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报告]川岛装备: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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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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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川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

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 10、11 层

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传真:*开通会员可解锁* 邮编:310016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川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

目录

目录

................................................................................................................................ 1

释义

................................................................................................................................ 1

第一节

引言 ........................................................................................................... 4

第二节

正文 ........................................................................................................... 6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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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公司、股份公司、川

岛智能

江苏川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挂牌

江苏川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行为

川岛洗涤

江苏川岛洗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系川岛智能的

前身

上海分公司

指 江苏川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香港西耳门

指 香港西耳门智能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西耳门

南通西耳门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为上海西耳门

科技有限公司

智美管理

指 南通智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昆山川岛

指 昆山川岛洗涤机械有限公司

上海川岛

指 上海川岛艾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全国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本所

指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开源证券

指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汇会所

指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汇深圳分所

指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

《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就川岛智能本次挂牌出具的《关于江苏

川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

《公开转让说明书》

《江苏川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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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

中汇会所出具的中汇会审字

[2025]11880 号《审计

报告》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

行)》

《挂牌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

《治理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

则》

《公司章程》

指 《江苏川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报告期/最近两年及一

2023 年、2024 年和 2025 年 1-6 月

中国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国/境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本《法律意见》中,仅为区别

表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

法律、法规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仅为区别表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和中国

台湾省有关规定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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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川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

德恒

12F20250120-1 号

致:江苏川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川岛智能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川岛智能委

托担任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

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所与川岛智能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按照中国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川岛智能本次挂牌事宜出具本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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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第一节

引言

对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在本次法律服务过程中,本所律师已得到川岛智能的如下保证:其提供

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有

效;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

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

本所充分披露,且无任何隐瞒或疏漏之处。

2.对于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公司及其关联方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的

证明文件及

/或其访谈说明。

3.本所律师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前

已发生并存在的与川岛智能本次挂牌相关的中国境内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

律师在任何意义和程度上并不根据中国境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与川岛

智能相关的中国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亦不对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的事

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涉及的中国境外法律事项以及会计、审计等

非法律专业的事项均非本所律师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的事项,均为本所律师在

履行一般注意义务后引述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

鉴证报告、法律意见或公司提供的文件。同时,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中

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鉴证报告、境外律师出具

的法律意见中某些表述、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在任何意义

和程度上对该等表述、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做出任

何明示或默示的承诺或保证。

4.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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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本所律师同意川岛智能以及川岛智能聘请的其他中介机构按照全国股转

公司的审查要求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作上述引用时,不

得引致法律或事实上的歧义或曲解。

7.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川岛智能本次挂牌申报的必备法律

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8.本《法律意见》中的数字一般保留两位小数,主要数值由于四舍五入原

因,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可能出现尾数不符的情况。

9.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所律师已完成对与本《法律意见》有

关的文件资料的核查与验证,并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以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

责精神,对川岛智能本次挂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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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1.查阅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会议文件;2.查阅公司 2025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相关会议文件。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董事会的批准

2025 年 9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关于确认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时采用集合竞价转让方式进行转让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挂牌有关的议案,并决

定将上述议案提请川岛智能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了

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方式、与会董事

资格、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会的批准

2025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与本

次挂牌有关的议案,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时采用集合竞价转让方式进行转让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

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相

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公司本次挂牌。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方式、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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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挂牌的授权程序和范围

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全权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相关事宜

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

让的相关事宜,具体授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履行与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有关的一切程序,包括向全

国股转公司提出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2)审阅、制定、批准及签署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相关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报告、

《公开转让说明书》

《公司章程(草案)》及其他有

关文件;

3)在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申请获得核准后,办理公司章程的工

商备案等手续;

4)聘请本次挂牌的中介机构并决定其专业服务费用;

5)办理、实施与公司本次挂牌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本次授权行为有效期限为

12 个月,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关于本次挂牌事宜的授权范围、程

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挂牌尚需取得全国股转公司的审核同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股东人数未超过

200 人。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挂牌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挂牌

豁免中国证监会注册,但尚需取得全国股转公司的审核同意。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挂牌已获得股东会的必要批准与授权,

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挂牌有关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依

据《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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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本次挂牌的申请尚需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的审查同意。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1.查阅公司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600MA1XRUH06T 的《营业

执照》

2.查阅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3.查验公司自成立以来有关历次注册资

本变动的验资报告、出资凭证;

4.查验公司现持有从事经营活动所需的各项经

营资质证明;

5.取得公司所在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6.查阅

公司的《公司章程》;

7.查阅公司报告期内历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

议文件;

8.取得公司出具的各项承诺、声明;9.取得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各项承诺、声明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公司为经南通市数据局核准登记的由川岛洗涤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持有南通市数据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

91320600MA1XRUH06T 的《营业执照》,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江苏川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600MA1XRUH06T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卢精华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实收资本

5,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9 年 1 月 15 日

营业期限

2019 年 1 月 15 日至长期

住所

南通市崇川区兴港路

388 号

登记机关

南通市数据局

经营范围

洗涤机械制造及销售;专用洗涤清洗设备、服装机械、包装机械的研发、设计及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上述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公司书面确认、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

司在报告期内的经营活动中未发生重大违法行为,亦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公司为有效存续的股份有

限公司。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是依法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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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1.查阅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2.查阅中汇会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文

件;

3.查阅公司在报告期内签订的主要业务合同;4.查阅《公司章程》等规

章制度及挂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5.查阅公司与开源证券签署的协

议;

6.查阅公司设立以来的股东会会议文件及公司书面确认;7.查阅公司内

部组织结构图及其相关制度文件;

8.查阅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调查表、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信用报告等文件;

9.查阅公司及其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

10.对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11.查阅《公开转让说明书》等。

经逐条对照《业务规则》

《挂牌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1.公司系由川岛洗涤通过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 5 月

29 日,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南通市数据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600MA1XRUH06T 的《营业执照》,公司依法设立。

2.公司系由川岛洗涤按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业务规则》第

2.1 条及《挂牌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

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

立之日起计算。川岛洗涤系于

2019 年 1 月 15 日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设

立时的名称为“江苏川岛洗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因此,截至本《法律意见》

出具之日,公司存续满两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符合《业务规则》

2.1 条第(一)项及《挂牌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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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根据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工业洗涤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及智慧洗衣厂

的整体规划设计,与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一致,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审计报告》

,公司

2025 年 1-6 月、

2024 年度、2023 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为 20,484.91 万元、36,488.51 万元和

20,272.03 万元,主营业务的收入分别占其营业收入比例为 99.10%、98.41%和

97.97%,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业务明确且报告期

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根据《审计报告》,报告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净利润分别为

1,090.90 万元、4,487.29 万元及 2,758.89 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

为正且累计不低于

800 万元。报告期内公司有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

研发费用支出等持续的营运记录。

3.根据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公司。截

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

解散的情形,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的情形,也不存

在其他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或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业

务规则》第

2.1 条第(二)项及《挂牌规则》第十条第(三)项、第十八条、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1.公司治理机制健全

1)如本《法律意见》“十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

规范运作”所述,公司已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

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及《治理规则》的相关规定,依法建立健全股东

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治理架构,并制定了《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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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规则制度。公司的股东

会、董事会、监事会均按照现有制度规范运作,各项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

程序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各项制度的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

并形成相应的决议。

2)根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及其出具的承诺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公司法》规定的任职

资格,履行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

3)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通过的《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股东对于报告期

内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确认。同时,公司已制定《公司章程》《关联交易

管理制度》等制度并加以执行,确保关联交易公平、公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4)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

源的情形。

2.公司合法规范经营

1)根据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书面确认出具的书面确认、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能够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进行日常经营

管理,且不存在下述情形:

①最近

24 个月以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因

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行为被司法

机关作出有罪判决,或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

②最近

24 个月以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存

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

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③最近

12 个月以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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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⑤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尚未消除;

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或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且市场禁入措施或不适格情形尚未消除。

2)如本《法律意见》“八、公司的业务”“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

质量、技术标准”所述,公司已取得经营所需的资质、许可,公司从事的主营

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3)根据《审计报告》、公司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有独立的

财务部门,能够独立开展会计核算、作出财务决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

财务会计制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合法规范经营,符合《业

务规则》第

2.1 条第(三)项及《挂牌规则》第十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

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四)公司的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1.根据公司全体股东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现有股东不存

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适宜担任股东的情形,公司

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2.根据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历次股权转让以及整

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

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

3.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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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3

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售安排及其就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符合《公司法》

《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权清晰,历次股权结构变动合法合规,

符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四)项及《挂牌规则》第十条第(一)项、第十

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1.根据公司与开源证券签订的《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公司已聘

请开源证券担任本次挂牌的主办券商,由其为公司提供推荐股票挂牌及持续督

导服务。

2.根据开源证券出具的《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推荐江苏川岛智能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推荐报告》,开源证券

已完成针对本次挂牌的尽职调查和内核程序,确认公司符合挂牌条件,并发表

明确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聘请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符合《业务规则》

2.1 条第(五)项、《挂牌规则》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符合《公司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四、公司的设立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1.查阅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2.查阅公司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关于变更

设立江苏川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协议》;

3.查阅公司创立大会会

议文件;

4.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进行访谈;5.查阅中汇深圳分所出具的

中汇深会审

[2025]0185 号《审计报告》;6.查阅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出具

的天源评报字〔

2025〕第 0567 号《评估报告》;7.查阅自然人发起人的身份

证及非自然人发起人的工商登记资料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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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川岛智能设立的程序、条件、方式

川岛智能系由川岛洗涤经下列程序以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4 月 27 日,川岛洗涤召开股东会,同意将公司组织形式由有限公司

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5 月 27 日,中汇深圳分所出具中汇深会审[2025]0185 号《审计报

告 》,经其审验,截至

2025 年 2 月 28 日,川岛洗涤经审计的净资产为

102,399,466.97 元。

2025 年 5 月 27 日,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天源评报字〔2025〕第

0567 号《评估报告》,经其审验,截至 2025 年 2 月 28 日,川岛洗涤经评估的

净资产为

135,725,528.92 元。

2025 年 5 月 27 日,川岛洗涤召开股东会,同意以审计后的公司净资产中的

5,000 万元,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折合为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即

股 份 公 司 股 本 )

5,000 万 股 , 每 股 1 元 , 超 过 注 册 资 本 的 净 资 产 余 额

52,399,466.97 元计入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

2025 年 5 月 27 日,川岛洗涤全体股东签署《关于变更设立江苏川岛智能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协议》

,该协议约定以

2025 年 2 月 28 日为基准日,将

川岛洗涤整体变更设立为江苏川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设立的川岛智

能总股本数额为川岛洗涤截至

2025 年 2 月 28 日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中的 5,000 万

元。

2025 年 5 月 27 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了川岛智能第一届监事会

职工监事。

2025 年 5 月 27 日,全体发起人召开了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成立川岛智

能的相关事宜,并选举川岛智能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第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

监事等。

2025 年 5 月 29 日,川岛智能取得了南通市数据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600MA1XRUH06T 的《营业执照》。

(二)川岛智能在设立过程中签订的发起人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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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5

川岛智能发起人西耳门和卢精华于

2025 年 5 月 27 日共同签署《关于变更

设立江苏川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协议书》,对川岛智能的名称、章

程、股份总数以及发起人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本所律师认为,川岛智能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关于变更设立江苏川岛智

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协议书》内容、形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川岛智能设立过程中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验资情况

1.财务审计

2025 年 5 月 27 日,中汇深圳分所出具中汇深会审[2025]0185 号《审计报

告 》,经其审验,截至

2025 年 2 月 28 日,川岛洗涤经审计的净资产为

102,399,466.97 元。

2.资产评估

2025 年 5 月 27 日,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天源评报字〔2025〕第

0567 号《评估报告》,经其审验,截至 2025 年 2 月 28 日,川岛洗涤经评估的

净资产为

135,725,528.92 元。

3.验资

2025 年 11 月 21 日,中汇深圳分所出具中汇深会验[2025]0245 号《验资报

告》

,经其审验,截至

2025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已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及

公 司 折 股 方 案 , 将 川 岛 洗 涤 截 至

2025 年 2 月 28 日 经 审 计 的 净 资 产

102,399,466.97 元折合公司的股份总额 5,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净资产大于

股本部分

52,399,466.97 元计入资本公积。

本所律师认为,川岛智能在设立过程中履行了审计、评估、验资等必要的

法律程序,符合当时有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四)川岛智能的发起人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川岛智能的发起人为西耳门和卢精华。非自然人股东西耳门在中国境内注

册成立,自然人股东卢精华为中国籍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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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6

国境内有住所,具备担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并进行出资的主体资格。

(五)川岛智能创立大会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

全体发起人于

2025 年 5 月 27 日在公司会议室参加了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成立川岛智能的相关事宜,并选举川岛智能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第一届监

事会监事等,其召集、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六)川岛智能设立时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根据中汇深圳分所出具的中汇深会审

[2025]0185 号《审计报告》,川岛智能

2025 年 2 月 28 日为审计基准日进行整体变更成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公司的

未分配利润为

45,230,486.25 元,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七)川岛智能设立的登记程序

川岛智能已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取得了南通市数据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91320600MA1XRUH06T 的《营业执照》。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川岛智能设立程序、条件、方式和发起人资格

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履行了全部必要的法律程序,合

法、有效。

五、公司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1.查阅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2.查阅《公司章程》;3.查阅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填写的调查表;

4.抽查公司与员工签订的

《劳动合同》

5.抽查公司主要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购买协议及发票;6.查

阅中汇深圳分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7.查阅中汇会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8.抽查公司在报告期内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凭证;9.取得公

司出具的书面说明;

10.取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承诺;

