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华科仪:股东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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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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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3

证券代码:873991 证券简称:华科仪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相

关治理制度的议案》,相关制度中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尚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

保证公司股东会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会,保证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公告编号:2025-043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

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

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

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的有表决权的公司

股份计算。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公司在上述期

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原则上为公司住所地。股东会必须设置会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通讯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两个交易日前公告并说明具体原因。

公告编号:2025-043

第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时,应当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不得使用

“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施,并应当由两

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

期。

第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件、电子邮件、电子通讯软

件等,下同)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公告编号:2025-043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

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时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者

送达召集人。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公告编号:2025-043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

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公司计算前述

“20 日” “15 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

通知发出当日。

第十五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股东会采用网络、通讯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

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说明董事

公告编号:2025-043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七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会议不得延期或者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确需延期或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会议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

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九条 公司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

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个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公告编号:2025-043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当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二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

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委员主持。

公告编号:2025-043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东会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会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通知各股东。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公告编号:2025-043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六)审议以下重大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

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的 30%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

(七)审议以下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2.5%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5%以上的交易。

2、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

(八)审议以下对外担保: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担保;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25%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公告编号:2025-043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15%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九)审议以下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1、单笔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资助;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财务资助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25%以后提供的任何资助;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资助对象提供的资助;

4、按照对外资助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15%的对外资助;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资助。

(十)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议案

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

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或 2/3 以上通过。

公司应加强对控股企业的管理,在对控股企业就上述事项行使股东权利时,

应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公告编号:2025-043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投票前,

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应当主动向股东会说明情况,并明确表示不

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和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

情况并回避。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如果出现所表决事项的股东均为关联股东的情形,则全体股东均可参加表

决。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

便利。

第三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三十九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根

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通报候选董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四十条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董

事采取累积投票时,每一股东持有的表决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额乘以应选

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者分别投给几个董事候选人。每

一候选董事单独计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公告编号:2025-043

实行累积投票时,会议主持人应当于表决前向到会股东和股东代表宣布对董

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并告知累积投票时表决票数的计算方法和选举规则。

第四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如有)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股东会会议结

束后,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公告编号:2025-043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条 股东会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后立

即就任。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股东会会议记录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告编号:2025-043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章 决议的执行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容

和职责分工责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实施;股东会要求审计委员会实施的事

项,直接由审计委员会主席组织实施。

第五十八条 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实施

的事项,由审计委员会向股东会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六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将根据公司发展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并按国家法律、法

规由股东会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内”

,含本数;

“过”

“低于”

“多于”

,不

公告编号:2025-043

含本数。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11 18

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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