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11
证券代码:832239 证券简称:恒鑫智能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广东恒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
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
体内容如下:
根据《公司法》共性调整如下:
1、全文“股东大会”表述调整为“股东会”;
2、全文“辞职”表述调整为“辞任”;
3、全文由于有新增和删减条款,拟修订的章程条款顺序相应有变化;
4、无实质性修订条款主要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符号和部分
不涉及实质内容变化文字表述的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
进行逐条列示。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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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1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
形式,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公司的股
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
转让后,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为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
册及股东持有的股份以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系统记录
的数据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
形式,均为普通股。公司的股份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后,公
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为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及股东
持有的股份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证券登记系统记录的数据为
准。
第十七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十七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资助。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规定情形的除外。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的
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普通股股份奖励给本公司
员工;
(四)普通股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
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的
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普通股股份用于员工持股
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普通股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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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可根据优先股发行方案
及本章程的规定并在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
下回购注销公司发行的优先股股份。公
司与持有本公司优先股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时,应当回购注销相应优先股股
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可根据优先股发行条款并在
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回购注销本公司发
行的优先股股份。公司决定部分回购优
先股股份时,应对所有该期优先股股东
进行回购。
第 二 十 二
公 司 因 本 章 程 第 二 十 条 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二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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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
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
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
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
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
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
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
认定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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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优先股股东仅就其有权参与审议
事项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情形,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其内容无效或撤销。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
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
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
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
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
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
合执行。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
普通股股份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第三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普通股股份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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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普通股和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普通股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
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
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
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
极配合执行。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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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
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
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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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进行对
外投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资产抵押、
委托理财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达到下列标准的
交易行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本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达到下列标准的
交易行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十三)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
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四)审议公司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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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七)审议公司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
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不
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
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对外财务资
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
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
资助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大会
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
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
助。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
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
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
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
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
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及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全
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
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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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1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会不得
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四十六条 公司建立对外担保决策制
度。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
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下列对
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
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豁免适
用本条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
第四十二条
公司建立对外担保决策制
度。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
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下列对外
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
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豁免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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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
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应当提供反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由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
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
东大会审批。股东大会在审议前款第
(四)项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
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表决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或授
权,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用本条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
定。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
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
供反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由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
会审批。股东会在审议前款第(四)项
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
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该股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与该项表决,该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或授权,
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
集,董事长主持。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应当在
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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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
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普通股股份和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普
通股股份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列明临时提案的内容,并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
合本章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普通股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普
通股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
东会补充通知,列明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设置股东大会会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也可以
采用其他安全、经济、便捷的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该
其他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设置股东会会场,以
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外,还可以采用电子
通信方式召开。以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的,需进行股东身份验证,并录音、录
像留存会议过程及表决过程和监票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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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
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
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
程。公司也可以采用其他安全、经济、
便捷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该其他方式参加股东会
的,视为出席。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
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
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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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发行公司债券;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发行公司债券;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
票;
(八)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
终止挂牌
(九)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和
股份种类分别行使表决权,普通股股东
持有的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优先
股股东所持每一优先股股份在其对本
章程规定优先股股东有权表决的事项
进行表决时享有一票表决权。优先股股
东依据表决权恢复的情形行使表决权
时,每股优先股股份按照本章程规定的
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和股
份种类分别行使表决权,普通股股东持
有的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一
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
方式中的一种。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公司
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
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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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
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
决方式中的一种。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
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九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
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
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八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
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
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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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
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
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