11.查阅《江苏省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核查报告》、南通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出具的《南通市企业专用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2025 年版)》、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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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专用

版)

12.抽查公司与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签订的业务合同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公司的资产独立完整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股东的出资已全部

缴足,如本《法律意见》正文“十、公司的主要财产”所述,公司具有独立的

研发、采购、销售和服务系统,合法拥有与经营有关的办公场所、经营设备以

及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公司资产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的资产独立完整。

(二)公司的人员独立

1.根据公司书面确认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财务部、人事行政部负责人等人员的访谈,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

之日,公司具有独立的劳动、人事和薪酬管理体系,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2.根据公司书面确认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财务部、人事行政部的负责人等人员的访谈,截至本《法律意见》出

具之日,公司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与员工签署了《劳动合同》或

《劳务合同》并独立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及缴纳住房公积金,独立为员工发放

工资。

3.根据公司历次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决议、

股东会决议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人事行政部的负责人等人员的访谈,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和任免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4.根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及其劳动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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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

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公司的财务人

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人员独立。

(三)公司的财务独立

1.根据公司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公司已设立了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了专门的财务

人员,具有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

2.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开设了基本存款账户。截

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3.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依法进行了税务登记,截

至 本 《 法 律 意 见 》 出 具 之 日 , 公 司 持 有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20600MA1XRUH06T 的《营业执照》,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财务独立。

(四)公司的机构独立

根据公司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

司已依法设置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在董事会下设置总经理;

根据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设立了研发中心、制造中心、营销中心、人事行政部、

采购部、财务部等职能部门。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上述机构均按照《公司章程》和内部

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上述机构的办公场所和人员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开,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机构独立。

(五)公司的业务独立

1.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洗涤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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械制造及销售;专用洗涤清洗设备、服装机械、包装机械的研发、设计及技术

服务;自营和代理上述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

为工业洗涤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及智慧洗衣厂的整体规划设计。根据公司

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实际经营的业务与其《营业执照》所记载的

经营范围相符。

2.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审计报告》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其经营不存在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的重大依赖。

3.根据公司在报告期内的重大业务合同、《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资料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独立实施业务经营管理,独立承担责任与风险,股东均

通过股东会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4.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

司独立实施业务经营管理,独立承担责任与风险,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

的能力。

5.如本《法律意见》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截至本《法

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

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销售系统,具有面向

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

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六)公司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根据公司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拥有独立开展业务所需的场所、

资产、经营机构、人员和能力,公司独立从事其《营业执照》所核定的经营范

围中的业务,未因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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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0

而使公司经营自主权的完整性、独立性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资产独立

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

立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1.查阅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2.查阅公司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及

非 自 然人 股东 的工 商登 记资 料 ;

3.查阅中汇深圳分所出具的中汇深会验

[2025]0245 号《验资报告》;4.查阅公司股东填写的调查表;5.对公司股东进

行访谈;

6.查阅公司历次股东会、董事会相关会议文件;7.登录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进行查询。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公司的发起人

在公司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川岛智能共有

2 名发起人股东,

各发起人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

出资方式

1

西耳门

4,500.00

90.00 净资产折股

2

卢精华

500.00

10.00 净资产折股

5,000.00

100.00

-

根据《公司章程》、发起人股东填写的调查表、发起人的工商登记资料

/身

份证明文件等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起人基本情况如下:

1.西耳门

根据西耳门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西耳门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南通西耳门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8MAC96W285L

住所

南通市通港工业产业园

1 幢

法定代表人

黄雪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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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1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专业设计服务;工业设计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贸易经纪;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洗涤机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3 年 2 月 24 日

营业期限

2023 年 2 月 24 日至无固定期限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西耳门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

1

黄雪莲

51.00

51.00

2

卢精华

49.00

49.00

100.00

100.00

2.卢精华

卢精华,男,

1971 年 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

号码:

421*开通会员可解锁*****,住所为上海市青浦区青浦园路****。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发起人人数、住所符合当时《公司法》的规定,公

司的发起人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成立且合法存续的公司,

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

(二)发起人的出资情况

2025 年 4 月 27 日,川岛洗涤召开股东会,同意将公司组织形式由有限公司

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5 月 27 日,中汇深圳分所出具中汇深会审[2025]0185 号《审计报

告 》,经其审验,截至

2025 年 2 月 28 日,川岛洗涤经审计的净资产为

102,399,466.97 元。

2025 年 5 月 27 日,川岛洗涤全体股东签署《关于变更设立江苏川岛智能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协议书》

,该协议约定以

2025 年 2 月 28 日为基准日,

将川岛智能整体变更设立为江苏川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设立的川岛

智能总股本数额为川岛洗涤截至

2025 年 2 月 28 日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中的 5,000

万元。

根据中汇深圳分所出具的中汇深会验

[2025]0245 号《验资报告》并经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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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核查,川岛智能系由川岛洗涤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

人股东按照各自持有川岛洗涤的股权比例,以川岛洗涤经审计的净资产作为对

股份公司的出资。川岛洗涤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未导致法律主体的变化,

因此不存在资产或权利权属从一个法律主体转移至另一个法律主体的情形,仅

需要将相关权属证书的权利人名称由川岛洗涤变更为“江苏川岛智能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主要资产相关权属证书的证载

权利人名称均已变更为“江苏川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起人以净资产出资已经缴纳,发起人已投入川岛智能

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权属明确,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起人将上述资产

投入川岛智能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公司的现有股东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

1

卢精华

2,000.00

40.00

2

黄雪莲

1,500.00

30.00

3

西耳门

1,250.00

25.00

4

智美管理

250.00

5.00

5,000.00

100.00

公司现有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1.卢精华

请详见本《法律意见》正文“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

公司的发起人”

2.黄雪莲

黄雪莲,女,

1975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

号码:

421*开通会员可解锁*****,住所为上海市青浦区青浦园路****。

3.西耳门

请详见本《法律意见》正文“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

公司的发起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西耳门的经营范围不涉及投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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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西耳门的股东为卢精华和黄雪莲,不涉及对外募资,不属于以非公开方式

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投资为目的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亦不涉及从事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活动的情形,无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相关规

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4.智美管理

根据智美管理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智美管理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南通智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602MAEKNUDQ30

住所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永兴街道深南路

199 号天安数码城 6 幢 605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卢精华

注册资本

25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5 年 5 月 8 日

营业期限

2025 年 5 月 8 日至无固定期限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智美管理的合伙人及其持有份额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

1

卢精华

225.00

90.00

2

黄雪莲

25.00

10.00

250.00

100.00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智美管理系公司设立的持股平台。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卢精华和黄雪莲,不属

于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投资为目的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

亦不涉及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活动的情形,无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

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综上所述,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川岛智能的

现有股东资格符合《公司法》及《挂牌规则》的相关规定;川岛智能的现有股

东均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且合法存续

的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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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的资格。

(四)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如下:

1.股东卢精华、黄雪莲系公司股东西耳门的股东:卢精华持有西耳门 49%

的股份,黄雪莲持有西耳门

51%的股份。

2.股东卢精华系公司股东智美管理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智美管理 90%

的出资份额;黄雪莲系公司股东智美管理的有限合伙人,持有智美管理

10%的

出资份额。

3.股东卢精华与黄雪莲系配偶关系。

(五)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公司的控股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股东卢精华直接持有公

40%的股份,通过西耳门间接持有公司 12.25%的股份,通过智美管理间接持

有公司

4.50%的股份,合计持有公司 56.75%的股份,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系公

司的控股股东。

2.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东卢精华与黄雪莲系配偶关系。截至本《法律意见》

出具之日,卢精华直接控制公司

40%的表决权,黄雪莲直接控制公司 30%的表

决权,卢精华和黄雪莲通过西耳门控制公司

25%的表决权,卢精华和黄雪莲通

过智美管理控制公司

5%的表决权,卢精华和黄雪莲合计控制公司 100%的表决

权。同时,卢精华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黄雪莲为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卢精华和黄雪莲能够对公司的

重大经营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系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3.公司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最近两年,卢精华和黄雪莲通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公司股权及表决权比例始终为

100%,相关股权变动未导致卢精华和黄雪莲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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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地位发生变更。且最近两年,卢精华始终担任公司执行

董事或董事长等职务,黄雪莲始终担任公司董事或监事等职务。因此,公司实

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未发生变化。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川岛智能的控

股股东为卢精华,实际控制人为卢精华和黄雪莲。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的股份权属清晰;公司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且不存在导致控制权

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1.查阅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2.查阅中汇深圳分所出具的中汇深会验

[2025]0245 号《验资报告》;3.查阅公司历次的出资凭证;4.查阅公司历次股

权转让的会议文件、股权转让协议等;

5.对公司股东进行访谈;6.取得公司

及其全体股东出具的书面确认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的历次股权变更

1.川岛洗涤设立

2019 年 1 月 9 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06000172)名称预先登

[2019]第 01090248 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意预先核准企业的名称为

“江苏川岛洗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2019 年 1 月 10 日,卢精华和黄雪莲共同签署《江苏川岛洗涤机械科技有限

公司章程》

2019 年 1 月 15 日,川岛洗涤取得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

91320600MA1XRUH06T 的《营业执照》。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川岛洗涤在成立时工商登记的股东及持股情况为: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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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6

1

卢精华

2,500.00

50.00%

货币

2

黄雪莲

2,500.00

50.00%

货币

合计

5,000.00

100.00%

-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川岛洗涤设立时,存在股东在实缴注册资本后短期

内借出出资款的瑕疵,具体如下:

2020 年 8 月 7 日,黄雪莲以货币出资实缴 737.00 万元,卢精华以货币出资

实缴

667.00 万元,共计 1,404.00 万元。其中 404.00 万元系自有资金,1,000.00

万元由黄雪莲向鹰潭福纳转贷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后出资。同日,川岛洗涤向上

海川岛拆出资金

1,000.00 万元,上海川岛随后将 1,000.00 万元转账至黄雪莲,

黄雪莲收到该款项后用于偿还鹰潭福纳转贷服务有限公司借款。

2020 年 8 月至 2025 年 6 月期间,卢精华、黄雪莲已将前述借款陆续全部归

还公司。针对上述出资瑕疵情况,公司实际控制人卢精华、黄雪莲已出具《确

认函》

,确认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已归还公司全部资金拆借款,不存在损害公

司利益的情形;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争议、

纠纷或潜在争议、纠纷。

根据《江苏省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核查报告》、南通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出具的《南通市企业专用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2025 年版)》,报告

期内,公司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市场监管领域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上述历史出资瑕疵已经整改解决,公

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争议、

纠纷,且未受到行政处罚,不构成公司本次挂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2.2023 年 3 月,川岛洗涤第一次股权转让

2023 年 3 月 8 日,川岛洗涤召开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黄雪莲将

持有的川岛洗涤

50%的股权(即 2,500 万元出资额,其中实缴 2,500 万元)以

2,5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西耳门;同意卢精华将持有的川岛洗涤 40%的股权(即

2,000 万元出资额,其中实缴 2,000 万元)以 2,0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西耳门。

2023 年 3 月 8 日,西耳门别与卢精华、黄雪莲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

定:

1)黄雪莲将持有的川岛洗涤 50%股权以 2,500 万元转让给西耳门;(2)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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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7

精华将持有的川岛洗涤

40%股权以 2,000 万元转让给西耳门。

2023 年 3 月 24 日,川岛洗涤完成工商变更程序,并取得南通市行政审批局

核发的《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1

西耳门

4,500.00

4,500.00

90.00

2

卢精华

500.00

500.00

10.00

合计

5,000.00

5,000.00

100.00

(二)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历次股权变更

1.2025 年 7 月,川岛智能第一次股权转让

2025 年 7 月 2 日,西耳门分别与卢精华、黄雪莲、智美管理签署《股权转

让协议》

,约定:

1)西耳门将持有的公司 30%股份以 30,719,840.09 元的价格转

让给卢精华;

2)西耳门将持有的公司 30%股份以 30,719,840.09 元的价格转让

给黄雪莲;

3)西耳门将持有的公司 5%股份以 5,119,973.35 元的价格转让给智

美管理。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

1

卢精华

2,000.00

40.00

2

黄雪莲

1,500.00

30.00

3

西耳门

1,250.00

25.00

4

智美管理

250.00

5.00

合计

5,000.00

100.00

(三)公司股东出资情况

根据公司自成立时起的历次验资报告、银行凭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四)公司股份质押、冻结情况

根据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公司及股东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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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8

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的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未设置质押、冻结或其他

权利限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及其前身的设立及设立后历次股权

/股份转

让均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

出具之日,公司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不存在现实或潜在的纠纷或风

险;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八、公司的业务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1.查阅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2.对公司董事长进

行访谈;

3.查阅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4.查阅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等;

5.取得公司出具的相关书面确认文件;6.取得主要监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7.走访公司主要客户及供应商;8.查阅《公开转让说明书》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洗涤机械制造及销售;专用洗涤清洗设备、服装机械、包装机械的研发、设计

及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上述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上海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资料,上海分公司的经营范围

为: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洗涤机械销售;机械设备研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香港西耳门的《注册证书》等材料,香港西耳门的经营范围为洗涤机

械销售,货物进出口贸易,咨询服务,设计与技术进出口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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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9

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主营业

务为工业洗涤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及智慧洗衣厂的整体规划设计,香港西

耳门的主营业务为工业洗涤设备的进出口贸易。公司在报告期内实际从事的主

要业务与经核准的经营范围相符。

2.公司持有的资质证书

1)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2022 年 4 月 7 日,公司首次登记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并取得登记编号为

91320600MA1XRUH06T001X 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有效期为 2022 年

