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太速科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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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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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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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2

证券代码:873283 证券简称:太速科技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北京太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全体董事不需要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

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太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保证公司各项业务通过必要的关联交

易顺利地开展,规范公司关联交易管理体系的建立,确保公司的关联

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公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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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

潜在关联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

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公司根据实质

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

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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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公司根据实质

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及其利

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为公司的关联

人:

(一)根据公司与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做出的安排,在协议或

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将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

情形之一;

(二)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

一。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及时

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参照《业务规则》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备案,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人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

第八条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

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

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三章 关联交易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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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

(一)符合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关联方应当履行回避表决义务;

(四)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

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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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

商品或劳务等的交易价格。

(一)定价原则:公司关联交易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

果没有市场价格,按照协议价定价;如果有国家政府制定价格的,

按照国家政府制定的价格执行。

1、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2、协议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

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1、主要供应或销售地区的市场价格;

2、比较地区的自然地理环境差异及由此导致的经济成本差

异;

3、比较地区的综合物价指数和增长系数及行业物价指数和

增长系数差异;

4、比较价格相对的数量、质量、等级、规格等的差异;

5、其他影响可比性的重大因数。

6、若以上几种价格的确定方法均不适用,则按实际成本加

合理利润执行。

7、按协议价定价的,公司必须取得或要求关联方提供确定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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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价格的合法、有效的依据,作为签订该关联交易的价格依据。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必须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合约的姓名或名称、

合同的签署日期、交易标的的依据、交易标的,交易价格,交易的

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履行合同的期限、合同的有效期。

第十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人以垄断采

购和销售业务 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

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

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关

联交易应当随附关联交易的依据,以及是否公允的意见。公司应对关

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

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第十四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五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人以各种形

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挪用资

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

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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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回避制度

第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做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

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

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公司基于其他

理由认定的,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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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

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

联关系的股东, 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关联股东在股东会表决时,应当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

如关联股东未 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大会主持人应当要求关联股

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的过半数通过; 形成特别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的 2/3 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

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前款所称关联股东

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

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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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为自然人的);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公司认定的可

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协议或作出

其他安排时,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合同、协议。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或控股子公

司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

定价依据和对交易各方的影响做出详细说明,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照

额度权限履行相应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决策权限划分如下 :

(一)公司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2、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3、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可以对本年度

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本

条和公司章程第五十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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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议;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

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二)达到以下标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对需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关联交易

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明确发表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 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

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

法律纠纷;

(二) 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

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方;

(三) 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 根据《业务规则》的相关要求或者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

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

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

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审议重大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发生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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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的原因,审慎评估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特别

关注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方式掩盖关联交易的实质以

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董事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

要性、真实意图、对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

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

账面值或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

利用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至少需审核

下列文件:

(一)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说明;

(二) 关联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

明);

(三)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协议、合同或任何其他书面安排;

(四)关联交易定价的依据性文件、材料;

(五)关联交易对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影响说明;

(六) 中介机构报告;

(七)董事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除审核本制

度第二十六条所列文件外,还需审核公司监事会就公司重大关联交

易发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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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50 万元人

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挂牌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按照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治理相关规

则免予按照关联交易审议的,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董事会表决情况;

(三)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

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

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

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

转移方向;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

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

履行期限等;

(六)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

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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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咨询负责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支付款项的来源或者获得

款项的用途等;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

易的总金额;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求的有助于

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还应当披

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的担保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按

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和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己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

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

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

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分别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二)对于前项规定之外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

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分别

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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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股东会审议。该协议经审议通过并披露后,根据其进行的日常关

联交易按照前项规定办理。

(三)公司每年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需要经常订

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等,难以按照前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可以按类别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

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总金额分别提交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

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汇总披露。如果公司在实际执行中

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审议并披露。

第三十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

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

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

在差异的原因。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

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上述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披露义

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

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表决和披露 :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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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

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

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

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

其披露标准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上述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七章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十四条 挂牌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第二十条第(一)至(二)项:

(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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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

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有关制度执行。

若本制度与日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发布的规定有冲突的,冲突部分以国家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最新发布的规定

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以下”、“超过”、

“过半数”、“未达到”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

时亦同。

北京太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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