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冠森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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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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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0

证券代码:873670 证券简称:冠森科技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冠森高分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13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冠森高分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冠森高分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融资和

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

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山东冠森高分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

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

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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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0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

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

部门报告并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

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公司融资的审批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融资申请,并

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如下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一)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如最近一期无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适用最近

一期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会计期间包括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下同)显示的资产负

债率低于 70%,公司单次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值的 10%的融资事项,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二)除前述第(一)项规定外,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显示的资产负债率低

于 70%,公司单次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值的 30%的融资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除前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外,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显示的

资产负债率低于 70%,公司单笔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30%以上的融资事项,或达到本项前述标准后又进行融资的事项,由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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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显示的资产负债率达到 70%以上时,公司任何融资

事项均须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七条 公司融资可以以公司资产提供抵押、质押担保或采用信用保证等方式。公司融

资方案涉及以公司资产提供担保的,应按照本制度有关对外担保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八条 公司申请融资时,应依据本制度向有权部门提交申请融资的报告,内容必须

完整,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 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 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 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 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五) 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六) 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七) 其他相关内容。

申请技改或固定资产贷款还必须提交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 公司的有关部门依据上述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申请报告时,应对融资事

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

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

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公司有关部门在审批融资申请时,应同时充分考虑申请融资方的资产负债状况,对资产

负债率过高的申请融资方应慎重审批提出的新融资申请。

公司分支机构或控股子公司申请融资时,应提交融资申请报告,并依照本制度规定批准

后,方可进行融资。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核,被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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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具有相应的偿债能力;

(三)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

(四)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七)董事会认可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除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需对被担保对象的资

信进行评审,并应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四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对外担保的申

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由公司财务部向有权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或分支机构向公司财务部报送对外担保申请,以及公司财务部

向董事会报送该等申请时,应将与该等担保事项相关的资料作为申请附件一并报送,该等附

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已经最近年度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三)主债务人与债权人拟签订的主债务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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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项担保所涉及主债务的相关资料(预期经济效果分析报告等)

(五)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文本;

(六)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及拟作为反担保之担保物的不动产、动产或权利的基本情况

的说明及相关权利凭证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资料。

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对外担保事

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第十六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权限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在就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关联

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由于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使得有表决权的董事低于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时,应按照

《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对外担保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等

程序性问题做出决议,由股东会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做出相关决议。

第五章 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执行和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的融资或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

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代表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或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

或其授权的人代表该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

第十九条

公司订立的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 7 日内报送公司财务部

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

已经依照本制度规定权限获得批准的融资事项及对外担保事项,在获得批

准后 30 日内未签订相关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的,超过该时限后再办理融资或担保手续的,

视为新的融资或担保事项,须依照本制度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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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

担保,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公司对外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发生变更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使用融资获得的资金时,应依据融资合同所规定的资金用途使用,如确

须变更用途的,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相关权限履行批准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预计到期不能归还贷款的,应及时了解逾期还款的原因,并与

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应急方案。

融资期限届满需要展期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说明原因及还款期限。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加强对担保债务风险的管理,督促被担保人及时还款。

对于在担保期间内出现的、被担保人之偿还债务能力已经或将要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

况,担保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汇报、并共同制定应急方案。

公司财务部应督促公司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建立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致使作为担保人的公司承担担保

责任的,公司应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及时向被担保人追偿。

第六章 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审核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融资、对外担保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依据本制度规定具有审核权限的公司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未按照办法规定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或签署融资合同、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

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本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仍可依据公司规定对相关责任

人员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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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进行修改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山东冠森高分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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