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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6-010
证券代码:874891 证券简称:铭仕兴新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浙江铭仕兴新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案于 2026 年 1 月 22 日经浙江铭仕兴新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
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进一步保
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互信的良好沟通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铭仕兴新
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以实现公司、股东及其他相关利益者合法权益最大化的一
项战略性管理行为。
公司应当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做
好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
公告编号:2026-010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
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
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
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
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及合法权益的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
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
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
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
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
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二)合法、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监管机构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保
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对尚未公布信
息及其他内部信息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
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所有投资者,避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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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
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
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
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业务规则的要求,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
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
通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
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技
术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和重组、收购
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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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以及大股东变动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
(六)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公司保密事项除外)
。
第十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
通, 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
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股东会;
(四)公司网站;
(五)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咨询;
(九)广告、宣传或其他宣传资料;
(十)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一)现场参观;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
“全国股转公司”)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及
相关细则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
布;公司不得在非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或其他场所发布尚未披露的
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
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
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
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三条 股东会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应充分考虑股东参会的便利
性,应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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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增加股东参会的机会。
第十四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
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
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
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但
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公
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会议记
录、现场录音(如有)
、演示文稿(如有)
、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
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
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
公司。
公司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
核查。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还应进行事后复核,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
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露。
第十五条 现场参观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
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人员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证券事
务代表应陪同参观,必要时证券事务代表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并负责对参
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未经允许,禁止参观人员拍照、录像。
第十六条 公司可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
情况的专人负责。电子邮件和电话咨询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和咨询电话向公
司询问和了解情况。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相关人员电子信箱和咨询电话
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
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八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积极建立与投资者的重
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
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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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可以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或者向本公司所在地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
的, 应充分考虑股东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公司终止挂牌
过程中应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提供现金选择权、回
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可以通过设立专
门基金等方式对投资者损失进行合理的补偿。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
证券事务代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未经证券事务
代表许可, 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在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
系管理专栏, 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信箱。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证券事务代表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员为公司
对外发言人。除得到明确授权外,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
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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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沟通与联络。整合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财务、项目投资等投资者所
需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和
法规,引导媒体对公司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在涉讼、重大重 组、关键
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
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
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 息,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各职
能部门、分支机构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事务代表和投资者关系管
理职能部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公司员
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
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
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管
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
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包括运营、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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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铭仕兴新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 月 22 日
(六)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信息披露稿件。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
定对象提供了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
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本制度的修改
或废止由董事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