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
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
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
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
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
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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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
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
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债务
重组、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债务重
组、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九)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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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
(十)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
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
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
况,进行讨论、评估。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
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
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
况,进行讨论、评估。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的表决方式。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除设置会场
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采用电子通
信方式召开。以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的,
需进行董事身份验证,并录音、录像留
存会议过程及表决过程和监票过程。会
议时间、召开方式应当便于董事参加。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
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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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的表决方式。
第一百二十一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
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
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
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
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一)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未达到以上标准的交易事项,由董事会
授权董事长审议批准。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议。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
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
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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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
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有可分配利润的情况下,优先向优先
股股东派发股息。公司向优先股股东发
放股息的顺序在普通股股东之前。公司
股息发放的条件所依据的财务报表口
径以披露的年报为口径,母公司报表同
合并报表存在差异的,按照当年未分配
利润孰低原则计算。
公司分红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种
类和股份比例进行分配,但本章程规定
不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公司应
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
息。
公司发行优先股股息的派发由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股东大会授权董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
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
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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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具体实施全部优先股股息的宣派
和支付事宜。若涉及优先股股息的部分
或全部递延支付,该等事宜需由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并且应在股息支付日前至
少 10 个工作日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通
知优先股股东,前述股息递延不构成公
司违约。公司应确保完全派发优先股约
定的股息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
润。
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外,公司股
东大会有权决定将当期股息以及已经
递延的所有股息及孳息推迟至下一期
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股息次数
的限制;前述股息递延不构成公司违
约。每笔递延股息在递延期间应当按照
递延股息发生当年一年期贷款基准利
率累计计息。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时,股
息支付的决策和实施程序,无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注:孳息为每期孳息之
和,每期孳息=每期递延支付的优先股
票面股息*递延股息发生当年一年期贷
款基准利率*累计延迟支付天数/360。)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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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
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
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
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 25%。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
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
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
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
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
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
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
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
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
司依法披露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
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
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
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
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
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
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
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
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
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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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
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
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
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
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
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一百七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
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方针;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
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
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
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
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
及其说明;
(五)企业文化,包括公司核心价
值观、公司使命、经营理念;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
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一百六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
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方针;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
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
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
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
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
及其说明;
(五)企业文化,包括公司核心价
值观、公司使命、经营理念;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
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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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应当充分考
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建立与终止挂牌
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公司应设
置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
机制。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应
当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主体提供现
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
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
的,应当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
决方案,对主动终止挂牌和强制终止挂
牌情形下的股东权益保护作出明确安
排。可以通过设立专门基金等方式对投
资者损失进行合理的补偿。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
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
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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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普通股股
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普通股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
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
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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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1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
的破产管理人。
(二)删除条款内容
第二十三条 优先股存续期间,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前提下,优先股股东持有的优先股股票可以按照优先股认购协议及本章程的
规定进行回售或由公司进行赎回。
优先股股东有权根据优先股认购协议的约定按照下述方式行使回售权:
(一)自首个计息起始日起期满 3 年之日起(包含满 3 年之日)
,要求公司
在 30 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次发行所登记的股数一次性赎回其所持有的 3.2 万股的
优先股股票并支付剩余应付未付的股息及孳息。
(二)自首个计息起始日起期满 4 年之日起(包含满 4 年之日),要求公司
在 30 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次发行所登记的股数一次性赎回其持有的 6.4 万股的优
先股股票并支付剩余应付未付的股息及孳息。
(三)自首个计息起始日起期满 5 年之日起(包含满 5 年之日),要求公司
在 30 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次发行所登记的股数一次性赎回其所持有的剩余 6.4 万
股的优先股股票并支付剩余应付未付的股息及孳息。
如优先股股东不行使回售权,公司应当根据优先股认购协议的约定按照下述
方式履行赎回义务:
(一)自首个计息起始日起期满 3 年之日起(包含满 3 年之日)的第 31 至
40 个工作日内,赎回并注销优先股股东持有的 3.2 万股的优先股股票及支付应
付未付的股息及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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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首个计息起始日起期满 4 年之日起(包含满 4 年之日)的第 31 至
40 个工作日内,赎回优先股股东持有的 6.4 万股的优先股股票并支付应付未付的
股息及孳息。
(三)自首个计息起始日起期满 5 年之日起(包含满 4 年之日)的第 31 至
40 个工作日内,赎回优先股股东持有的剩余 6.4 万股的优先股股票并支付应付未
付的股息及孳息。
当优先股认购协议约定的提前赎回权或提前回售权的触发情形发生时,公司
或优先股股东有权按照下述约定行使提前赎回权或提前回售权:
(一)当优先股提前赎回权条件触发时,公司有权在提前赎回权触发之日起
的 10 个工作日内通知优先股股东并行使赎回权。公司有权在赎回期开始之前要
求一次性赎回优先股股东持有的全部优先股股份。
(二)当优先股提前回售权条件触发时,优先股股东有权在提前回售权触发
之日起的 10 个工作日通知公司并行使回售权。本次优先股股东有权在回售期开
始之前要求公司一次性赎回其持有的全部优先股股份。
若出现触发提前回售权的情况,优先股股东应当向公司发出要求提前行使回
售权并注销所持优先股股份的书面通知。若公司对优先股股东的要求无异议,公
司应按照合同条款及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在收到通知后两个转让日内履行程
序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优先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所持有的优先股股份,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
东分配公司利润;
(二)出现本章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依据《公司法》、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及本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质押其所持公司股
份,但相关股份受让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的条件,
且非公开发行的相同条款的优先股经转让后投资者不得超过 200 人;
(五)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种类及份额优先于普通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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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持有的股份;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通知优先股股东,
并遵循《公司法》及本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就以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
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一)修改本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五条 公司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向优先股股东
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
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一定
比例表决权。
优先股股份享有的普通股表决权计算公式如下:
N=V/Pn
其中:V 为优先股股东持有的优先股票面总金额;模拟转股价格 Pn 为参考
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即 1.50 元/股。优先股表
决权恢复时导致优先股股东持有的普通股表决权份额不足为一股的余额部分,公
司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无相关规定的,将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当公司全额向优先股股东支付应付股息(包括所有递延支付的股息及其孳
息)后,则自全额付息之日起,优先股股东根据前款取得的表决权立即终止,但
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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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1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新《公司法》
《关于新配套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相关过渡安排的
通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拟
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三、备查文件
《广东恒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广东恒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