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和和新材: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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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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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6

证券代码:

870328 证券简称:和和新材 主办券商:中山证券

江苏和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在江苏省南通市行政审批局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一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在江苏省南通市数据局注册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第七条 董事长(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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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6

第十六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数额、

持股比例、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为:

发起人姓

认购股份

(万股)

占总股本比

例(%)

出资时

1

南通和和

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

2508.00

66.00

2016.7.3

2

南通和和

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

(有限合

伙)

760.00

20.00

2016.7.3

3

南通合顺

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

(有限合

伙)

190.00

5.00

2016.7.3

4

卢慧琴

171.00

4.50

2016.7.3

5

李林

171.00

4.50

2016.7.3

合计

3800

100.00

--

第十六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数额、

持股比例、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为:

发起人姓

认购股份

(万股)

占总股本比

例(%)

出资时

1

南通和和

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

2508.00

66.00

2016.7.3

2

南通和和

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

(有限合

伙)

760.00

20.00

2016.7.3

3

南通合顺

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

(有限合

伙)

190.00

5.00

2016.7.3

4

卢慧琴

171.00

4.50

2016.7.3

5

李小林

171.00

4.50

2016.7.3

合计

3800

100.00

--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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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6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

第四十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

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第四十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

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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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6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即 4

人;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即 3

人;

……

第五十八条

……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

……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

程行使表决权。

……

第六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行使表决权。

……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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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6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

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

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

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

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

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

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

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

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

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

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辞职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将在

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

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

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辞职报

告于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

缺,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生

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

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辞职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将在

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

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

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辞职报

告于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

缺,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生

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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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6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

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

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

予以赔偿。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出具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出具半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

的规定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出具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出具半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

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由 6 名董事

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名。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

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名。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南通市行政审批

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

为准。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

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南通市数据局

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二)新增条款内容

第二百〇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章程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时, 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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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6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一、为了提升决策效率,提高公司经营水平,经公司审慎考虑,拟缩减董事

会成员构成,董事会成员人数由 6 名缩减为 5 名,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1

名。

二、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法》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相关条

款进行修订。

三、备查文件

《江苏和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江苏和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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