4 月 7 日至 2027 年 4 月 6 日。2025 年 6 月 25 日,公司进行变更登记,排污单

位名称变更为“江苏川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后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

记回执有效期为

2025 年 6 月 25 日至 2030 年 6 月 24 日。

2)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2021 年 9 月 9 日,公司取得了由南通海关核发的《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

人备案回执》,海关备案编码为

3206961EL5,经营类别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有效期限至

2099 年 12 月 31 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向南通

海关申请备案信息变更,持证人更名为“江苏川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3)食品经营许可证

2021 年 11 月 2 日,川岛洗涤取得了由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为

JY332*开通会员可解锁*,主体业态为单位食堂,经营

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有效期限至

2026

11 月 1 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向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

管理局申请备案信息变更,经营者名称变更为“江苏川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021 年 9 月 7 日,公司取得编号为 04174295 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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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022 年 11 月 18 日,公司取得了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

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颁发的编号为

GR2*开通会员可解锁*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有效期为三年。

公司所持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于

2025 年 11 月到期,公司已经重新提交

申请,并于

2025 年 12 月 19 日在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备案公

示,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障碍。

6)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持有

50 项由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且使用单位名称均已变更为“江苏川岛智能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具体如下:

序号

使用证编号

设备类型

发证日期

1

11 苏 FG11047(21)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2025.07.10

2

11 苏 FG11048(21)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2025.07.10

3

11 苏 FG12378(24)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2025.07.10

4

11 苏 FG12376(24)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2025.07.10

5

11 苏 FG12377(24)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2025.07.10

6

11 苏 FG13278(21)

电梯

2025.07.10

7

11 苏 FG13279(21)

电梯

2025.07.10

8

12 苏 FG10218(21)

电梯

2025.07.10

9

12 苏 FG10219(21)

电梯

2025.07.10

10

17 苏 FG10306(21)

起重机械

2025.07.10

11

17 苏 FG10308(21)

起重机械

2025.07.10

12

17 苏 FG10297(21)

起重机械

2025.07.10

13

17 苏 FG10307(21)

起重机械

202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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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1

序号

使用证编号

设备类型

发证日期

14

17 苏 FG10309(21)

起重机械

2025.07.10

15

17 苏 FG10302(21)

起重机械

2025.07.10

16

15 苏 FG11548(23)

起重机械

2025.07.10

17

17 苏 FG10801(23)

起重机械

2025.07.10

18

17 苏 FG10806(23)

起重机械

2025.07.10

19

17 苏 FG10807(23)

起重机械

2025.07.10

20

17 苏 FG11629(25)

起重机械

2025.07.10

21

17 苏 FG11628(25)

起重机械

2025.07.10

22

17 苏 FG11625(25)

起重机械

2025.07.10

23

17 苏 FG11624(25)

起重机械

2025.07.10

24

17 苏 FG11623(25)

起重机械

2025.07.10

25

17 苏 FG10299(21)

起重机械

2025.07.10

26

19 苏 FG10062(21)

起重机械

2025.07.10

27

19 苏 FG10061(21)

起重机械

2025.07.10

28

17 苏 FG10298(21)

起重机械

2025.07.10

29

17 苏 FG10295(21)

起重机械

2025.07.10

30

17 苏 FG10296(21)

起重机械

2025.07.10

31

17 苏 FG10304(21)

起重机械

2025.07.10

32

17 苏 FG10291(21)

起重机械

2025.07.10

33

17 苏 FG10293(21)

起重机械

2025.07.10

34

17 苏 FG10300(21)

起重机械

2025.07.10

35

17 苏 FG10301(21)

起重机械

202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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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2

序号

使用证编号

设备类型

发证日期

36

17 苏 FG10294(21)

起重机械

2025.07.10

37

17 苏 FG10303(21)

起重机械

2025.07.10

38

17 苏 FG10305(21)

起重机械

2025.07.10

39

17 苏 FG10310(21)

起重机械

2025.07.10

40

17 苏 FG10292(21)

起重机械

2025.07.10

41

17 苏 FG11785(25)

起重机械

2025.07.10

42

17 苏 FG11784(25)

起重机械

2025.07.10

43

17 苏 FG11783(25)

起重机械

2025.07.10

44

17 苏 FG11627(25)

起重机械

2025.07.10

45

17 苏 FG11626(25)

起重机械

2025.07.10

46

15 苏 FG10452(21)

压力容器

2025.07.10

47

15 苏 FG10454(21)

压力容器

2025.07.10

48

15 苏 FG10453(21)

压力容器

2025.07.10

49

15 苏 FG10451(21)

压力容器

2025.07.10

50

15 苏 FG11549(23)

压力容器

2025.07.10

7)CE 认证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产品取得的

CE 认证情况如下:

序号

持有主体

生产商

登记编号

产品名称

有效期

1

川岛智能

/

No.4Q251113.JCIST54

Washer Extractor

2023.11.13-

2030.11.12

2

上海川岛

川岛洗涤

No.4Q250306.SCAUU37

Coin-Operated

Stacked Tumble

Dryer

2025.03.06-

2030.03.05

3

上海川岛

川岛洗涤

NO.4Q250306.SCAUU36

Coin-Operated

Stacked Washer

Dryer

2025.03.06-

2030.03.05

4

上海川岛

川岛洗涤

NO.4Q250306.SCAUU35

Coin-Operated

Stacked Washer

Dryer

2025.03.06-

203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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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持有主体

生产商

登记编号

产品名称

有效期

5

上海川岛

川岛洗涤

No.4Q230804.SCAQD20

Water Extraction

Press

2023.08.04-

2028.08.03

6

上海川岛

川岛洗涤

No.4Q230804.SCAQD19

Lint Collector

2023.08.04-

2028.08.03

7

上海川岛

川岛洗涤

No.4Q230804.SCAQD18

Conveyor

2023.08.04-

2028.08.03

8

上海川岛

川岛洗涤

No.4Q230804.SCAQD17

Continuous Batch

Washing Machine

2023.08.04-

2028.08.03

9

上海川岛

川岛洗涤

No.4Q230804.SCAQD16

Ironer

2023.08.04-

2028.08.03

10

上海川岛

川岛洗涤

No.4Q230804.SCAQD15

Fully Automatic

Feeder/ Manual

Feeder

2023.08.04-

2028.08.03

11

上海川岛

川岛洗涤

No.4Q230727.SCAQ026

Fully Automatic

Folder

2023.07.27-

2028.07.26

12

上海川岛

川岛洗涤

No.4Q230609.SCADT16

Dryer

2023.06.09-

2028.06.08

13

上海川岛

川岛洗涤

No.4Q230103.SCA0008

Washer Extractor

2023.01.03-

2028.01.02

根据访谈公司相关负责人员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初,鉴于公司外销

业务处于初始开展阶段,且

CE 认证体系较为复杂等原因,存在部分出口至欧盟

市场的产品销售时点早于对应

CE 认证完成时间的情况。该类业务对应的销售金

额及收入占比较低;报告期内,公司逐步完备制造产品的

CE 认证。依照代理机

构建议,将公司作为

CE 证书载明的制造商。公司主营业务为工业洗涤设备的研

发、生产和销售及智慧洗衣厂的整体规划设计,上海川岛作为关联公司,其

CE

认证覆盖的产品范围与公司出口欧盟的洗涤设备完全一致。

根据对主要境外客户及公司相关负责人员的访谈,报告期内,公司出口欧

盟产品均通过对应的技术文件审核及合规性评估,未发生因产品质量不符合欧

盟标准导致的扣留、退货、行政处罚等情形。公司出口欧盟业务均按规定完成

报关手续,未发生因

CE 认证使用问题被海关、市场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形,也未

引发欧盟市场监督机构的合规调查或消费者索赔纠纷,公司在欧盟市场的业务

活动均正常开展。

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函》,承诺:“若因为境外

业务合规性问题而导致公司损失或因此受到处罚的,本人将无条件地全额承担

处罚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滞纳金、其他费用等一切款项,并赔偿因此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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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就其从事的主要业务取

得了齐备的业务资质,经营所需的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

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司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公司存在设立境外子公司的情况。

2025 年 9 月 8 日,公司取得江苏省商务厅核发的编号为“境外投资证第

N32*开通会员可解锁* 号”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企业名称为香港西耳门智

能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总额为

7.17 万元,由川岛智能 100%持股。经营范围

为洗涤机械销售,货物进出口贸易,咨询服务,设计与技术进出口服务。

2025 年 9 月 16 日,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编号为“通发改外资

2025〕373 号”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同意对江苏川岛智能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香港投资设立香港西耳门智能装备集团有限公司项目予以备

案,通知书的有效期

2 年。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对公司董事长的访谈,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香港西耳门的主营业务为工业洗涤设备的进出

口贸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经营区域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公司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报告期

内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更。

根据《审计报告》《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公司书面确认,公司在报告期内主

营业务为工业洗涤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及智慧洗衣厂的整体规划设计,销

售产品主要包括洗衣龙系统、熨烫设备系列、工服处理线、工业洗衣机系列、

商用洗衣机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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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公司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公司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主营业务为工业洗涤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及智慧洗衣厂的整体规划设

计。

根据《审计报告》

,公司

2025 年 1-6 月、2024 年度、2023 年度的主营业务

收入为

20,484.91 万元、36,488.51 万元和 20,272.03 万元,主营业务的收入分别

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为

99.10%、98.41%和 97.97%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主营业务突出。

(五)公司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等文件,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如本《法律意见》正

文“十一、公司重大债权债务”之“

(一)重大合同”所述,公司正在履行的重

大合同不存在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

3.根据公司书面确认、公司相关董事会以及股东会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专职

在川岛智能工作,且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4.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报告

期内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经营情况正常且

近两年连续盈利,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

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持续经营

不存在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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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6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1.查阅中汇会所出具的《审计报告》;2.查阅公司《公司章程》《关联交

易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

3.查阅公司与关联方签署的相关合同;4.查

阅公司及其主要关联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下载的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或企查查网站的公开披露信息;

5.查阅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银行流水或财务报表;

6.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其他企业进行实地走访;

7.查阅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

写的调查表及访谈问卷等;

8.查阅上海川岛和昆山川岛的征信报告;9.查阅

上海川岛和昆山川岛的厂房出租合同及相应银行流水;

10.取得相关主体出具

的《关于减少或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和《关于规范或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公司的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治理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

出具之日,公司的关联方包括:

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如本《法律意见》正文“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五)公司

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述,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卢精华;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为卢精华和黄雪莲。

2.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如本《法律意见》正文“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三)公司

的现有股东”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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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7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详情

1

西耳门

直接持有公司

25%的股份;实际控制人卢精华、黄雪莲合计持

有该公司

100.00%股权;际控制人黄雪莲担任董事,其父亲黄

德成担任总经理

2

智美管理

直接持有公司

5%的股份;实际控制人卢精华、黄雪莲合计持有

该公司

100.00%股权;际控制人卢精华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3.公司控股的企业

如本《法律意见》正文“十、公司的主要财产”之“

(四)公司的对外投资”

所述,公司拥有一家全资控股企业香港西耳门智能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编号为“境外投资证第

N32*开通会员可解锁* 号”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与编号为

78545810 号的《公司注册证明书》,香港西耳门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香港西耳门智能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

香港九龙湾新蒲岗大有街

3 号万迪广场 19H

注册处编号

78545810

公司董事

卢傲翔

公司类型

私人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

2025 年 7 月 30 日

经营范围

洗涤机械销售,货物进出口贸易,咨询服务,设计与技术进出口服务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香港西耳门拟发行

10,000 份普通股票,每

股面值为港币一元,由川岛智能持有,出资结构如下:

编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港币元)

出资比例(%)

1

川岛智能

10,000.00

100.00

合 计

10,000.00

100.00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

构成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1

卢精华

董事长、总经理

2

黄雪莲

董事、副总经理

3

卢傲翔

董事

4

吴 超

董事

5

于保才

董事

6

王霞武

监事会主席

7

黄 舟

监事

8

代正严

职工代表监事

9

周鹏鹏

财务负责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正文“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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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8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之“(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情况”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根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详情

1

上海川岛

实际控制人卢精华、黄雪莲间接持有

100%股权的企业;实际控制

人卢精华任董事;实际控制人黄雪莲的母亲郑开静担任总经理

2

昆山川岛

实际控制人卢精华、黄雪莲间接持有

100%股权的企业;实际控制

人卢精华任董事;实际控制人黄雪莲的父亲黄德成担任总经理

6.其他关联自然人

1)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

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

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均为

公司的关联方。

2)报告期内曾经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1

陈燕

曾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2025 年 9 月卸任

7.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上述人士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其他法人或组织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由前述第 1、4、6 项的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或由上述人士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如下: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1

荆州市精鑫干洗服务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

实际控制人卢精华、黄雪莲曾控制企业的分支机构,实际控制人卢精华的弟弟卢有为担任负责人,吊销未注销

2

北京意利萨干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卢精华的父亲卢家成持股

40%,卢精华

的弟弟卢有为持股

6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吊销未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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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9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3

