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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9
证券代码:872065 证券简称:君合科技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常州君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
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常州君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系依照《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采取整体变更、以发起方式设立,
第二条 常州君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系依照《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采取整体变更、以发起方式设立,
公告编号:2025-019
在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在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开通会员可解锁*359406。
第三条 公司经过批准,可以向社会公
众发行股份。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0 日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常州君合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常州君合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Changzhou
Junhe Technology Stock Co.,Ltd。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特别条款
企业使命:为精细化学品造福人类作出
贡献。
企业价值:员工的幸福与客户的感动。
第十六条 特别条款
企业使命:表面处理方案系统解决供应
商
企业价值:员工的幸福与客户的感动。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
人民币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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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符
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
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
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
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
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三)项情形的,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
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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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董事
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
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
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公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
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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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
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
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
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四)中国证监会、全国
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期间。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
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
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公司
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
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
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
内;(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
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
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
的其他期间。
第 三 十 条 公 司 股 东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
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
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
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
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
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法
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
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复制公
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记录、财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六)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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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
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
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会
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
的除外。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
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
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
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
公司正常运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
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
转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
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第四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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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
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
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
害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
和各项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
者不履行承诺;(三)严格按照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
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四)不
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五)不
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
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六)不得利用公
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
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七)不得
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
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八)保证公
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
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九)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
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
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
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
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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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
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年
度报告;(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
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
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
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由非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
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四)审议
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审议批准公
司年度报告;(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
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
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
准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 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
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
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六)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
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股东会
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担保事项属于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公司及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一)单笔担保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
分之十的担保;(二)公司及其控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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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三)为资产负
债率超过 70%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五)按
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
民币的担保;(六)对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七)法律
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股
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担保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股东大会
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表决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百分之七十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五)预计未
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七)中国证
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担保。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
(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在股东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与该项表决,表决须由出席股东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的地点。股东大
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
第五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方式
为: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
外,还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以上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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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
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已发行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
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的除外。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
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
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
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
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
第七十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
质询。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
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
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
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
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
散和变更公司形式;(三)本章程的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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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改;(四)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
终止挂牌;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
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七)公
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 的;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
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 业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之 日 起 未 逾 3
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
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期限尚未届满;(七)被全国中小
第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
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二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
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
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公告编号:2025-019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
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
分,期限尚未届满;(八)中国证监会
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
任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九)法律、
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召
开日截止起算。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
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
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
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董事候选人存在
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
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或
者董事会表决。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
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
解除其职务。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七)被全国
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挂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
限未满的;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
定的其他情形。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
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
将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五条 董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
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
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董
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
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
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
拟辞职董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
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
成董事补选。公司现任董事发生不符合
第九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
任报告,公司收到辞任报告之日辞任生
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
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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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资格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
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
职。
第九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
会负责。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
董事长 1 名。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由 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一百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
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
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大
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九)决
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根
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
事会秘书、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
理制度;(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
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
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方案;
(七)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
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
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
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
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二)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
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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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
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
工作;(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本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本条规定的第(一)至第(十)项
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
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股东大会决议
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本条规定
的第(一)至第(十)项具体职权应当
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
使,并不得以股东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
更或者剥夺。
第一百零五条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授
权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
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
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当由法定代
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四)行使法定
代表人的职权;(五)提名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
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
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报告;(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
使本章程第一百条第(二)
、
(十三)
、
(十
五)项职权;(八)按一年内累计计算
原则,决定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的对外投资;
(九)按一年内累
计计算原则,决定一年内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资产处置(购
买、出售、置换)
;
(十)单笔绝对 500
万以内,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在
第一百零五条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授
权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
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
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当由法定代
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四)行使法定
代表人的职权;(五)提名经理、董事
会秘书;(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
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
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
报告;(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
章程第一百零二条第(二)
、
(十三)
、
(十
五)项职权;(八)按一年内累计计算
原则,决定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 的对外投资;(九)按一年内
累计计算原则,决定一年内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 的资产处置
(购买、出售、置换)
;
(十)单笔绝对
500 万以内,一年累计在 2000 万元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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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银行贷款;(十
一)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低于 30 万元、公司与关联法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0 万元的关联交
易。
币以下的银行贷款;(十一)决定公司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
万元、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低于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董事长的职务。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应
当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书面报告并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
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
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
审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
董事会秘书 1 名,副总经理若干,财务
总监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副
经理若干,财务负责人 1 名,董事会秘
书 1 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一百二十三条 总经理应当列席董事
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
权行使职权。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第八十九条同
时适用于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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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监事。
监事,上述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
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会设 3 名监事,由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
职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
主选举产生和更换,股东代表由股东大
会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会设监事会主
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
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会由 3 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包
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
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
低于三分之一。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二)检
查公司财务;(三)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
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免的建议;(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五)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
《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六)向
股东大会提出提案;(七)依照《公司
第一百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
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
任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
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
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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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八)发现公
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
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承担;(九)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
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
国家有关部门和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
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季度财务会
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
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披露中期报告。上述年度报告、中
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及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
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
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
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
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
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
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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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大会违反
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
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
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
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 “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
续聘。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
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
递、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四)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形式。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
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
件方式送出;(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
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
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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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
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
部股东表决权 10% 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
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
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
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六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
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
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
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
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
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三)股东
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者
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
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的;(三)股东会决定
修改章程的。
第一百八十五条 释义(一)控股股东,
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
第一百七十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
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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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
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人。(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
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
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 “以上”
、
“以内”
、
“以下”
,都含本数;
“不满”
、
“以外”
、
“低于”
、
“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八十条 本章程所称 “以上”
“以
内”都含本数;
“过”
“超过”
“低于”
“少
于”
“多于”不含本数。
(二)新增条款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
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五十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方
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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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重大交易标准。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
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文件保管、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董事会秘书应当
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
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董
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的,将充分考虑
股东合法权益,并建立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公司应当在公司
章程中设置关于终止挂牌中投资者保护的专门条款。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
应当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主体提供现
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
应当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对主动终止挂牌和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下的股东权益保护作出明确安排。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
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一百八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章程的规定如与国家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章程。
(三)删除条款内容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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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
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
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五十八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五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
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
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七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七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公告编号:2025-019
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
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二)监事会、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经监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三)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第九十二条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非有下列情形,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
除其职务:
(一)本人提出辞职;
(二)出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三)不能履行职责;
(四)因严重疾病不能胜任董事工作。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
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
三、备查文件
1.
《常州君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常州君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