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斯瑞达:关于股东所持公司股票自愿限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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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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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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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

2026-004

证券代码:

874570 证券简称:斯瑞达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所持公司股票自愿限售的公告(更正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股票自愿限售数量共计

2,21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3.92%,涉及自愿限售

股东

2 名。

公告编号:

2026-004

二、

本次股票自愿限售的明细情况

单位:股

序号

股东姓名

或名称

是否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

是否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亲

属,如是,

说明亲属

关系*

是否为公开发行前直接持有

10%以上

股份的

股东*

是否为公开发行前未直接持有但可

实际支配 10%

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

主体*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

截止

2026

1 20

日持股数

本次自愿限售前已处于限售登记状态的股票数

本次自愿限售登记股票数量

本次限售股数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自愿限售期间

本次限售后该股东所持的无限售条件股份

数量

1

胡拥军

是,是盐城沃

冠 达 投 资 管

理 合 伙 企 业

(有限合伙)

的 执 行 事 务

合伙人,实际

支 配

10% 以

上 股 份 的 表

决权

700,000

0

700,000 1.24%

自 股 权 登 记 日

2026 年 1 月

20 日)的次日

起 至 公 司 股 票

在 北 京 证 券 交

易所上市后

12

个 月 届 满 之 日

或 公 开 发 行 并

在 北 京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事 项

终止之日止。

0

2

盐城斯瑞

达投资管

理合伙企

业(有限

是,与蔡磊互

为 一 致 行 动

人,合计持股

10% 以 上 股

5,500,000

3,985,000

1,515,000 2.68% 自 股 权 登 记 日

2026 年 1 月

20 日)的次日

起 至 公 司 股 票

0

公告编号:

2026-004

挂牌公司已于

2026 年 1 月 27 日对上述股票申请限售。

合伙)

在 北 京 证 券 交

易所上市后

12

个 月 届 满 之 日

或 公 开 发 行 并

在 北 京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事 项

终止之日止。

公告编号:

2026-004

三、

本次股票自愿限售的依据及解除条件

(一)本次股票自愿限售的依据

1、《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2.4.2 条规定: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 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

有或控制的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前款所称亲属,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2.4.3 条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按照《公司法》

规定,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

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2.4.9 规定:

“本节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应当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合

并计算,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2、《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 1

——申报与审核》

第十三条规定:“本指南第十一条规定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属于《上

市规则》

2.4.2 和 2.4.3 规定的限售主体的,应当按照挂牌公司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

办理的相关规定,自股权登记日次日起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发行人披露自愿限售公告,

承诺自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不减持发行人股票,并于公告披露

当日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办理股票限售。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终止的,相关股东可

以申请解除前述自愿限售。

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筹备发行上市》

第二十二条规定:

“挂牌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上市前直接持有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

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自愿限售主体,

公告编号:

2026-004

应当在审议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股东会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两个交易日内,通过

挂牌公司披露自愿限售公告并于公告披露当日办理股份限售。自愿限售应当按照《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指南》的相关规定办理。”

根据上述规定及基于对公司未来前景的看好,胡拥军、盐城斯瑞达投资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2 名股东自愿对其所持股票进行限售。自愿限售期限自股权登记日(2026

1 月 20 日)的次日起至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12 个月届满之日或公开发

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终止之日止。

(二)本次股票自愿限售的解除条件

本次申请自愿限售的股东解除限售条件为自愿限售达到承诺的自愿限售期间为止。

在限售期满后,按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方式进行减持。

四、

本次股票自愿限售后公司股本情况

股份性质

数量(股)

百分比(%)

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12,671,739

22.42%

有限售条件的股

1、高管股份

28,350,000

50.16%

2、个人或基金

700,000

1.24%

3、其他法人

14,800,000

26.18%

4、其他

0

0.00%

有限售条件股份合计

43,850,000

77.58%

总股本

56,521,739

100%

五、

其他情况

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自愿限售登

记。

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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