湖北宜昌三洋化工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卢精华的弟弟卢有为持股

50%并担任执

行董事兼总经理,吊销未注销

4

上海楚融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卢精华的弟弟卢有为持股

15%,吊销未

注销

5

上海骊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卢精华的父亲卢家成持股

100%并担任

执行董事

6

玖順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卢精华的弟弟卢有为持股

100%并担任

董事

7

腾驭(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卢精华的弟弟卢有为通过玖順有限公司间接持股

100%,其父亲卢家成担任执行董事

8

上海盎特实业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卢精华弟弟的配偶望翠丽持股

100%

9

上海洁星洗涤机械有限公司荆州分厂

实际控制人黄雪莲的父亲黄德成担任负责人,吊销未注销

10

上海川岛洗涤设备厂重庆销售部

实际控制人卢精华曾控制企业上海川岛洗涤设备厂的分支机构,卢精华的母亲张文会担任负责人,上海川岛洗涤设备厂已注销

11

上海川岛洗涤设备厂成都销售部

实际控制人卢精华曾控制企业上海川岛洗涤设备厂的分支机构,上海川岛洗涤设备厂已注销

12

北京美天鹅科技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卢精华的父亲卢家成持股

33.33%,其

母亲张文会持股

33.33%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

理,其妹妹卢晓琴持股

33.33%,吊销未注销

13

北京美天鹅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销售处

北京美天鹅科技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吊销未注销

14

上海啸傲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卢精华的妹妹卢晓琴持股

60%并担任执

行董事,其母亲张文会持股

40%

15

上海悠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卢精华的妹妹卢晓琴持股

65%

16

宜昌顺美商贸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卢精华的妹妹卢晓琴持股

50%

17

上海晨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卢精华的妹妹卢晓琴持股

30%,吊销未

注销

18

襄阳高新技术开发区博源科技中心(个体工商户)

实际控制人黄雪莲的妹妹黄丽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19

湖北省花慕兰商贸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黄雪莲的妹妹黄丽持股

100%,并担任

董事、财务负责人

20

湖北鸿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黄雪莲的妹妹黄丽担任财务负责人

21

南通快兔物流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黄雪莲的妹妹黄丽持股

50%

22

南通朗文钢丝钢绳有限公司

原财务负责人陈燕的哥哥陈耀持股

90%并担任执行

董事,其嫂子持股

10%

23

江苏通能钢索有限公司

原财务负责人陈燕的哥哥陈耀和嫂子于华通过南通朗文钢丝钢绳有限公司合计持股

50%,且陈耀担任

执行董事

24

领肯绳索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原财务负责人陈燕的哥哥陈耀持股

70%,其嫂子持

30%并担任执行董事

25

四川神王钢缆有限公司

原财务负责人陈燕的哥哥陈耀持股

96.68%并担任

执行董事

26

南通博尔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原财务负责人陈燕的哥哥陈耀持股

50%

27

南通中星通信器材有限公司

原财务负责人陈燕的哥哥陈耀持股

60%

28

南通中星通信器材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

原财务负责人陈燕的哥哥陈耀控制企业的分支机构

29

南通领肯绳索科技有限公司

原财务负责人陈燕的哥哥陈耀持股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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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0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30

南通开发区长桥木制品有限公司

原财务负责人陈燕的哥哥陈耀持股

50%并担任执行

董事,吊销未注销

8.报告期内的曾经关联方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1

荆州市精鑫服装机械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卢精华、黄雪莲曾合计持股

100%,实

际控制人卢精华担任负责人,

2023 年 7 月注销

2

上海敏叙洗涤机械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卢精华、黄雪莲曾合计持股

100%,实

际控制人卢精华曾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25 年

5 月注销

3

荆州区川岛艾美洗涤用品厂

实际控制人黄雪莲的父亲黄德成曾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2023 年 3 月注销

4

襄阳市高新区倍可亲洗涤用品厂

实际控制人黄雪莲的母亲郑开静曾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2024 年 8 月注销

5

南通博尔富新材料有限公司

原财务负责人陈燕的哥哥陈耀曾持股

50%,2025

6 月注销

6

泰州博尔富索具有限公司

原财务负责人陈燕的哥哥陈耀曾担任董事,

2025

2 月离职

7

蒂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卢精华父亲的妹妹卢家琼曾持股60.00%,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认的关联方,2025 年 6 月注销

8

上海宙枫技术服务中心

公司员工邹进敏曾持股

100%,依据实质重于形式

原则确认的关联方,

2023 年 4 月注销

9.其他关联方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1

上海美客机械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卢精华的父亲卢家成曾持股100%,2022 年 7 月注销

2

高新技术开发区风和日丽广告装饰部

实际控制人黄雪莲的妹妹黄丽曾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2022 年 10 月注销

3

襄阳博化科技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黄雪莲的父亲黄德成曾持股

50%,

妹妹黄丽曾持股

5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

理,

2022 年 1 月注销

4

江苏金之牛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原财务负责人陈燕的哥哥陈耀曾持股

50%,

2022 年 6 月注销

5

郑开玉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副总经理黄雪莲母亲的妹妹,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认的关联方

(二)公司的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在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如下: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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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20251-6

2024年度

2023年度

金额

占同类交易

金额比例

金额

占同类交易

金额比例

金额

占同类交易

金额比例

南通快兔物流有限

公司

71.31

0.49%

227.28

0.86% 28.31

0.19%

小计

71.31

0.49%

227.28

0.86% 28.31

0.19%

注:

1.上述占比为占营业成本比例。

2.报告期内,公司采购关联方南通快兔物流有限公司的运输服务,主要是公司与周边委外

加工厂商的委外加工产品运输,主要针对长三角地区的中短途运输,运输价格参考市场价格,

以实际承运货物的里程及重量综合确定,运输服务定价政策具备合理性,与第三方物流不存在

明显差异,价格具备公允性。

因公司委外加工物资不同类型产品规格、体积差异较大,需合理安排货物装载以提高运输

效率及控制成本,货物运抵委外厂商后的卸货需要配合委外厂商的入库时间安排要求,具体卸

货等待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南通快兔物流有限公司经过与公司长期合作,对公司产品装

载、配送、卸货较为了解,因此,相对于第三方货运平台能更好地满足公司货物配送的需求,

并具备较高的配送灵活性,交易具备商业合理性。

2)关联担保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担保均系公司作为被担保方,具

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担保方

贷款银行

担保金

担保方式

担保起始

担保到期

报告期末担保是否已经履行

完毕

1

昆山川岛、上海川岛、卢精华、黄

雪莲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

港闸支行

8,000.00

连带责任保证

2020 年 8

3 日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2

昆山川岛、上海川岛、卢精华、黄

雪莲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

港闸支行

12,000.00

连带责任保证

2022 年 1

22 日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3

卢精华、黄

雪莲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

分行

9,000.00

连带责任保证

2025 年 4

17 日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3)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报告期内,关键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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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2

单位:万元

报告期间

2025 1-6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118.07

139.79

88.86

2.偶发性关联交易

1)销售商品/服务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

20251-6

2024年度

2023年度

金额

占同类交易

金额比例

金额

占同类交易金额比

金额

占同类交易金额比

昆山川岛

-

-

9.56

0.03%

-

-

小计

-

-

9.56

0.03%

-

-

注:因地缘政治冲突,向俄罗斯客户

ABROSIMOV ANDREI YUR销售产品只能通过中国建

设银行账户回款,因公司

2024年未开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公司向昆山川岛销售商用洗衣机,

昆山川岛再向

ABROSIMOV ANDREI YUR转销并收款。公司与昆山川岛发生的关联销售金额较

小,对公司生产经营的整体影响较小。

3.关联方资金拆借

1)报告期内向关联方拆出

2025 年 1-6 月

单位:万元

关联方

期初金额

增加额

减少额

期末金

期末拆借利息

黄雪莲

215.98

16.30 232.28

-

-

襄阳市高新区倍可亲洗涤用品厂

149.33

- 149.33

-

-

吴超

50.00

- 50.00

-

-

上海川岛

20.00

461.29 481.29

-

-

襄阳高新技术开发区博源科技中

心(个体工商户)

80.10

- 80.10

-

-

荆州区川岛艾美洗涤用品厂

41.00

- 41.00

-

-

蒂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140.00

0.01 140.01

-

-

西耳门

454.90

1,005.10

1,460.00

-

-

黄丽

76.24

- 76.24

-

-

黄德成

71.31

- 71.31

-

-

卢家成

9.60

0.40

10.00

-

-

郑开静

23.50

0.40

23.90

-

-

郑开玉

17.00

17.00

-

-

合计

1,348.96

1,483.50 2,832.46

-

-

2024 年度

单位:万元

关联方

期初金额

增加额

减少额 期末金额

期末拆借

利息

卢精华

-

-

-

-

3.09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川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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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3

黄雪莲

34.96

181.10

0.08

215.98

6.64

昆山川岛

796.85

496.15 1,293.00

- 12.53

襄阳市高新区倍可亲洗涤用品

84.56

64.77

- 149.33

10.68

吴超

50.00

- 50.00

1.85

卢傲翔

2.27

127.46 129.72

-

1.18

上海川岛

-

20.00

- 20.00

2.26

襄阳高新技术开发区博源科技

中心(个体工商户)

-

80.10

- 80.10

0.23

荆州区川岛艾美洗涤用品厂

41.00

-

- 41.00

2.41

蒂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

140.00

- 140.00

0.47

西耳门

995.00 540.10

454.90

11.21

黄丽

76.24

30.50 30.50

76.24

3.34

黄德成

51.51

19.80

- 71.31

2.71

卢家成

4.80

7.80

3.00

9.60

0.35

郑开静

6.70

16.80

- 23.50

0.71

郑开玉

11.05

5.95

- 17.00

0.77

张文会

-

3.60

3.60

-

-

黄舟

-

-

-

-

3.07

合计

1,159.94

2,189.03 2,000.00 1,348.96

63.50

2023 年度

单位:万元

关联方

期初金额

增加额

减少额 期末金额 期末拆借

利息

卢精华

2.35

209.88 212.23

-

3.09

黄雪莲

24.56

911.63 901.22

34.96

1.36

昆山川岛

- 1,398.80 601.96

796.85

10.72

襄阳市高新区倍可亲洗涤用品

42.56

42.00

- 84.56

5.47

吴超

-

50.00

- 50.00

0.10

卢傲翔

-

2.27

-

2.27

0.07

荆州区川岛艾美洗涤用品厂

-

41.00

- 41.00

0.89

黄丽

-

76.24

- 76.24

0.47

黄德成

-

51.51

- 51.51

0.37

卢家成

-

4.80

-

4.80

0.08

郑开静

-

6.70

-

6.70

0.10

郑开玉

-

11.05

- 11.05

0.21

黄舟

49.50

- 49.50

-

3.07

合计

118.97

2,805.88 1,764.91 1,159.94

26.00

2)报告期内由关联方拆入

2025 年 1-6 月

单位:万元

关联方

期初金额

增加额

减少额

期末金额

蒂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

2.25

2.25

-

昆山川岛

73.25

-

73.25

-

合计

73.25

2.25

7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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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4

2024 年度

单位:万元

关联方

期初金额

增加额

减少额

期末金额

期末拆借利息

昆山川岛

- 6,390.96

6,317.71

73.25

31.76

上海川岛

42.03

345.00

387.03

-

18.28

合计

42.03

6,735.96 6,704.74

73.25

50.04

2023 年度

单位:万元

关联方

期初金额

增加额

减少额

期末金额

期末拆借利息

黄雪莲

-

2.13

2.13

-

-

昆山川岛

142.25

1,790.68

1,932.93

-

0.24

上海川岛

375.91

115.00

448.88

42.03

13.67

合计

518.16

1,907.81

2,383.94

42.03

13.91

4.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余额

1)应收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5.06.30 2024.12.31

2023.12.31

款项性质

账面金额

账面金额

账面金额

其他应收

卢精华

-

3.09

3.09

往来款

黄雪莲

1.76

220.62

36.32

往来款、备

用金

襄阳市高新区倍可亲洗涤用

品厂

- 160.01

90.04

往来款

吴超

-

51.85

50.10

往来款

卢傲翔

-

1.18

2.34

往来款

西耳门

- 466.11

- 往来款

荆州区川岛艾美洗涤用品厂

-

43.41

41.89

往来款

蒂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 214.67

- 往来款

襄阳高新技术开发区博源科

技中心(个体工商户)

-

80.33

- 往来款

黄丽

-

79.58

76.71

往来款

黄德成

-

74.02

51.88

往来款

卢家成

-

9.95

4.88

往来款

郑开静

-

24.21

6.80

往来款

郑开玉

-

17.77

11.26

往来款

张文会

-

-

- 往来款

黄舟

-

3.07

3.07

往来款

小计

1.76 1,449.87

378.38

-

2)应付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5.06.30 2024.12.31

2023.12.31

款项性质

账面金额

账面金额

账面金额

应付账款

南通快兔物流有

限公司

23.68

59.14

15.86

物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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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5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5.06.30 2024.12.31

2023.12.31

款项性质

账面金额

账面金额

账面金额

小计

23.68

59.14

15.86

-

其他应付款

上海川岛

1.90

320.30

158.52 往来款、设备款

昆山川岛

255.29

474.59

2,744.18 往来款、设备款

小计

257.19

794.89

2,902.70

5.其他关联交易

1)商标受让

2)商标授权

序号

授权方

注册证号 注册商标

授权使用期限

是否独占使用

对价

1

上海川岛

53492871

2022.07.07-2032.07.06

无偿

2

上海川岛

45687021

2022.02.28-2032.02.27

无偿

(三)对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确认

2025 年 9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关联交易的议案》

对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确认。

2025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关联交易的议案》

,对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

情况进行了确认。

(四)公司关于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的规定

1.公司《公司章程》等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有限公司阶段并未建立完善的关联交易制度。股

份公司设立后,公司已在《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规定了股东会、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

序号

转让方

商标

注册号

转让价格

转让日期

1

上海川岛

15744496

0

2025.01.21

2

上海川岛

4594015

0

2025.01.21

3

上海川岛

4594036

0

2025.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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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6

划分以及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回避等制度,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

2.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过的本次挂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

(草案)》《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草案)》等均对本次挂牌后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及回避表决程序做出规

定,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可以有效地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内部治理文件已明确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对关联

交易的回避表决制度,已明确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五)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关于减少或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具体承诺如下:

