十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
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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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
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 活动参与
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
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
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
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
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
作。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 定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监事会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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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直接负责人,负责组织安排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董
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的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不得在投资
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
室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
门以及子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主要包括但不 限于: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
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 司的各类
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公司曾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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