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宏霸机电: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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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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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53

证券代码:874428 证券简称:宏霸机电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

销保荐

无锡宏霸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无锡宏霸机电股份

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意票数为 5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宏霸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

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

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无锡宏霸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

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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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

系统公司”)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

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主办券商审查并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

务。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

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对公司股价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

为或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

格式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报送及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建立,并由其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

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为公司董事会。

本制度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董事会秘书是本公司与证券交易场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本公司的信

息披露事宜,包括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联系、回答社会公众的咨

询,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及时、准确、合法、完整。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执行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定期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

告的编制等。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

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

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十条 主办券商负责指导和督促所推荐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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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

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

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可以披露季度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

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

告。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

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

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

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

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现金

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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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中期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报告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

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

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及主要项目的

附注。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 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 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

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

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

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本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则及其相关信息披露规

范性规定的,主办券商应当督促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

第十八条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第十七条出具的专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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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二) 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三) 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信息披露

规范性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

监会或全国股转系统公司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

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

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公司和主办券商应当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

见及时回复,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

主办券商应当在公司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回复前对相关文件进行审查。

如需更正、补充公告或修改定期报告并披露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内部审议程序。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

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 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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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规定披

露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

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

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

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

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信息披露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

件,视同公司的重大事件,适用本规则。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信息披露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信

息披露规则》及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签

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

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信息披露细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

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监事签

字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监事会决议涉及《信息披露细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

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

日前,以临时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后

应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会议情况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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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会决议涉及本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

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

相关具体安排。

第二十八条 主办券商、全国股转系统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

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三节 交易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

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2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20%以上,且超过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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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

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

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

关公告。

第四节 关联交易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信息披露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

规定披露公司关联交易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

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履行相应审

议程序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

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

序并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按照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治理相关规则免

予关联交易审议的,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披露。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十五条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接受辅导时,应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及后续

进展。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者发行其

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关公

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设置、变更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在披露审议该事项的

董事会决议的同时,披露关于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异议股东回购安排及其他投

资者保护措施等内容的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2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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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三十九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

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第四十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

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向主办券商提供

有助于甄别的相关资料,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二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有关

规定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三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

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

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

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

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五条 全国股转系统公司对公司股票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

牌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

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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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

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两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

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

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

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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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

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

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

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

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

当人员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

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

情形。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并对外发布,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

信息。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

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程序:

1、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

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

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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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

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

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下属

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事

件;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事件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

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

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临时公告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应

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向中国证监会

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

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4、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

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

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五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

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

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主办券商咨询。

第五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

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

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主办券商咨询。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

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

公告编号:2025-053

告。

第五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建立档案管理,方便查询,

该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五十四条 公司和主办券商披露的信息应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

露平台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专门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六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权限和责任划分

第五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1、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2、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负有

直接责任;

3、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4、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5、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

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

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

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

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

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五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主办券商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主办券商、

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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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

2、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

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信息

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

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

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4、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每月提供财务报表,说明重大财务事项,

并在提供的相关资料上签字。其他部室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5、董事会秘书责定期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的编制。

6、股东咨询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联系股东

和主办券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中国证监会的专用电话。

第五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1、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需要披露的重大事件、已披露

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2、总经理办公室应责成有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门:财务部、综合管

理部等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发生,上述部门的负责人在有关事项发

生的当日内报告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做出的质询,提供有

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4、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手续,并由双方就

交接的报告及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字认可。

第六十条 董事、董事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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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

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3、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

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需要披露的重大事件、已披露

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4、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

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5、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

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

况。

第六十一条 监事、监事会的责任:

1、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

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2、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3、公司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

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及时通知主办券商。

监事会应当在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

情况。

4、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六十二条 财务管理部门在有关财务信息披露中的责任:建立有效的财务

公告编号:2025-053

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

漏。

第六十三条 公司制定各部门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1、明确各部门负责人为本公司和本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

任人。

2、各部门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

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3、根据本制度属于需要披露的重大事件,各部门的报告流程为:各部门负

责信息披露工作的专人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其负责人并

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并根据信息披露需要及时提供所需文

件或资料。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其负责人并同时通知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4、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应当积极

予以配合。

第六十四条 公司规范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所有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

防止出现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行为:

1、明确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和董事

会办公室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2、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3、公司应制定接待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的工作流程,明确接待工作的

批准、报告、承诺书的签署和保管、陪同人员的职责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的

紧急处理措施等。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并指派专人负责

档案管理事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

料,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公司应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履行前述职责的具体情况

公告编号:2025-053

做成记录。每次记录应当由记录人和被记录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有关

人员共同签字并予以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查阅的审核、报告流程。要查阅信息披露

相关文件、资料,应向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且经董事会秘书和董事

会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并应及时归还。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

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制定重大信息内部流转保密规范,明确信息的范围、密级、判断标准以

及各密级的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并要求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

公司明确保密责任人制度,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

部门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

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

第六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九条 重大信息出现泄密的紧急处理流程为: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

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

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十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

程:

1、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

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

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

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等。

2、报告、通报人员的范围和报告、通报的方式、流程:公司收到监管部门

公告编号:2025-053

发出的本条第1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

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和董事

会办公室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八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人和股东来访接待专员,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第七十二条 公司设股东咨询等专线电话,并在各定期报告中予以公布。股

东 咨 询 电 话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传 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电 子 邮 箱 :

cwb@wxhongba.com。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

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信息披露规则》等

规定及《公司章程》相冲突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

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未定义的用语的含义,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公司挂牌的证券交易场所有关业务规则确定。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无锡宏霸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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