1、报告期内,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任何企业与公司

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按照正常商业行为准则进行,程序合规,价格公允,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子公司权益的情形。

2、本人/本企业将尽量避免本人/本企业以及本人/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

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

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

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3、本人/本企业以及本人/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本人/本企业的其他

关联方将严格遵守公司《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

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

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人/本企业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

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对公司行使不正当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六)公司的同业竞争

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工业洗涤设备的研发、生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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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7

销售及智慧洗衣厂的整体规划设计。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经营状态

经营范围

实际经营

业务

1

西耳门

存续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专业设计服务;工业设计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贸易经纪;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无实际经

营业务

2

智美管理

存续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无实际经

营业务

3

上海川岛

存续

一般项目:包装专用设备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专业设计服务;工业设计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除厂房出租外,未实际经营

4

昆山川岛

存续

一般项目:机械设备销售;民用航空材料销售;包装专用设备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专业设计服务;工业设计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除厂房出租外,未实际经营

5

荆州市精鑫干洗服务有限公司宜昌

分公司

2002 年 11

月吊销,未

注销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无实际经

营业务

6

上海敏叙洗涤机械有限

公司

2025 年 5 月

注销

销售洗涤机械设备、酒店用品、酒店设备、机械设备及配件,洗涤设备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无实际经

营业务

因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不涉及工业洗涤设备的生产

及销售,不存在与公司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与公司不存在潜在的同业

竞争。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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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8

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七)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与公司之间将来发生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

《关于规范或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具体承诺如下:

1、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中国境内外均未生产、

开发、销售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

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

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

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2、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中国境内外将不生产、

开发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

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

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

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同时,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本人实际

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中国境内外后续拓展的产品和业务将不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

司后续拓展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

3、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如与公司产生竞争,则本

人承诺并承诺促成本人、本人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采取措施,以按照最大限

度符合公司利益的方式退出该等竞争。

4、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从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

如果属于公司主营业务范围之内的,则本人将及时告知公司,并协助公司在同

等条件下以公平合理的价格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以避免与

公司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认为,该等承诺合法、有效,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具有

法律约束力。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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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9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1.查验公司提供的不动产权

证书;

2.查验公司分支机构的工商资料;3.查验公司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

4.查阅公司提供的《同意转让证明》《商标转让证明》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商

标局出具的商标档案;

5.查阅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授权书》6.查阅公司提

供的专利证书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

7.登录国家知识产

权局、

ICP/IP 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等网站进行查询;8.查阅中汇会所

出具的《审计报告》;

9.查阅香港西耳门的公司注册证明书;10.查阅《审计

报告》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公司拥有的不动产

1.公司拥有的不动产

根据公司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

具之日,公司拥有的不动产如下:

序号

证书编号

不动产

坐落

建筑面积(㎡)

用途

他项权利

权利性质

1

苏(

2025)南通市

不动产权第

0081790 号

兴港路

388 号

宗地面积

72,545.27 ㎡

/房屋建筑面积

60,257.49 ㎡

工业用地

出让

/其他

2.公司未办理产权证明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存在部分未办理产

权证明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用途主要为办公、物料和成品堆放、机加工房、木

加工房、喷砂房、门卫等,该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面积约为

8,068.50 平方米,

占公司已建成房屋总面积约

11.81%,占比较小,不属于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场

所。

根据《中共崇川区委

崇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川区天生港镇街道履职

事项清单

>的通知》(崇委〔2025〕15 号)规定,由崇川区天生港街道负责辖区

内违章建筑的摸排、巡查,按权限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根据《江苏省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核查报告》、南通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出具的《南通市企业专用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2025 年版),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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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0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在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市

场监管、消防安全、安全生产等领域均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同时,天生港镇街道办事处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出具证明文件,确认公司

2023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在本辖区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城乡规划

许可管理、城乡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函》,承诺:“针对本公司无证建

筑、瑕疵租赁情况,如果因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行使职权而致使公司未办理产权

证书或未履行报建程序的房屋建筑物被依法责令拆除,或因租赁房屋存在瑕疵

而无法继续承租

/使用该等租赁房屋,导致公司遭受经济损失,或被有关政府部

门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本人将无条件对公司所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予以足额

补偿,不会使公司遭受相关损失。”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虽存在未办理产权证明的情形,但该等建

筑物占公司已建成房屋总面积比例较小,且上述未办理房产权证的建筑物均分

别由公司在自有土地上投资建设,至今尚未出现任何民事纠纷,除未履行规划

或报建审批而无法办理产权证书外,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上述未办理规划

许可的房产均不属于核心生产经营设施。因此,该等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

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公司租赁的房屋

根据公司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租赁

的房屋如下:

序号

出租方

坐落位置

租赁面

(㎡)

租期

用途

是否获取权属证明

文件

是否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1

腾飞科技

园发展

(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

江苏省苏州市工

业园区新平街

388

22 幢 7 层 07

单元、

7 层 08 单

967.06

2025.03.21-

2030.03.20

办公

2

上海宏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市青浦区外

青松公路

7548 弄

588 号 16 幢 2 层

A 区 282 室

40.00

2025.04.11-

2035.04.11

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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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1

序号

出租方

坐落位置

租赁面

(㎡)

租期

用途

是否获取权属证明

文件

是否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3

陈晓冲、

徐倩倩

南通市白龙花苑

5

1002 室

167.00

2025.04.21-

2026.04.20

宿舍

4

周建祥

南通市保利香槟

国际花园

26 幢

1201 室

139.34

2025.04.21-

2026.04.20

宿舍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租赁的上述房屋中,部分未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的规定,未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

上述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且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已承诺因此引致的损失由其承担,不会引致公司利益损失。综上所述,

上述房屋租赁未办理登记备案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

(三)公司拥有的商标等无形资产

1.注册商标

根据公司提供的商标权属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公司拥有的中国境内注册商标情况如下: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上述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均已更名为“江苏

川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授权商标

根据公司提供的授权许可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序号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有效期

取得方式

他项 权利

1

15744496

7

2016.04.07-2026.04.06

受让取得

2

4594015

7

2018.05.21-2028.05.20

受让取得

3

4594036

7

2018.05.21-2028.05.20

受让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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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2

公司获授权使用的商标情况如下:

序号

权利人

注册证号 注册商标

授权使用期限

是否独占使用

对价

1

上海川岛

53492871

2022.07.07 至

商标使用期限届满

无偿

2

上海川岛

45687021

2022.02.28 至

商标使用期限届满

无偿

经核查,公司商标授权事项已向商标局申请备案,暂未办理完毕。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 修

正)

》第十九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

但当事人另行约定的除外。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商标授权虽未经商

标局备案公示,但不影响该等商标授权的效力。

3.专利

根据公司提供的专利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

司拥有中国境内专利情况如下:

序号

专利类型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授权日期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1

发明

一种布草折叠机测长系统及测

长方法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2.09.13

原始取得

2

发明

一种隧道式洗衣机节水洗涤工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2.12.27

原始取得

3

发明

一种逆流漂洗式隧道洗衣机洗

涤工艺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3.04.25

原始取得

4

发明

一种展布机穿梭板的运行控制

方法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3.05.05

原始取得

5

发明

一种工服输送线衣架均匀分配

系统及其控制方法

2*开通会员可解锁*X

2024.12.06

原始取得

6

发明

一种槽式熨平机小导带移动装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5.03.11

原始取得

7

实用新型

一种柔性烫槽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0.12.15

原始取得

8

实用新型

一种展布机布草抹平装置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1.02.23

原始取得

9

实用新型

枕套折叠机出料机构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1.02.23

原始取得

10

实用新型

一种工业洗衣机倾斜式内筒结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2.05.06

原始取得

11

实用新型

一种工业洗衣机的减震结构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2.05.06

原始取得

12

实用新型

一种工业洗衣机蒸汽加热装置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2.05.06

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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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3

序号

专利类型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授权日期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13

实用新型

一种毛巾折叠机横向折叠机构

及毛巾折叠机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2.05.06

原始取得

14

实用新型

一种隧道式工业洗衣机内筒密

封连接装置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2.05.06

原始取得

15

实用新型

一种隧道式工业洗衣机用纤毛

过滤装置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2.05.24

原始取得

16

实用新型

一种工业洗衣机外缸件水槽成

型工装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2.05.24

原始取得

17

实用新型

一种熨平机的毛刷抹平装置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2.06.14

原始取得

18

实用新型

一种吊袋二次提升机构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4.09.10

原始取得

19

实用新型

一种吊挂式布草输送线上的提

升机构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4.09.13

原始取得

20

实用新型

一种工业洗衣机硬链接底座结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4.11.26

原始取得

21

实用新型

一种吊袋的展袋竖袋装置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4.11.22

原始取得

22

实用新型

一种工服输送线用衣架输送机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4.12.06

原始取得

23

实用新型

一种工业烘干机上下开门式结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4.12.06

原始取得

24

实用新型

一种隧道式烘干机热风回用系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4.12.17

原始取得

25

实用新型

一种吊挂式布草输送线上的步

进输送装置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4.12.17

原始取得

26

实用新型

一种新型直燃槽式烫平机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5.01.21

原始取得

27

实用新型

一种干衣笼步进送料装置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5.06.13

原始取得

28

实用新型

一种布草展布机缓存机械手装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5.06.24

原始取得

29

外观设计

展开式送布机(

GZB-3300)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0.07.10

原始取得

30

外观专利

烘干机(

CSH-120R-00)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0.10.13

原始取得

31

外观专利

毛巾折叠机(

MZD-2300)

2*开通会员可解锁*X

2020.07.14

原始取得

32

外观专利

熨平机(直燃槽式)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0.10.13

原始取得

33

外观专利

洗衣龙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2.03.22

原始取得

34

外观专利

工业洗衣机

2*开通会员可解锁*X

2022.03.22

原始取得

35

外观专利

贯通烘干机

2*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2.03.29

原始取得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上述专利的权利人均已更名为“江苏川岛

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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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4

4.域名

根据公司提供的国际顶级域名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已备案的域名如下:

序号

域名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注册时间

1

chuandao.com.cn

ICP 备 2023002803 号-1

2005.01.05

2

chuandao.com

ICP 备 2023002803 号-2

2021.09.27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上述域名的权利人已更名为“江苏川岛智

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四)公司的对外投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于

2025 年 7 月 30 日颁发

的编号为

78545810 号的《公司注册证明书》以及江苏省商务厅颁发的编号为

“境外投资证第

N32*开通会员可解锁* 号”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川岛智能在中

国香港设立的企业名称为香港西耳门智能装备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

2025 年 7 月 30 日,认购股本总数为 10,000 股,股本总额为 10,000 港元,股东

为川岛智能,投资总额为

7.17 万元,经营范围为洗涤机械销售,货物进出口贸

易,咨询服务,设计与技术进出口服务。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香港西耳门

100%的股权。

(五)公司拥有的主要经营设备

根据中汇会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的固

定资产清单以及公司的书面确认,公司的主要固定资产为房屋建筑、机器设备、

运输工具、电子设备及其他设备,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固定资产账面

价值为

10,999.12 万元。

经本所律师抽查主要生产设备的采购合同、发票等,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对相关主要经营设备拥有合法的所有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争议

的情况。

(六)公司主要财产权利受到限制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2025 年 6 月 30 日,除部分银行存款因作为诉讼冻结资金

使用受限外,公司主要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对外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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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5

情况。

十一、公司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1.查阅中汇会所出具的《审

计报告》;

2.查验公司签署的有关采购、销售等合同等;3.实地走访公司的主

要客户、供应商;

4.查询重大合同相对方的工商信息;5.查询动产融资统一

登记公示系统;

6.查验川岛智能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其附属保证、抵押合

同;

7.查验银行询证函。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重大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报告期内履行的可能对其经营活动、资产、负债和

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主要包括:

1.销售合同

公司在报告期内履行的对持续经营有重大影响(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

销售合同如下:

序号

合同名

客户名称

合同内容

合同金额(万元)

合同签订日期

截至报告期末履行

情况

1

产品定购合同

成都钎禧酒店管理

服务有限公司

工业洗涤

设备

750.00

2023.09.04

履行完毕

2

产品定购合同

农安县合隆镇立捷美专业清洗服务部

工业洗涤

设备

500.00

2023.10.05

履行完毕

3

产品定购合同

楚雄美雅日用品有

限责任公司

工业洗涤

设备

698.00

2023.04.03

履行完毕

4

产品定购合同

北京太平洋洗衣有

限公司

工业洗涤

设备

570.00

2023.05.12

履行完毕

5

产品定购合同

兴隆县瑞峰洗涤服

务有限公司

工业洗涤

设备

536.00

2023.12.13

履行完毕

6

产品定购合同

天津市信孚达新材

料有限公司

工业洗涤

设备

531.58

2023.07.05

履行完毕

7

产品定购合同

山东喜客酒店管理

有限公司

工业洗涤

设备

1,400.00

2023.12.11

履行完毕

8

产品定购合同

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客

运段

工业洗涤

设备

689.01

2023.02.01

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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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6

序号

合同名

客户名称

合同内容

合同金额(万元)

合同签订日期

截至报告期末履行

情况

9

产品定购合同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工

程建设指挥部

工业洗涤

设备

633.58

2023.08.07

履行完毕

10

产品定购合同

上海纯纯洗涤有限

责任公司

工业洗涤

设备

983.70

2023.04.03

正在履行

11

产品定购合同

邯郸玉洁洗涤服务

有限公司

工业洗涤

设备

518.00

2023.08.14

履行完毕

12

产品定购合同

潍坊浩博洗涤服务

有限公司

工业洗涤

设备

610.00

2023.12.15

履行完毕

13

产品定购合同

浙江衣哥清洗服务

有限公司

工业洗涤

设备

515.00

2023.12.30

履行完毕

14

产品定购合同

新疆亚太美汇洗涤

有限公司

工业洗涤

设备

512.00

2024.04.23

履行完毕

15

产品定购合同

西双版纳骏洁洗涤

有限公司

工业洗涤

设备

509.00

2024.07.31

履行完毕

16

产品定购合同

襄阳皓蓝布草洗涤

有限责任公司

工业洗涤

设备

541.00

2024.05.17

履行完毕

17

产品定购合同

桐乡华宸洗涤科技

有限公司

工业洗涤

设备

600.00

2024.10.16

履行完毕

18

产品定购合同

陕西升澜洁洗涤服

务有限公司

工业洗涤

设备

3,015.00

2024.10.05

履行完毕

19

产品定购合同

百胜(广东)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工业洗涤

设备

629.00

2024.07.26

履行完毕

20

产品定购合同

同悦成(成都)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

工业洗涤

设备

700.00

2024.12.30

履行完毕

21

产品定购合同

苏州舒优洗涤服务

有限公司

工业洗涤

设备

700.00

2025.04.22

正在履行

22

产品定购合同

无锡市靓洁布艺经

营有限公司

工业洗涤

设备

500.00

2025.01.05

正在履行

23

产品定购合同

桐乡市同威洗涤科

技有限公司

工业洗涤

设备

516.00

2025.05.20

正在履行

24

产品定购合同

四川鸿晟嘉仁智能

科技有限公司

工业洗涤

设备

4,500.00

2025.06.03

正在履行

25

产品定购合同

无锡莱秸芮洗涤有

限公司

工业洗涤

设备

840.00

2025.06.28

正在履行

26

产品定购合同

TEXFINITY

工业洗涤

设备

1,082.26

2024.06.11

履行完毕

27

产品定购合同

GAO SERVICOS DE

LOCACAO E

LAVANDERIA

LTDA.

