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50
证券代码:873464 证券简称:皇裕精密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皇裕精密技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
稳定股价措施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
责任。
一、基本情况
皇裕精密技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
净资产或本次发行价格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公司股票自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
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或自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的
情形时,公司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公司实行差异化现金分红计划、延长股份锁定期等股价
稳定措施。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在下述情况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
1、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以下简称“破
净情形”)时,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
因上述条件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股价稳定方案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价稳定
方案;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后,该自然年度内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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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股价稳定
方案。
2 、公司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
价格(以下简称“破发情形”)时,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
因上述条件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股价稳定方案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3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则可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方案;中止实施股价稳
定方案后,该自然年度内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
行价格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
(二)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方式及顺序
1、破净情形下的启动稳定措施方式及顺序
在破净情形下,达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后,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及股票市
场情况,按顺序实施一项或多项股价稳定措施:(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实际
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股票;(4)公司实行差异化现金分红计划。同时公司将开展延长实际控制人、控
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锁定期、公司持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锁定
期的措施。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触
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1)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
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2) 第二选择为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
时将启动第二选择:
①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董事会批准,且实际控
制人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实际控
制人及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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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股价稳定方案中止实施之条件。
(3)第三选择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
该选择的条件为:在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
票仍未满足股价稳定方案中止实施之条件,并且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
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4)第四选择为公司实行差异化现金分红计划。启动条件为:如公司、实际控制
人及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的,或上述措施均已实施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股价稳定方案中止实施之条件,或如采
取上述措施可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的,公司应实行差异化现金分红计划,且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停止
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直至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达成时,公司除开展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外,将同时开展
延长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锁定期、公司持股的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股份锁定期等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2、破发情形下的启动稳定措施方式及顺序
在破发情形下,达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后,公司应实行差异化现金分红计划,
同时公司应开展延长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锁定期、公司持股
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锁定期的措施。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不能导致公司不
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和计划
1、公司回购
在破净情形下,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3个交易 日
内召开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无须再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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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债权人通知(如需)、备案等义务。在满足法定回
购条件的情况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
回购。
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起次一交易日开始启动,并应在履行
相关法定手续后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公司回购股票回购资金不超过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60%且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在前述限制条件内终止实
施该次回购股票:
(1)回购公司股份的金额已达到本预案规定的上限;
(2)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已届满;
(3)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该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转让或者注销。
2、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
(1)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破净情形下,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
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批准,且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
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
前提下,公司应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董事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
计划的决议之日当日通知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前述人员接到通知次一交易日后应
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将增持方案通知公司,在完成必需的信息披露等程序后,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2)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股价稳定方案中止实施之条件,公司应在公
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当日通知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前述人员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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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通知次一交易日后应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将增持方案通知公司,在完成必需
的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公司不得为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增持股票的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
现金分红总额的50%且不低于200万元,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在前述限制条件内终
止实施该次增持股票:
(1)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已届满;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该自然年度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已经达到于上一
年度于公司取得的税后现金薪酬总额的100%且高于200万元;
(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实
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破净情形下,若在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
未满足股价稳定方案中止实施之条件,公司应在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
案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当日通知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前述人员接到
通知次一交易日后应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将增持方案通知公司,在完成必需的
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
的计划。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增持公司股票,且用于
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的税后现金薪酬总额的30%。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
况下终止:
(1)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已届满;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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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该自然年度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
已经达到各自于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的税后现金薪酬总额的 60%。
(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4、公司实行差异化现金分红计划
在破净情形及破发情形下,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和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或上述措施均已实施公司股票仍
未满足股价稳定方案中止实施之条件,或如采取上述措施可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
上市条件的,公司应在 3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于法定时限内召开股东会,决议实
行差异化现金分红计划,当次现金分红规模不低于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的 30%
且不低于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末未分配利润的 10%,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直
至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和高级管理人员已就该等措施出具承诺函。
5、延长股份锁定期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持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出
现需稳定股价的以下情形时,应当履行所承诺的延长股份锁定期义务:
(1)公司股票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本次发行价格的延长股份锁定期措施
公司股票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股
票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时,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的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2)公司股票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延长股份锁定
期措施
公司股票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
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的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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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3)多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延长股份锁定期措施
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公司股票多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
施条件时,则每次触发时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如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
管理人员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未满足股价稳定
方案中止实施之条件的,则公司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可以不再继续实施。
(四)约束措施
1、发行人自愿接受主管机关对其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
并承担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未履行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以其
从公司获得的上年度的现金分红为限,扣减其在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在公司利润分配
方案中所享有的现金分红。
3、若有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增持公司股
份的义务,公司以其从公司获得的上个年度的税后现金薪酬的60%为限,从当年及
以后年度公司应付其薪酬中予以扣留并归公司所有。
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
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
理人员以下合并简称“相关主体”)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发行
人及相关主体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发行人及相关主体未履行上述承诺的,相关主体将在前
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相关主体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
得转让,直至发行人及相关主体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
完毕时为止。
5、自触发延长股份锁定期条件之日起,公司应在 5 个交易日内确定实施方案,包
括确定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股东范围、股份锁定数量、延长锁定期限、办理完毕股份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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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登记相关手续等。
6、发行人应及时对稳定股价措施和实施方案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履行情况,及未履行股
价稳定措施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7、若发行人未按照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发行人应立即停止实施重大资产购
买、出售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公司按预案规定采
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8、发行人未来新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履行公司发行
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五)稳定股价措施的可执行性
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稳定股价预案,明确了启动稳定股价的
具体条件、具体措施、启动程序及约束措施,公司及相关人员已经出具承诺函,就稳定股
价措施及约束措施作出承诺。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包括公司
回购、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一系列
措施,在公司及相关主体未采取前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或前述措施均已实施
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股价稳定方案中止实施之条件,或如采取前述措施可能导致公司
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启动差异化现金分红计划,公司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停止在公司处领取
股东分红,直至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前述一系列措施能够切实有效发挥
股票价格稳定作用,有助于维护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股价的稳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
二、审议和表决情况
1、2025 年 11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预案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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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备查文件目录
1、
《皇裕精密技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皇裕精密技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