工业洗涤

设备

76.94

(美元)

2023.12.25

履行完毕

28

产品定购合同

Laundry depot Inc.

工业洗涤

设备

66.94

(美元)

2024.12.12

履行完毕

29

产品定购合同

S and K Tomas Pty

Ltd

工业洗涤

设备

784.18

2024.12.24

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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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合同名

客户名称

合同内容

合同金额(万元)

合同签订日期

截至报告期末履行

情况

30

产品定购合同

FEDOROWICZ

LAUNDRY

工业洗涤

设备

71.80

(美元)

2024.12.24

履行完毕

31

产品定购合同

TEXFINITY

工业洗涤

设备

617.26

2025.05.09

正在履行

2.采购合同

公司报告期内履行的对持续经营有重大影响(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上)的采

购合同如下:

序号

合同名称

供应商名称

合同内容

合同金额(万元)

合同签订

日期

截至报告期末履行

情况

1

产品购销

合同

上海柔肯液压科技有

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采购阀控液压系统、压榨机液压站

279.00 2024.01.23 履行完毕

2

买卖合同

无锡浦新金属制品有

限公司

采购钢材

263.17 2024.03.07 履行完毕

3

水囊配件销售合同

麦克普斯(上海)商

贸有限公司

采购水囊、

密封圈

261.15 2024.01.23 履行完毕

4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溧阳市江南烘缸制造

有限公司

采购烘筒

240.00 2024.06.06 履行完毕

5

产品购销

合同

徐州徐工液压件有限

公司

采购压榨机

油缸

214.78 2024.01.06 履行完毕

6

产品定做加工合同

张家港市江南沙洲化

工机械有限公司

采购烘筒

208.00 2023.03.03 履行完毕

7

产品定做加工合同

张家港市江南沙洲化

工机械有限公司

采购烘筒

208.00 2023.02.22 履行完毕

8

产品定做加工合同

张家港市江南沙洲化

工机械有限公司

采购烘筒

208.00 2023.03.01 履行完毕

9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溧阳市江南烘缸制造

有限公司

采购烘筒

200.00 2023.04.15 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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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合同名称

供应商名称

合同内容

合同金额(万元)

合同签订

日期

截至报告期末履行

情况

10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溧阳市江南烘缸制造

有限公司

采购烘筒

200.00 2024.05.20 履行完毕

11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溧阳市江南烘缸制造

有限公司

采购烘筒

200.00 2024.04.09 履行完毕

12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溧阳市江南烘缸制造

有限公司

采购烘筒

200.00 2023.12.11 履行完毕

13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溧阳市江南烘缸制造

有限公司

采购烘筒

200.00 2023.04.15 履行完毕

14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溧阳市江南烘缸制造

有限公司

采购烘筒

200.00 2023.04.15 履行完毕

3.授信合同

公司在报告期内履行的对持续经营有重大影响的授信合同如下:

序号

授信单位

合同名称及编号

授信金额(万元)

合同期限

担保情

截至报告期末履行情况

1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

港闸支行

《最高额综合授信

合同》(编号:

SX*开通会员可解锁*

12,000.00

2022.01.22

-

2025.01.20

保证、

抵押

已履行完毕

2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

港闸支行

《最高额综合授信

合同》(编号:

SX*开通会员可解锁*

9,000.00

2025.04.17

-

2028.04.16

保证

正在履行

4.借款合同

公司在报告期内履行的对持续经营有重大影响(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

借款合同如下:

序号

贷款单位

合同名称及编号

贷款金额(万元)

合同期限

担保情

截至报告期末履行情况

1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

港闸支行

《固定资产借款合

同》(编号:

JK*开通会员可解锁*

8,000.00

2020.08.03

-

2026.08.02

保证、

抵押

已履行完毕

2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

港闸支行

《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编号:

JK2*开通会员可解锁*2

70)

1,000.00

2022.01.28

-

2023.01.27

保证、

抵押

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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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贷款单位

合同名称及编号

贷款金额(万元)

合同期限

担保情

截至报告期末履行情况

3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

港闸支行

《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编号:

JK2*开通会员可解锁*2

67)

800.00

2022.07.28

-

2023.07.20

保证、

抵押

已履行完毕

4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

港闸支行

《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编号:

JK2*开通会员可解锁*7

25)

700.00

2023.01.18

-

2024.01.17

保证、

抵押

已履行完毕

5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

港闸支行

《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编号:

JK2*开通会员可解锁*8

11)

700.00

2023.1.19-

2024.1.18

保证、

抵押

已履行完毕

6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

港闸支行

《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编号:

JK*开通会员可解锁*

500.00

2023.02.17

-

2024.02.14

保证、

抵押

已履行完毕

7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

港闸支行

《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编号:

JK2*开通会员可解锁*9

80)

1,500.00

2024.01.31

-

2025.01.19

保证、

抵押

已履行完毕

8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

港闸支行

《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编号:

JK2*开通会员可解锁*7

29)

2,000.00

2024.03.27

-

2025.03.19

保证、

抵押

已履行完毕

9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

港闸支行

《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编号:

JK2*开通会员可解锁*1

04)

1,500.00

2024.06.27

-

2025.06.19

保证、

抵押

已履行完毕

10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

港闸支行

《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编号:

JK2*开通会员可解锁*4

93)

500.00

2024.07.30

-

2025.07.15

保证、

抵押

已履行完毕

11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

港闸支行

《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编号:

JK2*开通会员可解锁*4

41)

1,000.00

2025.04.17

-

2026.04.16

保证

正在履行

12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

港闸支行

《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编号:

JK2*开通会员可解锁*4

52)

500.00

2025.04.18

-

2026.04.17

保证

正在履行

5.担保合同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履行的担保合同如下:

序号

合同编号

抵/质押权

抵/质

押人

担保内容

抵/质押期

截至报告期末履行

情况

1

《抵押担保合同》

(编号:

DY*开通会员可解锁*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

川岛洗涤

《固定资产借款合

同》(编号:

JK*开通会员可解锁*

项下全部债务

2020.08.03-

2026.08.02

已履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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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0

序号

合同编号

抵/质押权

抵/质

押人

担保内容

抵/质押期

截至报告期末履行

情况

2

最高额抵押合同》

(编号:

DY*开通会员可解锁*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

川岛洗涤

《最高额综合授信

合同》(编号:

SX*开通会员可解锁*

主合同项下全部债

2022.01.22-

2025.01.20

已履行完

(二)侵权之债

根据公司书面确认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

全和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尚未履行完毕的侵权之债。

(三)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公司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报告期内,除本《法律意见》已

披露的情形外,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或相互提供担

保的情况。

(四)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根据中汇会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公司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属于公司经营过程中正常发生的往来

款项、备用金、物流款或设备款等,真实有效,不存在重大争议、纠纷或潜在

纠纷。

十二、公司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1.查阅公司工商登记资料;2.查阅公司报告期内的董事会、股东会相关

会议文件;

3.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如下:

(一)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出售重大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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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1

根据公司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合并、分立、

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出售重大资产的情况。

(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计划

根据公司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没有拟进行的资产

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计划。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1.查阅公司历次董事会、股东会相关会议文件;2.查阅现行有效的《公

司章程》及报告期内历次《公司章程修正案》;

3.查阅挂牌后适用的《公司章

程(草案)

4.查阅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公司现行章程的制定及报告期内的修改

1.公司现行章程的制定

2025 年 5 月 27 日,川岛智能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江苏川岛智能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并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完成工商备案。

2.报告期内公司章程的修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报告期内对《公司章程》进行了

2 次修改,具体情

况如下:

1)2023 年 3 月 8 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就股权变动事项修改公司章

程,并于

2023 年 3 月 24 日完成工商备案。

2)2025 年 5 月 27 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就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

限公司等事项制定公司章程,并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完成工商备案。

3)2025 年 7 月 21 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就增设副总经理职务等事

项修订公司章程,并于

2025 年 11 月 24 日完成工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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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2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上述历次章程的修改履行了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工商备案登记等法律必要程序,合法有效。

(二)公司章程的内容合法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有效的《公司章程》

系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

(三)挂牌后适用的章程

2025 年 9 月 29 日,川岛智能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江苏川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挂牌后适用)

,该公司章程将

于公司本次挂牌后生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川岛智能公司章程的制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

序;川岛智能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本次挂牌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贯彻了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该《公司章程(草案)

》内容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

备条款》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1.查阅公司历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相关会议文件;2.查阅公司现

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等公司治理制度;

3.查阅公司的工商档案材料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公司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根据《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已建立健全的公司法人治

理机构,包括依法设置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以及各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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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3

门等组织机构:

1.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2.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名,董事任期 3 年,

可连选连任。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3.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设监

事会主席

1 名。监事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

4.公司建立了完整独立的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 1 名并在总经理下设若

干职能部门,包括研发中心、制造中心、营销中心,同时在总经理下

1 名副总

经理负责人事行政部、采购部、财务部。

(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1.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制定

2025 年 5 月 27 日,川岛智能召开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股东会议事规

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2.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报告期内未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进行修改。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事规则分别规定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

权范围、召开程序、议事方式等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

(三)公司历次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召开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历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相关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公司自

2025 年 5 月由川岛洗涤整体变更设立以来,截至本《法律意见》

出具之日,共召开

3 次股东会会议、5 次董事会会议和 3 次监事会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

召开的历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均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应规定,合法有效;股东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

或重大决策行为,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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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4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1.查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填写的调查表;

2.取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3.取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个人征信报告》;

4.查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相关学历证明文件;

5.登录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

信息公开目录、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执

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诚信记录

及受处罚情况;

6.查阅公司历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相关会议文件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

、历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相关会议文

件等,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

心技术人员的基本构成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1

卢精华

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2

黄雪莲

董事、副总经理

3

卢傲翔

董事

4

吴 超

董事

5

于保才

董事

6

王霞武

监事会主席

7

黄 舟

监事

8

代正严

职工代表监事、核心技术人员

9

周鹏鹏

财务负责人

10

颜 岗

核心技术人员

11

吉二仿

核心技术人员

12

赵平源

核心技术人员

13

黄德明

核心技术人员

1.公司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

1)卢精华先生,1971 年 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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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5

学历。

1990 年 8 月至 1998 年 8 月,任荆州区正章干洗店负责人;1998 年 8 月

2023 年 7 月,任荆州市精鑫服装机械有限公司(曾用名:荆州市精鑫干洗服

务有限公司)负责人;

2001 年 5 月至 2003 年 2 月,任上海川岛洗涤设备厂负责

人;

2003 年 2 月至 2025 年 5 月,任上海川岛执行董事兼经理;2025 年 5 月至

今,任上海川岛董事;

2010 年 5 月至 2025 年 5 月,任昆山川岛执行董事兼经

理;

2025 年 5 月至今,任昆山川岛董事;2021 年 6 月至 2025 年 5 月,任川岛

洗涤执行董事;

2025 年 5 月至今,任川岛智能董事长、总经理。

2)黄雪莲女士,1975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

专学历。

1993 年 9 月至 1995 年 8 月,任松滋市王家桥镇红心小学教师;1995 年

8 月至 1998 年 8 月,任荆州区正章干洗店负责人;1998 年 8 月至 2001 年 5 月,

任荆州市精鑫服装机械有限公司(曾用名:荆州市精鑫干洗服务有限公司)出

纳;

2001 年 5 月至 2003 年 2 月,任上海川岛洗涤设备厂出纳;2003 年 2 月至

2015 年 5 月,任上海川岛行政经理;2003 年 2 月至今,任上海川岛监事;2015

5 月至 2021 年 6 月,任昆山川岛行政经理;2010 年 5 月至今,任昆山川岛监

事;

2021 年 6 月至 2025 年 5 月,任公司监事、行政经理;2025 年 5 月至 2025

7 月,任川岛洗涤董事、行政经理;2025 年 7 月至今,任川岛智能董事、副

总经理。

3)卢傲翔先生,1996 年 5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

学历。

2019 年 7 月至 2021 年 10 月,任上海川岛采购业务员;2021 年 10 月至

2025 年 5 月,任川岛洗涤外贸总监;2025 年 5 月至今,任川岛智能董事、外贸

总监。

4)吴超先生,1972 年 7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

历。

1990 年 11 月至 1997 年 8 月,历任英山承福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技术员、

项目经理;

1997 年 10 月至 2003 年 11 月,自主创业;2004 年 2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上海三久机械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

2010 年 3 月至 2012 年 12 月,任上

海川岛销售经理;

2013 年 1 月至 2021 年 4 月,任昆山川岛销售部副总经理;

2021 年 5 月至 2025 年 5 月,任川岛洗涤销售部总经理;2025 年 5 月至今,任

川岛智能董事、销售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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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6

5)于保才先生,1982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

中学历。

2004 年 8 月至 2006 年 9 月,任青岛澳柯玛家用电器厂渠道销售;2006

10 月至 2009 年 2 月,任上海申江阿普达实业有限公司渠道销售;2009 年 3

月至

2012 年 8 月,任上海川岛销售经理;2012 年 8 月至 2021 年 2 月,任昆山

川岛销售总监;

2021 年 2 月至 2025 年 5 月,任川岛洗涤销售副总;2025 年 5 月

至今,任川岛智能董事、销售副总。

2.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 1 人。

1)王霞武先生,1983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

科学历。

2009 年 6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任金海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轮机建造师、

计划主管、计划经理;

2013 年 5 月至 2015 年 12 月,任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

生产管理部部长助理;

2016 年 1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金海洋智造股份有限公

司生产运行部副部长;

2017 年 12 月至 2021 年 5 月,任江苏盛剑环境设备有限

公司生产经理;

2021 年 6 月至 2025 年 5 月,任川岛洗涤生产总监;2025 年 5 月

至今,任川岛智能生产总监、监事会主席。

2)黄舟先生,1986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

历。

2011 年 8 月至 2012 年 8 月,任上海川岛销售业务员;2012 年 8 月至 2021

4 月,任昆山川岛采购业务员;2021 年 4 月至 2025 年 5 月,任川岛洗涤供应

链中心经理;

2025 年 5 月至今,任川岛智能供应链中心经理、监事。

3)代正严先生,1979 年 6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

学历。

2001 年 5 月至 2003 年 2 月,任上海川岛洗涤设备厂采购经理;2003 年 2

月至

2012 年 8 月,历任上海川岛洗衣龙事业部员工、经理;2012 年 8 月至 2021

4 月,任昆山川岛洗衣龙事业部经理;2021 年 4 月至 2025 年 5 月,任川岛洗

涤洗衣龙事业部经理;

2025 年 5 月至今,任川岛智能洗衣龙事业部经理、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 人,具体如下:

1)卢精华先生,现任公司总经理,基本情况请详见本《法律意见》正文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之“(一)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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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黄雪莲女士,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基本情况请详见本《法律意见》正

文“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之“(一)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3)周鹏鹏先生,1989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

学历。

2011 年 9 月至 2015 年 8 月,任吉宝(南通)船厂有限公司会计;2015 年

8 月至 2016 年 10 月,任南通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会计;2016 年 10 月至 2019

2 月,任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本会计;2019 年 2 月至 2020

4 月,任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总账会计;2020 年 5 月至 2024 年 9 月,任江

苏乐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2024 年 9 月至 2025 年 3 月,任韦达精

密电子(南通)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2025 年 3 月至 2025 年 6 月,任水兴科技

(江苏)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2025 年 6 月至 2025 年 9 月,任川岛智能财务经

理。

2025 年 9 月至今,任川岛智能财务负责人兼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4.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1)卢精华先生,基本情况请详见本《法律意见》正文“十五、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之“(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

心技术人员情况”

2)代正严,基本情况请详见本《法律意见》正文“十五、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之“(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

技术人员情况”

3)颜岗,1975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

1997 年 7 月至 1998 年 2 月,任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检验工程师;1998 年 3 月

2015 年 2 月,任江苏海狮机械集团技术部经理;2015 年 3 月至 2021 年 8 月,

任昆山川岛研发部经理;

2021 年 9 月至 2025 年 5 月,任川岛洗涤研发部经理;

2025 年 5 月至今,任川岛智能研发部经理。

4)吉二仿,1974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

历。

1996 年 7 月至 1998 年 8 月,任张家港市射线仪器厂技术员;1998 年 9 月

2000 年 7 月,任无锡高速分析仪器有限公司项目主管;2000 年 8 月至 2011

3 月,任江苏海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项目主管;2011 年 4 月至 2012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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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项目主管;

2012 年 3 月至 2013 年 11 月,任无锡美

鹅工业洗衣机有限公司技术总工;

2013 年 12 月至 2021 年 6 月,任昆山川岛高

级工程师;

2021 年 6 月至 2025 年 5 月,任川岛洗涤高级工程师;2025 年 5 月

至今,任川岛智能高级工程师。

5)赵平源,1987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

历。

2010 年 11 月至 2013 年 3 月,任住友橡胶(湖南)有限公司电气管理员职

务;

2013 年 3 月至 2014 年 8 月,自主创业;2014 年 8 月至 2017 年 3 月,任娄

底市娄星区金谷西门移动指定专营店店长;

2017 年 3 月至 2019 年 2 月,任昆山

扬皓光电有限公司

PLC 工程师;2019 年 3 月至 2021 年 1 月,任昆山川岛 PLC

工程师;

2021 年 1 月至 2025 年 5 月,任川岛洗涤 PLC 工程师;2025 年 5 月至

今,任川岛智能

PLC 工程师。

6)黄德明,1955 年 7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

历。

1976 年 11 月至 2014 年 2 月,任江苏海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开发部经理;

2014 年 2 月至 2021 年 4 月,任昆山川岛机械工程师;2021 年 4 月至 2025 年 5

月,任川岛洗涤机械工程师;

2025 年 5 月至今,任川岛智能机械工程师。

根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关于竞业禁止的约定、法律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与原

任职单位有关于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方面的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

根据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对核心技术

人员的认定情况和认定依据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违反关于竞业禁止的约定、法律规定的情形,不存在

与原任职单位有关于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方面的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

(二)公司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任免及

变化情况

1.公司董事的任免及其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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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9

在报告期初,川岛洗涤未设立董事会,卢精华任执行董事。

2025 年 5 月 27 日,公司召开股东会,选举卢精华、黄雪莲、卢傲翔、吴

超、于保才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

会议,选举卢精华为公司的董事长。

2.公司监事的任免及其变化

在报告期初,川岛洗涤未设立监事会,由黄雪莲任监事。

2025 年 5 月 27 日,公司召开股东会,选举王霞武、黄舟为公司非职工代表

监事;同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代正严为职工监事;同日,公司召

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王霞武为监事会主席。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及其变化

在报告期初,卢精华任川岛洗涤的总经理。

2025 年 5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同意聘任卢精华为

公司的总经理,陈燕为财务负责人。

2025 年 7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同意聘任黄雪莲为

副总经理。

2025 年 9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同意聘任周鹏鹏为

财务负责人。

4.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任免及其变化

报告期内,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化均履行了必要的

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报告期内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十六、公司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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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0

1.查阅中汇会所出具的《审计报告》;2.取得公司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出

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3.查验公司拥有的《营业执照》;4.查阅公司报告期内主

要税种的纳税申报表和纳税凭证;

5.查阅公司获得财政补贴的银行凭证、政府

文件等;

6.取得公司出具的承诺、说明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

率为: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

13%等税率计缴。出口货物执

行“免、抵、退”税政策,退税

率为

13%。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

房产税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余值的 1.2%计缴;从租计征的,按租金收入的

12%计缴

1.2%、12%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2%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符合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 据 《 审 计 报 告 》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 公 司

2022 年 取 得 编 号 为

GR2*开通会员可解锁*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认证有效期为 3 年,因此 2022 至 2024

年度按

15%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公司 2025 年重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

2025 年 12 月 19 日在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备案公示,因此

2025 年 1-6 月按 15%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

(三)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公司获得财政补贴的银行凭证、政府文件等,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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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1

司在报告期内收到的主要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1-6

2024

2023 年度

崇川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创新活力城打造

创新示范高地的若干政策意见(

2023 年修订版)》

的通知

-

22.00

70.0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

作的通知

-

-

0.30

关于组织

2023 年崇川区稳企增效政策工业奖励申

报工作的通知

-

-

2.8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

抵减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3 号)

61.72

160.24

103.12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关于

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

0.5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川区促进工业和信息

化领域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10.00

-

崇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川区质量发展奖励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崇川区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建设创新活力城打造创新示范高地的若干

政策意见(

2023 年修订版)》的通知

-

15.00

-

2024 年南通市区单位稳岗返还公示(20241022)

-

3.71

-

崇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川区知识产权专项

资金资助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

2.40

-

关于

2024 年度市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工业类

拟安排项

⽬(第二批认定类)的公示

-

20.00

-

2024 年南通市区企业一次性扩岗补助公示

1.05

-

-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报告期内享受的财政补贴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规定。

(四)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的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公司

2025 年 4 月 16 日因未按时申报缴纳经济合同

印花税款导致欠税

498.56 元,已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缴纳印花税 498.56 元及产

生的滞纳金

17.45 元。

根据南通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南通市企业专用信用报告(有无违

法违规记录证明

2025 年版)》、中汇会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公司书面确认,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了上述欠税事项外,公司在报告期内按时申报缴纳税款,

所执行税种、税率及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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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不存在欠缴税款,亦不存在因违反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或其他税

务问题被处罚的情形。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1.取得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2.查阅公司提供的《固定污

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3.对公司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走访;4.查阅公司历次投资

项目的备案文件;

5.查阅公司与危废物处理机构签署的《危险废物处置合同》

《危废运输合同》;

6.查阅公司历次建设项目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评

批复文件及环评验收文件;

7.取得公司相关负责人的书面确认文件;8.登录

国家生态环境部、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等查询公司报告期内在环境保护方面守法

情况。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公司的环境保护

1.公司所属行业

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并经公司确认,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工业洗涤设备

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及智慧洗衣厂的整体规划设计,所处行业为“

C3554 洗涤

机械制造”。公司所处行业不属于《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

2013〕150 号)中列明的重污染行业,主要产品亦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

录(

2021 年版)》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产品。

2.项目备案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投资备案项目情况

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备案时间

建设性质

备案文件

建设规模与建设内容

1

年产

30000

/套智能

洗涤机械项

2019.03.19

新建

通港闸行审投资备

[2019]20 号

新建地面总建筑面积约

58192 平方

米,其中车间建筑面积约

52826 平

方米,倒班楼建筑面积约

5200 平方

米以及附属用房建筑面积约

166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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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名称

备案时间

建设性质

备案文件

建设规模与建设内容

方米;同时购置激光切割机、数控转塔冲床等加工设备

416 台/套,新

建 一 条 智 能 洗 涤 机 械 设 备 生 产 线( 不 涉 及 淘 汰 、 限 制 类 设 备 及 工艺 ) 。 项 目 建 成 后 , 将 形 成 年 产30000 台/套 智能洗涤机械设备的生产能力。

2

钣金智能化

技改项目

2022.07.06

改建

崇川行审备

2022〕204 号

利用现有

4 号厂房(位于九圩港生

态空间管控区域外),新购置机械设备共

93 台(详见设备清单,不涉及

限制、淘汰类设备及工艺),对原有的钣金生产线进行改造升级,项目建设后维持原产能不变。

3

水洗机智能化技改项目

2022.12.30

改建

崇川行审备

2022〕428 号

利用现有厂房(

1 号厂房),新购置

模具及机械设备共

51 台(详见设备

清单,不涉及限制、淘汰类设备及工艺,仅装配),对原有的水洗机生产线进行改造升级,项目建设后维持原产能不变。

4

商用洗衣机智能化技改

项目

2023.12.28

改建

崇川行审备

2023〕569 号

利 用 现 有 厂 房 , 新 购 置 机 械 设 备7020 台(详见设备清单,不涉及限制、淘汰类设备及工艺),对原有的商用洗衣机生产线进行改造升级,项目建设后维持原产能不变。

5

高端水洗机生产线技改

项目

2024.07.30

改建

崇数据备〔

2024〕

396 号

利 用 现 有 厂 房 , 同 时 购 置 数 控 机床、立式加工中心等设备共

88 台/

套,对现有高端水洗机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不涉及落后、淘汰类设备及工艺),项目建成后,将形成新增

500 台高端水洗机的生产能力。

6

焊接生产线智能化技改

项目

2024.12.24

改建

崇数据备〔

2024〕

746 号

利用现有厂房,新购置机械设备

34

台(详见设备清单,不涉及限制、淘汰类设备及工艺),对原有的焊接生产线进行改造升级,项目建设后维持原产能不变。

7

水性油漆涂装产线项目

2025.03.04

新建

崇数据备〔

2025〕

109 号

一、建立一套水洗喷漆流水线,其中

1

8000*4000*4700MM 的 水 性 喷 漆室 , 里 面 包 含 送 风 系 统 、 排 风 系统、油雾处理装置;

2、一间油漆烘

干室

7000*3000*3200mm,主要用

于烘干,热风循环系统、等排风系统;

3、三级活性炭环保装置;二、

建立后主要用于部分产品的水性油漆防腐处理,按照年消耗

400 公斤

的水性油漆量规划。

8

机加工产线智能化技改

项目

2025.03.06

改建

崇数据备〔

2025〕

113 号

利用现有厂房,新购置机械设备

44

台(详见设备清单,不涉及限制、淘汰类设备及工艺),对原有的机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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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4

序号

项目名称

备案时间

建设性质

备案文件

建设规模与建设内容

工生产线进行改造升级,项目建设后维持原产能不变。

9

洗衣龙生产线智能化技

改项目

2025.03.19

改建

崇数据备〔

2025〕

158 号

利用现有厂房,新购置机械设备

61

台(详见设备清单,不涉及限制、淘汰类设备及工艺),对原有的洗衣龙生产线进行改造升级,项目建设后维持原产能不变。

3.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保护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在运营项目办理环

评相关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环境影响报告表

环评批复

环保验收及验收公告

年产

30000 台/套智能洗涤机械项

2019 年 3 月,江苏中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江苏川岛洗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30000 台/套智能洗

涤机械项目的《建设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表》。

2019 年 5 月 13 日,南通市港闸区行政审批局出具了通港闸行审环许[2019]18 号《关于江苏川岛洗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30000 台/套智

能洗涤机械项目环境影响 报 告 表 的 审 批 意见》,该意见载明,仅从环保角度分析,年产30000 台/套智能洗涤机械项目可行。

1、2022 年 1 月 4 日,公司出具了《江苏川岛洗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30000 台/套

智能洗涤机械项目主体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该意见载明,该项目可以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于2022 年 1 月 4 日公示了验收报告,且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公开相关信息。

2、2022 年 4 月 6 日,公司出具《江苏川岛洗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30000 台/套智

能洗涤机械项目(一阶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该意见载明,验收组一致同意通过验收。同日,验收专家组签署《江苏川岛洗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30000 台

/套智能洗涤机械项目(一阶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专家咨询会意见纪要》,该纪要载 明 , 在 整 改 完 善 的 基 础上,同意该项目通过竣工环境 保 护 验 收 , 正 式 投 入 运行。

2022 年 4 月 7 日,公司

公示了验收报告,且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公开了相关信息。

公司的其他已建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21 年

版)

》相关规定均无需办理环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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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5

4.公司排污资质

公司取得的排污资质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正文“八、公司的业务”之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5.未验收即投产事项

经公司负责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年产

30000 台/套智能洗涤

机械项目于

2021 年 8 月开始投入生产。公司在该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前已投

入生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

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

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

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

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

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

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

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

关闭。

但是公司已于

2022 年 4 月 7 日完成该项目的环评验收,且根据公司提供的

《江苏川岛洗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30000 台/套智能洗涤机械项目主体工程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该项目各类污染物均达标排放;项目建设和试生

产过程中未造成环境污染;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经过环境验收监测完全满足主体

工程需要;项目建设过程中未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也未受到行

政处罚。

根据《江苏省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核查报告》、南通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出具的《南通市企业专用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2025 年版)》、南通

市崇川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证明》

、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

内,公司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公司建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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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6

目存在未验收即投产的情况,如公司因未验收即投产而导致相关建设项目被有

权机关责令停止建设、生产或使用,责令恢复原状或作出行政处罚等,其将承

担公司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或其子公司被有权机关处

以罚款、因停止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损失等)

,并在赔偿或补偿后保证不会向公司

追偿,确保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因未验收即投产的事项而受到行政

处罚的风险,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的上述环保方面的瑕

疵,不构成公司本次挂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安全生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公司所属行业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安全生产许可事项并需取得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业范畴,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要求。

根据《江苏省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核查报告》、南通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出具的《南通市企业专用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2025 年版)》、公司

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在安全生产领域不存在违法违

规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符合安全

生产的法律法规要求,已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措施,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安全生

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三)公司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获取与产品质量和技术相关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情况如下:

序号

证书名称

注册号

发证单位

管理体系符

合标准

证书覆盖

范围

有效期

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证书

03425Q50300R

0M

北京航协认证中心有限责任

公司

GB/T 19001-

2016/ISO

9001:2015

商业用智能洗涤机械的制造

2025.04.09

-

2028.04.08

2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证书

03425E30144R0

M

北京航协认证中心有限责任

公司

GB/T 24001-

2016/ISO

14001:2015

商业用智能洗涤机械的制造相关的环

2025.04.09

-

2028.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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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7

序号

证书名称

注册号

发证单位

管理体系符

合标准

证书覆盖

范围

有效期

境管理活

3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证书

03425S20121R0

M

北京航协认证中心有限责任

公司

GB/T 45001-

2020/ISO

45001:2018

商业用智能洗涤机械的制造相关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活

2025.04.09

-

2028.04.08

根据《江苏省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核查报告》

、南通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出具的《南通市企业专用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2025 年版)》、公司

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

技术监督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劳动用工、社会保险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1.取得公司的花名册、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明细以及工资表;

2.取得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凭证;3.抽查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

4.查阅《江苏省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核查报告》;5.查阅南通市公共信用信

息中心出具的《南通市企业专用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2025 年版)》、

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

专用版)

6.取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承诺文件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员工及劳动合同签署情况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的员工人数为 502 人,均已签署劳动合同或

劳务合同(退休返聘人员签订)。

(二)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缴纳情况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为 467 名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尚有 35 名员

工未缴纳社会保险。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因为:

2 名员工为自行缴纳社保、21

名员工为入职当月未完成申报、

12 名员工为退休返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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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8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为 96 位员工缴纳了住房公积金,未缴纳人数

406 人,缴纳比例为 19.12%。

(三)关于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方面的守法情况

根据《江苏省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核查报告》、南通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出具的《南通市企业专用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2025 年版)》、上海

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专用

版)

》及公司书面确认,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住房

公积金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也不存在因违法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行政

处罚或行政处理的不良记录。

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事

项的承诺》

,承诺:

1、若公司与员工就本次挂牌前发生的社会保险缴纳事宜发

生劳动纠纷或争议,或者公司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要求或决定,公司因

在本次挂牌前的经营活动中存在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

社会保险登记及未足额缴纳员工社会保险、第三方机构代缴社会保险等情形而

须承担任何罚款、被要求补缴或遭受任何损失,承诺人将足额补偿公司因此发

生的支出或承受的损失,且毋需公司支付任何对价。

2、公司将逐步提高公积金缴纳比例。若公司与员工就本次挂牌前发生的住

房公积金缴纳事宜发生劳动纠纷或争若公司与员工就本次挂牌前发生的住房公

积金缴纳事宜发生劳动纠纷或本次挂牌前的经营活动中存在未为员工缴纳住房

公积金、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

户设立手续、未足额缴纳员工住房公积金、第三方机构代缴住房公积金等情形

而须承担任何罚款、被要求补缴或遭受任何损失,承诺人将足额补偿公司因此

发生的支出或承受的损失,且毋需公司支付任何对价。”

综上,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已按照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并

开立了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为部分员工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同时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函》

,承诺如公司将来因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

存而受到行政处罚或经济损失,将承担全部费用、罚金和经济损失,以确保公

司利益不会受损。因此,该等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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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9

会对公司本次挂牌造成实质性障碍;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劳动用工、社

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法行

为。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1.取得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2.查阅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及出具的确认函;

3.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

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

信记录查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进行查询;

4.取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提供的《无违法犯罪记

录证明》及《个人信用报告》;

5.取得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公司出具的声明、有关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执

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市场

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信用中国等网站查询,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贪污、贿

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

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

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存在如下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

序号

原告

被告

案由

审理阶段

诉讼请求/判决结果

1

川岛洗涤

上海纯纯洗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

纯纯”)

买卖合同纠纷

一审法院出

具判决书

一审法院判决:上海纯纯向公司支付货款92.45 万元及相应违约金。

2

上海纯纯

川岛洗涤

买卖合同纠纷

一审法院出

具判决书

一 审 法 院 判 决 : 公 司 与 上 海 纯 纯 签 订 的《 产 品 采 购 合 同 》( 合 同 编 号 :

CH-

20230403-01)涉及的 800 高速后整理熨烫线设备的部分于

2024 年 12 月 9 日解除,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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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0

序号

原告

被告

案由

审理阶段

诉讼请求/判决结果

司返还上海纯纯已收取的货款

54.85 万元及

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费、经济损失费、律师 费 、 鉴 定 费 , 公 司 取 回 《 产 品 采 购 合同》(合同编号:

CH-20230403-01)涉及的

800 高速后整理熨烫线设备,运费由公司承担。

3

川岛洗涤

陕西和颐洗涤服务有限

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陕西和

颐”)

、胡兴斌

买卖合同纠纷

二审法院出

具判决书

一审法院判决:

陕西和颐向公司支付剩余

货款

31.50 万元及相应违约金、诉讼费、

律师费,胡兴斌对陕西和颐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审法院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作出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

川岛洗涤

兰州新区秦旻百川商贸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百川公

司”

买卖合同纠纷

二审法院出

具判决书

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为:

1.判令百川公司赔

偿公司各项损失

48,495 元;2.判令百川公司

支付违约金

354,500 元;3.判令本案案件受

理费由百川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作出判决,驳

回上诉,维持原判。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存在如下尚未了结的劳动仲裁:

序号

申请人

案号

案件进展

仲裁请求/仲裁结果

1

周志轩

崇劳人仲案字〔

2025〕

549 号

出具仲裁裁

决书

自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川岛智能支付周志轩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0000 元、

停工留薪期工资

27030 元。

除上述尚未了结的劳动仲裁外,根据南通市崇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出

具的证明,另有一起杨卫诉公司的劳动仲裁案件,暂未立案。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除上述未决诉讼和劳动仲裁外,公司不存

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上诉未决诉讼涉及

的赔偿或争议金额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较低,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挂牌构成实质性障碍。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股东的重大诉讼、仲裁或

行政处罚

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执行

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信用中国等

网站查询,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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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

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

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重大诉讼、仲裁

或行政处罚

根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及确认

函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证券期货市场失

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信用中国等网站查询,报告

期内,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

具之日,前述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

件。

二十、本次挂牌的推荐机构

公司已聘请开源证券担任本次挂牌的推荐机构。经本所律师核查,开源证

券已被全国股转公司授予推荐挂牌业务资格,具备担任公司本次挂牌的主办券

商的业务资质。

二十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关于报告期内公司存在转贷的情况

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

、公司提供的贷款合同、转账凭证及出具的书面说

明,报告期内,为满足贷款机构对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控制要求及满足企业日

常经营资金的需求,公司在办理流动资金贷款过程中存在受托支付后资金转回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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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2

报告期内,公司收到借款后与转贷对象之间的资金流转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元

年度

贷款银行

收款方

关系

转出金额

转回金额

2023 年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

昆山川

关联方

7,000,000.00

-

7,000,000.00

13,060,000.00

3,000,000.00

3,080,000.00

5,000,000.00

4,821,000.00

3,000,000.00

3,150,000.00

小计

25,000,000.00

24,111,000.00

2024 年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

昆山川

关联方

15,000,000.00

15,000,000.00

3,000,000.00

3,000,000.00

20,000,000.00

20,000,000.00

15,000,000.00

15,000,000.00

5,000,000.00

5,100,000.00

小计

58,000,000.00

58,100,000.00

注:转出金额与转回金额的差额部分作为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拆借款,均已在报告期末前加计利息足

额偿还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已及时进行整改,不再通过转贷形式新增获

取银行借款资金。公司前期通过转贷获取的银行借款均已按约如期足额还本付

息,不存在逾期、欠息等违约行为或纠纷。公司已取得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港闸支行的证明文件,确认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公司在该

单位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所提交的资料均符合该单位内部要求,且均已按约如

期足额还本付息,公司未发生过逾期、欠息等违约行为,未对该单位造成资金

损失,无任何不良记录,不存在任何纠纷。公司已取得中国人民银行南通市分

行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被中

国人民银行南通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南通市分局行政处罚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国家金

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官网查询并查阅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公司

《企业信用报告》,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转贷事项被相关监管部门处罚或接

受调查的情形。

公司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将严格遵守《贷款通则》

《流动资金贷款管

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杜绝发生不规范的转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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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3

为等不规范的融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在作为公司控股股

/实际控制人期间和不担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后的任何期间内,若因为公司

报告期存在的不规范的融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转贷等事宜)而导致公司

损失或因此受到处罚的,本人将无条件地全额承担处罚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罚

款、滞纳金、其他费用等一切款项,并赔偿因此而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

失。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报告期内存在的不规范融资均因公司日常

生产经营需求产生,公司未因此受到行政处罚,且公司进一步完善了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加强了公司内控管理和内部监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

对公司不规范融资事宜如造成损失进行全额赔偿的承诺,上述情形不会构成本

次挂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关于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通过关联公司代发工资、代缴社保公积金、

代付报销款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为了满足部分员工异地缴纳社保公积金的需求,存在通过关

联公司代发工资、代缴社保公积金、代付少量报销款的情形,相关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2025 1-6

2024

2023

蒂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1.67

81.53

-

上海川岛

19.48

157.47

216.53

昆山川岛

4.99

-

0.46

合计

26.14

239.00

216.99

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以上薪酬、报销等成本费用均已在公司入账,公

司与上述关联方的往来款项已在报告期期末前清理完毕,目前公司未新增通过

关联公司代发工资、代缴社保公积金、代付报销款的情形,同时公司通过成立

上海分公司解决员工异地缴纳社保公积金的需求,相关不规范事项已整改完毕。

二十二、本次挂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通过对公司提供的材料及有关事实审查后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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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

3-3-84

(一)公司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本次挂牌的各项实质条件。

(二)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引用的本《法律意见》的内容适当。

(三)公司本次挂牌尚需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审核同意。

本《法律意见》一式陆份,经本所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

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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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

3-3-85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川岛智能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

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

马宏利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

钱 伟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

陈小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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